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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清朝,總督是統轄一省或數省行政、經濟及軍事的長官,巡撫負責稅收、水利、內政,有時也可調動軍隊,總督與其所駐紮的省的巡撫,在職權上多有重疊,可以互相監督。因此督撫在地方事務上多有不和,造成互相掣肘的現象,這種現象被稱為「督撫不和」。由於總督在官銜上比巡撫高,在很多事務上巡撫往往無法作主,事實上成為擺設。
為了避免督撫在事務上的衝突,不少地區將總督治所與巡撫治所設在不同的城池。但也有部分地區總督與巡撫的治所設在同一座城池裡,這種現象就被稱為「督撫同城」。
清朝督撫同城的地區有四個:兩廣總督與廣東巡撫同駐廣州府、閩浙總督與福建巡撫同駐福州府、湖廣總督與湖北巡撫同駐武昌府、雲貴總督與雲南巡撫同駐雲南府。也有一處事實上的同城:兩江總督與安徽布政使(1667-1750)/江寧布政使(1760-1911)同駐江寧府。
1885年,台灣建省,撤除福建巡撫一職,由閩浙總督兼任。戊戌變法期間,光緒帝於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裁撤湖北、廣東、雲南三省巡撫,以總督兼管巡撫事,但在戊戌政變之後被恢復舊制。清末新政時,湖北、廣東、雲南三省巡撫於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再度被裁撤,由總督兼管其事務。
光緒三十三年(1907年),東北改制,吉林將軍、黑龍江將軍、盛京將軍的三個轄區分別被改為吉林省、黑龍江省和奉天省。原盛京將軍被改為東三省總督,與奉天巡撫形成督撫同城的局面,成為當時唯一一個督撫同城的地區。宣統二年三月十九日(1910年4月28日),奉天巡撫被正式裁撤,由東三省總督管奉天巡撫事。至此,督撫同城成為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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