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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未公開的消息獲取利益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內線交易(insider trading),亦作內幕交易,是指:於獲悉未公開且後來證實足以影響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市價的消息後,進行交易,並有成比例的獲利發生的行為。即內線交易的要件在於:
內線交易可以是合法的證券交易行為,[1]但是由於內線交易造成市場不公平,所以在多數情況之下,「內線交易」通常用於描述違法的犯罪行為。雖然有經濟學家肯定內線交易對於資本市場的效率和流動性都有正面幫助,但是世界各國多半都把內線交易列為違法行為。
1934年制定的美國《證券交易法》10b規定: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利用州際商務工具,或郵件,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設備之人)於買賣上市或非上市有價證券時,不得使用操縱或詐欺之手段、計謀等而違反SEC為維護公共利益及保護投資人所制定之規定。
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規則10b-5規定 :任何人(直接或間接利用州際商務工具,或郵件,或全國性證券交易所設備之人)於買賣上市或非上市有價證券時,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為下列各款行為:
日本《證券交易法》規定:內線交易是指上市公司職員藉由職務或地位之便,利用尚未公開之資訊,買賣自己公司的股票;或在股票公開買賣前,通知關係人購入股票。
根據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第157條之1規定:下列各款之人,知悉發行股票公司有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時,在該消息未公開或公開後十八小時內,不得對該公司之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自行或以他人名義買入或賣出。受規範的人,稱之為「內部人」,其中包含: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監會《證券法》第75條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尚未公開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內線交易並非全然是違法的,甚至有些經濟學家堅持內線交易可以使尚未公開的資訊,以比較快的速度抵達市場,使得資本市場更有效率,例如:1976年的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米爾頓·弗里德曼。但由於買賣雙方的資訊不對稱會使市場失靈,因此近年來各國證券管理單位都致力於資訊的揭露。
2001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阿克洛夫、斯賓塞,以及約瑟夫·史迪格里茲所提出的不對稱資訊市場的一般理論,此理論在現今資本市場被迅速驗證。
依新修正的中華民國《證券交易法》規定「重大影響其股票價格之消息,指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或該證券之市場供求、公開收購,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其範圍及公開方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故並非台灣證券交易所建置的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布之重大訊息,即為內線交易之重大消息,必須符合前開法條所規定之要件者方屬之,其範圍未來應依主管機關所訂相關辦法據以認定。
違法的內線交易行為雖然普遍相信存在於股票市場,但是實際上受到起訴的案件相當多,但證明內線交易罪行有一定的困難,所以有地方擬設董事禁售期,以防內線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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