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赦指以行政權免除罪犯全部或部分的刑罰,通常由國家元首行使。宋代以前中國即存在特赦,[1]有所謂「八議」之同罪異罰之說。學者認為特赦權的開始始於19世紀的英國君主,在司法獨立以及國會擴權的時代,是少數專屬於君主的特權之一。[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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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同的國家裡,不同的人或組織有下達特赦令的權利,比如國家元首或者議會。在不同國家裡對特赦令的定義和理解也各不相同。比如有些國家中(如德國),對個人和對一群人的特赦令有不同的稱呼和定義。在有些國家裡,特赦令雖然免除被特赦的人的服刑期或服刑的重度,但它並不表示該人已經無罪了。在另一些國家中,特赦令也免除被特赦者的罪行。減刑及其他從寬處分(clemency)的作為,與特赦相關;另外特赦與寬恕的概念也相關,英語中指稱「赦免」的Pardon一詞,和指稱「原諒」的forgiveness被一些字典給列為同義詞。[4]
某些情況下,法官也會替被告求情,建議國家元首對被告施以特赦。例如,2020年,臺灣發生79歲陳姓老父悶死照顧50年腦麻病女的刑案。本案經臺北地方法院合議庭審理後,認定陳姓被告之行為成立《中華民國刑法》第271條第1項所定之殺人罪及《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2款所稱家庭暴力罪。同時,法院認為被告雖可依自首減刑之規定,使殺人罪原定10年刑期減輕至5年,但慮及本案具體細節及行為背景,若科處5年有期徒刑,仍有責罰過重之虞,因此依《中華民國刑法》第59條規定,認本案情節顯可憫恕,再予減刑,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合議庭並於判決書中籲請時任總統蔡英文考慮發布特赦令。[5][6][7]
頒布特赦令原因
頒布特赦令的原因一般有以下幾種:
- 對過去當權者或其助手的特赦令,過去的政府及其政治在一種新的體系下被視為非法,但為了保持國家的穩定和團結,特赦過去政府及其雇員的罪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韓民國、柬埔寨(對紅色高棉)、南非、智利等國家均曾於近代特赦其過去的當權者。
- 為了使得一個地區或國家獲得和平,而對所有非法武裝組織成員或恐怖組織成員給予的特赦令。在阿富汗、伊拉克等國家施行過這樣的特赦令。
- 古代封建王朝會因一定的慶祝活動而對部分(一般罪行比較輕的)罪犯發布特赦令,這樣的慶祝活動比如新任君主登基,大赦天下、君主生日、皇室成員大婚、周年的國慶日、戰勝紀念日等等。
- 由於法律的更改過去被按法律判刑的人可能按新的法律成為無罪的人。在有些國家裡這些人可以被特赦,在其它國家裡也可能有其它的機構可以保證他們不必繼續服刑。
- 解決某些司法無法解決的問題,例如女皇訴杜德利與史蒂芬案,及與臺灣原住民文化有關的王光祿案等。
特赦實例
- 《宋史·河渠志三》:「知縣宋炎亡匿不敢出,特赦其罪。」
各國特赦機構
依聯邦憲法第42條,統治者有特赦之權,可以免除、減刑或緩刑。有統治者的州屬,特赦權屬於該州統治者;沒有統治者的州屬和聯邦直轄區,特赦權屬於國家元首。
特赦局由統治者或國家元首主持,一般由5名成員組成,任期3年。在統治者的許可下,得連任,其成員有:
- 總檢察長 (可書面授權他人)
- 該州州務大臣/首席部長(註:聯邦直轄區由掌管聯邦直轄區的部長履行職權,如無設立聯邦直轄區部長,則由首相署領導人,即首相擔任)
- 其他成員(身份保密;由國家元首或蘇丹任命,其身份不能是民選國會議員及州議員,最多3人)[17]
特赦局收到特赦申請後,由總檢察長在會議上提出,由統治者考慮成員意見後做出決定。由於特赦是聯邦憲法賦予統治者的權力,其結果不能被挑戰,但也因為特赦局沒有上訴程序的明文規定,囚犯不滿意特赦結果是有權上訴的。[18]
類似情況
- 曲赦,與大赦相對,僅赦免某些特定地區。
參考文獻
延伸閱讀
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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