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證(英語:Visa)是一個國家或地區的行政機關在非本國或地區的公民所持的護照或其他旅行證件上的簽注、蓋印、附文(如另紙簽証),以示允許其出入本國國境(或者經過其國境前往第三國)的手續。一國政府會對另一國家的公民推出簽証優惠政策,有時是單方面的,以便於進行人員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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簽證的英語名稱中,「Visa」取自拉丁語所稱的「charta visa」(看到的檔案)。
簽證的類型
各國政府為了便於管理,通常會根據外國人的入境目的頒發不同的簽證,包括:
- 過境簽證(Transit Visa):用於中轉交通工具回國或前往第三國,此種簽證需要檢查下一航班的機票,通常允許持證人停留72小時至7天以內不等,並禁止從事工作,有些會允許城市旅遊,部分國家則是限制活動範圍。有些國家會發放一般的旅遊、商務簽證代替。
- 旅遊簽證(Tourist Visa):用於旅遊觀光,此種簽證通常允許持證人停留15到90天以內,並禁止從事工作。有些國家會接受以團體旅遊的方式集體為每個人申請,而個人自由行則視各國額外規定申請。
- 商務簽證(Business Visa):用於從事短期商務活動(如商務洽談、合作、表演)等,其屬性與旅遊簽證類似,但有些可能會有獲取報酬的情況。
- 工作簽證(Working Visa):允許外籍人士從事工作,此類簽證有效期通常較長。部分國家不簽發此類簽證,需要由申請人向勞工部門申請工作準證。
- 學生簽證(Student Visa):允許外籍留學生在本國接受教育使用,此類簽證有效期一樣會較長,可以滯留到畢業。對於持證人是否允許打工,各國規定不一。
- 工作假期簽證(Working Holiday Visa):允許旅行者出於彌補其旅行資金的目的而在簽證頒發國受僱工作,一般是雙方均有簽訂協約才會提供。
- 配偶簽證(Spousal Visa):用於公民的外籍配偶入境之用,不過若是女性則可能會檢查是否懷有身孕。
- 外交簽證(Diplomatic Visa)或公務簽證(Official Visa):供外國國家元首、外交官或眷屬使用。
- 禮遇簽證(Courtesy Visa):用於政府邀請的外國客人或傑出人士。
- 記者簽證(Journalist Visa):用於重大活動邀請的外國記者媒體。
- 居留簽證、移民簽證(Immigrant Visa):得到該簽證後才能申請該國國籍
- 退休簽證(Pensioner Visa):提供給老年移民或依親使用
- 特別類簽證(Special Category Visa):戰爭的難民等等可能會取得此類特殊簽證
- 電子簽證:最早出現在澳大利亞;此外還有香港曾經辦理過的「網上快證」等類似措施。
- ID身分證(ID Card)
- 落地簽證(On-arrival Visa):在抵達該國時向移民部門申請,短時間就可得到,不能跟入境卡混淆。
- 另紙簽證:
- 通常都是獨自發放的紙張,入境時邊檢機關會將戳章蓋到此簽證及入境卡上而非蓋到護照上,出境時收回;如北韓簽證、以色列簽證、古巴簽證(僅限旅遊簽證及部分商務簽證,古巴留學簽證及探親簽證仍貼在護照簽證頁)、新加坡簽證(僅限旅遊)、寮國簽證、越南簽證(僅針對中國大陸護照持有者,參見「中國電子普通護照爭議」)、中國政府向來自有主權爭議的印度阿魯納恰爾邦(中國稱藏南地區)的居民發放的裝訂簽證及日本的渡航證明書等。
- 此類型簽證不能跟入境卡混淆。
- 反簽證明
簽證優惠待遇
在有高度互信時,各國政府有時會允許對來自特定國家的公民無需辦理簽證即可停留特定的日期,所以可以持任何理由直接進行短期停留,不需要依照規定預先填寫簽證申請表或繳納簽證費用,唯國家仍然可以透過海關當面檢查,決定是否允許入境,以及保留進行指紋採集的權力。此外擁有免簽權利的旅行者,還可以進出任意外國海關,方便出入境的安排。
- 無限制逗留類型:此種情況常見於區域性合作組織或簽訂了相關外交條約的國家。多個國家組成一個區域性組織,各成員國的國民,可免簽證入境其它成員國旅遊觀光,甚至就學、就業、投資營商、永久居住。
- 例一:歐洲有簽署申根公約之國家(包括歐盟多數成員國與非歐盟成員國的瑞士、列支敦斯登、冰島和挪威)的國民,可以免簽證入境其它成員國旅遊觀光、就業、就學、投資營商,亦無逗留期限,可永久居住。申根成員國之間亦沒有任何邊境檢查。
- 例二:根據1950年印度與尼泊爾簽訂的《印度-尼泊爾和平與友好條約》,雙方公民可免簽證進入對方國家無限期停留居住,也可以從事工作。
- 例三:根據1949年印度與不丹簽訂的《1949協定》,雙方公民可免簽證進入對方國家無限期停留居住,也可以從事工作。
- 例四:根據1920年斯瓦爾巴條約,締約國可免簽證進入斯瓦爾巴群島無限期停留居住,也可以從事工作。
- 例五:根據1997年俄羅斯與白俄羅斯簽訂的《白俄羅斯和俄羅斯聯盟條約》,雙方公民可在俄白兩國間無限制逗留,自由生活和定居。
- 例六:根據1973年澳大利亞與紐西蘭簽訂的《環塔斯曼旅遊協定》,紐西蘭公民入境澳大利亞時憑藉護照會直接發予「特殊種簽證」,可憑此簽證快速通關。澳大利亞公民則可直接入境紐西蘭。但雙方公民皆可在紐澳兩國間無限制逗留,自由生活和定居。
- 例七:英愛共同旅行區於1922年成立,英國公民和愛爾蘭公民只需要最低限度的證件就可以自由移動到對方國家,並可無限期在當地工作、定居及自由生活。
- 互免簽證,限制居留類型:當兩國關係良好互信、人員交流頻繁、摩擦衝突不多、商業上具有重要關係時,雙方互予對方國民免簽證入境待遇。但此類免簽證通常有一定限制,例如免簽證入境者,入境目的只限觀光旅遊、探視親友、轉駁航班或其它交通工具等,不可受僱工作、就學、投資營商等;亦有居留期限,一般為從15天至180天不等。如須長期居留、或/及入境目的為受僱工作、就學、投資營商等,通常仍須申請並獲批簽證。有時雖然兩國互免簽證,但免簽證可居留的期限卻不相同。互免簽證時,兩國通常簽訂了相應的外交條約。
- 單方面給予他國免簽證,有規定限制居留:甲國不予乙國免簽證待遇、嚴重者甚至不接受乙國國民入境,但乙國卻單方面予甲國免簽證待遇,造成甲國國民可免簽證入境乙國,反之乙國國民須申請並獲批甲國簽證,方可進入甲國,嚴重者甚至不可進入甲國的不對等不公平情況。這可能是因經濟原因,通常是開發中國家為吸引已開發國家的國民前來觀光旅遊及投資,逐單方面容許已開發國家的國民可免簽證進入本國;但已開發國家通常會憂慮開發中國家的國民湧入作非法就業、非法滯留、並帶來治安惡化等問題,故較少會給予開發中國家免簽證待遇,反之更會對開發中國家國民的簽證申請作較嚴格審查。有些國家則因政治或宗教取向,較為封閉內向,對他國國民進入本國的態度較為保守、甚至抗拒,故不允許他國國民免簽證進入;亦有些國家十分重視收取他國國民簽證申請費所帶來的金錢收入。凡此種種原因,都有可能促成這種單方面給予他國免簽證的不對等不公平待遇。另外,即使某國單方面予他國免簽證待遇,通常也有一定限制——例如免簽證入境者只可短期居留,目的只限觀光旅遊等,和前述互免簽證的情況類同。
- 特殊情況下的免簽證:在特殊時期或因特殊原因採取的對部分或全部外國公民採取的免簽證措施,此類政策大多是一國政府單方面實施的。
落地簽證也稱海關簽證,是指申請人無需在出發前獲得目的國的簽證,出於發展旅遊業、促進國際交流等目的,雖然方式已經類似於免簽證,但因為並非真正的免簽證,詳細規定仍然較為嚴苛,且需填寫和查驗資料以報備入境,符合的護照持有者在抵達目的國海關時,需向其移民部門申請簽證並接受審查,政策通常是針對短期入境旅客要求,故需準備好出示現鈔或是旅遊計畫、信函等相關物品,此外落地簽證通常需要旅客付費,並在特定的入境海關辦理。相對於通過駐外機構(大使館等)辦理簽證,在機場港口辦理落地簽證很方便,所需的時間相對較短且通過率較高,特別是團體旅遊入境的時候就可以很容易地獲得。
落地簽證通常是一國政府單方面實施的,在辦理時一般需要申請人提供有效護照、證件照、簽證申請表、聯絡方式、住宿證明、離境機票以及財力證明(如足量該國貨幣)等充分的材料,有時還會對申請人提出特別要求(比如需要持有當地邀請函或各式證照等),若非以旅行團名義,最好需要在充分了解政策詳情之後,方可準備充分的申請檔案,在海關展示旅行規劃等資料來順利取得入境許可,以免耽誤行程甚至被拒絕。
以泰國為例,泰國允許中國大陸、印度、墨西哥等國的國民可以現場辦理落地簽證直接入境泰國,可停留15天。落地簽證不能延長逗留日期。[5]2016年9月27日起,泰國落地簽證的辦理費用將由1,000泰銖增加至2,000泰銖。為刺激泰國的旅遊業,從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4月30日,辦理落地簽證的旅客可免付簽證費。[6][7]
電子簽證是通過網際網路簽發的簽證,方式比較簡單,有利於政府部門提高審查效率,也可以為申請人提供便利。申請電子簽證時申請人需要在目的地國家架設的網站上填寫個人資訊併線上繳納簽證費即可取得。另外,電子簽證通常不需要被貼上在護照上,省去了辦理簽證時信件寄送的麻煩,入境時邊檢部門憑藉網路上預存的資訊即可作出判斷,或者允許採用自助通關。有些國家的電子簽證並不要求申請人滿足特殊條件,與落地簽證類似;但有些則需要申請人提供諸如收入、已開發國家的定居證明等額外條件。目前提供電子簽證的國家有澳洲、紐西蘭、斯里蘭卡、馬爾地夫、越南、柬埔寨、馬來西亞、新加坡、土耳其等。
Henley & Partners每年根據國際空中交通協會的資料發布護照限制指數,2022年第1季的排名如下。[8]
排名 | 普通護照所屬的國家和地區 | 免簽、落地和電子簽證的國家和地區數 |
---|---|---|
1 | 日本、 新加坡 | 192 |
2 | 德國、 南韓 | 190 |
3 | 芬蘭、 義大利、 盧森堡、 西班牙 | 189 |
4 | 奧地利、 丹麥、 法國、 荷蘭、 瑞典 | 188 |
5 | 愛爾蘭、 葡萄牙 | 187 |
6 | 比利時、 紐西蘭、 挪威、 瑞士、 英國、 美國 | 186 |
7 | 澳洲、 加拿大、 捷克、 希臘、 馬爾他 | 185 |
8 | 匈牙利、 波蘭 | 183 |
9 | 立陶宛、 斯洛伐克 | 182 |
10 | 愛沙尼亞、 拉脫維亞、 斯洛維尼亞 | 181 |
18 | 香港 | 171 |
32 | 中華民國 | 145 |
33 | 澳門 | 144 |
64 | 中華人民共和國、 阿曼 | 80 |
111 | 阿富汗 | 26 |
簽證限制
簽證限制通常包括拒發簽證(拒簽),即一國對特定國家的公民不發予簽證,此外有些國家對來自特定國家的公民會採取更嚴格的簽證審查措施。對外國人拒發簽證以及拒絕入境屬於國家的主權行為,並且不一定要對外公開拒絕的理由。
- 敵對國家和地區:
- 例一:一部分伊斯蘭教國家拒絕以色列國民、持有以色列護照者、以及護照上有曾訪問過以色列的記錄的第三國國民入境。而以色列同樣拒絕不承認國家地位的阿拉伯國家公民入境。因此有經驗及需要者,通常會持有第二本護照(若所屬國家及地區容許),以方便出入阿拉伯國家;同時以色列方面為減少旅客不便,會安排邊防人員另備紙張用作蓋印[9];唯現時前往中東地區的遊客,大部分會選擇先遊覽阿拉伯國家,之後再遊覽以色列以避開簽證限制。
- 例二:中華民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關係,即兩岸關係,兩岸雖然現在政治、軍事和經濟等等較過去和善,但因為雙方的憲法不承認對方為主權獨立之國家,故中華民國國民(即臺灣人和福建金門馬祖居民)出入境中國大陸,無法直接以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境,必需搭配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俗稱臺胞證),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在出境時蓋出境許可章,入境時蓋入境許可章,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移民管理局不會在中華民國護照上蓋出入境章,最多拿來審查。同時,中華人民共和國會對赴台人士實施申辦簽注政策。
- 另外,中華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的出入境政策如下:
- 中國大陸人民出入境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地區,需向國家移民管理局申辦往來臺灣通行證(俗稱大通證或陸胞證),然後申辦簽注,簽注即為核可出入境證明,再向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申辦中華民國臺灣地區入出境許可證(俗稱入臺證),憑這兩份證件才可出入境往中華民國台澎金馬地區。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只會審查大通證,出入境章是蓋在入臺證。
- 港澳地區因實施一國兩制,出入境制度與中國大陸不同,故中華民國施行的方式也不同:香港護照和澳門護照持有者,只需申辦港澳人民的入臺證和護照即可出入境中華民國。持中華民國護照出入境香港,需先在香港特別行政區入境事務處的網站免費申辦臺灣居民預辦入境通知書,搭配兩份才可出入境。如不申辦臺灣居民預辦入境通知書,可使用臺胞證替代臺灣居民預辦入境通知書。
- 出入境香港,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只會在中華民國護照蓋出入境章,入境事務處最多審查中華民國護照,不會在中華民國護照蓋出入境章,是蓋在臺灣居民預辦入境通知書或審查臺胞證。
- 出入境澳門,中華民國內政部移民署會在中華民國護照蓋出入境章,澳門特別行政區治安警察局出入境事務廳不會在中華民國護照蓋出入境章,僅會發出電腦列印的入境申報表。
- 另外,中華民國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施行的出入境政策如下:
- 例三:日本因不承認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為合法政權以及對北韓的制裁,拒絕北韓公民入境和過境。[註 1]
- 例四:美國目前對有北韓、伊朗、敘利亞等部分國家的簽證及入境記錄的第三國公民會採取更嚴格的簽證審查措施。許多可免簽證入境美國的國家的公民,如果有上述國家的簽證及入境記錄,則必須申請簽證方可入境美國。
- 例五:亞塞拜然與亞美尼亞互相禁止對方國家的公民入境自己的國家,亞塞拜然也禁止亞美尼亞裔外國公民入境亞塞拜然。另外,如果其他國家的公民未經亞塞拜然允許擅自進入納卡地區和被亞美尼亞實際控制的亞塞拜然領土(如上埃斯基帕拉、卡爾基、索富盧和巴庫達利等,均為外飛地),將會被亞塞拜然永久拒絕入境,並列入「不受歡迎人物名單」。
- 例六:申根區國家、加拿大及美國因不承認俄羅斯併吞烏東佔領區,拒絕上述地區簽發的俄羅斯護照持照人入境[10][11][12];此外,自俄羅斯全面入侵烏克蘭後,部分北歐、東歐國家更拒絕所有俄羅斯公民入境[13][14]。
- 政治隱私(情報管制,國家安全等):
- 例一:中國大陸政府對對其有批判報道的外國媒體抵華有時不予發行簽證;除了中國大陸簽證、回鄉證與台胞證外,進出西藏的台灣地區居民和外國人仍需向自治區旅遊當局申辦入藏函,方可進出西藏,而入藏函的審查會在進出西藏與他省的檢查站、各地機場或青藏鐵路列車上實施。
- 例二:利比亞在自2007年11月11日以後的一段時期,對護照上無阿拉伯文併記的外國人不予通關。
- 例三:由於英國海外領地亞森欣島設有大量軍事及情報設施,自2015年5月起不再向部分有爭端國家/地區的公民發放入境簽證。首批被禁入境的包括白羅斯、中國大陸、埃及、伊朗、利比亞、北韓、俄羅斯、敘利亞、烏克蘭和越南;2017年起香港、澳門和台灣居民也被剝奪了獲得入境簽證的機會。
- 宗教因素:
- 例一:沙烏地阿拉伯對非穆斯林的個人觀光訪問限制性發行簽證。對穆斯林,只限「巡禮簽證」,而在每年朝聖月期間,世界各地穆斯林會大舉前往麥加朝覲,沙國當局會發放僅於朝聖月有效的朝聖簽證,順便篩選穆斯林身分入境至鄰近麥加的吉達國際機場;對非穆斯林來觀光則有限發行旅行簽證;但同為伊斯蘭國家的阿拉伯聯合大公國、土耳其、馬來西亞和印度尼西亞等國,為了吸引外來投資與觀光客,簽證上對宗教層面的限制較少。
- 例二:以色列當局針對海外猶太人實施「回歸法」,一律推定海外猶太人皆為以色列僑民,並減少海外猶太人進入以色列的限制;然而,以國當局對非猶太人,甚至是穆斯林的入出境有差別待遇(外交人員除外),參見上文「敵對國之間的情況」。
- 社會因素:甲國有眾多來自乙國的非法就業、非法滯留者,並帶來治安惡化等問題:甲國對乙國國民的簽證申請的審査通常會嚴格化,如果措施不當,乙國或會對甲國實行報復性實行嚴審發證。
- 例一:美國方面在美墨邊界或其他出入境海關,會針對拉丁美洲的人民進行較嚴格的出入境審查,因為墨西哥、巴拿馬、哥倫比亞等地盛行走私與毒品;此外美國法律規定不論父母國籍為何,凡在美國出生的嬰兒皆為美國公民,因此美方會嚴格限制臨盆孕婦入境生產使小孩一生下來就成為美國人。這也是美國前總統唐納·川普為何說將要取消美國屬地主義的緣由。[15][16]
- 例二:香港於2000年代起面臨從中國內地大舉南下的水客(跑單幫者)、雙非家庭與孕婦所帶來的問題,造成奶粉、食品和醫療資源被南下內地人攫取,故在香港各海關會嚴審大陸人來港目的。同時,中國內地也會嚴厲打擊來自香港的水客(跑單幫者)。不過隨著深港海關的電子通道的普及,加上陸港雙方的強力執法,現在香港各海關嚴審內地人來港目已經大大降低。
- 例三:台灣由於大量吸引了外籍勞工與外籍配偶抵台工作和定居,卻也產生了非法移民及勞工的問題,故每年有一定數量的非法外勞與假結婚真賣淫者被遞解出境。
- 例四:2018年越南旅行團至台灣旅遊集體脫團事件之中,由於當時旅客的簽證還沒到期而無權留人也無法遣返,直到同年12月22日將他們的簽證註銷才得以介入。
- 例五:為預防旅客脫團,持旅遊簽證者會有可能要求看旅客的回程機票,才准入境。
出境許可
離開某些國家可能需要出境簽證。許多國家會限制部分如欠款、疑似犯罪個人的出境能力[17][18][19]。儘管如此,出境簽證這一術語通常僅限於對公民實施系統性限制離境政策的國家,在這些國家,離境權並非自動獲得。系統性地要求獲得出境許可可能會被視為侵犯《世界人權宣言》所規定的行動自由權,該權利是習慣國際法的一部分[20]。
實施出境簽證的國家對獲得出境簽證的要求各不相同。有些國家允許外國人自由流動,但限制本國公民[21][22];其他國家可能會將出境簽證要求限制在持有工作簽證在該國居住的外國人,例如卡法拉制[23][24][25][26]。
相關
注釋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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