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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交豁免權(英語:Diplomatic immunity[1],法語:L'immunité diplomatique[2]),又稱外交特權[3],是國際間為方便外交代表執行正常職務,各國依據相互尊重主權及平等互利原則,按照慣例或有關協議,互相授予外交豁免權;其性質為絕對的,故為絕對豁免權。[4]
豁免權以廣義區分,分為絕對豁免權和功能性豁免權。1961年,聯合國國際法委員會將習慣法整編成設定的《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目前世界各國大部分已簽署。
現代意義上的外交始於17世紀的歐洲[5]。《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規定外交官在從事外交任務的過程中不受迫害和不受法律制裁。假如這些外交官若因犯法被母國取消豁免,則需在該派遣國受法律制裁。一般來說一名外交官在他所駐的國家裡的確犯法的話,因為豁免權的保護不受刑,但是所在國也會予以驅逐。
外交通訊一般視同不可侵犯,外交官一般允許攜帶任何文件通過邊境而不受搜查。外交郵袋也不受海關或邊防的檢查。但是近年裡由於竊聽和偵探系統的日新月異,甚至不用開啟郵袋亦能得知內容物,不過這種行為一旦被發現的話屬於嚴重的冒犯行為。
各國駐聯合國各機構的外交官員或參加聯合國組織的活動代表,一般也擁有外交豁免權。如各國駐聯合國代表,須前往美國紐約聯合國總部大樓議事及執行公務時,雖非以駐美外交人員身分進入美國國境,但在美國移民部門及海關亦認定駐聯合國代表等同於他國駐美外交人員,可經由美國入境關卡的外交通道特權通過,且其攜帶物品、文件及外交郵袋亦不必接受美國海關檢查。
外交豁免權與特權雖常視為同義,仍有些許差異。豁免權主要指刑事之相關豁免;特權的範圍除了不可侵犯權外,亦因使館用地及人員屬派駐國所有,故免繳納其駐在國稅務並有通訊保密及旅行自由等權利。
外交豁免權適用於任何外交代表,不論是常駐代表或臨時使節,也包括其有限的眷屬在內,例如,配偶、未成年子女及成年未有婚姻之女兒。然而相關特權,不一定適用於所有駐外文官、領事人員、職員、及其家屬,如美國的相關規定,雖符合維也納外交關係公約,對外交人員的身份別有少許差別待遇。
相對於絕對豁免權的是功能性豁免權,其指特定國際組織或非正式邦交國,及非國家政治實體之外交代表機構,與設置地或駐在國簽署協定,其組織人員得享有部分豁免權利,如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中華民國與美國互設代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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