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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俗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纏足,又稱裹腳、纏小腳、裹小腳、縛跤(閩南)、紮腳(廣東),古代漢族人女性的一種習俗。具體始於何時何處不可考,僅知北宋已有纏足[1]。此風俗至20世紀初逐漸消失。
此條目需要補充更多來源。 (2014年7月10日) |
惟認為宋代人以女子小腳為美,北宋元豐後[1]是開始流行的時期。宋代的纏足是把腳裹得「纖直」但不弓彎。元代的纏足繼續向纖小的方向發展。明代的纏足之風進入興盛時期,並要求足形弓彎,如江蘇泰州明代劉湘夫婦合葬墓出土的花緞鳳首尖足鞋、南昌明朝寧靖王朱奠培夫人吳氏墓出土的緞面弓鞋皆長20-23厘米左右,頭向上翹,穿上後顯得足形弓彎[2]。清代纏足之風蔓延至社會各階層的女子,還出現了「三寸金蓮」之說,要求腳要小至三寸[3]。清末民初時期,社會普遍認為纏足是陋習。清廷和民國政府亦主張廢除此習俗,但纏足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才徹底消失。二十一世紀初期,在華人社會仍能看到一些上年紀的纏足老婦。
研究指出,纏足約起源於北宋。[4]更早期的記載,大多很難斷定僅僅是對腳小女性的贊譽、描寫足部的裝飾,還是真的有實行纏腳。南宋周密傳說窅娘是纏足的始作俑者[5]。一直要到宋代,才開始有較明確的纏足記載。纏足最初流行於妓女之間,之後逐漸影響到中上階層的婦女。蘇軾曾寫《菩薩蠻·詠足》一詞嘆纏足:「塗香莫惜蓮承步,長愁羅襪凌波去;只見舞回風,都無行處蹤。偷立宮樣穩,並立雙跌困;纖妙說應難,須從掌上看。」
到明清時代,纏足逐漸普及於一般階層婦女,各地婦女幾乎都有纏足的風俗,明初文學家陶宗儀在其《輟耕錄》的「纏足」一節說到,「如熙寧元豐以前人猶為者少,近年則人人相效,以不為者為恥也」,可知明代纏足開始流行。清咸豐年間的紀錄「京師內城民女,不裹足者十居五六,鄉間不裹足者十居三四。」[6],甚至有男性為特定目的纏足的例子,明代成化年間淫棍桑沖為了勾引良家婦女竟男扮女相,「戴一髮髻,妝婦人身首」,還把自己的腳也纏成小腳[7]。但也有例外,明學者沈德符於《萬曆野獲篇》中的記錄顯示明代宮廷內的宮女不會纏足[8]。再者,例如部份客家人因婦女有務農、採茶的傳統,所以不纏足。而清代旗人也不可以纏足。另一方面,深受中華文化影響的日本、朝鮮半島和越南也不實行纏足。不過同治年間旗人福格的《風雨叢談》記載道「見朝鮮人其足皆裹束甚瘦」。光緒初年,有人出使朝鮮,見也有裹小腳的,纏足三式:一曰「新月」,二曰「蓮翹」,三曰「醜樣」。雖語焉不詳,但都來自中國。[9]
宋元明側纏(造成腳趾骨折或變形),清折骨纏(腳底也會變形),[3]以下為折骨纏的方式:
一般而言,女孩子在5-8歲左右,便要開始纏足。纏足的工作,多由母親或熟習纏足方式的女僕實行。纏足時,除拇指外,其餘四指下屈,並用長布包裹,用針線縫住。《夜雨秋燈錄》稱:「人間最慘的事,莫如女子纏足聲,主之督婢,鴇之叱雛,慘尤甚焉。」
正式纏足通常在秋天進行,因為漸漸轉涼的天氣這可以減輕纏足所帶的痛苦。纏足的第一個階段稱試纏。纏足前需預備好各種用具,如纏足布、棉花、針線等。接受纏足的女孩先坐在椅上,雙腳用熱水洗淨,置於膝頭,趁腳還溫熱,將大拇指外的其他四趾,向腳底扳曲,且在趾間縫邊,灑上明礬粉,使皮膚收斂,縛緊後,亦可防止發炎與化膿。接著,以八呎至十呎長的纏足布緊纏,再用針線密密縫合固定。最後套上一雙尖頭布鞋,第一個階段便告一段落。
然後便進入試緊這一階段。這是最難熬的階段,費時約半年,也就是加強緊縛的階段。這時要把腳每三天拆開一次,經消毒後,得將四個彎曲的腳趾(大拇趾除外),再用力壓向腳心內側,每一次都要把腳趾多用力腳心壓下一些,且要求少女下床走動,走動全身重量皆壓在內彎的八個趾頭,和用力扭傷的關節,易長雞眼、發熱、紅腫。白天即痛得寸步難行,夜晚雙腳悶在被子裡,在又痛又熱情況下,更是難受。有時,因消毒不小心抓破皮,導致一片血肉糢糊。這段日子得持續至腫消,趾頭已近乎自然彎近腳底,腳型裹尖,才可進行下一階段。
第三階段為緊纏,要將整個腳掌的腳骨,用力扭折,使其成為彎弓拱狀。在這個階段中,腳部的肌肉己慢慢萎縮,腳背壞死的皮膚開始脫落,一段時間的出血、化膿、潰爛,壓腳下的足趾廢掉,嚴重時小腳趾會因潰爛而脫落。
最後一個階段是裹彎,費時約半年左右。這階段就是讓腳背高高隆起呈弓型,腳底則深深凹入,纏完後窪口,可達四厘米深,俗稱「折腰」,狀似拱橋。期間不僅要用纏腳布、小鞋束縛其足,還要用竹箸象打石膏一樣固定。這樣便能成為一雙「弓足」了。
纏足尤其是折骨纏的產生,有許多社會文化上的因素,包括:
女性平時絕不裸足,對男性而言可窺見其私密之處,亦有類似戀足興趣。清朝文人李漁在其《閒情偶寄》中發表,裹腳的最高目的就為了滿足性慾。由於小腳「香豔欲絕」,玩弄起來足以使人「魂銷千古」,玩弄方法達48種之多,包括:聞、吸、舔、咬、搔、捏及推等。在中國古代,腳為女人除了陰部及乳房外,第三「性器官」。在明、清小說中就有「羅襪一彎,金蓮三寸,是砌墳時破土的鍬鋤[20]」之說法,甚至乎,穿在小腳上的繡鞋也被賦予了性內涵[21]。
中國很早就有不同於世俗讚揚纏足的有識之士提出不同見解,但成效不大。宋代車若水在其《腳氣集》裡對此提出質疑:「夫人纏足,不知始於何時?小兒未四五歲,無罪無辜,而使之受無限之苦:纏得小柬,不知何用?」
余英時在其文《民主、人權與儒家文化》中指出[22],「正如狄百瑞說的那樣:『纏足經常被當作顯示儒學殘忍、扭曲、男權至上的罪惡習標誌。』但實際上正如他清楚地闡明,這種侵犯女人權的極端形式與儒學、佛教均毫無關係。」[23]理學的創立者程頤的所有後代,直到元代都忠實沿襲不纏足的家族傳統。[24]
滿洲人沒有接受漢人的纏足風俗。[25]崇德三年(1638年),清太宗下令禁止婦女「束髮裹足」。順治十七年,規定有抗旨纏足者,其夫或父杖八十,流三千里。康熙三年再申前令,但沒有認真執行。有清一代,旗人始終沒有纏足。[26][27]漢人則認為纏足乃漢人民俗,刻意保留,所謂男降女不降,而婦女纏足比以前更甚。
清朝中後期的太平天國推行反纏足[28],但最後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由於在華傳教士們的積極推動[29],纏足被當時的知識分子們,視為中國社會落後的象徵之一,並認為纏足造成中國婦女的羸弱,進而影響到整個民族及國家的力量,因此開始推行反纏足運動,成立許多天足會。[30]維新運動創始人之一的康有為寫了一篇《戒纏足會檄》,在女兒到了纏足的年齡後拒絕為其纏足,遭到了家鄉人的強烈反對,但他仍堅持不給女兒纏足,成為近代反纏足運動中的一段佳話。此後,康有為的女兒還曾陪他到西方遊歷考察。
1902年2月初,慈禧太后頒布勸戒纏足懿旨上諭,並說:「漢人婦女,率多纏足,由來已久,有傷造物之和。務當婉切勸導,以期漸除積習。」[31]由於清廷的公開提倡,晚清社會的「不纏足」運動蓬勃發展,這才使得那些飽受纏足戕害的女性同胞得以解放。河北、天津都成立了中國人自己創辦的不纏足會。[32]
1912年3月13日,中華民國臨時大總統孫中山下令禁止纏足[33]。至此,中國大陸的纏足風俗開始從沿海大城市消失,並逐漸影響到內陸地區。但放足運動也受到不小的嘲弄[34]。1929年國民政府又發布「放足布告」,派有專員督查落實。但直到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後纏足風俗才徹底消失。最後一起可查詢的纏足發生在1957年。距雲南省昆明市以南一百四十公里的通海縣六一村被稱為「中國最後的小腳部落」,至2004年此地有二十二位纏足的小腳老太太[35]。位於哈爾濱的中國大陸最後一家製造小腳鞋的工廠於1999年11月關閉[36]。
台灣的纏足風俗在日治時期,與鴉片、薙髮並列三大傳統陋習。台灣總督府嚴格取締纏足風氣,並且在戶口調查中記載本島籍女性纏足情況。大正年間的臺灣人口普查數據顯示,漢族女性中,六成福佬女性纏足,客家女性纏足者不足百分之一[37]。當時臺灣成立許多「天足會」(如台北天然足會),鼓勵婦女遺棄舊習,一時成為風尚。1906年梅山地震女性死亡比例比男性高很多,為了地震逃命,長輩開始同意家中小女孩不用纏足,廢除婦女纏足的政策得以順利推行[38]。
纏足對婦女們最直接的影響是使她們的小腳趾畸形。在西部,婦女們的腳都裹得像蹄子一樣小;北方的勞動婦女因為腳下站不穩,只能跪在厚厚的黑土地上勞作。[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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