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派出所(日语:交番)是最基層的警察機構,亦指其所在之建築物。派出所通常直屬於地方政府層級的公安局,其轄區範圍通常很小,在都市裡可能是一條街或數條街;在鄉間可能是一個村落或數個村落。一個派出所通常只有個位數的警務人員,也沒有專門的拘留室、偵訊室等設施,有些以房間作為暫時拘留之用。
中國的派出所最早是由袁世凱於1914年12月公佈《設置派出所規程》在北京設立[1],在日本相當於派出所層級的警察機構稱為「交番」(日语:交番/こうばん Kōban */?)。
日本於1874年在東京設立「交番所」,1881年改稱「派出所」,並且在全國各地設置。1994年再由「派出所」改稱「交番」。
日本國內機場、外國駐日大使館、要員官邸等處所設置的警察設施,稱為「警備派出所」。
另外亦於偏遠或情況特殊之地區設有「駐在所」。
在中華民國的警政體系中,警察分駐所及派出所是勤務執行的機構,負責警勤區之規劃、勤務執行及督導[2]。
一些偏遠或是特殊的警勤區,沒辦法與其他警勤區聯合實施共同勤務,就會特別設置駐在所,由駐在所的警員單獨執行勤務[2]。
警察局依照人口、面積分佈情形及治安的需求,設置分局,並下設派出所。所長依照派出所規模派任巡佐所長(一線四星)至警務員(兩線二星)所長,若鄉、鎮、市、區與其他地區聯合設立而無任何分局,則設置分駐所作為該地的最高執行勤務單位,通常編制規模比派出所大一點,但兩者位階相同。
韓國於1924年開設派出所。(現在改稱爲地區隊)當時名稱為京城本政警察署直轄派出所。
韓國的外勤式派出所分類為以下三分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機關的「派出所」的正式名稱為「公安派出所」,為縣、縣級市、市轄區或旗的公安局或其公安分局的派出機構,其行政、業務歸口上級公安(分)局的領導。
在1978年的改革開放以前,建制鎮、城市街道均設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農村地區在区公所驻地设公安派出所,而在人民公社派駐一名「公安特派員」,具體負責轄區的治安。改革開放以後直至1985年,隨著人民公社的解體,公社全部改為鄉或鎮。之後全境出現以撤區並鄉為主的鄉級區劃調整後,實行鎮(街道)設派出所,鄉駐公安特派員制度,對於人口達到2萬以上的建制鄉設置派出所。
大中型農場和林場、風景區、交通樞紐(如機場、大型火車站等大型客運中心)設有治安「派出所」。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商品交易趨向活躍,在全境各地形成了一大批大型商品交易市場,為配合進行治安管理,絕大多數大型交易市場均設有派出所。
1990年起,高等院校內設立治安派出所,與高校保衛處設在一起,其工作人员一般来自公安分局文化内保。
邊防、海防第一线的乡、镇、街道,設有公安邊防派出所,为列入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现役制,受县区公安边防大队垂直领导。但在辖区的乡镇街道具有普通公安派出所的全部业务与职权。
1974年,皇家香港警務處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的模式,設置派出所,以便與居民建立夥伴關係,同時加強巡邏和迅速採取行動。後來因應社會變遷,派出所制度於1984年6月取消,改為警察社區聯絡辦事處。於實行派出所模式的年代,各派出所由一名警署警長領導,由一名警長帶領4名警員組成一支小隊,人員分為3個更份當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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