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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勋章奖章列表列举了中华民国军职及文职勋章、奖章及勋刀的名称、级别、授予要求、勋略章及颁行日期。其中军职勋章、奖章及纪念章由中华民国国防部依据相关条例颁授。[1]另外,中国国民党和中国青年救国团等团体组织亦有自己的奖章条例,这些奖章通常由国民党籍总统或前总统亲自颁发,但本表不将其列举出来。
南京临时政府成立后,临时大总统孙中山通过陆军部制定《勋章章程》,于民国元年(1912年)4月1日公布,规定种类为九鼎勋章、虎罴勋章、醒狮勋章三种,每种各分九等。
北洋政府又陆续公布〈颁给勋章条例〉、〈陆海军勋章令〉等相关法令,订定大勋章、蒙回藏爵章、勋位章、宝光嘉禾勋章、嘉禾勋章、白鹰勋章、文虎勋章、云鹤勋章、金狮勋章、星云勋章、棠勋章、慈惠章等。民国十六年(1927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勋章全部废止。
民国十八年(1929年)国民政府公布《陆海空军勋章条例》,规定青天白日勋章与宝鼎勋章,适用于军职人员。
二十二年(1933年)公布《颁给勋章条例》,规定采玉大勋章,适用于文职人员。
二十四年(1935年)公布《陆海空军勋赏条例》、《陆海空军奖励条例》,同年八月废止《陆海空军勋章条例》。
三十年(1941年)将《颁给勋章条例》修正为《勋章条例》。
三十四年(1945年)公布《空军勋奖条例》。其后历经多次修正,除保留原有勋章适用外,并扩大颁赠勋章种类及范围。
七十五年(1984年)公布《奖章条例》。公教人员著有特殊功绩、优良事迹、优良服务成绩或专业具体事迹者,依本条例颁给奖章。
名称 | 级别 | 授予 | 颁行日期 |
---|---|---|---|
1(大绶) | 仅限元首佩带或用以赠友邦元首 | 1933年12月2日 | |
1(红色大绶) | 1933年12月2日-1941年2月 | ||
2(蓝色大绶) | |||
3(白色大绶) | |||
4(红色领绶) | |||
5(蓝色领绶) | |||
6(白色领绶) | |||
7(红色襟绶) | |||
8(蓝色襟绶) | |||
9(白色襟绶) | |||
1(大绶) | 颁授统筹大计,安定国家者,翊赞中枢,敉平祸乱者,以及对于建国事业有特殊勋劳者。 | 1941年2月12日 | |
1(大绶) | (一)对实践三民主义有特殊成就者。 (二)对反共建国大业有特殊贡献者。 (三)对复兴中华文化有特殊表现者。 (四)对实施民主宪政有特殊勋劳者。 |
1980年1月11日 | |
1(特种大绶) | 颁授对国家政务著有勋劳之公务员,及对国家社会贡献卓著之非公务员或外籍人士。 | 1941年2月12日 | |
2(大绶) | |||
3(绿色大绶) | |||
4(特种领绶) | |||
5(领绶) | |||
6(特种襟绶附勋表) | |||
7(襟绶附勋表) | |||
8(特种襟绶) | |||
9(襟绶) | |||
1(特种大绶) | 颁授对国家政务著有勋劳之公务员,及对国家社会贡献卓著之非公务员或外籍人士。 | 1941年2月12日 | |
2(大绶) | |||
3(紫色大绶) | |||
4(特种领绶) | |||
5(领绶) | |||
6(特种襟绶附勋表) | |||
7(襟绶附勋表) | |||
8(特种襟绶) | |||
9(襟绶) |
名称 | 级别 | 授予 | 奖章(附发小型奖章) | 颁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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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一、主持重大计划或执行重要政策,成效卓著。 二、对主管业务,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采行确具成效并有具体事迹。 三、研究发明著作,经审查认定对业务或学术有重大价值。 四、检举或破获重大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消弭祸患。 五、检举或破获重大犯罪案件,有助廉能政治或对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著有贡献。 六、对突发重大事故,处置得宜,免遭严重损害。 七、其他特殊功绩足资矜式。 |
1984年1月20日[3] | ||
3 | 一、操守清廉,有具体事迹,足资公教人员楷模。 二、奉公守法,品德优良,有特殊事迹。 三、抢救重大灾害,奋不顾身,有具体事实。 四、因执行职务受伤,达公教人员保险全失能标准。 五、因执行职务,以致死亡。 六、其他优良事迹足资矜式。 |
1984年1月20日[3] | ||
特(任职满四十年) | 公教人员服务成绩优良者,于退休(职)、资遣、辞职或死亡时 | 1984年1月20日[3] | ||
1(任职满三十年) | ||||
2(任职满二十年) | ||||
3(任职满十年) | ||||
华光 | 一、致力爱国工作、侨社团结、侨社福利或侨民权益,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绩。 二、对侨民教育推展,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绩。 三、对扩展侨商经济事业及参与国家经济建设,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绩。 四、对维护国人权益、处理国人急难事件、推动公众外交、国际人道援助、协助参与国际组织、促进国际合作及交流等事务,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绩。 五、其他对于增进国家、侨务工作利益及提升国家、侨胞形象,具有特殊或重大功绩,足资表扬。 |
1961年8月18日[4] | ||
福尔摩沙 | ||||
玉山 | ||||
1 | 一、协助我国政府研拟、推动经贸政策及提升国际经贸地位贡献卓著。 二、促进在我国投资或推动产业升级贡献卓著。 三、改进技术,改善经营管理或品质设计贡献卓著。 四、领导工商团体有特殊贡献。 五、其他对经济事务有特殊贡献。 |
1986年8月25日[5] | ||
2 | ||||
3 | ||||
1 | 一、对于推展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二、对于提升我国学术水准,具有特殊贡献。 三、对于推展体育或艺术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四、对于推广终身教育,具有特殊贡献。 五、对于促进国内外教育交流,具有特殊贡献。 六、对于推展青年发展,具有特殊贡献。 七、其他在教育、学术、体育、青年发展等方面,具有值得奖励之特殊事迹。 |
1986年10月17日[6] | ||
2 | ||||
3 | ||||
1 | 一、对业务上或技术上有特殊贯献或具特殊功绩者。 二、遇有特殊危急事变,冒险抢救,保全机关或公众重大利益者。 三、对意图危害交通事业之产业或设备能预先觉察并妥为防护消弭,因而避免损害发生者。 四、对交通事业学术或业务研究发明或著作,经审定或采行,有具体价值或贡献者。 五、扩展海外业务使国家获重大权益,或有享誉国际之具体事迹者。 六、有其他重要功绩足资表扬者。 |
1986年11月29日[7] | ||
2 | ||||
3 | ||||
1 | 对民政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内政专业奖章:
一、对地方自治业务之推展,具有重大贡献。 二、对公民参政业务,具有重大贡献。 三、对宗教、礼制或殡葬业务,具有重大贡献。 四、民选地方公职人员任职三十年以上,对民政业务,具有重大贡献。 五、对民政问题研究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六、对其他有关民政业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对户政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内政专业奖章:
一、对户籍行政业务,具有重大贡献。 二、对国籍行政业务,具有重大贡献。 三、对户口调查、人口统计业务,具有重大贡献。 四、对人口政策推行成效卓著,具有重大贡献。 五、对户政问题研究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六、对其他有关户政业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对社政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内政专业奖章:
一、对合作事业及人民团体之业务,具有重大贡献。 二、对合作事业及人民团体问题研究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三、对其他有关合作事业及人民团体业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对地政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内政专业奖章:
一、对协助推行或执行土地政策,具有重大贡献。 二、对宣扬我国土地改革成就,促进国际合作关系,具有重大贡献。 三、对地政问题研究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四、对其他有关地政业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对营建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内政专业奖章:
一、对执行区域计划、城市规划、国家公园计划、国民住宅计划或其他营建方案措施,具有重大贡献。 二、对兴建国民住宅、兴辟公共设施或兴办国家公园事业,具有重大贡献。 三、承办营造或设计监工,其工程特别艰钜而能顺利完成,或对施工方法有特别改进或发明,具有重大贡献。 四、对开发都市建设或更新旧市区,提供特殊技术方法,促进都市健全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五、对推行保育自然资源,改进生活环境或维护公共安全,具有重大贡献。 六、捐赠土地财物兴办公共设施,具有重大贡献。 七、对营建问题研究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八、对其他有关营建业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对警政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内政专业奖章:
一、对警政业务之推展,具有重大贡献。 二、对促进国际间警政联系及合作,具有重大贡献。 三、冒险犯难侦破重大刑案,对社会治安具有重大贡献。 四、对警政问题研究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五、对其他有关警政业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警察人员除功绩卓著、情形特殊或领有一等一级警察奖章者外,应先请颁警察奖章。 对消防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内政专业奖章:
一、对消防业务之推展,具有重大贡献。 二、对救灾救护,冒险犯难,奋勇尽职,具有重大贡献。 三、对协助消防业务之推展及救灾、救护工作,具有重大贡献。 四、对消防问题研究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五、对其他有关消防业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消防人员除功绩卓著、情形特殊或领有一等消防奖章者外,应先请颁消防奖章。 对入出国及移民业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内政专业奖章:
一、对移民照顾、辅导或其权益促进,具有重大贡献。 二、对促进国际间入出国或移民业务联系及合作,具有重大贡献。 三、对入出国或移民问题研究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四、对国境安全维护或人口贩运防制,具有重大贡献。 五、对其他有关入出国或移民业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对空中勤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颁给内政专业奖章:
一、对空中勤务之推展,具有重大贡献。 二、执行空中勤务,冒险犯难,奋勇尽职,具有重大贡献。 三、对协助空中勤务之推展及执行,具有重大贡献。 四、对空中勤务问题研究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五、对其他有关空中勤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
1987年1月23日[8] | ||
2 | ||||
3 | ||||
1 | 一、改进兵役制度或兵役法令,对国防建军具有重大贡献。 二、策划或执行兵役业务,具有重大贡献。 三、对役龄男子、后备军人征召及国民兵管理等业务之推行,具有重大贡献。 四、对办理军人及其家属优待扶助或其权益维护之业务,具有重大贡献。 五、对役政问题研究发展,具有重大贡献。 六、对其他有关役政业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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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
3 | ||||
1 | 一、推行环境保护,改善生活环境品质,具有重大贡献者。 二、对突发之重大意外事故,处置得宜,避免生活环境遭受损害者。 三、从事环境保护之研究、发明或著作,经审查认定对学术或业务,卓具效益者。 四、对环境教育、宣导,具有重大贡献者。 五、其他对环境保护有重大贡献,足资表扬者。 |
1988年11月18日[9] | ||
2 | ||||
3 | ||||
1 | 一、研订人事法制及推动人事业务,具有特殊贡献。 二、主办重要人事工作计划或执行重要人事政策,成效显著。 三、从事有关人事学术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对人事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体价值或成效。 四、举办或参与国际会议及学术文化活动,对我国人事制度之宣扬及国际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贡献。 五、办理人事业务,负责尽职,热忱服务,促进机关团结和谐,贡献卓著,具有特殊优良事迹。 六、其他对人事工作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 |
1990年4月25日[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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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1 | 一、对审计制度之推展或审计业务之策进,具有特殊贡献者。 二、主持重要审计工作计划或执行重要审计政策,成效卓著者。 三、对有关审计业务之学术理论潜心研究撰有著作,或对审计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体价值或成效者。 四、参与或举办国际性会议或活动,对我国审计制度之宣扬及国际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贡献者。 五、察举不法,使国家避免重大损失,贡献卓著者。 六、其他对审计工作具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者。 |
1991年6月14日[11] | ||
2 | ||||
3 | ||||
1 | 一、策划或提供法务工作重大兴革方案,经采纳实施,确具成效,并有具体事迹。 二、在恶劣环境下,冒险从公,克尽职责,对于维护国家或社会利益,具有重大贡献。 三、察举不法,使国家避免重大损失,贡献卓著。 四、办理重大案件,有杰出表现,对于国家或社会有特殊贡献。 五、对法务工作有关之研究或著作,经审查认定,确有重大价值或成效。 六、其他对法务工作,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足资表扬。 |
1995年2月10日[12] | ||
2 | ||||
3 | ||||
特种 | 一、巩固我与邦交国家邦谊或拓展与无邦交国家实质关系,促成建交、复交或设立官方机构,有重要功绩者。 二、维护国际组织会籍或协助推动参与国际组织工作,有重大贡献者。 三、对外交工作提出动大兴革方案或有关之研究与著作,经审定采行,确具重大成效者。 四、运用个人或组织力,促进双边或国际合作与交流,项献卓著者。 五、在恶劣危急环境下,冒险维护国家利益有重大贡献者。 六、积极从事保侨、护侨,维护国人权益或处理国人急难事件,有动大具体贡献者。 七、配合外交政策进行经贸投资、教育文化、科技研究、生态保护、医疗保健、国际人道援助等事务,对敦睦邦有重大贡献者。 八、办理特殊外交案件,表现杰出,对国家有重大贡献,或对外交相关工作具有其他特殊或重要功绩足资表扬者。 |
1996年2月14日[13] | ||
绩优 | ||||
睦谊 | ||||
1 | 一、主持、规划或执行重大公共工程计划,有特殊贡献或功绩。 二、从事有关公共工程之研究、发明或著作,经审查认定或采行,确具特殊价值或重大成效。 三、对突发之重大公共工程灾变,处置得宜,有效维护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对公共工程建设之国际合作,有重大贡献。 五、对公共工程法规制度研拟、制(订)定或推动,著有特殊功绩。 六、其他有关公共工程重要事迹足资表扬。 |
1998年3月25日[14] | ||
2 | ||||
3 | ||||
1 | 一、冒险抢救重大灾害或及时防止重大灾害发生,减少人民生命财产之损害,有具体事迹。 二、因执行职务致重伤或失能。 三、执行救护工作,冒险犯难,有具体事实。 四、对有关消防学术、业务、研究发明或著作,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体价值或成效。 五、对其他有关消防工作,具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 |
1999年12月22日[15] | ||
2 | ||||
3 | ||||
1 | 一、研订大陆地区、香港澳门政策或推动及执行相关业务,具有特殊贡献者。 二、处理或推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及香港澳门各项交流,对维护国家立场、安全、利益及民众福祉,具有贡献者。 三、服务于政府机关(构)办理大陆事务或大陆事务民间团体,满五年以上,表现优良并有具体事迹者。 四、其他对大陆事务具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者。 |
2001年6月14日[16] | ||
2 | ||||
3 | ||||
1 | 一、对客家政策、制度、法规等之规划或推动,具重大贡献。 二、对客家语言、文化等之保存、创作、展演或推广,具重大贡献。 三、对客家民俗技艺、节庆活动、宗教礼仪等之保存、传承或发扬,具重大贡献。 四、对客家学术研究、知识体系发展等,具重大贡献。 五、对客家教学工作、培育客家人才等,具重大贡献。 六、对客家特色聚落、建筑、古迹、生活环境等之保存、维护、发展或活化再利用,具重大贡献。 七、对客家传播媒体之开创或经营,具重大贡献。 八、对客家文化产业之开创或经营,具重大贡献。 九、对促进族群和谐关系,具重大贡献。 十、对促进海内外客家事务合作或交流,具重大贡献。 十一、其他对客家事务发展具重大贡献,足资表扬。 |
2002年5月29日[1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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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1 | 一、从事或协助情报搜集、研析、处理及运用,对维护国家安全及利益,著有功迹者。 二、从事或协助保防、侦防、安全管制,反制外国或敌对势力对我国进行情报工作,著有功迹者。 三、策订国家情报工作重要计划、政策及推动相关工作,著有功迹者。 四、及时蒐报或发觉影响国家安全及利益之重大治安预警情资或线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迹者。 五、执行情报工作,致受伤、失能、死亡或丧失人身自由足资矜式者。 六、其他对国家情报工作或对维护国家安全有重要贡献足资矜式者。 |
2005年9月8日[18]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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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1 | 一、执行特种勤务工作,确保安全维护对象之安全,著有功绩。 二、执行特种勤务情报搜集、研析、处理及运用,对特种勤务工作有所助益,著有功绩。 三、策订特种勤务工作重要计划、政策及推动相关工作,著有功绩。 四、及时蒐报或发觉影响特种勤务安全之重大危安情资或线索,致能有效防制,著有功绩。 五、执行特种勤务工作致受伤、失能、死亡或丧失人身自由足资矜式。 六、其他对特种勤务工作有重要贡献足资矜式。 |
2012年10月30日[19] | ||
2 | ||||
3 | ||||
1 | 一、对选举业务之推展,具有重大贡献。 二、对选举业务提出兴革方案,经本会采行获致重大成效。 三、对选举问题之研究发展,具有特殊价值或重大贡献。 四、担任选举委员会委员或监察小组委员合计年资达二十五年以上,对选举业务具有重大贡献。 五、其他对选举业务具有特殊或重大贡献。 |
2013年1月8日[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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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
1 | 一、研拟金融制度及监理政策,维持金融稳定及促进金融市场发展贡献卓著。 二、对有关金融学术与业务之研究、创新或著作,经审定或采行,具有重要价值或具体成效。 三、研订金融法规或策划兴革方案,经审定或采行具有重要价值或具体成效。 四、对金融市场及金融服务业之发展、监督及管理业务,具有特殊贡献。 五、对促进金融事务国际交流有卓越贡献。 六、其他对金融监理及发展具有卓越事迹、劳绩,足资表扬。 |
2014年4月2日[21] | ||
2 | ||||
3 | ||||
1 | 一、对公共治理制度之推动、公共治理业务之策划与执行及公共治理法规之研修,具有特殊贡献。 二、对有关公共治理之学术理论及实务,潜心研究并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体价值或成效。 三、主持重要公共治理工作或执行重要政策,成效显著。 四、参与或举办国际会议,对我国公共治理制度之宣扬及国际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贡献。 五、其他对公共治理工作有重要贡献,足资表扬。 |
2014年6月5日[22] | ||
2 | ||||
3 | ||||
1 | 一、研订保障、培训法制及推动保障、培训重大政策,有特殊贡献。 二、主办重要保障、培训工作计划或执行重要保障、培训政策,成效显著。 三、从事有关保障、培训学术之研究撰有著作,或对保障、培训工作提出重大革新方案,经审定或采行确有具体价值或成效。 四、举办或参与国际保障、培训会议及学术活动,对我国保障、培训制度之宣扬及国际地位之提升,有重大贡献。 五、办理保障、培训业务,负责尽职,热忱服务,有特殊优良事迹。 六、其他对保障、培训工作有重大贡献,足资表扬。 |
2021年1月21日[23] | ||
2 | ||||
3 |
名称 | 级别 | 授予 | 勋略章(勋表) | 颁行日期 |
---|---|---|---|---|
1(大绶)[b] | 捍御外侮,保卫国家 | 1943年10月10日 | ||
1(大绶)[b] | 捍御外侮,保卫国家 | 1929年5月15日 | ||
1(特种大绶) | 捍御外侮或镇慑内乱 | 1929年5月15日 | ||
2(大绶) | ||||
3(红色大绶)[c] | ||||
4(特种领绶) | ||||
5(领绶) | ||||
6(特种襟绶附勋表) | ||||
7(襟绶附勋表) | ||||
8(特种襟绶) | ||||
9(襟绶) | ||||
1(特种大绶) | 对国家建有勋绩,或镇慑内乱 | 1935年6月15日 | ||
2(大绶) | ||||
3(黄色大绶)[d] | ||||
4(特种领绶) | ||||
5(领绶) | ||||
6(特种襟绶附勋表) | ||||
7(襟绶附勋表) | ||||
8(特种襟绶) | ||||
9(襟绶) | ||||
1(襟绶) | 捍御外侮,英勇作战 | 1944年9月23日 | ||
1(襟绶) | 连续服务军职专勤十年以上,成绩足资矜式者颁给之 | 1944年9月23日 |
名称 | 级别[f] | 奖表 | 颁行日期 |
---|---|---|---|
甲种一等(襟绶) | 1929年8月15日 | ||
甲种二等(襟绶) | |||
乙种一等(襟绶) | |||
乙种二等(襟绶) | |||
甲种一等(襟绶) | 1937年9月7日 | ||
甲种二等(襟绶) | |||
乙种一等(襟绶) | |||
乙种二等(襟绶) | |||
甲种一等(襟绶) | 1937年9月7日 | ||
甲种二等(襟绶) | |||
乙种一等(襟绶) | |||
乙种二等(襟绶) | |||
不分等级 | 1938年4月12日 | ||
1(襟绶及星)[h] | 1945年12月 | ||
甲种一等(襟绶) | 1971年6月12日 | ||
甲种二等(襟绶) | |||
乙种一等(襟绶) | |||
乙种二等(襟绶) | |||
不分等级(襟绶) | 1946年1月8日 |
名称 | 级别[f] | 授予 | 勋略章(奖表) | 颁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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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种(襟绶) | 凡指挥作战得宜,主动支援友军,敌情研判迅确,敌前抢救伤患等,有特殊表现,足资矜式者。 | 1958年5月5日 | ||
乙种(襟绶) | ||||
甲种(襟绶) | 凡清剿敌军,戍守边疆,防止叛乱组织或筹办军事工程等,有特殊贡献者。
现改为累功给奖颁授,满三大功换一奖章,循宝星、景风、弼亮、金瓯之顺序,下一轮则加缀一星,依此类推。 |
1958年5月5日 | ||
乙种(襟绶) | ||||
甲种(襟绶) | 凡敌前摧毁敌人工事,受奇袭后仍能继续达成任务,策应主力作战,阻碍敌人增援等,功绩卓著者。 | 1958年5月5日 | ||
乙种(襟绶) | ||||
甲种(襟绶) | 凡参赞戎机允洽机宜,研究发展有特殊贡献。
现改为累功给奖颁授,满三大功换一奖章,循宝星、景风、弼亮、金瓯之顺序,下一轮则加缀一星,依此类推。 |
1958年5月5日 | ||
乙种(襟绶) | ||||
甲种(襟绶) | 凡清廉可风,操守优异工作成绩卓著者
现改为累功给奖颁授,满三大功换一奖章,循宝星、景风、弼亮、金瓯之顺序,下一轮则加缀一星,依此类推。 |
1958年5月5日 | ||
乙种(襟绶) | ||||
1-9(襟绶及星) | 凡陆军人员服务满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绩甲等以上,并有特殊事迹可记者,颁给一颗星宝星奖章,服务满六年以上,最近三年考绩甲等以上,并有特殊事迹可记者,颁给二颗星宝星奖章,以后每增满服务三年,最近三年考绩甲等以上,并有特殊事迹者,即颁给增多一颗星之宝星奖章,至获得九颗星宝星奖章为止。现改为累功给奖颁授,满三大功换一奖章,循宝星、景风、弼亮、金瓯之顺序,下一轮则加缀一星,依此类推。 | 1958年5月5日 |
名称 | 级别[f] | 授予 | 勋略章(奖表) | 颁行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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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星) | 击落敌机十架 | 1938年5月5日 | ||
2(9星) | 击落敌机九架 | |||
3(8星) | 击落敌机八架 | |||
4(7星) | 击落敌机七架 | |||
5(6星) | 击落敌机六架 | |||
6(5星) | 击落敌机五架 | |||
7(4星) | 击落敌机四架 | |||
8(3星) | 击落敌机三架 | |||
9(2星) | 击落敌机二架 | |||
10(1星) | 击落敌机一架 | |||
1(襟绶) | 凡作战飞行满五百四十小时,或参与作战任务满一百八十次以上者颁给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绶) | 凡作战飞行满四百八十小时,或参与作战任务满一百六十次以上者颁给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绶) | 凡作战飞行满四百二十小时,或参与作战任务满一百四十次以上者颁给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绶) | 凡作战飞行满三百六十小时,或参与作战任务满一百二十次以上者颁给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绶) | 凡作战飞行满三百小时,或参与作战任务满一百次以上者颁给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绶) | 凡作战飞行满一百八十小时,或参与作战任务满六十次以上者颁给之。 | NA | 1945年6月14日 | |
1(襟绶) | 在战时服役于空军空中勤务,侦查、轰炸及空中运输有功绩者。 凡作战飞行任务,累计战绩积分达到20分者授予三等宣威奖章,达到40分者授予二等宣威奖章,达到80分者授予一等宣威奖章,或参与作战任务满四十五次以上者颁给一等宣威奖章。 宣威奖章分为一等、二等、三等三个级别,以奖章图案中的“炸弹”数目多少加以区别,即一等奖章是3枚,三等奖章是1枚。 |
NA | 1939年3月2日 | |
2(襟绶) | NA | |||
3(襟绶) | NA | |||
甲种一等(襟绶) | 凡对检阅、训练、研究发展,及各种竞赛成绩特优者颁给之。 懋绩奖章分为甲种和乙种,校级别以上军官颁给甲种,尉级以下官兵颁给乙种;初次授奖颁发二等,再次授奖颁发一等。均为襟绶。 佩戴懋绩奖章的顺序,位于宣威奖章之后,楷模奖章之前。 空军奖章可以用累功换章的只有楷模奖章与懋绩奖章,获得方式只要积满三大功就可以累功换领奖章,空军奖章换领顺序:楷模二等、懋绩二等、楷模一等、懋绩一等,这是一个循环接下来就是奖章加缀星序。 |
NA | 1943年4月8日 | |
甲种二等(襟绶) | ||||
乙种一等(襟绶) | ||||
乙种二等(襟绶) | ||||
甲种一等(襟绶) | 对保管器材缜密周到,军纪严谨及尽力于工作,绩效卓著,足资楷模者颁给之。 楷模奖章分为甲种和乙种,校级别以上军官颁给甲种,尉级以下官兵颁给乙种;初次授奖颁发二等,再次授奖颁发一等。均为襟绶。 空军奖章可以用累功换章的只有楷模奖章与懋绩奖章,获得方式只要积满三大功就可以累功换领奖章,空军奖章换领顺序:楷模二等、懋绩二等、楷模一等、懋绩一等,这是一个循环接下来就是奖章加缀星序。 |
NA | 1943年4月8日 | |
甲种二等(襟绶) | NA | |||
乙种一等(襟绶) | NA | |||
乙种二等(襟绶) | NA |
名称 | 级别 | 授予 | 勋略章(奖表) | 颁行日期 |
---|---|---|---|---|
1(襟绶) | 颁给学术比赛成绩最优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绶) | NA | |||
1(襟绶) | 颁给射击比赛成绩最优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绶) | NA | |||
1(襟绶) | 颁给骑术比赛成绩最优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绶) | NA | |||
1(襟绶) | 颁给操舟比赛成绩最优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绶) | NA | |||
1(襟绶) | 颁给飞行比赛成绩最优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绶) | NA | |||
1(襟绶) | 颁给国术或各项运动比赛成绩最优者 | NA | 1935年8月1日 | |
2(襟绶) | NA | |||
1(襟绶) | 颁给装备修理维护成绩最优者 | NA | 1971年7月19日 | |
2(襟绶) | NA |
名称 | 级别 | 授予 | 勋略章 | 颁行日期 |
---|---|---|---|---|
不分等级,襟绶有表 | 颁给西安事变期间之出力文武官吏及士兵人民 | NA | 1937年3月 | |
不分等级,襟绶有表 | 参加对日抗战有功军民、外籍人士 | NA | 1946年10月 2015年6月 | |
不分等级,襟绶有表 | 总统依政务军事各机关保举最优人员颁发 | NA | ||
不分等级,有章无表 | 陆海空军官兵,因作战负伤者 | NA | 1959年2月颁 2001年11月废 | |
不分等级,有章无表 | 中美协防有功中、美人士 | NA | 1955年 | |
不分等级,有章无表 | 参加八二三炮战有功军民 | NA | ||
不分等级,襟绶有表 | 参与保卫台湾作战的国军官兵 | NA | 2016年1月 | |
不分等级,有章无表 | 总统府颁参加九二一震灾救援有功军民 | NA | 1999年12月 | |
不分等级,有章无表 | 国军俭约克难竞赛优胜官兵选拔优胜者 | NA | 1950年选拔,1951年1月 | |
不分等级,有表无章 | 国防部核定军纪竞赛优胜成绩足资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级,个别式章表 | 志愿役服务外岛地区一年“含”以上成绩足资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级,有表无章 | 志愿役服务艰苦地区一年“含”以上成绩足资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级,个别式章表 | 任职国防部一年“含”以上成绩足资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级,有表无章 | 任职各军种总部服务一年“含”以上成绩足资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级,有表无章 | 服务三年以上表现成绩足资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级,有表有章 | 服务三年以上表现成绩足资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级,有章无表 | 曾连续服役三年之陆军第一特种兵之义务役士兵 | NA | 2012年10月 | |
颁“旗旒”荣誉彩带 | 部队战功、演训等足资矜式者 | NA | ||
不分等级,有表无章 | 入伍成绩及格之学生 | NA | ||
有表无章,以星序列功奖数 | 记功“含”以上(自订制,不需核颁) | NA |
而采玉大勋章取自礼记“君子比德于玉焉,温润而泽仁也”,及诗经“言念君子,温其如玉”,采为“采色”以示差别(初期尚有一至九等采玉勋章,各章不同色)[2],英译Order of Brilliant Jade[32],常被认为以蒋中正母亲王采玉命名,2007年陈水扁政府推动去蒋化,民主进步党籍立法委员余政道提议将采玉大勋章更名为“台湾大勋章”,并废除中正勋章,唯此项提案未获立法院通过[33]。2017年9月,时代力量立委林昶佐与民进党立委吕孙绫也认为采玉大勋章是以王采玉命名,再度要求更名[34]。3天后,军事研究者丘智贤依当年立法提案释义反驳表示,玉为中国珍贵物品,且用为国家朝聘之礼,因此将其作为代表国器的象征,而“采者采色也”,“采、彩”是通用字,采玉大勋章以及一到九等的采玉章,采用不同颜色设计,因此采玉大勋章与王采玉无关[35]。2022年4月,促转会向立法院书面报告,查无档案可证明采玉大勋章以王采玉命名[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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