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碍司法公正(英语:Perverting the course of justice)出自英格兰和爱尔兰法律,是指在司法过程中通过干扰、欺骗等手段,使法庭作出偏向自己或第三者的判决,以致公义不能得以彰显。在普通法地区,妨碍司法公正乃系刑事罪,为可公诉罪行之一。由于部分司法管辖区没有就该可公诉罪行制定罚则,所以可判处的监禁刑期并没有上限[1]。理论上最高刑罚是终身监禁,但现代已经少有罚得如此重的案例。
定义
妨碍司法公正的正式定义为“具有妨碍司法公正倾向及意图的作为、一连串的作为或行为”(an act, a series of acts, or conduct which has the tendency and is intended to pervert the course of justice)[2],具体表现在任何一种下列的行为:
- 中止刑事检控以换取报酬
- 提出虚假的指控
- 向调查人员提供虚假的陈述
- 刻意协助他人逃避追捕
- 恐吓、胁迫或骚扰证人
- 证人故意不出席聆讯,以换取报酬
- 捏造、藏匿或毁灭证据
- 不当地中止检控
- 使原来可能得以提出检控的法定程序受挫[3]
在知情的情况下协助另一人妨碍司法公正,即是串谋妨碍司法公正,同样是犯罪。
各地的刑罚
妨碍司法公正这项罪行在澳洲、加拿大、新西兰等地的成文法中都已经存在。例如新西兰在《1900年刑事罪行法令》中规定,妨碍司法公正者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14年监禁。
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法官有权视乎罪行的严重性判处恰当的刑罚,不受任何约束,所以理论上可判处的刑期是无上限的,即终身监禁。但公职人员犯罪,一般都以9年为刑期起点[3]。
在香港,妨碍司法公正按《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I条,原先最高可被判监禁7年及罚款。但判监的刑期却常常引起争议。例如在2002年,歌手谢霆锋在一次驾驶失事后不顾而去,由所属经理人公司英皇娱乐的员工成国定冒认司机(俗称“顶包”),藉以逃避法律责任,结果事情曝光,但最后只被判社会服务令,而其他涉案人物包括警员都被判监4至6个月(但被判监6个月的警员出狱后获终审法院裁定上诉得直,获判无罪)[4][5]。在2004年的一场官司中,上诉法庭批评现行的最高刑期不足以起阻吓作用,其后香港政府研究修改法例,取消7年的刑期上限,跟随英国交由法官全权决定刑期[3]。最终在2008年立法会通过《2008年成文法(杂项规定)条例》,令法院可对妨碍司法公正判处以任何刑期的监禁及任何款额的罚款。[6]
著名的罪犯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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