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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ctrina,在中文一般翻译为教义、教条、主义、学说等等(但各翻译都有不完全对应原词语),指一组被相信是真实无误的理念或信仰。将信仰内容,或是学说、教导内容、权威性的指示、原理,加以法典化(codification),成文或不成文的成为某个信仰体系中的基础部分,被教导给他人,就称为教义。
教义这个名词,在中古汉语出现,意指由师长传授的义理,可使用来指礼教或儒教[3][4][5],也常使用在佛教中,被用来指释迦牟尼的教诲[6],又可称“教法”[7]。在明朝,基督教再度传入中国时,这也被使用在指基督教的学说[8]。因为与Doctrine或Dogma意义相近,在现代汉语中,采取格义手法,将这两个名词皆汉译为教义。
Dogma与doctrine是同义词,因此在汉语中,都被译为教义。但这两个单字,在不同教派中,可能有不同涵义。doctrine又可被译为教理。
一般来说,天主教认为,教义(英语:dogma)是一种经过正式会议肯定过的信仰内容,而教理(doctrina)只是由教会或是某个导师,根据教义(英语:dogma),进一步归结出的非正式信仰原理,可以作为教育信徒之用,但是具备较低的权威性。但是这个定义不一定适用于基督教新教教会。包括原罪、三位一体等,都被视为是一个教理(doctrine)。
在系统神学中,将耶稣及教会的所有教导,归类为doctrine,而Dogma是所有doctrine中的共通基础。这个定义后来进入宗教学及比较宗教学中,将某个宗教或教派中的各种学说,被称为doctrine;而Dogma被认为是一个宗教中最基础不可更动的部分。
在基督教及宗教领域中,doctrina与doctrine有多种译名。应用在天主教会与基督教会中,专指基督教的基本信仰原理时,经常被译为教义或教理,如《论基督教教义》(拉丁语:De doctrina christiana),另一个例子为摩门教的《教义和圣约》(Doctrine and Covenants)。因为跟Dogma的意义相近,也因此在汉语中使用相同的译名[9]。
doctrina,字面意义为教导、教育、学习、学科,这个单字与doctor(教师),或docere(教学,去教导某人)有共同起源。在希腊文中的对应字为κατηχέω(katēcheō),原义为口头上的教导、口传教义,它有可能可以被追源到dukrn。
doctrina被应用在拉丁文《新约》的翻译上。对应到希腊文新约,doctrina可以对应到不同的希腊文名词,如在《提摩太前书》中,doctrina对应到διδασκαλία(didaskalia),其字义为教训;但在《提摩太后书》,διδαχή也被译为doctrina。一般来说,在中世纪,doctrina被理解为基督教的基本原理及学说,并进入欧洲各语言中。经由拉丁语及法语,在14世纪时首次进入中古英语,成为Doctrine。κατηχέω另外进入英语,成为教义问答(英语:Catechism)的字根。
Doctrine,在《钦定版圣经》(King James Bible)中,对应到doctrina这个名词,被用来指基督的教导[10]、宗教及道德上的教导,被译为教理[11],教义[12],道理[13],教训[14],或训诲[15]。
在天主教会中,以信理部(拉丁语:Congregatio pro Doctrina Fidei)负责天主教教义的一致与纯正。天主教会与新教会之间,也针对于不同教义间进行交流,并发表联合声明。例如在1999年发布的《关于称义教义的联合声明》(英语:Joint Declaration on the Doctrine of Justification)。
卡尔·巴特认为,教义是一种信仰的行动,是基督徒对于上帝启示的回应。
乔治·林贝克在《教义的本质》(The Nature of Doctrine)一书中,将各种对于教义的理论归纳为三大类,包括“认知-命题”论(the Cognitive-Propositionalist Theory)、“经验-表现”论(the Experiential-Expressivist Theory)和“文化-语言”论(the Cultural-Linguistic Theory)。他主张应该将教义视为是宗教文化中的一种文法规则[16],
doctrine这个名词最早使用于宗教范围中,一般来说,教义是指由教会或是某个宗教团体,对外发布的一组宗教原理。但这个名词可以被应用在包括如到政治、法律、军事各领域。在汉语中,对应不同情况有不同的翻译,如教法、教理、教条、教义、原理、主义、学说、信条、教诲等。
在思想、哲学及科学中,通常被译为学说、主义、法则或是信条,是对于某个思想流派或哲学家,其思想及信仰的原则性概括。例如佛洛伊德学说(The Doctrine of Freud),三民主义(San-min Doctrine)等。
在明治时代,福地源一郎以上古汉语中的“主义”,用来翻译英语中的principle。因为在英语中principle,与doctrine是同义词,因此也被用来翻译doctrine,这个译法随后传入中国。在明治时代后期,“主义”一词主要被用来翻译英文中有后缀字-ism的名词,但用主义来译doctrine的译名仍然在汉语中被保留下来。
在政治及外交领域中,doctrine与原理(principle)为同义词,通常被译为主义,意指某个政党或是执政者,对于某方面的政治行动,作出的原则性宣示,表明其政策方向。常见于美语之中,例如杜鲁门主义(Truman Doctrine)、门罗主义(Monroe Doctrine)、哈尔斯坦主义(德语:Hallstein-Doktrin)。
在法律及法哲学中,常被译为原则、学说。在普通法体系中,原则是经由历史经验及法学思辩后,对于法律的应用及解释方法,归结出的基本原理及基础。例如优先销售原则(英语:First-sale doctrine)、合理使用原则、正当防卫原则。
在军事领域中,常被译为准则或学说,意指军事力量(军队)如何进行军事行动,发起战役,进行交战以及达成军事目标的基本思想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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