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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貸,又稱放數元代羊羔利,指要求特別高利息貸款。高利貸債權人通常稱作大耳窿地下錢莊;在馬來西亞,新加坡一帶又稱為「阿窿」。貸款所產生的高額利息通常又稱為貴利。由於高利貸在很多地區非法或受很大的法律限制,這些契約一般必須抵押,甚至必須立下字據。非法的高利貸借款契約不受法律保護,契約很可能在法庭會被宣告無效。

17世紀地下錢莊高利貸油畫
16世紀高利貸者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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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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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法律

  • 中華民國民法》第205條,「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16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此條款被視為法定利率上限,做為高利貸(重利罪)與否的判斷基準(司法院院字第519、696號解釋),但實務上並非如此單純,如最高法院27年上字第520號刑事判例[1]:「就原本利率、時期核算及參酌當地之經濟狀況,較之一般債務之利息,顯有特殊之超額者而言。」有關判決會根據〈中央銀行民間借貸統計資料〉對於各地區具體狀況做為判斷,無法概括而論。
  • 依《中華民國刑法》第344條,「乘他人急迫、輕率、無經驗或難以求助之處境,貸以金錢或其他物品,而取得與原本顯不相當之重利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0萬元以下罰金。前項重利,包括手續費、保管費、違約金及其他與借貸相關之費用。」此條款為「重利罪」,為高利貸的罰則。(2016年11月30日修正)
  • 依《當舖業法》第11條,以年率為準之利率……最高不得超過百分之30。(原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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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尚無高利貸罪的規定,即高利貸本身並不入罪,同時高利貸利息的高低也並不是判斷罪與非罪的要件,也不是定罪量刑的依據,但如果債權人以暴力手段脅迫債務人還貸,或是惡意侵吞債務人合法財產,則會觸犯刑法[2]。但是根據《合同法》及1991年8月13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借貸案件的若干意見》第6條規定,民間借貸不得超過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超過部分的利息不受法律保護。[3]2001年4月26日《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關於以高利貸形式向社會不特定對象出藉資金行為法律性質問題的批覆》再次明確高利貸的認定標準為銀行同類貸款利率的4倍。

刑法另有一條專法第175條為高利轉貸罪,指從其他金融機構以較低利息貸來款項後加帽子,更高利轉貸他人,形同實質非法經營一種地下銀行,違法所得數額較大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數額巨大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罰金。以企業行為從事的處罰企業實質掌權者和相關主管。 [4]

自「套路貸」出現以來,受害人的維權一直都十分困難。詐騙分子都精通法律,可以用包括簽訂陰陽合同,偽造銀行流水,甚至「裸條」等在內的各種手段固定合法證據,迫使受害人違約,一旦受害人無法還債就用暴力威脅並騷擾其家人、老師、同事、同學等。即便受害人告上法庭,法官也只能基於現有的證據鏈條進行判決,要求受害人如數還款。即使受害人的遭遇得到了法官的同情,也很難勝訴[5]。2019年4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於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規定了套路貸和民間借貸的界限,規定了套路貸刑事案件的認定和處理程序,特別規定了從重量刑的幾種情節[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規定,一般情況下,「套路貸」不屬於正規借貸,沒有接入徵信系統,不會影響個人徵信,但有一些「套路貸」公司以中介身份出現,利用自己開發的APP軟體與第三方支付服務公司合作,幫助被害人從銀行等金融機構貸款,從中收取高額利息或者手續費、管理費等,一旦被害人不能還款,個人徵信就可能會受到影響[7]

2019年10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發布《關於辦理非法放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明確了若高利貸的年利率大於等於36%以及「經常性地向社會不特定對象發放貸款」(2年內向不特定多人、單位以借款或其他名義出藉資金10次以上)則屬於非法經營罪。[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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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例

根據《香港法例》第163章《放債人條例》,任何人(不論是否放債人)以超過年息48%的實際利率貸出款項或要約貸出款項,即屬犯罪。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刑罰為罰款港幣50萬元及監禁2年;若循公訴程序定罪,更可處罰款港幣500萬元及監禁10年。

1980年代,香港政府認為高利貸危害大眾,立例管制,放債人須領牌,此名為財務公司的Money Lender,直譯為「借錢」(放債)者。這種放債財務公司須交稅。申請放債人牌照,首先由警方調查申請人有沒有黑社會背景,證實「身家清白」才交法庭審理,但亦非由法官一人決定,而是有兩名市民協同審查,經三人一致通過才發牌,禁止收取複利,並限定年息不可多於4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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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刑法典

根據《澳門刑法典》第219條第1節,任何人意圖為自己或他人獲得財產利益,利用債務人之困厄狀況、精神失常、無能力、無技能、無經驗或性格軟弱,又或利用債務人之依賴關係,使之不論在任何方式下作出承諾或負有義務,將金錢利益給予自己或他人者,而按照事件之情節,該金錢利益明顯與對待給付不相稱,干犯暴利,最高可處5年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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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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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頭息

「大耳窿」放貴利有「九出十三歸」的慣例,例如借錢10,000元,以先扣當期利息和手續費到手只有9,000元是為一千元砍頭息,[10]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目前已經規定砍頭息為非法,訴訟中自動從本金減去。

近年來[何時?]出現有人向財務公司借錢但感覺不對臨時反悔離開,並無借錢,卻被一夥的中介人開始追討介紹費的事件發生。[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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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貸詐騙

通過虛假網貸進行詐騙在中國大陸十分常見,這種方式可以被稱為「套路貸」,但並不是以獲得利息和罰款為目的,也沒有黑道背景,因而很少有暴力催收的手段,更多屬於電信詐騙的範疇。常見方式有兩種:

第一種是通過某些虛假網貸APP,這類APP一般都會打出「利率低,無抵押,下款快」的噱頭,有時還會冒用正規銀行的名號,吸引急需用錢的用戶。因由收取各類手續費後仍然不能提現[12]

另一種是以清理校園貸為由頭,稱事主有一筆校園貸,要求在專門的虛假貸款APP上借錢進行銷戶。如果事主否認借過網貸,詐騙者就會讓其下載一個虛假APP,使其相信確實借過。詐騙者向事主提供一張與前一種手法類似的偽造的「公文」,並提供一個「對接帳戶」,要求事主在其他平台借款後打入該帳戶,而在事主打入數千到上萬元不等的錢款後,所謂的債務卻並未被註銷,而客服已經無法聯繫。這類詐騙的受害者大多是剛剛從大學畢業,涉世未深,對詐騙的警惕性較差[13]

兩種手法與傳統高利貸都不一樣,詐騙者雖然利用了網貸的手段,但並不會真正放貸給受害人,只是用這種方式騙取錢財。兩種手法的共性在於:一、都能準確報出受害人的身份信息,騙取受害人的初步信任,而這些信息都是通過各種非法渠道以很低的價格買來的,是個人信息洩露的結果;二、都是通過微信QQ等社交軟體與受害人聯絡,以免被安全軟體和反詐軟體識別和屏蔽;三、都會提供偽造的落款為「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XX監管局」的圖片、所謂的「對接帳戶」以及偽造的工作證、身份證、營業執照、從業資質等文件來讓受害人相信其真實性,正是因為中國大陸的很多官方通報(如公安機關的案情通報)都是藍底白字,這種圖片很容易讓受害人相信並照做,但實際上正規的網貸都不會要求先交「保證金」,銀保監會也沒有任何對接帳戶;四、都用言語話術引誘和威脅受害人,尤其是在受害人對此事產生質疑的時候,可以讓受害人在慌亂之際乖乖照做,同時也給自己轉移贓款提供時間。中國中央電視台將網貸詐騙總結為六步:引流、連結、填寫資料、放誘餌、保證金、信息錯誤[14]

名詞「大耳窿」的由來

粵語稱高利貸為「大耳窿」,翻譯為書面語即「大耳洞」,在新加坡馬來西亞又被簡稱為「阿窿」。這個詞語的由來有幾種說法:

  • 昔日省、港澳,主要在街市放數,街市檔口無論肉販、菜販,遇有輸錢賭徒,或周轉不靈者,便向有三合會背景的地區性黑社會「大耳窿」集團借錢,正所謂「跑了和尚跑不了廟」,債務人在街市謀生,每日要做生意,不怕逃跑,乃常借得款。昔日銀錢交易,大數目多數用「大頭」(銀元),小數目為「銅板」(硬幣),高利貸者收數後,多數將銀元、硬幣之類塞在耳窿,年久月深,久而久之把耳窿也撐大,故稱為「大耳窿」。
  • 楊子靜編著《粵語鉤沉》(廣東高等教育出版社)收錄了「大耳窿」的條目:「香港澳門放高利貸的,被稱為『大耳窿』,乃『大耳窿鬼』的略稱。原指從前活動於上海猶太富人,一般載一大耳窿(即耳環)作飾物,多以放高利貸出名。」
  • 吳昊著《俗文化語言.港式廣府話研究I》(次文化堂)對「大耳窿」的出處有兩種說法。一如上述之兩類。
    • 第一種與《粵語鉤沉》的說法相似,只是上海猶太人換了港澳的「白頭摩囉」(英屬印度籍人士,他們多以白巾纏頭),由於他們扮相古怪、愛載一隻大如銅元的耳環,所以耳朵要穿耳窿,港人覺得可憎,便稱之為「大耳窿」。[15][16]
    • 第二種說法是,因為活躍於街市放高利貸的人,愛在耳朵塞一枚銀元(當時已是非常大的數目)作記號,以示自己有錢可借,所以便叫他們為「大耳窿」。

合法高利貸爭議

在1990年代香港信用卡普遍向過期還款的客戶收取高達25%年利率的罰息。若連同手續費亦當中利息支出的一部份的話,事實上所收取的利息已經觸犯高利貸。舉例說:

假設信用卡結餘尚欠5000元未支付,到了月末的應付利息支出,按照年息25%的計法,應為:

然而,信用卡尚有一條款稱:若罰息少於$150,則會向客戶收取$150行政費或手續費。結果:

香港律政司於2003年檢控一名未有償還貸款並已破產人士以欺騙手法逃避法律責任罪, 案件在裁判法院審訊時辯方律師找獨立會計師核算所有利息及手續費,發現年息額為本金的66%,超出放債人條例所容許的60%,該借貸因此不受法律保障,被告獲釋。

案例

2021年3月,中國中央電視台綜合頻道播出的,由全國掃黑辦與中央廣播電視總台聯合攝製的專題影片介紹甘肅蘭州的一起「套路貸」案。2018年3月,王燾與魯樞成立20多家空殼公司,用企業化經營進行「套路貸」詐騙。該公司的網路貸款APP平台以優惠借貸條件作為噱頭,吸引被害人,而實際年化利率達1303.57%至5214.29%。該公司先後與24家催收公司簽訂合作協議,將非法債務逾期還款的部分外包分配給合作業者,進行非法催收。在被害人無力償還「砍頭息」、「逾期費」、「展期費」等名目之巨額費用時,他們用發送恐嚇威脅內容之簡訊轟炸、發送PS淫穢或詛咒的圖片、向其親友催討騷擾、洩漏債務人通訊錄等手段,「軟暴力」非法催收以牟取暴利。王燾等人成立數家「小額貸款」公司,在被害人首次貸款無法按時還款時,該公司的網貸APP平台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況下以彈窗等方式,向被害人推薦其他屬於該公司的網貸APP平台,引誘被害人通過二次甚至多次貸款以債養債,償還前債,用此種方式繼續牟取暴利。2019年3月,蘭州警方出動600多名警力緝捕該犯罪組織,抓獲犯罪嫌疑人253人、查封涉嫌非法放貸APP和網站1,317個,受害者達39萬餘人,其中89人因逼債催收而自殺身亡,非法放貸累計金額達人民幣62.73億元,獲利28億餘元。2020年9月28日,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被告人王燾數罪併罰、判處無期徒刑,終身剝奪政治權利,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其餘18名組織成員分別被判處20年至5年不等的有期徒刑[7]

相關

文學作品

參考注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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