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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金錢而受僱參戰的軍人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僱傭兵也稱傭兵,是一種為了利益而參加戰爭的戰士,參戰的目的只是為了金錢獎勵,無任何政治與種族宗教等立場,只要出價夠高可以受僱於任何人。
此條目需要擴充。 (2013年11月29日) |
僱傭兵的歷史可以追溯到古希臘時代。當時,古希臘人曾經僱用馬其頓人保衛自己的首都;而羅馬人為保衛自己的帝國也曾使用過日爾曼部落打擊來自東方的敵人;中世紀期間,軍隊以貴族領主和騎士與領民組成的民兵團構成,職業軍人組成的自由傭兵團成為重要的輔助戰力,但和平期間傭兵失業便成為強盜團體,造成許多社會問題;美國南北戰爭中,具有豐富狩獵經驗的德國黑森傭兵也曾被雙方軍隊所僱。
20世紀80年代以前,僱傭兵都是以個人或小團體為單位,受僱於某國或某個利益集團,後來僱傭兵開始以集團公司模式即私營軍事企業或保安公司出現,按照現代商業模式建立公司管理體制,並作為一種新型的私人軍事服務公司對外承攬業務。
法國外籍兵團與傳統意義上的僱傭兵完全不同,他們是由法國政府所創立的正規軍隊也不可能與法國為敵,故嚴格來說不算真正的僱傭兵,而是不具有法國國籍的法軍。
1949年8月12日日內瓦四公約關於保護國際性武裝衝突受難者的附加議定書給出了最廣為接受的僱傭兵定義,雖然美國等一些國家並不認同這一定義。條約規定:
第四十七條 外國僱傭兵
- 一、外國僱傭兵不應享有作為戰鬥員或成為戰俘的權利。
- 二、外國僱傭兵是具有下列情況的任何人:
- (一)在當地或外國特別徵募以便在武裝衝突中作戰;
- (二)事實上直接參加敵對行動;
- (三)主要以獲得私利的願望為參加敵對行動的動機,並在事實上衝突一方允諾給予遠超過對該方武裝部隊內具有類似等級和職責的戰鬥員所允諾或付給的物質報償;
- (四)既不是衝突一方的國民,又不是衝突一方所控制的領土的居民;
- (五)不是衝突一方武裝部隊的人員;而且
- (六)不是非衝突一方的國家所派遣作為其武裝部隊人員執行官方職務的人。
根據日內瓦公約,一個戰鬥員必須滿足一至六條中的所有條件,才能被定義為僱傭軍。
一般而言,僱傭軍如果被俘將不獲得國際法或日內瓦公約下的戰俘地位(但依然可獲得作為Hors de combat的基本人道保護),意味著一旦加入僱傭軍,被俘後被殺的概率較其他正規軍大;但一些受國家保護支持的僱傭軍,例如美國黑水公司,隨便殺害這些僱傭兵俘虜可能直接得罪這些國家。第一次印度支那戰爭(法越戰爭)之所以導致後來美國介入(第二次印度支那戰爭/美越戰爭)某程度是因北越軍隊殺害當時殖民在越南的法國外藉軍團戰俘而造成。一些傭兵如瑞士近衛隊受羅馬教廷支持和保護,攻擊瑞士近衛軍等同攻擊教廷[原創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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