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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的行政部門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英語:The Government of the Hong Kong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標準簡稱香港特區政府,正式簡稱港府,是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部門的總稱。1997年7月1日前,英屬香港行政機關稱為香港政府(英語:Hong Kong Government / Government of Hong Kong),而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後政府全名則改為上述名稱[註 1],並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沿用大部分原有官僚制度。香港特區政府首長為行政長官,轄下有多名司局長負責管理政府各部門[1][2][3]。
1841年1月25日,第一次鴉片戰爭尚未結束時,英軍即登陸香港島水坑口,同年成立香港政府(英語:Hong Kong Government 或 Government of Hong Kong)[4][5],並出版第一份《香港憲報》[6][7]。第二次世界大戰期間香港曾被日軍軍事佔領,香港民間俗稱三年零八個月,日軍成立香港占領地政府。1945年8月30日,英國恢復對香港的統治。1997年7月1日,香港交接儀式後,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成立,取代英屬香港政府行使管治權力。
1997年2月23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通過《關於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六十條處理香港原有法律的決定》,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要求部分香港政府部門及職位依照規定更改名稱。[註 3]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六十二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行使下列職權:
行政長官是香港政府首腦,又稱「特首」,負責領導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向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負責,此職位成立於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香港總督的職權。行政長官由選舉委員會選出,並由國務院總理簽署國務院令任命。其他政府主要官員亦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除行政長官外,特區政府現時由3司15局56部門組成。
政府的主要施政和行政工作由15個決策局和56個部門執行。另外,少部分獨立機構如廉政公署及審計署等皆直屬行政長官。
第六屆特區政府設置下列司長、副司長和決策局:
-律政司
第六屆特區政府架構如下:
香港基本法第四章-政治體制沒有標明「三權分立」、「互相制衡」、「行政主導」、「三權合作」的字眼[10],但第二條規定香港實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權、立法權、獨立的司法權和終審權[11]。
香港交接儀式上,港府向中外記者派發的新聞資料時,介紹香港的政治制度是按照「三權分立」的原則建立,有一個「行政主導」的政府,以及「『三權分立』是指行政、立法和司法機關各自獨立運作」。多名立法會議員、特區政府主要官員及法官亦曾明言「香港有三權分立」。
香港中聯辦及國務院港澳辦稱香港政治體制為「中央授權、三權分置、行政主導、司法獨立、行政長官代表特別行政區向中央總負責」[12]。
行政機關由行政長官領導。主要官員必須是在香港通常居住連續15年且在外國無居留權的香港永久居民中的中國公民,由行政長官提名並報請中央人民政府(國務院)任命。特區政府負責制定和執行不同政策,行使行政權和其他法定權力;管理特區的日常行政事務和中央人民政府授權的對外事務;需要定期到立法會作出施政報告和編列財政預算案,並接受議員的質詢和監察。[1]
立法會議員是經選舉委員會委員及其選舉組別選民提名,警務處國安處調查,行政長官主持、香港中聯辦主任列席的國家安全委員會判斷,由政府官員佔多數的候選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並確認候選人資格,再由選舉委員會1500名委員、功能界別選民和地區直選選民各選舉40席、30席及20席產生[13]。非中國籍和在具外國有居留權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只能在12個功能界別議席出選。除第一個任期2年外,每個任期均為4年。立法會負責制定、修改和廢除法律;根據特區政府的提案,審核、通過財政預算;批准稅收和公共開支;聽取行政長官的施政報告並進行辯論;對特區政府的工作提出質詢;就任何有關公眾利益問題進行辯論;同意終審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和罷免;接受及處理香港人的申訴;委託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組成特別調查委員會以處理行政長官對非法行為的調查,並向國務院提出彈劾行政長官。[14]
司法部門包括終審法院、高等法院(上訴法庭和原訟法庭)、區域法院、裁判法院(包括少年法庭)和其他專門法院(包括土地審裁處、勞資審裁處、小額錢債審裁處和死因裁判庭)。終審法院行使最終判決權。法官必須由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推薦,並由行政長官任命(終審法院法官及高等法院首席法官的任命亦需獲得立法會通過),但涉及國安罪行案件的法官須由行政長官直接從裁判官、區域法院法官、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上訴法庭法官、終審法院法官中指定。法院獨立審判,具有合憲性審查權,理論上不受香港或中央人民政府的干預。被告和所有人均享有應有的合法權利[15]。
行政會議由官守成員及非官守成員根據基本法組成,是行政長官制訂政策的顧問團和特區政府最高決策機構。行政長官在作出重要決策、向立法會提交法案、制定附屬法例和解散立法會前,須徵詢行政會議的意見。官守成員一般由各司長、副司長及決策局局長出任,而非官守成員則由行政長官自行委任某些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出任。
香港特區政府除了由政府部門執行政策外,還有不少公營機構,負責政府認為較需要社會人士參與的工作。這些機構由特區政府出資成立及資助,但不屬於政府體制,較政府部門有較多的自主權,如管理全香港所有公立醫院的醫院管理局、協助香港工業發展的香港生產力促進局等。
香港公務員是香港特區政府常規僱傭關係職員,約有17萬名公務員,分布在各大小政府部門。公務員提供的服務範圍廣泛,由公共工程和設施、清潔和公眾衛生,以至教育、消防、警務等[16][17][18][19][20]。
所有公務員都必須恪守《公務員守則》所描述的下列基本信念:
公務員事務局負責香港公務員隊伍的整體管理和發展。其中三份重要文件:《公務人員(管理)命令》、《公務人員(紀律)規例》和《公務員事務規例》列出管理公務員權力的來源及執行管理工作的架構。紀律部隊人員的品行和紀律,亦受到有關紀律部隊法例的規管。
《公務人員(管理)命令》是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基本法》第48(4)條制定的。該《命令》列明行政長官有權根據該命令聘任、解僱和紀律處分公務員、處理公務員的申訴、制定紀律規例,以及把某些權力和職務轉授他人。
《公務人員(紀律)規例》是根據《公務人員(管理)命令》而制定的,並規管紀律處分的事宜及解僱公務員的程序。除了部分須受各有關條例管限其紀律的公務人員(主要是紀律部隊員佐級人員)外,該規例適用於其餘大部分公務人員。
《公務員事務規例》是行政長官制定或授權制定的行政規例。這套規例詳列了公務員事務局局長以及各部門或職系首長執行對公務員隊伍的日常管理工作的權力、公務人員的聘用條款和服務條件,以及在紀律和工作表現方面應該符合的標準,是管職雙方在公務員的日常管理上主要的參考依據。公務員事務局會發出各種通告及通函,以對各條規例作出補充和闡釋。公務員事務局局長獲得授權,可以修訂、補充、施行、解釋和批准豁免遵行《公務員事務規例》。
公務員按工作職責分為18個不同職系,互不隸屬。[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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