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訴專員公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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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

申訴專員公署(英語:Office of the Ombudsman),前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於1989年成立,是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的獨立法定機構,監察香港政府運作。透過獨立、客觀及公正的調查,處理及解決因為政府部門公營機構行政失當引起的不滿和問題,以及提高公共行政的質素和水平,並促進行政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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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
Office of the Ombudsman英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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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構概要
成立時間1988年3月1日
類型政府機構
管轄範圍香港特別行政區
駐地 香港香港島干諾道中168至200號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30樓
口號正面看投訴 共建好制度
首長申訴專員:陳積志
副申訴專員:蘇錦成
助理申訴專員:翟瑞恆謝綺雯
上級部門直接向行政長官負責
網站www.ombudsman.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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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訴專員公署總部所在大廈──信德中心招商局大廈(中)

申訴專員由行政長官委任,任期為5年。但與一般法定機構首長不同,若然行政長官要將申訴專員免職,必需先經立法會批准。[1]

預防投訴是申訴專員公署職責,關乎政府執行公權力時的尊嚴,這個職責對政府執行政策尤其重要。為防止市民濫用投訴機制,在特別情況下,申訴專員公署更會在拒絕受理市民投訴的同時,向投訴人聲明切勿作出無理投訴。[2]

職能

申訴專員擔當監察政府的角色,以確保:

  • 官僚習性不會影響行政公平
  • 公營機構向市民提供便捷的服務
  • 防止濫用職權
  • 把錯誤糾正
  • 在公職人員受到不公平指責時指出事實真相
  • 人權得以保障
  • 公營機構不斷提高服務質素和效率根據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申訴專員有權:
  • 調查由受屈人士提出,所以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除公務員敍用委員會秘書處、輔助警察隊香港警務處廉政公署以外)涉嫌行政失當的投訴
  • 就政府部門及公營機構涉嫌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進行調查
  • 就可能廣受市民大眾關注的課題進行主動調查

歷史

1988年,立法局通過《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草案》,翌年制定《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條例》,3月1日起正式運作;同年,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成為國際申訴專員協會成員。

1994年7月1日,行政事務申訴專員改稱申訴專員,行政事務申訴專員公署改稱申訴專員公署。1996年12月27日,申訴專員的英文名稱由The Commissioner for Administrative Complaints改稱為The Ombudsman,申訴專員公署的英文名稱改稱Office of The Ombudsman。

歷任首長

(於1994年7月1日前稱行政事務申訴專員)

歷任副申訴專員

公署有權調查的機構

根據《香港法例》第397章《申訴專員條例》第7條,公署有權調查該條例附表1第I部列出的任何機構涉嫌行政失當的投訴:

第I部所列機構

以及該條例附表1第II部列出的有關政府部門違反《公開資料守則》的投訴:

第II部所列機構

電視劇

香港電台

流行文化

1998申訴專員公署廣告歌曲改編自包青天。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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