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州 (汉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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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州,西汉时期的十三刺史部,汉武帝设置,其中十一州的名字沿用了《书经·禹贡》、《周礼·职方》的州名,所以俗称十三州。
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设立十三刺史部,剌史乘传行部,没有治所。后因职权需要设置固定治所。汉成帝绥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为州牧,州成为正式名称。后来又改回刺史,东汉末年,刺史的辖境不再称部,专称州。
沿革
西汉元封五年(前106年),设十三州,分别是:
刺史在每年秋季,乘传行部,“周行郡国,省察治状”,以“默陟能否,断治冤狱”,以六条问事。此外,还有督察藩国、监察令长、举荐人才、掌宣风化、镇抚民变、督捕盗贼、安置流民、怀徼蛮夷等职责[1]。
因职责繁重,仅靠刺史一人在秋季乘传行部无法完成。汉元帝初年,丞相于定国根据各刺史部大小为刺史设立所属吏员,包括治中、别驾、诸部从事等秩皆百石的官员。此类吏员来源当是刺史部所监察的郡。当代研究者推测,刺史有固定属员,又有大量事务,刺史必定有固定办公场所,即治所,日后所称州治。由于东汉以前刺史部治所的史料稀见,研究者仅能根据相关资料推测西汉时刺史部有治所。如根据20世纪出土的居延漢簡推测,西汉时涼州刺史部不仅已有治所,而且可能就是东汉时的治所陇县[2]。
王莽建立新朝后,保留州牧制度,并有所强化。始建国四年(12年),“州从《禹貢》为九”。天凤元年(14年),“置州牧、部监二十五人,见礼如三公”。州牧总掌一州军政大权。又因其位比三公,刺举职责难以完成,故又置牧监副,“秩元士,冠法冠,行事如汉刺史”。新朝民变中的更始政權亦设置州牧一职,有幽州牧、徐州牧、冀州牧等。刘秀建立东汉的建武元年,“复置牧”。建武十八年(42年),始罢州牧,复置刺史。当代研究者指,以新朝、更始、东汉初年州牧之尊,其设有常治所殆无可疑[3]。
东汉十三州:
參考資料
參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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