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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成員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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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联盟成员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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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聯盟成員國是根據《歐洲聯盟條約》,自願加入歐洲聯盟的國家。和一般的國際組織不同,作為歐盟的成員國,要遵守共同制定的統一法律;但和聯邦制的國家(如美國)不同,每個成員國有相對的獨立性,如自行決定外交政策、並擁有自己的軍隊等。

快速預覽 歐洲聯盟成員國, 分類 ...

2020年2月1日,因應英國脫歐,歐盟成員國由28個減至27個。1957年創立歐盟的核心成員有6個國家,其他國家是後期加入的。要加入歐盟,必須達到哥本哈根標準所要求的政治和經濟條件,亦即需要有一個民主自由市場政府,有相應的自由制度、成文的法律;申請國還須承認歐盟現存法律,並得到其他成員國同意。成員國的大小、富裕程度、政治體系不盡相同,但都享有同等的權利;但於投票過程,人口較多國家可能享有較大的投票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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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員國

  • 現今成員國(共2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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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已退出的成員國(共1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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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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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成員國領土的擴張動畫

歐盟最早由6個核心國家組建。法國總統夏爾·戴高樂在任時懷疑英國申請加入歐盟的真實目的在於作為替美國潛伏於歐盟的特洛伊木馬,所以對英國加入歐盟一直保持反對態度。直到夏爾·戴高樂卸任法國總統後,法國總統喬治·蓬皮杜在和英國首相愛德華·希思經過長達12小時的談判後,才同意英國於1973年加入歐盟。[8][9][10]

1969年有四個國家申請加入:英國愛爾蘭丹麥挪威,但挪威其後於1972年公投否決入歐,[11][12]因此1973年英國愛爾蘭丹麥成功加入歐盟。[13]地處北美洲的自治領地格陵蘭在1985年不顧宗主國丹麥而單獨退出歐洲共同體管轄。[14]1980年代仍然有3個南歐國家成功加入歐盟,包括結束軍政府獨裁統治恢復民主的希臘(1981年加入歐盟)、葡萄牙西班牙(1986年加入歐盟)。[13]1987年,摩洛哥申請入歐,但由於不是歐洲國家而沒有被批准。[15]

1990年兩德統一,統一後的德國仍是歐盟成員國。1995年奧地利芬蘭瑞典成功加入歐盟,[13]1992年,瑞士申請但被否決。[16]1994年挪威再一次申請入歐,再被公投否決。[17]2004年,中歐東歐10國成功加入歐盟。[18]

2007年東歐國家保加利亞羅馬尼亞加入歐盟。2013年克羅埃西亞加入歐盟。2014年歐盟正式接納阿爾巴尼亞成為歐盟候選國,而北馬其頓土耳其仍在申請中。[19]雖然土耳其從1980年代就開始申請,但一直因亞美尼亞大屠殺庫德人人權問題引起爭議,到2004年才開始談判,到了2016年土耳其政變後,因漸趨專制,與俄羅斯重新建立外交關係,至此已減少申請入歐的意欲。[20]2020年1月31日英國正式退出歐盟。

歐盟到現在沒有停止擴大的計劃,凡是歐洲國家,根據哥本哈根標準,政局穩定、具有自由市場、民主、尊重法律、人權,並且同意遵守歐盟170,000頁的公共法,都可以申請加入歐盟,並進入歐元區[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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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

每個成員國在歐盟的各個機構都有代表,在歐盟理事會歐洲議會中都有席位,但投票權並不平等,人口多的大國享有較多的投票權,但小國也具有相比他的人口更多的投票權,歐盟理事會主席由各成員國輪流擔任,任期為6個月,主要任務是負責日常事務。

每個成員國在歐洲議會中根據自己的人口占有一定的席位,小國按人口比例的議員數目要比大國多,雖然絕對數少,議員以前是由各國議會推薦,但自1979年後,則由普選選出。

各成員國政府指定一名歐盟執委會委員,一名歐洲法院法官,一名歐洲審計院委員,以前大國可以多派委員,但後來隨著成員國增加,目前各國同等只能委派一名,但在歐洲法院中最大的國家可以委任一名總法務官。歐洲中央銀行是由各國中央銀行行長組成,不由各國政府決定。

大國通常在談判中具有更多的發言權,小國在大國之間發生爭持時,起到關鍵的調節人作用,他們的投票也能舉足輕重,但一般情況下還是大國在發揮決定性作用,尤其是當法國和德國意見一致時。

主權

第四章
  • 1. 根據歐盟條約第五條,歐盟對成員國沒有管轄權。
  • 2. 歐盟要尊重成員國的平等權利、保持自己國民特性、政治和憲法的基本結構、包括區域和地方的自治權利。要尊重他們基本的國家功能,包括保證領土完整、法律和法規不變、保障國民安全,尤其國民安全是成員國自己的內部事務。
  • 3. 依據真誠合作的原則,歐盟和成員國要互相尊重,互相幫助完成條約規定的任務。成員國要採取適當的方式,通用的或特殊的,保證履行條約規定的義務或歐盟共同商定的行動。成員國要幫助促進歐盟事業的進展,並防止採取任何對歐盟事業有害的措施。
- 歐盟條約第4條

基本條約規定所有成員國都具有相等的、不可分割的主權,但實際歐盟幾乎在所有方面都像一個「超級聯邦」。由每個成員的代表組成的機構形成一個聯合主權,所以經常被成為「聯營主權」。[22]這些機構具有制定共同法和在歐盟內執行法律的權力。如果一個成員國違反了歐盟法,會面臨被罰款或撤消基金的處罰,更嚴重的可能會被暫停投票資格。

和其他國際組織不同,歐盟系統已經「變成一個正在互相干涉其他國家內部事務的系統」。[23]不過在軍事和外交政策方面,主權被干涉的還不多,都是互相合作和經過一致同意的。

由於各國還具有主權,假如某個成員國對某項一直同意的法律不滿,他可以選擇退出歐盟以避開這個法律,因此大家都避免制定可能有危害的法律,所以目前這種情況還從沒有發生過。不過,現實政治、政治妥協和政治壓力會導致一個國家可能會同意接受對自己並沒有利益的措施,以便改善關係,導致將來通過對自己有利益的措施時會更容易些。

對於歐盟法是否應該凌駕於本國法律之上,一直有爭議,條約並沒有規定,可是法院在具體執行時是以歐盟法為主,而且里斯本條約也是這樣規定的,有的國家的法律系統,例如法國和義大利,也是照此辦理,但另外一些國家,如波蘭、德國就認為本國的憲法是最權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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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體制

歐盟的加入條件只要求成員國的政治體制是自由民主的,對每個國家的具體體制沒有約束,可以維持自己的傳統。其中有7個國家是君主立憲制,賽普勒斯是總統制;有3個國家為半總統制,即總統總理分享行政權;其他成員國都是議會制,總統或君主都只是虛位元首,由議會選舉的總理掌握行政權。

地方政府的形式也不相同。德國和比利時是聯邦制,波蘭和馬爾他是中央集權,西班牙是地方自治,法國則有海外領地。有的海外領地在歐盟範圍內,如奧蘭(芬)、瓜德羅普馬提尼克馬約特法屬圭亞那留尼旺(法)、加那利群島休達梅利利亞(西)、亞速群島馬德拉(葡);但有的則在歐盟範圍外,如法羅群島(丹)。

退出和暫停成員資格

歐盟條約第7條提出暫停成員資格的規定,如果某個成員經常違反歐盟在歐盟條約第2條規定的基本原則如自由、民主、人權等,經過除當事國以外的簡單多數投票通過,即可暫停其成員資格;但決定其是否違反基本原則,則需全體一致投票通過。[24]但是相關條約中並未有直接將成員國逐出歐盟的機制存在。這個想法出現在歐盟憲法里斯本條約的起草過程中,但沒有列入。[25]里斯本條約首先制定成員可以通過談判程序自行退出歐盟的條款,退出程序載於歐盟條約第50條中「任何成員國可以根據自己的要求退出聯盟」。

1958年法屬阿爾及利亞作為法國殖民地,隨法國一同加入歐洲共同體。1962年阿爾及利亞脫離法國殖民統治獨立,自動退出歐洲共同體管轄。1973年格陵蘭作為丹麥自治領地,隨丹麥一同加入歐洲共同體。1985年格陵蘭退出歐洲共同體管轄。然而第一個退出歐洲聯盟的成員國卻是英國

2016年英國脫歐公投,英國民眾決定退出歐盟。2017年3月29日,英國正式啟動脫歐程序。2019年10月17日,英國與歐盟達成最終版本的脫歐協議。2020年1月22日,英國議會完成對脫歐協議的立法程序。2020年1月29日,歐洲議會通過脫歐協議。2020年1月31日英國正式退出歐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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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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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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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見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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