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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表列出中華人民共和國當前的主要羈押場所,包括監獄(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監獄醫院等)、強制隔離戒毒所、安康醫院等機構。本列表未包含看守所、拘留所、勞改農場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場地等設施。
中國內地政府部門的公開命名方式一般為:直屬省、自治區、直轄市監獄管理局、戒毒管理局等者,其名稱均帶有該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直屬地區、地級市、自治州、盟等的司法局等者,其名稱均不帶省、自治區、直轄市名稱。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關聯設施情況,可見本文。
監獄是根據1994年12月29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等法律法規而建立的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該法第二條規定,「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依照刑法和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被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無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監獄內執行刑罰。」部分監獄設監獄醫院。有的已經改制為監獄,一般稱新康監獄。根據司法部部長吳愛英2012年4月25日在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六次會議上所作的《國務院關於監獄法實施和監獄工作情況的報告》顯示,全國共有監獄681所,監獄人民警察30萬人,在押犯164萬人。
未成年犯管教所是根據1994年12月29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1999年12月18日公布施行的《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建立的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未成年犯管教所管理規定》第二條規定,「未成年犯管教所是監獄的一種類型,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由人民法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未滿十八周歲的罪犯應當在未成年犯管教所執行刑罰、接受教育改造。」
強制隔離戒毒所是根據2008年6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等法律法規而建立的強制隔離戒毒場所
安康醫院是根據1988年1月2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印發的《全國公安機關第一次精神病管治工作會議紀要》(公發〔1988〕5號)及2004年9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國辦發〔2004〕71號)轉發的衛生部、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司法部、財政部、中國殘聯《關於進一步加強精神衛生工作指導意見的通知》等文件建立的精神病人強制醫療及監管場所。安康醫院名稱前一般帶有所屬公安廳、局名稱,但也有例外。
戒毒康復中心等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禁毒法》第四十九條由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辦的戒毒康復場所或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由於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開辦的戒毒康復中心大量設於勞動教養管理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等機構中,或採用一個機構多塊牌子等形式,且其中有的還負擔著強制隔離戒毒任務,故也一併收入本表。但須注意其主要承擔的仍是戒毒康復工作,不屬於強制隔離戒毒。社會力量依法開辦的公益性戒毒康復場所則不列入。
北京市設有9個押犯單位(包括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1個市監獄管理局分局,7個監獄)。[1]
北京市教育矯治局
北京市設有3個強制隔離戒毒所,3個教育矯治所。
天津市設有12個押犯單位(包括11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2]
天津市設有5個強制隔離戒毒所,3個教育矯治所。
河北省監獄管理局
河北省設有29個押犯單位(包括28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
冀東分局
河北省戒毒管理局
河北省設有14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4個,地級市屬10個),1個戒毒康復中心。
山西省監獄管理局
山西省設有21個押犯單位(包括20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4]
山西省戒毒管理局/山西省戒毒管理局
山西省設有13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8所,地級市屬5所)。[5]
內蒙古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內蒙古自治區戒毒管理局/內蒙古自治區戒毒管理局
黑龍江省監獄管理局
黑龍江省設有19個押犯單位(包括18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1個監獄中心醫院)。
黑龍江省戒毒管理局/黑龍江省戒毒管理局
吉林省監獄管理局
吉林省設有20個押犯單位(包括1個省監獄管理局分局,17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1個監獄中心醫院)(省屬14個,地級市屬6個)。[6]
吉林省戒毒管理局/吉林省戒毒管理局
吉林省設有13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3個,地級市及自治州屬10個)。
遼寧省監獄管理局
遼寧省戒毒管理局/遼寧省戒毒管理局
山東省監獄管理局
山東省戒毒管理局/山東省戒毒管理局
河南省監獄管理局
河南省設有35個押犯單位(包括33個監獄,2個未成年犯管教所)(省屬25個,市屬10個)[9]
河南省戒毒管理局/河南省戒毒管理局
河南省設有20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5個,市屬15個)
安徽省監獄管理局
安徽省設有19所押犯單位(含2個省監獄管理局分局,16所監獄,1所未成年犯管教所)(省屬押犯單位16個,地級市屬監獄3 所)[10]
安徽省戒毒管理局/安徽省戒毒管理局
安徽省設有8個強制隔離戒毒所(含1個戒毒康復中心)(省屬6所,地級市屬2所)[11]
江蘇省設有26所監獄(含未成年犯管教所)及1所省監獄管理局下屬戒毒所。[12]
江蘇省戒毒管理局/江蘇省戒毒管理局
江蘇省設有7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5所,地級市屬2所),每所均加掛強制隔離戒毒所牌子[13]
上海市監獄管理局
上海市設有12所監獄(含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及1所監獄總醫院[14]
上海市戒毒管理局/上海市戒毒管理局
上海市設有8個強制隔離戒毒所,每所均加掛強制隔離戒毒所牌子。
浙江省監獄管理局
浙江省設有21所監獄(含未成年犯管教所)(省屬15所,地級市屬6所),以及1所監獄中心醫院。[15]
浙江省戒毒管理局/浙江省戒毒管理局
浙江省設有12個強制隔離戒毒所,6個強制隔離戒毒所(其中5所附設於強制隔離戒毒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4所,地級市屬8所;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4所,地級市屬2所)。[16]
福建省監獄管理局
福建省設有18所監獄(含1所未成年犯管教所),以及1所監獄中心醫院。
福建省戒毒管理局/福建省戒毒管理局
福建省設有9個強制隔離戒毒所。
江西省監獄管理局
江西省戒毒管理局/江西省戒毒管理局
江西省設有7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4所,地級市屬3所)。[18]
湖北省監獄管理局
湖北省設有32個押犯單位(包括31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其中湖北省沙洋監獄管理局下轄12個監獄。)
湖北省戒毒管理局/湖北省戒毒管理局
湖南省設有27個押犯單位(包括26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省屬19個,地級市及自治州屬8個)[19]
湖南省戒毒管理局/湖南省戒毒管理局
湖南省設有19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5個,市及自治州屬14個)。另設有1個戒毒康復所,屬自願戒毒所。
廣東省監獄管理局
廣東省設有30個押犯單位(包括28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1個監獄中心醫院)(省屬22個,地級市屬4個)。[21]
廣東省戒毒管理局/廣東省戒毒管理局
廣東省設有32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7個,地級市屬25個)。另外設有1個省戒毒康復管理所;廣州市另外設有1個法制教育管理所。[22]
廣西壯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設有19個押犯單位(包括18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
廣西壯族自治區戒毒管理局/廣西壯族自治區戒毒管理局
廣西壯族自治區設有8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7個,地級市屬1個)[23]
陝西省監獄管理局
陝西省設有21個押犯單位
陝西省戒毒管理局/陝西省戒毒管理局
陝西省設有11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9個,地級市屬2個)。
甘肅省設有16個押犯單位(包括15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
甘肅省戒毒管理局/甘肅省戒毒管理局
甘肅省設有5個強制隔離戒毒所(省屬4個,地級市屬1個)。
寧夏回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戒毒管理局/寧夏回族自治區戒毒管理局
寧夏回族自治區設有3個強制隔離戒毒所,均加掛強制隔離戒毒所牌子。
青海省監獄管理局
青海省設有9個押犯單位(包括9個監獄,1個監獄中心醫院)
青海省戒毒管理局/青海省戒毒管理局
青海省設有3個強制隔離戒毒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有23個押犯單位(包括20個監獄,3個未成年犯管教所)[24]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戒毒管理局/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戒毒管理局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設有12個強制隔離戒毒所。[25]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有?個押犯單位(兵團直屬?個監獄,農一師8個監獄,農二師4個監獄,農三師5個監獄,農六師3個監獄,農七師2個監獄,農八師4個監獄)。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戒毒管理局
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設有3個強制隔離戒毒所。均加掛強制隔離戒毒所牌子。
西藏自治區監獄管理局
西藏自治區戒毒管理局/西藏自治區戒毒管理局
西藏自治區設有4個強制隔離戒毒所。
重慶市監獄管理局
重慶市設有16個押犯單位(15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
重慶市戒毒管理局/重慶市戒毒管理局
重慶市設有7個強制隔離戒毒所,1個新勞動教養人員轉運站。另外設有1個戒毒康復中心。
四川省監獄管理局
四川省設有35個押犯單位(包括34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省屬34個,地級市屬1個)
四川省戒毒管理局/四川省戒毒管理局
四川省設有8個強制隔離戒毒所。
貴州省監獄管理局
貴州省預計將設有27個押犯單位(包括25個監獄,1個未成年犯管教所,1個司法警察醫院)
貴州省戒毒管理局/貴州省戒毒管理局
貴州省設有10個強制隔離戒毒所,均加掛強制隔離戒毒所牌子。
雲南省監獄管理局
雲南省戒毒管理局/雲南省戒毒管理局
海南省監獄管理局
海南省戒毒管理局/海南省戒毒管理局
香港懲教署負責管理23間懲教院所,包括各監獄、懲教所、教導所、勞教中心、戒毒所、更生中心、越南非法入境者羈留中心和精神病治療中心。懲教署亦為釋囚提供中途宿舍宿舍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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