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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所制為明朝的最主要軍事制度,為明太祖所創立,其構想來自於隋唐時代的府兵制。[1]
明政權在與元朝及元末群雄爭戰期間,軍制不定。其按照軍隊的來源區分,有諸將原有之兵(即所謂從征),有元兵及群雄敗兵歸附成軍,有獲罪而謫發的罪人成軍,而最主要的來源則是由戶籍中抽丁成軍,稱為籍選,亦即垛集軍。垛集法傳承自元代的正軍、貼戶制[2],為按人口一家五丁或三丁抽一之原則所徵之兵[3]。除此之外尚有簡拔、投充及收集等軍制;明朝中期以後又有強使民為軍[來源請求]的方式,不過都屬於少數;就有明一朝而言,衛所制是明朝廷最主要的軍制。
前元朝戶部尚書張昶在朱元璋建立的吳國中書省參知政事任內[4]最早提出衛所[5][6]。明洪武十七年(1384年),在全國的各軍事要地,設立軍衛[7]。一郡者設所,連郡者設衛。大約以5600人為一衛,1120人為千戶所,112人為百戶所。所設總旗二,小旗十,大小聯比成軍[8][9],其下依序有千戶所、百戶所、總旗及小旗等單位,各衛所都隸屬於五軍都督府,亦隸屬於兵部,有事調發從征,無事則還歸衛所。此法的實行,須有一套能保障軍隊數目的戶籍制度配合,來維持衛所制的運行。
明代的衛所兵制,實乃吸取中國歷史屯田經驗,參照唐朝「府兵制」創建的,一種「寓兵於農」[10],守屯結合的建軍制度。明太祖誇口說:「吾養兵百萬,不費百姓一粒米。」[11]
軍戶即戶籍種類屬軍籍之戶,初期的來源有二,一是元代原本的軍戶,二是現役軍人之戶,這在洪武二十一年(1388年)黃冊編造之後更加以確立。軍戶為世襲,且管理頗嚴格,除籍十分困難,大致上除非丁盡戶絕、家中有人成為高官或是皇帝敕免,是無法除軍籍的。儘管如此,日久軍戶仍日漸減少,龐尚鵬主張:「清查隱佔,均平糧額,開墾拋荒最為目前急務」[12],因此後來有使因犯罪而充軍者入軍籍之方法,被稱作恩軍或長生軍。
元代禁衛軍制,每三軍戶擇一丁正軍,其他兩戶的丁男稱作「餘丁」或「軍餘」,餘丁平時與軍餘狩獵、遊牧,戰時與正軍出征,明朝則改為耕種軍屯田,日久軍官累功策封頗多,所領祿田多由兵丁耕種,原設計支撐戰時軍糧的軍屯產出,都拿來發放世襲軍官俸祿,軍戶役男屯田勤務,日益沉重,相對其他四民丁役,不謂不重。
《明史》〈兵志〉:「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舊制,自京師達於郡縣,皆立衛所,外統之都司[13],內統於五軍都督府,而十三衛為天子親軍者不與焉。征伐,則命將充總兵官,調衛所軍領之。既旋,則將上所佩印,官軍皆回衛所。蓋得唐府兵遺意」[14]
明代對於民戶「三十稅一(相當於3.33%)」的低稅賦社會,完全建立在對於軍戶勞動力的剝削之上,原因是軍戶以自身勞動力承擔了幾乎全部的軍隊養護消耗。建文及永樂削藩之後,洪武年間建立的作為配套措施的「藩王及公侯監軍制度」被破壞,新制度一直未完善,軍戶負擔益重、生活水平愈加低落。軍戶的主要義務,包括出一丁男赴衛所作正軍,正軍以外的子弟稱作餘丁或軍餘,至少要出一名餘丁隨行正軍赴衛所,以給養其生活,類似軍伕。由於軍戶承擔了義務兵役以及給養正軍的勞役,故得由國家授予田地,且免除正軍、在營餘丁及在原籍一丁的差役,以保障軍戶生活並供給正軍。然而沒有充分的監督,導致軍戶權益日益被侵犯,負擔沉重、生活困苦。正軍赴衛所的發派地點,多以距離原籍地遙遠且分散的方式,以防止逃兵,但長途的跋涉加上水土不服,給役卒帶來不少額外的消費及病痛之苦。正軍服役於衛所,必須帶妻同行,以安定生活並生兒育女,每一軍人有房屋、田地,每月有固定的月糧,武器由國家雇傭工匠生產;但實際情形則常分配不足,只有行軍時發給口糧,衣裝仍須自備。軍士在營,分成守備和屯田二種義務,比例不定、按時輪流,屯田者須固定上交糧食以供給守備軍及官吏,其目標在養兵而不耗國家財力。但明宣宗以後,衛所官侵占軍屯田地、私役軍士耕種之事,已經常發生[15],該目標變得難以達到、軍戶制也失去了公正性和有效性[16]。
一般正軍身死,即以戶中壯丁補充,但由於軍人生活困苦,逃兵甚多,洪武初年即有逃兵,至洪武三年十一月,逃亡者計47,986人[17],因此有根補、勾補等方法。「根補」即抓回逃軍,「勾補」則由其戶中以丁補,但此舉既擾民又擾官,縣裡承擔追捕的任務、增加了公務負擔,亦有軍官藉此貪污、為害鄉里,而且逃兵數量有增無減。正統三年(1438年),逃亡官軍竟達1,633,664人[18];此時明朝廷開始有募兵之舉。[19]正德十四年吏部尚書王瓊上疏:「天下都司衛所每歲差去勾軍官旗不下一萬六七千名,計所勾之軍,百無一二到衛。有自洪武、永樂年間差出,到今三十餘年,在外娶妻生子,住成家業,通同軍戶,窩藏不回。」[20]嘉靖八年,桂萼公布天下兵籍,僅有兵士九十七萬。軍士的逃亡,除生活上的因素外,與其社會地位的低落亦有關[21],明初因需要武力,故較重視軍人,其後承平日久,武力不再重要,軍人地位就大為降低,加上以罪犯充軍,使得軍人的形象更為低下。嘉靖年間,有些衛所逃亡軍士達到在籍軍士70%左右。[22]至16世紀初,一些衛所的逃亡軍士已達其總數的80%,許多邊地駐軍只剩下一半。[23]
嘉靖時期,邊患嚴重,急需兵力,朝廷改採募兵制,至此,衛所制已形同被廢止。[24]募兵不同於衛所軍,不世襲,來去相對自由。但由於募兵制破壞了早期衛守制「兵帥分離」的構想,內閣必須將兵權下放於將領,明朝廷無法完全掌控募兵制制度下的兵權,尤以戚繼光的「戚家軍」更為有名,有利於鞏固中央集權的國家軍隊形制逐漸轉變成為了分散中央集權、軍隊從屬於個別軍官的子弟兵勢力。另外,由於施行募兵制,導致軍費直線上升,也導致明末因軍餉長年不足,甚至經常譁變,最後為明亡埋下伏筆。
衛所制代有世兵制及屯兵性質,指揮使以下世襲,日久則軍官、將官眾多,底層軍戶無論生活壓力,或戰事兵役皆遭遇壓迫,終難避免歷代兵制的輪迴。明初舉國衛軍270萬,不費百姓一粒米,但最終仍如王船山評斷府兵制之言:「府兵者猶之無兵也。」
因衛所並非單純的軍事組織,也同時是地方行政組織,清初繼承了衛所制度,到雍正年間改革行政區劃,才完全被淘汰。衛所或被廢除,或改設為府、廳、州、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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