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地放領法》(Homestead Acts),又譯《份地法》、《移居法》,是1862年美國聯邦政府頒布的針對農業發展,以很低的價格轉讓或無償分配國有土地給開墾荒地者的一系列法案。僅這一系列法案中的第一部,1862年公地放領法,就開拓了數百萬英畝土地。公地放領法案的終止時間是1976年,阿拉斯加州是唯一特例,1986年終止。[1]
歷史進程
- 美國獨立後,聯邦政府逐漸向西部推進,對取得的西部土地先實行國有化,並決定按地段分塊出售,以增加政府的收入,償還國債和滿足土地投機者的要求。但出售的土地單位,通常是面積大、價格高,西部移民無力購買,因而北方人展開了長期爭取無償分配土地的鬥爭。這邊來講,可以分為北方人(Northerner)想要個體農民擁有並運作自己的農場,而南方的奴隸主則想要大塊的土地並使用奴隸來勞作的模式。
- 因而被否決的1860年的公地放領法案:如上所述,南部奴隸主因此一直反對實施公地放領法案。本來1860年的公地放領法案在眾議院一度獲得通過,但最終被當時的民主黨總統詹姆斯·布坎南否決。
- 1861年,在南方諸州從聯邦分裂之後,公地放領法案在沒有南方代表的國會中,獲得通過,並在1862年5月20日被林肯總統簽署成為法律。[2]
- 1850年的土地贈與法案,適用於俄勒岡地區,包括現在的華盛頓州,俄勒岡州,愛達華州和部分懷俄明州。定居者可以要求320或者640英畝的土地。1850年到1854年間,這些土地是免費的。此後,價格為每英畝1.25美元,直到該法案在1855年廢止。
要求和實施
- 1860年《公地放領法》規定,凡一家之家長或年滿21歲、從未參加叛亂之合眾國民眾,在宣誓獲得土地是為了墾殖目的並繳納10美元費用後,均可登記領取總數不超過160英畝的宅地,登記人在宅地上居住並耕種滿5年,就可獲得土地執照而成為該宅地的所有者。《公地放領法》還規定了一項折償條款,即如果登記人提出優先購買的申請,可於6個月後,以每英畝1.25美元的價格購買之。這一條款後來被土地投機者所利用。
- 定居者找到他們申請獲批地土地,進行界定。他們通常是以家庭為單位執行。同時,也有其它形式的、關係緊密地社團來執行。在宅地範圍內為,通常有主要的住房和其它一些建築。
評價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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