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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官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巡撫,別稱為撫臺、撫軍、部院、帥、撫憲、撫院。為中國14世紀-20世紀初的地方官制名稱,統治區域可能由從數千平方公里至數十萬平方公里,权力相當于今日中國共產黨之省委書記,统筹地方行政、军事、司法权力。
巡撫官制最早出現在明朝。明太祖朱元璋以宰相胡惟庸糾結地方勢力意圖叛變為藉口,除了廢除中央的宰相制度外,朱元璋也積極改革地方制度,將元制的行省一人獨享的的軍事、行政、司法權力分拆成都指揮使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三部份,分别直属中央。
1391年,太祖遣太子朱標「巡撫」陝西(意為巡行地方,撫鎮軍民),[1]「巡撫」這個名稱開始被使用。爾後,皇帝常遣尚书、侍郎、都御史、卿、少卿等官巡抚地方,事毕复命,名义称巡抚。明宣宗時,各省常设巡抚渐成制度。巡抚节制三司(承宣布政使司、提刑按察使司、都指挥使司),实际掌握着地方军政大权。同时,巡抚每年要赴京师议事,也体现了朝廷对地方统辖权的加强。
明英宗在1457年奪門復辟後,一度廢除巡撫制度,到次年才恢復。[2]巡抚在嘉靖时才成为真正的常设官职。一般来说各省巡抚衙门都是跟布政使司衙门在一起的,除非巡盐、巡海、操江这样专门性的巡抚,或是三不管地带的湘南、郧阳巡抚,衙门会在就近方便的地方。
巡撫的職責主要是稅收、水利、內政,通常亦有調動軍隊的權力,不過並不一定,端看各省需要。在管轄區域來講,14世紀的巡撫所轄區域大小存有很大的分別,大者統轄兩省十數萬平方公里,如閩浙,有些則只有數座城府,甚至只得一、二府,如大同、宣德、順天等。至15世紀後,發展成以省區為單位,配置一位巡撫。
1644年清兵入關,入主燕京的清朝承襲明朝的巡撫制度,並沿用舊名稱。清朝在全國設立了16個巡撫,為从二品常设官位,若加衔兵部右侍郎者则为正二品[3]。
清代巡抚的正式名称是:「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巡抚某某等处地方」
其职兼管行政与司法,少数(清朝中叶以后则全部)兼管一省军事者加衔“提督军务,兼理粮饷”,故并不等於今日之省長。今日之省长,只管辖一省之行政事务,大致相当于清代的布政使。巡撫在較大城市會設置小規模的武裝,此類武裝一般帶有「撫軍」、「標軍」等字,又稱親兵[4]。清朝道尹、布政使、巡撫、總督之爭屢屢發生,如臺灣巡撫劉銘傳與臺灣道道尹劉璈等。清文宗即位,太平军兴,遂命浙江、安徽、江西、陝西、湖南、廣西、貴州各巡撫節制鎮、協武職,于是巡抚職權漸崇。到清德宗时,分省巡抚职权已与总督几乎相同,总督的所謂兼轄,已沦为"奉行文書"而已。
清代巡抚印信称为“关防”,为长方形,银制,長三寸二分,闊二寸,与总督的关防尺寸材质完全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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