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滅時效民法制度 / 維基百科,自由的 encyclopedia 消滅時效(日語:消滅時効[註 1][註 2])是民法的制度,中國大陸稱訴訟時效,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此條目論述以台灣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9年4月5日)
消滅時效(日語:消滅時効[註 1][註 2])是民法的制度,中國大陸稱訴訟時效,指的是請求權因一定期間不行使而消滅或效力減損的時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時效期間裡面,可以分為「取得時效」與「消滅時效」二種。與消滅時效不同,取得時效係指非所有權人占有他人之物繼續行使權利達一定期間而取得權利之制度。 此條目論述以台灣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觀點。 (2019年4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