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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國部隊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聯合國維持和平部隊(英語:United Nations Peacekeeping Forces)簡稱聯合國維和部隊,指由聯合國大會決議[3]或聯合國安全理事會至少需九票贊成(必須包括五個常任理事國)核准部署並決定其任務授權的部隊,此部隊只配備簡單武器用以自衛和維持秩序之用途。秘書長對於如何發起和開展行動必須提出建議並報告其進展情況,而維持和平部隊的行動部則負責各維和部隊的日常行政指導,管理和後勤支援。維和部隊的武裝人員會戴有聯合國徽章的藍色貝雷帽或戰鬥頭盔,車輛和建築物等則漆成白色,並標上「UN」字樣。這支部隊通常又被稱為「藍盔部隊」。維和部隊在1988年獲得諾貝爾和平獎。
自從冷戰結束後,維和費用呈顯著上升趨勢。1998年的軍費不到10億美元,2001年則上升到30億美元。2004年核准預算是28億美金,實際數目則更高。2006年財政年度達到50億美元。理論上所有聯合國成員國都要按規定分攤所有費用,但截至2015年6月30日共有約16億美元的各國欠款。
每一項維和任務都有三個核心的高級指揮人員來領導。第一位是聯合國秘書長的特別代表,通常由一位資深的秘書擔任。他是執行維和任務的官員,有權決定所有政策和外交事務,監管和平條約中的各方和聯合國其他成員。第二位是軍事指揮官,負責所有部隊的調遣,通常由本次任務出兵最多的國家指派。第三位是行政官員,負責後勤補給。
維和部隊的任務範圍相當廣泛,從軍事作戰乃至民事作戰都包含在內。主要的任務可以分為下列兩大類。
監督任務(Observer Mission)於休戰、停戰中的地區設立據點,由非武裝部隊編組成「監督團」(Observer Group)執行任務。實際上,監督團不僅只執行監督任務,還包含巡邏重要地區、對立雙方間的交涉,及特定的調查任務等。
在監督團活動中的地區亦有維和部隊執行任務的情況下,維和部隊將納入監督團旗下指揮。
維持和平(Peacekeeping)的任務為監督軍隊撤離、撤退等以維持和平為宗旨的行動,由經過武裝的維持和平部隊(Peacekeeping Force)執行。
具體來說,諜報活動、游擊作戰、外交援助、紛爭方間的調停、停戰抑或休戰的監督、監督軍隊撤離、戰爭罪的調查、監督戰犯引渡、逮捕戰犯嫌疑犯、選舉監督、維持非武裝地帶的建設、保護難民潮、人道救援行動、基礎設施的復舊……等,均為此任務的範疇。
分離行動為處於紛爭狀態的兩方,基於彼此的同意下,由維和部隊介入進行調停的行動。首先,在準備階段即實施停戰,並且設置停戰線(Cease-Fire Line, CFL)。停戰線的設置,乃基於考慮到當地居民生活的情況,且不包含從軍事方面而言的交通要道、交叉點、軍事據點等等前提,在雙方共有的地圖上設定此線。由於使用共通的座標,且雙方持有相同見解並予以紀錄之後,為能對停戰線予以掌控,會實際至現場設定地標界定停戰線,最後在雙方全體同意下完成設置。
接著則為「緩衝地帶」(Buffer zone)的設置,迫使雙方戰力從緩衝地帶撤退。為防止雙方從緩衝地帶撤退之後,雙方間殘存的不信任感造成往後和平交涉的妨礙,均要求公平地對待。維和部隊會在停戰線附近設置監視點、部隊的陣地,且實行停戰監督、掌控部隊行動、俘虜交換、防阻私運武器、支援難民營的活動。
除基於特定協定下,東道國的警察部隊可以進入緩衝地帶之外,完全禁止任何軍事部隊進入緩衝地帶。雖維和部隊的軍事、警察人員的內部規定有所不同,但均擁有對緩衝地帶的侵入者搜查的權利。
緩衝地帶的檢查點控制所有行動,限制維和部隊武器彈藥的使用。檢查所亦有行動控制、防止私運、難民控制等次要任務。
聯合國憲章規定,為協助維持世界和平與安全,聯合國各會員國應向安理會提供必要的武裝力量和設施。自1948年以來,近130個國家向和平行動派遣了軍事和民警人員。雖然無法獲得自1948年以來在維和行動中服役的所有人員的詳細記錄,但據估計在過去56年中,有多達100萬名士兵、警察和平民在聯合國旗下服役。[4]
聯合國維和行動開展的前55年內,有近30%發生在1993年至1995年期間。部署在聯合國維和行動中的軍隊和民警中,約有4.5%來自歐盟,只有不到1%來自美國。維和部隊大部分人手來自非洲及亞洲。[1]
以2023年3月為例,120個國家共為維和行動派遣了 76,712人,其中孟加拉國(7,237人)位居榜首,其次是尼泊爾(6,264人)和印度(6,097人)。十大兵力提供國如下:[5]
前任維和行動副秘書長葛翰諾於2003年3月提醒成員國「給維和行動提供裝備精良,訓練良好和紀律嚴明的軍事和警察人員,是所有成員國的義務。不應只有欠發達國家承擔此義務」。[6]
目前,在四個大洲部署了12個聯合國和平行動。其中包括11個維持和平行動特派團和1個阿富汗政治特派團(聯阿援助團)。他們均受到維持和平行動部(維和部)領導。
開始日期 | 特派團名稱 | 位置 | 衝突 |
---|---|---|---|
1948 | 聯合國停戰監督組織(停戰監督組織) | 中東 | 以監督停戰協定並協助觀察員部隊以及聯黎部隊。 |
1974 | 聯合國脫離接觸觀察員部隊(觀察員部隊) | 以色列 | 贖罪日戰爭 |
敘利亞 | |||
黎巴嫩 | |||
1978 | 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聯黎部隊) | 黎巴嫩 | 1978年南黎巴嫩衝突 |
雖然維和部隊是以維持和平為目的,但是維和部隊成員在駐地犯罪的事件卻屢見不鮮,其中以性侵害案件最多,也讓維和部隊的紀律受到質疑與批評[7]。在相關新聞報導中,指出在穩定團(MINUSCA)的摩洛哥和蒲隆地士兵強姦少女後,過後又傳出穩定團一名和平維持人員強姦一名12歲女孩。聯合國維和部隊進駐柬埔寨和莫三比克後,有記者目睹當地的賣淫活動迅速增加。1996的年聯合國研究報告「武裝衝突對兒童的影響」中指出,有6個研究表明, 維和部隊的到來與兒童賣淫的迅速增加有關。[8]
經過調查後,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於美國聯合國總部告訴記者,聯中穩定團負責人塞內加爾籍外交官蓋伊(Babacar Gaye)已在他的要求之下提出辭呈,同時亦開除聯合國中非共和國多層面綜合穩定團負責人,他說和平維持部隊受到一連串的強姦指控,現在是讓此事告一段落的時候了。另外,法國正在調查10多名維和部隊士兵與中非當地兒童發生性關係交換食物,但尚未被證實。潘基文說:
事後指派加彭籍的歐南加-安揚加(Parfait Onanga-Anyanga),取代遭撤職的前特使來領導聯合國駐中非維和部隊[10]。
下表顯示了經證實的聯合國人員犯罪行為︰[21]
聯合國維持和平任務 | 性犯罪 | 謀殺 | 勒索/盜竊 |
---|---|---|---|
聯合國剛果民主共和國穩定特派團 | 150 | 3 | 44 |
聯合國索馬利亞穩定特派團 | 5 | 24 | 5 |
聯合國獅子山特派團 | 50 | 7 | 15 |
聯合國衣索比亞和厄利垂亞特派團 | 70 | 15 | 0 |
聯合國蒲隆地行動 | 80 | 5 | 0 |
聯合國烏干達-盧安達觀察團 | 65 | 15 | 0 |
聯合國賴比瑞亞特派團 | 30 | 4 | 1 |
聯合國蘇丹特派團 | 400 | 5 | 0 |
聯合國象牙海岸行動 | 500 | 2 | 0 |
聯合國海地穩定特派團 | 110 | 57 | 0 |
聯合國科索沃臨時行政當局特派團 | 800 | 70 | 100 |
聯合國駐黎巴嫩臨時部隊 | 0 | 6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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