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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敬罪(法語:Crime de lèse-majesté),又稱大不敬、冒犯國王罪或冒犯君主罪[1],指侵犯大公、國王、皇帝等君主的名譽尊嚴的一種罪名。可以旁及王室及皇族成員。另英語中「lèse-majesté」一詞的範圍不只涉及侮辱君王,也包含了對國家或外國元首的侮辱。本條目亦將此類行為歸於「不敬罪」中。
在中國古代,大不敬屬於「十惡」之一,通常會被處以各種死刑,至中華民國成立後廢除至今。這一罪名在漢字文化圈的朝鮮半島、日本、越南都曾經存在。
現在仍有些國家存在「不敬」的罪名,不過總體而言,這些國家的不敬罪刑罰遠遠較昔日君主專制時代輕微。然而與一般人認知不同的是,一些採用民主制度的國家亦存在不敬罪;往往給人專制印象的社會主義國家,反倒並無一個在法律上有「不敬罪」的規定。
在朝鮮民主主義人民共和國境內即使是對金氏家族領導人沒有展現出應有的尊重(即使是談論領導人身高、家中的金氏領袖肖像畫有塵、說任何一個外國國家生活好過北韓也不行)都會被北韓政府處以極為嚴厲的刑罰,輕則送往收容所勞教1至3年左右;重則更會送往勞改營終身勞改甚至即時會被袋鼠法庭判處公開處決。而據多名脫北者所言在北韓境內公開批評金氏家族領導人任何政策、取笑領導人外貎、於全民強制投票投票日投反對票更是相當危險的事,會即時有國安和秘密警察逐家逐戶搜索不敬罪人士並會招致殺身之禍,北韓因此成為現代世上奉行最嚴格的不敬罪國家,比沙烏地阿拉伯和汶萊這些君主專制國家規管還要嚴格(即使北韓官方從未稱金氏政權為君主制)。[2][3]例如張成澤便被傳言是在為金正恩鼓掌時並不真誠而被治罪處決。只是朝鮮法律中並未有類似不敬罪的規定,所以頂多只能認為該國在事實上存在不敬罪。
在沙烏地阿拉伯,不僅侮辱國王和王族成員會被定罪,侮辱先知穆罕默德也會被當局以不敬罪來定罪。2012年2月,沙烏地阿拉伯的青年人Hamza Kashgari因為在推特上發表對穆罕默德不敬的言論而受到了死刑的威脅,被迫流亡馬來西亞。2014年,沙烏地阿拉伯頒佈反恐法,規定威脅沙烏地阿拉伯團結、擾亂公共秩序、詆毀國家或國王聲譽的行為都被定義為恐怖主義行為。由於在沙烏地,量刑向來隨案例而變,因而因不敬罪被判死刑亦非不可能[4]。
不敬罪在泰國的名字叫「冒犯君主罪」(ความผิดต่อองค์พระมหากษัตริย์),在泰國屬於重罪。根據《泰國刑法》第112條規定,明文禁止任何人「詆毀、羞辱、威脅泰國國王、泰國王后,或其法定繼承人及攝政者」,違者可判處3-15年有期徒刑[5][6]。有觀點批評,法律上並沒有清楚規定何種行為構成詆毀,而刑期也是重得不合理,例如有2人只是在Facebook上發出對國王不敬的言詞,就分別被判刑30年和28年[7]。2015年,有民眾因為在Facebook上嘲笑泰國國王的愛犬「通丹」而遭訴,可能被判37年有期徒刑[8]。
2015年,美國駐泰國大使格林·戴維斯(以外交官身分享有外交豁免權)與外國記者提到,美國政府憂慮判處違反「冒犯君主罪」者,處以「空前且漫長」的監禁,侵犯了言論自由。結果泰國警方發表聲明,表示大使批評「冒犯君主罪」,也算犯下「冒犯君主罪」,已經展開調查[9][10],使此一罪名頗有些二十二條軍規的意味。
2024年1月,泰國一名男子被控冒犯君主罪名成立,被判坐牢50年,是泰國至當時因該罪名遭判處的最重刑罰。[11]
2024年8月7日,曾經在大選中獲得最多席位的前進黨被泰國憲法法院裁定違憲而被迫解散,其中一條原因便是呼籲修改冒犯君主罪的法條。
2018年2月,柬埔寨議會通過決議,侮辱任何一位君主都要受到一至五年監禁,並處以兩百萬至一千萬瑞爾的罰款。2019年1月,一名柬埔寨男性因其在臉書上發表的言論,導致被判處三年有期徒刑[12]。
土耳其是共和國,但土耳其法律中,刑法301條禁止侮辱土耳其民族、也禁止侮辱土耳其共和國、土耳其的政府機構或土耳其的民族英雄。土耳其現行法律也禁止侮辱土耳其總統,而這項法律涉及到了幽默或諷刺等表達方式。[13]在土耳其,觸犯刑法301條的人,也就是侮辱土耳其的人,可處六個月至兩年有期徒刑。
誹謗丹麥君主一般按丹麥刑法第267條規定,處以最高四個月監禁;然而如果誹謗對象是現任丹麥君主,則按第115條規定將刑期延長一倍。如果誹謗對象是君主的伴侶或王子,則刑期加重一半[14]。目前尚無根據第115條處以加重刑罰的案例。
侮辱德國總統是犯罪行為,可判處三個月到五年監禁,然而僅限總統本人批准時方可執行[16]。但是,政治人物在公開場合批評總統,或是在議會辯論時數落總統則不違法。
以往在德國,侮辱外國元首也是違法行為,但自2018年1月1日起,侮辱外國元首不再違法。此乃因為德國總理默克爾在2016年4月應土耳其要求,宣布要動用此法條制裁一位諷刺土耳其總統埃爾多安的德國喜劇演員揚·波默曼(Jan Böhmermann)。最終該案撤訴[17],相關法律也被修改。
在波蘭,按刑法135條,公開侮辱本國或外國元首皆是犯罪行為,最高判處三年監禁。波蘭憲法法院亦於近年確認此法條合憲[21]。
2019年3月,俄國聯邦會議通過法令,在網上發布侮辱或不尊敬俄國國家、政府官員(包括總統)的言論,初犯可判處10萬盧布罰款,累犯可判處拘留15日及最高20萬盧布罰款。
西班牙刑法第490條及491條規定了「侮辱皇室罪」,侮辱皇室成員、祖先及後代皆可治此罪,最高兩年監禁[22]。不過犯此罪者屬良心犯,外國可不引渡嫌疑人回西班牙[23]。
瑞士刑法規定:公開侮辱外國、外國元首、外國政府官員、外國的外交代表,以及外國特使和駐瑞士的國際組織及辦事處的官方代表,皆觸犯不敬罪,最高可判處三年監禁,並可處罰金。
卡達也有不敬罪,曾有詩人因批評前任埃米爾而被判刑15年。
雖然模里西斯並無法律規定不敬罪,但在賈格納特總理執政期間,存在事實上的不敬罪。例如為模里西斯帶來最多獎牌的游泳運動員布拉德利·文森特(Bradley Vincent),便因賈格納特總理出席大英國協運動會升旗儀式時不在場而被停賽三年。而文森特本人遲到的原因是他乘坐的公交車被堵在路上[28]。
作為君主制國家的摩洛哥,不敬罪非常普遍。如果不敬行為發生在私下場合,最低量刑為一年;如果在公開場合,最低量刑為三年;兩種情況下的最高量刑都是五年。
巴西法律規定,對總統、議員、最高法院的中傷和誹謗,需在普通誹謗罪上加重刑期。
在中國歷史上,大不敬的通常指對天子有不尊敬的言行(如不避君諱)、為偷盜皇帝祭祀的器具和皇帝的日常用品、偽造御用藥品以及誤犯食禁等的罪名。這一罪名自古有之,歷代政府對此規定不一。《北齊律》列入「重罪十條」,隋《開皇律》列入「十惡」,唐律沿襲之,列為十惡之六。[33]犯有十惡罪名之人不可赦免,故而有「十惡不赦」之說。
清朝乾隆十三年(1748年),孝賢皇后逝世。不久,翰林院掌院學士阿克敦被解除協辦大學士之職,授予孝賢皇后的弟弟傅恆。而在翰林院向乾隆帝進呈的孝賢皇后冊文中,滿文將「皇妣」譯為「先太后」。乾隆帝認為是大錯誤,召翰林院掌院學士阿克敦詢問。結果阿克敦未候旨已退。乾隆帝大怒,稱阿克敦因被解除協辦大學士,故生怨望。阿克敦剝奪官職後,下刑部,當大不敬律,擬斬監候。但不久,在六月時,阿克敦即獲得徹底的赦免,重獲任命,在內閣學士上行走,署工部侍郎[34]。
加拿大歷史學家雷勤風(Christopher Rea)把清末民初的近代中國詮釋為一個處於「大不敬的年代」的社會。[35][36]
日本曾經存在不敬罪。明治維新後,不敬罪於1880年(明治十三年)被正式列入《刑法》,為第116條至120條。1907年(明治四十年)公佈的新刑法中延續了這一罪名,為第73條至76條。[37]
1891年,日本發生暗殺帝俄太子尼古拉未遂的大津事件。政府原擬按不敬罪,將犯事的津田三藏處死,後因兒島惟謙堅持司法獨立,並舉出罪刑法定主義,禁止類推適用,外國皇族並非日本皇族,不屬於不敬罪的範圍內,改判津田三藏對普通人謀殺未遂,處以無期徒刑,發往北海道禁錮。
1946年11月3日,新的《日本國憲法》公佈後,日本發佈大赦令,對先前犯有不敬罪的犯人進行赦免,包括一位1946年因饑荒而諷刺天皇的日本共產黨員。1947年,日本將「不敬罪」的相關條文從刑法中刪除,自此不敬罪在日本成為歷史,但仍有被稱作「菊花禁忌」的自我審查。
在英國,儘管揚言推翻君主制仍可被定罪,但實際上已不執行[38]。
蘇格蘭在2010年的法律條文中刪除了不敬罪,此罪最後一次執行是在1715年。
原本荷蘭有不敬罪,但2020年1月起,侮辱皇室成員與侮辱政府官員同罪,僅可判處最高四個月的監禁及並處罰款。
瑞典在1948年就刪除了不敬罪。
美國立國之初,有《客籍法和鎮壓叛亂法》,此法案很快便作廢。如今在美國沒有不敬罪,因為類似的規定違反憲法第一修正案[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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