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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曾锦春(1947年8月24日—2010年12月30日),男性,湖南省汝城县斗山村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人物。曾任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2006年因涉湖南郴州腐败案被湖南省纪委立案调查,2010年因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二罪被执行死刑。
曾锦春于1947年8月24日出生在汝城县斗山村(今卢阳镇斗山村)[1],家境贫寒,1958年,曾氏进入汝城县二中学习[2],1964年,他考入湖南师范学院中文系[3],1968年12月从该校毕业后,先后在湖南省革命委员会人保组、郴州临武县花塘公社(今花塘乡)任职[1]。后来,他主动向临武县主管机关提出前往更偏远的乡镇工作,随后被分配到临武县汾市中学任教,期间,曾氏曾获评“全县学习毛主席著作积极分子”,并在《湖南日报》发表了自己的文章[2],开始崭露头角,中共临武县委办公室随即将他调往县委,任命他为办公室干事,曾锦春由此步入政坛[4],历任该公社党委副书记、书记,临武县委办公室主任,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1]、县委副书记等职。1985年5月,升任中共临武县委书记[5]。
1987年2月,曾锦春调离临武县,先后历任郴州地区国土局局长,中共郴州地委农村部副部长、农委副主任[1]。1992年8月,曾锦春来到郴县(今郴州市苏仙区),任县党委副书记、县人民政府县长[6]:246,1994年2月,升任中共郴县党委书记[6]:438,在主政郴县期间,因对郴县教育发展做出贡献,曾氏于1994年12月获中共湖南省委、省人民政府表彰为湖南省“教育功臣”,同时获此称号的还有日后成为他在郴州上司的李大伦[7]。
1995年2月,曾锦春通过母校湖南师大某教师向高层领导的举荐,升任中共郴州市委常委、纪委书记,由正处级升为副厅级,后来以中共郴州市委副书记的职务兼任市纪委书记[1],在此期间,他开始收受贿赂,并利用职权插手郴州矿山各类事端,借此谋取私利,干预司法部门办案,插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4],因长于控制矿山,曾氏也被当地的矿山业者称为“曾矿长”,时任郴州市委书记李大伦也默许他的贪腐行为,而《湖南日报》则指出曾锦春参与分割矿产利益等行为,助长了郴州市官场的贪污腐败[8]。
2006年5月,李大伦被中共湖南省纪委查处,同年9月19日,曾锦春也被立案调查[9],12月1日,长沙市公安局将曾锦春刑事拘留,12月14日,曾氏被批准逮捕。2008年,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案,由长沙市检察院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检方指控曾氏收受贿赂3152.25万人民币元,其名下尚有960.75万人民币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由于贪腐数额巨大,曾锦春也获得了“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称号[10]。2008年11月20日,曾锦春因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二罪并罚,被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刑[11],之后他不服判决,提出上诉,2009年8月14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一审判决[12]。2010年12月30日,曾锦春在长沙市被执行枪决[13][14]。
曾锦春的父亲是小学教师,与妻子生有五男三女,曾锦春在家中排行老二[15]。曾氏本人与妻子唐国菊生有一子一女,儿子是曾峰,女儿是曾云悉,曾锦春在担任郴州市纪委书记期间,其女婿雷军曾担任郴州市下辖的宜章县公安局局长,曾氏被湖南省纪委双规后,其妻子、儿子、女儿及女婿也被调查[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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