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若亞(英語:Novia,1977年8月7日—),臺灣模特兒、女演員。實踐大學服裝設計學系畢業。擔任學校畢業展模特兒被挖掘出道。
作品
年份 | 頻道 | 劇名 | 飾演 |
---|---|---|---|
2009年 | 客家電視台 | 《十里桂花香》 | 林貴美 |
2009年 | 中視 | 《閃亮的日子》 | 白秀蓮 |
2010年 | 民視 | 《新兵日記》 | 邱靖雯 |
2011年 | 華視 | 《艋舺燿輝》 | 詹益姍 |
2011年 | 臺視/三立 | 《醉後決定愛上你》 | |
2011年 | 中視 | 《閃昏》 | 洪子蕙 |
2011年 | 臺視/三立 | 《勇士們》 | 徐眉 |
2012年 | 臺視 | 《陽光正藍》 | 芳華 |
2013年 | 客家電視台 | 《陂塘》 | 杜明非 |
2013年 | 三立都會台 | 《幸福選擇題》 | 熙莉 |
2014年 | 大愛電視 | 《春暖向陽天》 | 徐潤蓮 |
2015年 | 湖南衛視 | 《美麗的秘密》 | 莎莎 |
2016年 | 八大綜合台 | 《我家是戰國》 | 白莉琪 |
2016年 | 公視 | 《今晚,你想點什麼?》 | 莉娜 |
2016年 | 大愛電視 | 《我和我母親》 | 林美麗 |
2017年 | 公視 | 《數到十 讓我變成沈曉旭》 | 沈曉旭 |
2018年 | 大愛電視 | 《曾經 我們一起12歲》 | 陳翠瓊 |
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之起源
釋字第745號解釋通過的起因於林若亞於2006年申報所得稅時,認為自己2005年的「執行業務」收入30萬元新台幣全都花在治裝等支出上,並無獲利,因此以「執行業務所得」列舉和扣除相關必要費用,申報無須繳稅。
但國稅局依「所得稅法」認為她的收入是領取經紀公司薪水,屬薪資所得,不得列舉扣除,仍要求補稅五萬餘元。林若亞不服、申請復查被國稅局駁回,於是向桃園地院提出行政訴訟,承審法官錢建榮認為所得稅法相關條文有爭議,主動停止審判並聲請釋憲。
司法院大法官於2017年2月8日作出釋字第745號解釋,宣告「所得稅法」相關法條違憲,相關機關應從解釋公布之日起兩年內檢討修正。大法官宣告違憲的「所得稅法」係指第14條第1項第三類第一款及第二款、同法第17條第1項第二款第(三)目之2。違憲係指如果是為了營利所付出的「必要費用」超過12萬8千元時,相關規定並未准許民眾以列舉方式申報扣除之條文內容,與憲法第7條平等權保障之意旨不符,須於兩年內檢討修正所得稅法[1][2][3]。
註解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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