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章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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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章建築(英語:illegal construction)簡稱違建物、違建,指全部或一部分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建築物,常見的形式如頂樓加蓋、更動承重牆或開挖地下室等。這類建物違反建築法規,可能危害原先建築的力學平衡而形成危樓[1][2][3],導致公共安全隱患或阻礙逃生;在法律上也可能無法獲得房屋所有權。
違建樣態
各地情形
- 未經建築事務監督事先批准及同意而進行的樓宇內部加建或改動工程,以及樓宇外部建築工程;
- 未有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23章)所訂的「小型工程監管制度」的簡化規定而進行指定為小型工程的小規模建築工程;或
- 在樓宇內部進行而不涉及建築物結構,但未能符合《建築物條例》及相關規例所訂的建築標準的加建及改動工程。
臺灣早期由於法規不健全與安全意識不足等問題,造成如今違章建築遍佈,若由上空俯瞰即可看見頂樓加蓋的鐵皮屋。雖然依《建築法》,各縣市政府工務局的拆除大隊得強制拆除違章建築,但由於整體違章建築數量太過龐大,地方政府基於選票與居住正義等考量,實際上要等數十年才會拆除,而這也是台灣違建管理行政上的重大問題[5]。
另外,根據最高法院長期以來的穩定見解,違章建築由於並非合於法規的建築物,起造後無法辦理所有權登記,因此日後若售出,買受人僅能取得「事實上處分權」,而無法取得建物所有權[註 1][6]。

參見
註釋
資料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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