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簡稱《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1])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最初的起草人是拉法耶特侯爵,受到了美國人傑佛遜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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歷史
人權宣言受到美國的《獨立宣言》和各州權利法案的影響,採用18世紀的啟蒙學說和自然權論,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私有財產是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和侵犯[2]:97。
宣言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和出版自由,闡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職務對有才能的人同等開放;但在同等條件下賽跑,參賽者不會同時跑完[2]:97-98。
宣言第一條稱,「在法律上,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但也容許社會差別,「只要是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2]:97。
關於人權宣言的思想淵源,學術界仍存在爭論,德國學者吉歐·耶林內克認為它抄襲北美的權利法案,而法國學者埃米爾·布特米則認為它的文本是法國原創的,觀念則是18世紀精神的體現。不一定由民主選舉產生宣言中設想的代表大會,制度也不是要廢除國王[2]:98。
1793年6月24日,雅各賓派通過的新憲法前面所附的《人權宣言》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宣布「社會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權在民」,並且表示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義的權利(革命權)。1789年典型的自由主義資產階級和至1848年的自由派並非民主派,而是信仰立憲政體、有公民自由和保障私有的國家,由納稅人和有產者組成政府[2]:98。
但是,這份宣言裡保障的人權受歷史發展的社會環境局限,僅僅是針對「擁有市民權的男性」(Homme=「人」=「男性」、Citoyen=「男性市民」)而言的。在當時,女性、奴隸等是不被當作完整的「人」來看待的,並無公民權。宣言主張「所有公民都有權在制定法律方面進行合作」;「個人親自參與,或透過自己的代表參與」[2]:98。
這是一份反對貴族特權階級社會的宣言,不是支持民主或平等社會[2]:97。
參見
早期的權利宣言
- 大憲章(1215年於英格蘭)
- 1689年權利法案(1689年於英格蘭)
- 維吉尼亞權利法案(1776年於美國)
- 美國權利法案(1789年於美國)
- 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
現代的國際人權法文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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