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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婢是東亞律令制下與良民相對的賤民的一種,是指受特定主人役使者。奴是男性,婢是女性。奴婢沒有選擇住處與職業的權利,他們可以被買賣,不可逃走,但主子也可能釋放他們。奴婢法律上介於人與物之間。
Module:Format_link第141行Lua錯誤:attempt to index field 'target' (a nil value) 《說文解字》:「婢:女者卑也」;「古代稱罪人的男女家屬沒入官中為奴者」,即「男為奴,女為婢」[1];傭人身份的侍女通常是平民出身,而賣身為婢的侍婢則是賤民階級;當一個女性成為侍女後,主人往往會替她取一個新名字。家庭生活中,與男主人有性關係的婢女則被稱為婢妾。
中國奴婢制度在秦漢時代已有,戰爭俘虜、犯重罪的人會沒為官奴,在官宮工場與皇家上林苑服役。私奴婢是破產農民投入豪強手下產生,成為私奴婢者,主人往往會為他們取新名字,稱為奴婢名,以示卑屈、順從,當服侍的主人更改時,新的主人有權更改其名字。如《紅樓夢》的花襲人,本名花珍珠,原是賈母的侍婢,後來送給賈寶玉,賈寶玉就為她取名「襲人」。
秦漢以來,貴族、富裕家庭在女兒出嫁時以奴隸、僕役陪嫁亦是習俗。至明清時,丈夫以妻子的陪嫁婢女為妾(婢妾、媵妾),在江浙、福建、廣東等地已是約定俗成的事情[2]:135。
在律令制前主人殺奴隸沒罪[3],但唐朝後期有著名女詩人魚玄機因殺害婢女,就被判處死刑處死,可見奴婢得到較多保障。之後主人不可再私自處罰(不可擅自黥面)。宋代漸以僱傭制取締[4],但元代滅金的過程掠民為奴相當嚴重,被掠之金人稱之為驅口,又稱之為官戶或監戶,而蒙古帝國最大驅口來源為室韋部的世仇蔑兒乞人, 明清之後私奴婢制逐漸廢止[5],有些轉為長工,到19紀世紀還有苦力制。
宋代,主人稱女婢「丫頭」,一般人稱未婚女婢為「妮」「小妮子」「小鬟」。奴僕們稱男主人「郎君」,女主人「娘」,稱未婚的主家小姐「小娘子」。官員一般稱家奴為「院子」,稱主管雜事的僕人(管家)為「內知」或「宅老」。[6]
光緒三十二年上海發生黎王氏案,兩江總督南洋大臣周馥上「禁革買賣人口折」,修律大臣沈家本開始著手整理大清律例內關涉奴婢諸條,但碰到內外保守勢力及王親貴族等既得利益者制肘,此案一直被擱置到宣統年間,方奏請辦理。中華民國成立後,南京臨時政府依約法及臨時大總統宣言開始廢除奴婢制度,但北洋政府並未頒布相關民法,而延續大清律例致不少人家仍有奴婢。1926年中華民國參與國際聯盟於日內瓦簽署《禁奴公約》,1928年北伐成功後,頒布相關法律奴婢制被徹底廢除。
香港開埠後,華人士紳仍有蓄婢的習俗,英屬香港政府為了尊重土著風俗而不加禁制。直至1920年代,英國本土逐漸關注香港的蓄婢問題。香港民間更成立「反對蓄婢會」,推動廢婢。1938年,蓄婢制度才在法例上正式被禁。
日本奴婢制度在邪馬台國時代已有(卑彌呼有侍婢千人,死時以百個奴婢陪葬)。奈良時代律令制下五色之賤中奴婢分官奴婢與私奴婢;律令制崩壊後,900年代奴婢制度廢止,但奴婢改成農奴制、部落民繼續生存至明治4年,日本的奴婢主要從事家內工作而不是社會生產主力。明治4年(1871年)差別階級解放令發布,包括諸多政策連同農奴制一同被名義上廢除。但娼優藝妓等人口買賣一直延續到二次大戰後。
奴婢在朝鮮半島很早出現,在扶餘殺人與謀反犯人家族也沒入為奴婢。
李氏朝鮮時代奴婢是賤民,李成桂在建國後實施奴婢辨正法,分配奴婢給功臣在功臣田上耕作。他們有些可以保留自己財產,婢女也有可能嫁給良民、中人或兩班,白丁成為賤妾。但因為從母法他們多數與自己同類結婚。奴婢來源有犯法的良民與債奴。
朝鮮的奴婢其實較接近農奴(他們是兩班與鄉班財產,逃走會被追捕(推刷),即是推奴,兩班們也可以用他們交換家畜),朝鮮有專門機構捕盜廳與推刷都監管理奴婢,壬辰倭亂後批准以戰功納粟脫籍,在1801年部分廢止官奴婢制度,在甲午改革後廢除身分制度,在20世紀後正式廢止官私奴婢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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