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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绕共同的利益、目的和价值上的非强制性的集体行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公民社會(英語:civil society)是由圍繞共同的利益、目的和價值上的非強制性的集體行為所組成的一種共同狀態。它不屬於政府的一部分,也不屬於企業的的一部分[1]。換言之,它是處於傳統意義上區分的「公」與「私」之間的一個領域。通常而言,它包括了那些為了社會的特定需要,為了公眾的利益而行動的組織[2],諸如指慈善團體、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宗教團體、專業協會及工會等等。公民社會是民主憲政體制的重要成分,而民主憲政也為公民社會的正常運轉提供制度保障。[3][4][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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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文獻中,「公民社會」一詞,也被用於指代,(1) 展現市民利益和意願的非政府組織與機關的總稱;
或,(2) 社會中獨立於政府的個人和組織。[7] 有時,公民社會一詞也有更寬泛的意思,指代「民主社會的組成元素,比如言論自由、司法獨立等」,或用於指代「民衆皆為品行良好、思考周全而活躍的公民的地方」[8]。公民社會廣泛地被西方思想家當成一個社會民主自由開放程度的評判標準。
漢語世界裡原來並沒有與Civil Society正相對應的中文概念或與Civil Society的對應事物。在漢語學術界,Civil Society有三個流行的譯名,即公民社會、市民社會和民間社會。[9]
對公民社會的定義眾多,倫敦政治經濟學院公民社會研究中心給出的是[10]:
公民社會是指圍繞共同利益、目標和價值的,非強制的行動團體。理論上,其制度機構與政府,家庭和市場不同,但實際上,政府、公民社會、家庭和市場之間的界限是複雜、模糊,並且可商榷的。公民社會一般包括不同的場所、人物和組織機構,以及多種程度的正規性、自治性和權力結構。公民社會通常運作於慈善機構、非政府組織、社區組織、婦女組織、宗教團體、專業協會、工會、自助組織、社會運動團體、商業協會、聯盟等之中。
市民社會具有古典含義和近代含義。古典含義是相對於野蠻部落而言,指建立了國家的文明社會;近代含義是相對於國家政權而言,指國家控制之外的社會經濟生活[11]。
由於翻譯和使用習慣的原因,公民社會這一術語被廣泛地錯誤理解。因為英語中的Society不僅有社會之意,還有團體的意思。在當代語境和大眾用法中,Civil Society這個詞組中,Society可以指團體而非社會。因此,在表示這一類意思時,翻譯為「公民組織」或「公民團體」更為便於理解[12]。
自由主義者認為,市民社會使個性得以存在和發展,是自由的體現,因此神聖不可侵犯。自由主義者認為,社會的多樣性和民主國家的合法性依賴於市民社會的充分自治,國家權力對公民社會的干預是不正當的、也可能是無效的。這種觀點認為公民社會與國家政權之間存在著對抗關係,國家權力的擴張會對市民社會形成壓制,構成侵害;市民社會的擴張也會削弱國家的自主性,影響政府決策。因此國家政權與市民社會應該截然分離,互不侵犯。
另外一種觀點認為,國家與市民社會相互制約並相互依存[11],國家政權作為「仲裁者」角色、以中立態度調節市民社會的矛盾[11]。其中,黑格爾主義者認為市民社會就是一個私人利益為基礎的名利場,主張通過國家共同體來控制市民社會。這種觀點強調了公民參與公共政治的積極性,1990年代以後,政治學界將市民社會界定為國家與個人之間的一個具有公共性質的社會作用領域[13]。漢語也隨之將「市民社會」轉譯為「公民社會」[11]。現代公民社會需要國家實行憲政體制,使得政府所有權力的行使都納入憲法的軌道,並受憲法的制約,使政治運作進入法律化理想狀態。[3][4][5][6]憲政體制一方面保護了個人利益不受國家政權的侵犯,另一方面也確定了國家的活動範圍。
哈佛大學政治學教授羅伯特·普特南認為,即使是非政治性團體的公民社會對於民主制度而言亦至關重要:因為他們建立了社會資本、信任和共同價值觀,從而轉化出政治氣氛,使社會結合為一體,促進社會中的相互了解和關聯,提升共同利益[14]。
公民參與是民主程序的核心概念,聯合國在1975年發表的《民眾參與發展決策》指出「公民應有機會參與推動及享受社會發展」[15]。歷史上的不少由下而上的社會運動,便可視為公民透過公民社會對社會決策的民主參與。
聯合國人權高級專員辦事處指,世界各地的民間社會組織都在推動、保護和促進人權的工作中發揮著作用。無論它們如何稱呼自己——人權維護者、人權非政府組織、律師協會、學生社團、工會聯合會、大學研究所,或者與受歧視群體一同工作的慈善協會——民間社會活動者都在為創造更加美好的未來而努力,並為實現公正、平等和人類尊嚴的共同目標而奮鬥。[16]
2013年4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關於當前意識形態領域情況的通報》文件,指出「當前意識形態領域值得注意的突出問題」並提出七大危險,要求警惕和予以根除,其中一項即為「宣揚公民社會」,認為它「企圖瓦解黨執政的社會基礎」[17]。
2009年7月27日,香港中文大學政治與行政學系講座教授王紹光認為,公民社會是黑白好壞混在一塊的大雜燴,與民主並沒有必然的等號;公民社會組織在經濟上主要依賴商業收益或政府資助或外國捐款,無法保證其自詡的獨立性;流行理論強調公民社會組織獨立於政府的外部效應,事實卻是公民社會的內部效應(比如民主技能訓練)恰恰更能促進民主;公民社會成為顯學,正是過去十幾年中人們缺乏理論想像力的典型表現[18]。2013年7月31日,王紹光在《人民日報》主辦的《人民論壇》中撰文認為,公民社會實際上是新自由主義編造的粗糙神話,它在概念上含混不清,它那些被吹得天花亂墜的神效未必存在;真正值得中國人追求的,是構築一個以國內勞動大眾為主體的政治共同體「人民社會」;人民社會的理念清晰而無歧義,對外是驕傲地「站起來了」、自豪地「自立於世界民族之林」,對內是一個既磕磕碰碰、又休戚與共的有機整體,更容易成為追求的目標[19]。
1997年9月1日,布魯金斯學會高級研究員艾·傑·迪翁(E.J. Dionne)教授撰文介紹了美國國內關於公民社會的一些爭議,他認為雖然公民社會有其不足之處,但是它在提供國家無力承擔的公共服務丶產生良好的價值觀丶傳遞關於個人責任重要性的信息和維持人際關係等方面上具有重要意義,故此, 他認為不應該簡單地拋棄關於公民社會的概念,而是要解決相關問題[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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