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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督,在中國明、清兩朝的地方行政區域中名義上最高行政長官的官職。在明朝全部是臨時的官職,清代,總督是正式官職,別稱有督憲、制軍、制臺、帥、部堂,演變成常駐地方的封疆大吏。越南阮朝也模仿清朝的職官制度,設有總督一職。西方早在公元前2世紀的羅馬帝國時代,就設有與清朝總督職能相類似的職務——「rector provinciae」,中文一般也翻譯為「總督」。後來西方列強進入殖民時代,在殖民地上設置的最高行政長官在中文也譯為「總督」,比如香港在英國統治時期由英國派遣的行政首長就稱為香港總督。不過在一些地方去殖民化之後,卻變成虛位不具實權的形式,相當於原母國的一種宣示。
中文裡的原「總督」一詞源自16世紀的明朝時期,朝廷臨時授予文臣監督軍事的一種官銜,帶有軍事巡查性質,明末朱國禎《涌幢小品·總督總兵》卷8曰:「文臣稱總督,武臣稱總兵,皆是虛銜。」《大明會典》:「國初、兵事專任武臣。後常以文臣監督。文臣、重者曰總督。次曰巡撫。總督舊稱軍門。而巡撫近皆贊理軍務。或提督。」與總兵一樣沒有品秩的差遣,如王守仁即以新建伯及兼職「南京兵部尚書兼都察院左都御史」總督兩廣軍務(兵部尚書、都御史皆正二品,總督無品秩,散官銜特進光祿大夫正一品,勳官位階「柱國」為從一品,新建伯為超品三等爵)。如宣府、大同總督、陝西三邊總督等,其巡查範圍有遍及數行省者,也有限於一省內若干府州者。明憲宗成化五年(1469年),開始常設兩廣總督。正德年間,一度將總督改稱為總制。此後總督兼掌民政,成為地方軍政首長。在明朝,凡有大學士頭銜的總督,多半被稱為督師。
清朝時期對統轄一省或數省行政、經濟及軍事的長官稱為「總督」,正式官銜為「兵部右侍郎兼都察院右都御史,總督某地等處地方,提督軍務糧餉」,尊稱為「督憲」、「制軍」、「制台」等,官階為正二品[1],但可通過兼任兵部尚書頭銜高配至從一品。有直隸總督、兩江總督、四川總督、閩浙總督、雲貴總督、湖廣總督、兩廣總督、東三省總督和陝甘總督。此外明清也有河道總督、漕運總督等專管某項政務的總督官職。
在明末,有內閣大學士頭銜者稱為督師;惟督師並非正式官職,亦非有內閣大學士頭銜者專屬,如王之臣在遼東經略任內仍稱為督師[2][3],同樣的情形亦發生在督師三邊的楊鶴、督師七省的盧象升。督師即指督促軍隊工作,非帝師或大學士。通常大學士由皇帝派任後可兼任該職務。
清代,巡撫一般僅負責一省,而總督一般負責相鄰數省事務,但總督也有負責一省的,如四川總督,直隸總督;也有如山東、河南,通常只設巡撫而無總督(有時設有魯豫總督)。督撫的職能相當類似,都管轄地方民政、司法及軍隊,其區別只是官銜(官職級別)不同,總督與巡撫也互不隸屬,而職能上卻互相監督。 清朝制度,總督、巡撫的印信稱為「關防」,為長方形,表示該官職為臨時派遣(與其類似的,「提督學政」和「道員」這兩個臨時派遣職位的印信也為長方形的「關防」)。相對而言,布政使、按察使、知府、知州、知縣的印信稱為「印」,為常駐官職所用,正方形。總督、巡撫的關防俱為銀制,大小相同,長三寸二分,闊二寸。
(註:尚書、侍郎、右都御史、右副都御史等都是一部堂官加銜,無上下隸屬關係,其區別只是品秩上的。)
總督官署稱:某某總督部院或部堂衙門,民間或稱「轅門」而非影視作品中的總督府,如:兩廣總督部院、兩江轅門。部即兵部;院即都察院。總督的自稱與部、院堂官相同,擇一而稱:本部堂或本院。
中華民國初期廢止總督一職,由總督或巡撫變成該某省「都督」,1928年以後各省設省長,大致相當於清代的巡撫。
1949年以後,中國共產黨在中國大陸設大區局第一書記,其地位大於管理數省的大行政區主席和省長,統一轄區所有事務及地方軍隊系統。後來大行政區撤銷,因而現在的省委書記在職務範圍上都與清代巡撫類似。而省長專門負責行政事務,與清代布政使相同,各省司法有高級人民法院負責,其院長大致相當於清代按察使。
近代中國首次接觸到西方殖民地體系時,借用「總督」這一名詞來稱呼歐美國家派駐殖民地的行政長官,有時和中文提督意義有相似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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