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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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關係法

臺灣關係法》(英語:Taiwan Relations Act縮寫TRA),是一部現行的美國國內法。1979年美國國會制定此法並由美國總統簽署生效,臺灣關係法是代表深化美國台灣的夥伴關係的重要法案[1]。美國與外國、外國政府或是類似實體所進行或實施的各項方案或交往關係,同樣適用於臺灣人民,臺灣關係法是美國對台灣外交政策的基石之一[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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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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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96屆美國國會
本法乃為協助維持西太平洋之和平、安全與穩定,並授權美國人民與台灣人民繼續保持商業、文化和其他關係,以促進美國外交政策,並為其他目的。
引稱美國聯邦公法第96–8號(公法)
93 Stat. 14(法律總匯
訂立機關眾議院
簽署人吉米·卡特
簽署日期1979年4月10日
生效日期1979年1月1日
法典化
修訂條文美國法典第22卷:外國事務與交流英語Title 2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
新增章節美國法典第22編英語Title 22 of the United States Code第48章 § 3301 et seq.
立法歷史
法案名稱《美國與臺灣關係法》(H.R. 2479
提交者克萊門特·約翰·扎布洛基D-WI
提交日期1979年2月28日
相關委員會外交委員會
簡要
  • 眾議院通過:1979年3月13日(345–55)
  • 參議院通過:1979年3月14日(90–6)
  • 協商委員會報告:1979年3月24日
    • 眾議院同意通過:1979年3月28日(339–50)
    • 參議院同意通過:1979年3月29日(85–4)
立法歷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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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關係法」的各地常用名稱
中國大陸與台灣關係法
臺灣臺灣關係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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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從1978年開始,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奉行「一條線」戰略,為了與美國、加拿大西歐聯合對抗蘇聯,從而在1979年和美國建立外交關係。美國亦廢除了中美共同防禦條約,並且撤出所有的駐台美軍美軍協防台灣司令部(USTDC)也在1979年4月25日關閉。

台灣中華民國政府動員了其在美國的遊說團遊說國會,以迅速確保美國對台灣的安全保證,並在台灣多方面呼籲國會議員中的反共情緒、二戰期間共同戰鬥的歷史、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侵犯人權宗教自由的行為等。[3][4]

美國參議員貝利·高華德和國會的其他成員質疑卡特政府單方面廢除中美共同防禦條約的權力,因為這項條約是由參議院批准的一項條約。在戈德華特訴卡特案英語Goldwater v. Carter中,控方認為需要由參議院的批准才能終止此類條約,卡特總統的行為超出了他的權限。[5]惟此案經最高法院認定屬政治範疇且參議院並未正式提出異議而不予受理。

該法案在美國中華民國斷交後,由美國國會兩院通過,1979年由吉米·卡特總統簽署。國會未採納國務院原先提出的「綜合法案」草案版本,而是自行研擬「臺灣關係法」全文,並自1979年以來持續有效。卡特政府簽署了《臺灣關係法》,以維護商業、文化,以及通過非官方關係建立起來的其他關係,根據哥倫比亞特區法律成立一個非營利法人——即美國在台協會(AIT)——作為官方政府代表,負責台美非正式的外交關係。[6]該法自1979年1月1日起生效。

概要

台灣的定義

法案以「台灣當局」一詞稱呼統治台灣的治理當局(目前為中華民國)以及任何接替的治理當局。「台灣」一詞的定義為台灣主島澎湖群島,不包括金門馬祖等外島[a]

事實上的外交關係

本法案通過授權建立一個實質大使館來管理美國和台灣的「事實上的外交關係」,並指出,除非另行終止,否則中華民國與美國在1979年之前達成的任何國際條約與協定仍然有效。唯一被終止的條約是《中美共同防禦條約》。

本法案規定,「缺乏外交關係或承認將不影響美國法律對臺灣的適用,美國法律將繼續對臺灣適用,就像1979年1月1日之前,美國法律對臺灣適用的情形一樣」 [7]

軍事規定

「美國將向台灣提供必要數量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以使台灣能夠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有關美國將向台灣提供的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的決定將由總統和國會決定。

本法案進一步規定,任何企圖以非和平方式(包括杯葛禁運)解決台灣未來的作為,均會威脅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美國將嚴重關切。

法案還要求美國有一個政策「向台灣提供防禦性質的武器」,並「維持能力,以抵抗任何訴諸武力、或使用其他方式高壓手段,而危及臺灣人民安全及社會經濟制度的行動」。儘管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要求美國政府遵循不具有國內法約束力的美中三公報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一中原則,但歷屆美國政府仍根據本法案與六項保證向台灣出售武器。

2001年4月,時任美國總統小布希宣布美國協防台灣。次年,他表示「我尊重這一法律(《臺灣關係法》)。它規定如果台灣遭到進攻,我們將幫助它自衛。」將本法視為美國協防台灣的法源[8]:34

反應和重申

中華人民共和國宣稱與第三世界國家,而不是與美國或蘇聯結盟,參與核不擴散等各種運動,便於其批判其他超級大國[3]在1982年8月17日的公報中,美國同意減少對台軍售。但作為1982年向中華民國提出的「六項保證」的一部分,它也稱不會正式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並制定解釋公報內容的軍售部分會視台海關係為前提進行調整的備忘錄。

在1990年代後期,美國國會通過了一項不具約束力的決議,指出台灣與美國之間的關係將由《臺灣關係法》受到尊重。這項決議由比爾·柯林頓總統簽署,意味著美國政府重視《臺灣關係法》的程度高於中美三公報。[9][10]美國國會一再重申《臺灣關係法》的重要性。[11]美國國會研究服務處在2007年7月的一份報告證實,美國的政策並未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台灣的主權。[12]中華人民共和國方面將《臺灣關係法》視為「美國無理干涉中國內政」。[13]當美國繼續向台灣提供武器,中華人民共和國持續抗議。[14]

2016年5月19日,在蔡英文就任第14任中華民國總統前夕,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委員、參議院情報專責委員會委員馬可·盧比奧和參議院外交關係委員會前主席、參議院台灣連線共同主席羅伯特·梅南德茲共同提出決議,重申《臺灣關係法》和「六項保證」是美台關係的基石。[15][16][17]

美國共和黨在2016年的全國代表大會上提出:「我們的關係將繼續基於《臺灣關係法》的規定,我們確認雷根總統在1982年給予台灣的六項保證。我們反對任何一方採取任何單方面行動改變台灣海峽的現狀:關於台灣未來的所有問題必須通過對話和平解決,並得到台灣人民的同意;如果中國違反這些原則,美國將依照《臺灣關係法》,幫助台灣自衛……作為美國的忠實朋友,台灣值得我們的大力支持,包括自由貿易協定地位,及時出售包括製造柴油潛艇技術在內的防禦性武器……」

2021年11月17日,美國總統國家安全事務副助理紐伯格(Anne Neuberger) 表示,根據《臺灣關係法》,美政府將會為台灣防衛提供支援。中國外交部發言人趙立堅表示,《臺灣關係法》違反一個中國原則和中美三個聯合公報,是非法無效的。[18]

2023年2月22日,俄羅斯官媒Radio Sputnik駐美國華府廣播節目媒體人Garland Nixon稱「拜登在白宮提及毀滅台灣計畫」,對此美國在台協會AIT發言人指出「40多年來,美國的『一中政策』一直以《臺灣關係法》、《三個聯合公報》和『六項保證』為指導。」,並表示「拜登總統曾在擔任參議院議員時投票支持《臺灣關係法》,並繼續堅定地遵守其中的原則,包括美國將繼續協助台灣保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美國將把任何以非和平方式決定台灣未來的力量,視為對西太平洋和平與安全的威脅,並施以高度關切」,也表示「美國將維持足夠能力,杯葛任何可能危及台灣人民安全、社會、經濟制度的力量,或其他形式的脅迫。」,也強調「 美國對台灣的承諾堅如磐石,並有助於維護台海兩岸與區域的和平與穩定。美國將繼續支持和平解決兩岸問題,這符合台灣人民的意願和最大利益。」[19]

其他國家的《臺灣關係法》

  •  日本:有國會議員組織和民間力量在多年來支持推動制訂日本版《臺灣關係法》。2021年日本執政黨自民黨的外交部會「台灣專案小組」,有議員主張仿效美國制定日本版法案。[20][21]
  •  歐盟:有台灣學者建議遊說催生歐盟版本《臺灣關係法》。[22]
  •  俄羅斯:《俄台關係法》:1992年經國家杜馬通過、總統葉爾欽簽署。其內容是支持中國的一中原則,俄羅斯聯邦不支持同台灣有官方的、政府間的關係。雙方互設非官方代表處,旨在保障台、俄兩方人民的權益,以及加強在經濟、科技、文化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各項領域的交流合作。

參見

註釋

參考文獻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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