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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放政府是一種管治學說,是指公民有權獲得政府的檔案,以進行有效的公共監督。 [1]開放政府支持者反對政府以國家利益為由拒絕共享檔案。開放政府這一主張可以追溯到歐洲啟蒙時代,當時哲學家們辯論了當時新生的民主社會的正確構建。它也越來越與民主改革的概念聯絡在一起。 [2]例如,聯合國可持續發展目標16提倡公眾取得資訊,以此作為確保負責任和包容性機構的標準。 [3]

組成

開放政府的概念範圍很廣,但通常與政府透明度和問責制有關。瑞典哥德堡大學政府品質研究所釋出的一種定義將政府開放性限制在政府釋出的資訊上,或者限制公民可以請求和接收尚未釋出的資訊的程度。  Harlan Yu和David G. Robinson在他們的論文「開放政府的新歧義」中指定了開放資料和開放政府之間的區別。他們根據服務提供和公共問責制來定義開放的政府。他們認為,可以使用技術來促進資訊公開,但是使用開放資料技術並不一定等同於問責制。 [4]

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通過以下類別來處理開放政府:整個政府協調,公民參與和資訊取得,預算透明,廉正和反腐敗,技術使用和地方發展。 [5]

歷史

「開放政府」一詞起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美國。華萊士·帕克斯(Wallace Parks)曾在美國國會設立的政府資訊小組委員會中任職,他在1957年的文章「開放的政府原則:根據憲法適用知情權」中引入了該術語。此後以及1966年《資訊自由法》 (FOIA)通過之後,聯邦法院開始使用該術語作為政府透明度的代名詞。 [6]

儘管這是首次引入「開放政府」的概念,但政府的透明度和問責制可以追溯到公元前五世紀的雅典古希臘,那裡的不同法律機構都對官員的行為進行了規範,併為公民表達意見提供了一條途徑。他們對他們的不滿。一個這樣的機構,即euthyna,使官員們達到了「直率」的標準,並強迫他們在公民大會面前就他們當年所做的一切作出交代。 [7]

在最近的歷史中,關於政府應接受公眾審查並易於受到輿論歡迎的思想可以追溯到啟蒙運動時期,當時許多哲學家都在抨擊專制主義的國家機密主義。 [8] [9]正式立法機關的通過也可以追溯到瑞典(當時包括芬蘭作為瑞典管轄的領土),當時自由新聞立法是其憲法的一部分(《新聞自由法》,1766年)。 [10]

受啟蒙思想的影響,美國(1776年)和法國(1789年)的革命在憲法條款中規定了公共預算會計和新聞自由的規定和要求。在19世紀,梅特涅式的政治家企圖退回這些措施遭到了許多知名的自由派政治家和作家的強烈反對,其中包括傑里米·邊沁約翰·斯圖爾特·密爾阿克頓男爵

公開政府被公認為是當代民主實踐的關鍵標誌,通常與資訊自由立法的通過有關。斯堪地那維亞國家聲稱通過了第一條資訊自由立法,其現代條款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8世紀,芬蘭在1917年獲得獨立後繼續以開放為前提,並於1951年通過了《官方檔案公開法》(由1999年的新立法)。

緊急發展還涉及軟體和機制的日益整合,使公民能夠更直接地參與治理,特別是在立法領域。[11]  有人稱這種現象為電子參與,已被描述為「利用資訊和通訊技術通過使公民能夠相互聯絡並與其當選代表建立聯絡,擴大和加深政治參與」。[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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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行政策

摩洛哥2011年的新憲法概述了政府希望實現的一些目標,以保障公民的知情權。 [13]為了通過透明度和問責製發展政策貸款(DPL)實施這些改革,世界一直在向政府提供支援。這筆貸款是歐洲聯盟和非洲開發銀行之間更大聯合計劃的一部分,旨在為試圖實施改革的政府提供財政和技術支援。 [14]

截至2010年,肯亞《憲法》第35條規定了公民獲得政府資訊的權利。該條規定:「 35。(1)每個公民都有權訪問-(a)國家持有的資訊;以及(b)另一人持有的,為行使或保護任何權利或基本自由所必需的資訊。 ..(3)國家應釋出和公佈影響國家的任何重要資訊。」現在,重要的政府資料可通過「肯亞開放資料倡議」免費獲得。 [15]

亞洲

菲律賓於2016年通過了《資訊自由令》,概述了實踐政府透明度和全面公開披露的準則。 [16]菲律賓政府根據2012年《一般撥款法》,要求政府機構在其網站上顯示「透明印章」,其中應包含有關機構職能,年度報告,官員,預算和專案的資訊。 [17]

印度的知情權運動於2005年制定了RTI法,當時環境運動要求發布有關由於工業化而導致的環境惡化的資訊。 [18]東南亞RTI法和其他類似法律的另一催化劑可能是由於多邊機構提供援助和貸款以換取更高的透明度或「民主」政策。 [19] [20]

臺灣

臺灣於1998年開始實施其電子政務計劃,此後頒布了一系列法律和行政命令,以實施開放的政府政策。 2005年《政府資訊公開法》規定,詳細列出十項政府必須主動公開與政治治理相關的資訊。這些資訊包括預算,行政計劃,政府機構的溝通,補貼。在 2011 年時政策上開始大力推動「政府開放資料」,並於 2012 年底公布政府開放資料平臺 data.gov.tw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21],在2015年2月10日仿效美國 "We The People" 平台,建置「公共政策網路參與平臺join.gov.tw頁面存檔備份,存於網際網路檔案館) 提供人民對政策發表意見或是提案的場域[22]。2014年的太陽花運動強調台灣公民對開放和透明的重視。國家發展委員會發布的白皮書提出了2020年的政策目標,探討了提高公民參與度並使用開放資料進一步提高政府透明度的方法。 [23]

為了展現我國推動開放政府及爭取加入「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OGP)之決心,於2020年8月行政院核定設定「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推動小組」。該小組置委員二十至二十六人,由院長指派政務委員唐鳳兼任召集人,國家發展委員會主任委員龔明鑫及天氣風險管理開發公司彭啓明總經理(由民間委員互推)擔任共同召集人。任務為研商及確認行動方案,與追蹤評估方案執行情形。立法院也有設立類似的「開放國會委員會」。

2020年底,臺灣政府分別通過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與立法院《開放國會行動方案》,為最高層級的開放政府行動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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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行政)

行政院《開放政府國家行動方案》一開始由政府先行擬定五大範疇,透過公私協力最後擴充為19項「承諾事項」,分別為:

1. 推動資料開放與資訊公開

  • 1-1 完備政府資料開放與再利用制度(國家發展委員會
  • 1-2 建立開放資料集平臺,提供加值運用(科技部
  • 1-3 強化數位隱私與個資保護(國家發展委員會)
  • 1-4 落實政府資訊公開法之資訊取用權(法務部
  • 1-5 環境領域的資訊揭露(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2. 擴大公共參與機制

  • 2-1 全國性公民投票案電子連署(中央選舉委員會
  • 2-2 青年政策參與(教育部
  • 2-3 地方創生互動平臺機制建置(國家發展委員會)
  • 2-4 鼓勵勞工籌組工會(勞動部
  • 2-5 將開放政府觀念納入公民與社會課程與教學推動範圍,強化教師增能(教育部)

3. 增加性別及族群包容性對話

4. 落實清廉施政

  • 4-1 強化政治獻金透明化(內政部)
  • 4-2 建置與精進機關採購廉政平臺(法務部)
  • 4-3 推動揭弊者保護法立法(法務部)

5. 執行洗錢防制

  • 5-1 實質受益人資訊透明(法務部)
  • 5-2 執行宗教團體財務透明之相關政策,阻絕洗錢漏洞(內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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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開放國會行動方案(立法)

臺灣長年堅持民主、人權、多元等價值,並結合公私部門與公民社會共同推動開放政府,確保政府資訊透明開放,促進民主深化與實踐,並強化不分族群取用政府資訊之公平性。開放國會願景,以更為公平、近用、需求為方向,涵容任何族群、語言、性別、教育背景、城鄉與地區、各類無障礙之需求,讓資訊易讀易懂,以降低取得門檻。

《開放國會行動方案》5 大主題,包含「透明化:開放國會原則價值」、「公開化:便於取得利用的國會資訊」、「國民化:便於人民參與的國會」、「數位化:數位化的國會」、「教學化:國會識讀與教育」,與民間共同提出 20 項開放國會承諾事項。

1. 透明化:開放國會原則價值
立法院應推動開放的文化,容許公民使用與轉載法律限制之外的所有資訊;同時,應建立資料開放治理機制、主動揭露資訊,使公民能對立法委員誠信做出有根據判斷,防止違反道德誠信的行為。
  • 1-1 立法院應建立多元開放的文化
  • 1-2 開放國會政策應能協助人民監督立法院
  • 1-3 應建立明確的資料開放治理機制
  • 1-4 立法院資訊應具主動性
2. 公開化:便於取得利用的國會資訊
為使國會資訊更便於民眾取得,國會應確保民眾能透過多種管道盡可能取得立法院的資訊。這些資訊應該以民眾更容易理解的方式撰寫與傳播,也應在網路上以開放並具有結構的形式釋出,方便公民以科技工具分析、利用,並促成這些資訊的再利用與再應用。
  • 2-1 立法院資料以符合開放資料之格式開放
  • 2-2 開放資料強化監督—公務經費應適當揭露
  • 2-3 開放資料強化監督—涉及利益衝突資訊應適當揭露
3. 國民化:便於人民參與的國會
立法院應規劃適當的管道,包括研議民眾線上參與機制、改善立法院的無障礙空間、檢討遊說登記地點、強化首都以外的國會服務功能,降低民眾參與國會程式的障礙。
  • 3-1 研究便於民眾參與的倡議平台或方案
  • 3-2 改善立法院公聽會及旁聽體驗
  • 3-3 強化首都以外的國會服務功能
  • 3-4 適時檢討遊說登記成效及體驗
  • 3-5 無障礙空間應加強檢討規劃
4. 數位化:數位化的國會
立法院網站及資料庫資源豐富,惟資料散見在不同系統、關鍵字搜尋尋找資料不易、許多網站缺乏獨立網址、新系統未能開源再利用、數位影像資源未授權開放讓外部再利用。立法院應優化網站功能,並讓數位系統應開源、數位影像資源應授權對外公開。
  • 4-1 立法院網站功能優化—立法院資訊系統整合
  • 4-2 立法院網站功能優化—強化關鍵字搜尋功能
  • 4-3 立法院網站功能優化—建置數位資源永久獨立網址
  • 4-4 立法院數位系統開源
  • 4-5 數位影像資源修法開放
5. 教學化:國會識讀與教育
透過導覽、教育、研究等方式,促進立法院內部與外部對於開放國會的認識,促使更多民眾了解立法院運作及開放國會的理念。
  • 5-1 製作公開授權之國會科普素材
  • 5-2 加強國會頻道和資料庫之宣傳、推廣
  • 5-3 推動國會識讀教育方案並融入現有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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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洲

Welsh Government Health Minister, Vaughan Gething representing the government in February 2021 at a COVID-19 press conferences. All government videos are uploaded on open licences (CC-BY-SA and OGL).

在荷蘭,巨大的社會動盪和1960年代電視的影響力日漸增長,促使政府更加開放。資訊公開立法於1980年通過,自那時以來,重點一直放在衡量政府機構的績效上。 [24]特別是,荷蘭政府採取行動開放政府(開放overheid在actie)計劃2016- 2017年,其中概述9個具體承諾,經合組織設定政務公開標準。 [25]

自2018年以來,作為威爾斯文憑的一部分,威爾斯政府在威爾斯州資助了中學Wikipedia技能的培訓,並對所有已發布的影片和其他內容使用了開放許可。

北美

2009年,歐巴馬總統發布了有關透明度和開放政府的備忘錄,並啟動了「開放政府倡議」 。在他的備忘錄中提出了他的政府通過透明,參與性和協同運作性政府加強民主的目標。 [26]該倡議的目標是建立透明和合作的政府,以結束華盛頓的秘密,同時通過加強公民與政府官員之間的溝通來提高效力。 [27]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的1950年代,美國近代歷史開始了提高政府透明度的運動,這是因為由於戰爭期間對全球敵對行動以及對冷戰間諜的擔心,聯邦各部門和機構已開始限制資訊的可獲得性。機構有權拒絕「出於正當理由」或「出於公共利益」取得資訊。這些政策使國會委員會難以訪問記錄和檔案,從而導致探索可能的立法解決方案。 [28]

南美洲

自2000年代初以來,透明度一直是智利《反腐敗和廉政議程》和《國家現代化議程》的重要組成部分。 2008年,智利通過了《透明度法》,進一步推動了政府的公開改革。 [29]智利發布了2016-18年度開放政府行動計劃,作為其開放政府夥伴關係(OGP)成員的一部分。 [30]

支援和反對的論點

支援開放

政府的透明通常被認為可以產生政府的責任感,支持者認為這導致了政府腐敗賄賂和其他不法行為的減少[31]一些評論員認為,開放,透明的政府可以傳播資訊,這反過來又有助於產生更多的知識和社會進步。 支援透明度政策的組織(例如,經合組織和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聲稱,開放政府的改革也可以增加對政府的信任, [32] [33]儘管有多種證據支援這些主張,但透明度的提高有時會導致對政府的信任度下降。信任政府。 [34] [35] [36] [37] [38]

當人們可以看到某項政策的結果時,公眾輿論也可以轉移。美國政府有時禁止記者發表士兵棺材的相片, [39]顯然是試圖管理情緒反應,這可能會加劇公眾對正在進行的戰爭的批評;但是,許多人認為帶有情感色彩的圖像可能是有價值的資訊。同樣,一些反對死刑的反對者認為,應該對死刑進行電視轉播,以使公眾能夠「看到以他們的名義和他們的稅金正在做的事情」。 [40]

政府的透明度有利於有效的民主,因為資訊可以幫助公民就即將頒布的立法得出有意義的結論,並在下次選舉中投票支持他們。 [41]根據卡內基國際和平基金會的說法,公民更多地參與政府與政府透明度有關。 [42]

開放政府的擁護者經常認為,民間社會而不是政府立法是提供更透明管理的最佳途徑。他們指出了舉報人從政府官僚機構內部舉報的作用(像丹尼爾·艾爾斯伯格或Paul van Buitenen這樣的人)。他們認為,與立法制衡相比,印刷或電子形式的獨立,詢問媒體通常更能保證透明度。 [43] [44]

當代的開放政府學說在非政府組織中找到了最強有力的擁護者,他們熱衷於反對他們認為政府原生的傾向,即在任何可能的情況下都傾向於保密。在這些非政府組織中,最著名的機構是透明國際開放社會研究所。他們認為,開放標準對民主社會的持續繁榮與發展至關重要。

反對開放

一些批評家認為,政府的優柔寡斷,業績不佳和僵局是政府透明度的風險。 [45]政治評論員戴維·弗魯姆(David Frum)在2014年寫道:「然而,這些改革(透明度改革)並沒有產生更多的責任感,而是產生了更多的遊說,更多的支出,更多的拖延和更多的猶豫不決。」 [46]傑森·格魯梅特(Jason Grumet)認為,政府官員在監視他們所做的一切時,無法適當地考慮,合作和妥協。 [47]對463名越南國民議會代表進行的隨機對照試驗表明,立法程式(例如辯論和查詢筆錄)的透明度提高,減少了代表們在查詢會議中的活動,避免參加可能使越南領導人感到尷尬的活動。政權。 [48]

隱私是另一個問題。公民可能會因政府提供的資訊而產生「不良後果,報應或負面影響」 [1]渥太華大學法學教授Teresa Scassa在2014年的一篇文章中概述了三個主要的隱私挑戰。首先是難以平衡政府的進一步透明度,同時還要保護個人資訊或政府掌握的有關可辨識個人的資訊的隱私。第二是處理私有部門和公共部門參與者之間的資料保護法規之間的區別,因為政府可能會訪問不受嚴格法律控制的私有公司收集的資訊。第三是「巨量資料」的發布,它可能顯得匿名,可以使用複雜的演算法將其重新連接到特定的個人。 [49]

通常必須秘密進行情報收集,尤其是辨識暴力威脅(無論是國內還是國外)。弗魯姆(Frum)在2014年寫道:「驅使各國收集資訊的同樣緊迫的要求也要求它們否認這樣做。即使不相信這些否認,也很重要。」 [50]

道德觀念在很大程度上是倡導透明性的,但是許多學者質疑我們是否有可能擁有這種觀念。他們還強調了透明度如何可以支援某些新自由主義的命令。 [51]

技術與開放政府

政府和組織正在使用新技術作為增加透明度的工具。例子包括使用開放資料平台線上發布資訊以及開放原始碼治理理論。

開放政府資料(OGD),一個專門指政府資料集的公開發布的術語, [52]通常可通過data.gov.uk或www.data.gov等線上平台獲得。 OGD的支持者認為,與政府機構有關的易於訪問的資料可以使公民進一步參與政治機構。 [53] OGD原則要求資料是完整的,主要的,及時的,可訪問的,可機器處理的,非歧視性的,非專有的且無許可證的。 [54]

公共和私營部門平台為公民提供了參與的管道,同時提供了人們期望獲得的透明資訊的存取權限。許多組織已經在努力整合資源,以使公民能夠獲得政府(地方,州和聯邦)的預算支出,刺激性支出,遊說者支出,立法跟蹤等等。 [55]

組織機構

  • 開放政府夥伴關係聯盟(OGP)是於2011年成立的組織,其目的是允許國內改革者使自己的政府在世界範圍內更加開放,負責並回應公民。自2011年以來,OGP現已發展到77個參與國,這些國家的政府和公民社會共同努力制定和實施開放的政府改革。 [56]
  • 《全民守則》是一個由無黨派,非贏利性組織組成的國際網路,他們相信技術為公民帶來了新的機會,可以在政治領域發揮更重要的作用,並對其社群產生積極影響。這些組織依靠技術來提高政府的透明度並吸引公民參與。 [57]
  • 陽光基金會(Sunlight Foundation)是一個非營利性,無黨派組織,成立於2006年,使用公民技術,開放資料和政策分析來使來自政府和政治的資訊對所有人更透明。他們的最終願景是增加民主參與並實現政治資金流量的變化以及誰可以影響政府。儘管他們的工作開始時只專注於美國國會,但現在他們的工作已影響到地方,州,聯邦和國際各級。 [58]
  • 英國的開放政府先鋒組織是公民社會領導的倡議的一個例子,該倡議使用開源方法來支援公民,而公民社會組織則使用開放政府作為確保實現可持續發展目標的一種方式。它使用開放維基來計劃整個英國本國的開放政府公民社會運動的發展。 [59]
  • OpenSpending旨在構建和使用開源工具和資料集來收集和分析世界各地政府的金融交易。 [60] [61]

參見

參考資料

擴充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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