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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和美利堅合眾國關於建立外交關係的聯合公報》(英語:Joint Communiqué on the Establishment of Diplomatic Relations),簡稱中美建交公報,於1978年12月16日發表[1][2],宣佈美國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之間自1979年1月1日起建立正式的外交關係,同時雙方還決定1979年3月1日起互派大使並建立大使館[3]。此外,該聯合公報還重申了1971年雙方簽署的《上海公報》中的各項原則。
該公報發表當天,美國總統吉米·卡特宣布終止美國與中華民國之間的外交關係。卡特還宣布撤離所有駐台美軍,並宣佈《中美共同防禦條約》失效。美國國會很快通過《臺灣關係法》,並由吉米·卡特簽署後生效[4] ,美國與中華民國將維持非官方的經貿和文化關係,美國繼續對台軍售,並且在台灣設立美國在台協會,以取代先前的美國駐中華民國大使館。
美國在該聯合公報中首次承認(recognize)「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但「美國人民將同台灣人民保持文化、商務和其他非官方關係」。兩個國家也重申了反對任何國家在亞洲建立霸權的共識,暗示著兩國對蘇聯的共同立場。[5]
中美在建交公報中重申了上海公報中雙方一致同意的各項原則,即:各國不論社會制度如何,都應根據尊重各國主權和領土完整、不侵犯別國、不干涉別國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原則來處理國與國之間的關係。國際爭端應在此基礎上予以解決,而不訴諸武力和武力威脅。
中美在建交公報中再次強調:雙方都希望減少國際軍事衝突的危險。任何一方都不應該在亞洲-太平洋地區以及世界上任何地區謀求霸權,每一方都反對任何國家或國家集團建立這種霸權的努力。任何一方都不準備代表任何第三方進行談判,也不準備同對方達成針對其他國家的協定或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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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美國對台灣問題的立場,《中美建交公報》中的表述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章文晉在公報發表前夜的最後校對階段發現「acknowledges」與「recognizes」含義的微妙區別後,認為將兩詞同樣譯為「承認」更符合中方立場,敲定「就這樣吧,不改了」[6]。美國外交官費浩偉於1999年在接受訪問時指出,參與談判的美國駐北京聯絡處副主任芮效儉「完全了解中方譯成「承認」的含義,理應提出異議,但他認為芮效儉急於中美關係正常化,因此保持沈默」[7]。因而,《公報》英、中兩文字在美方談判人員「沉默」[7]及中方談判人員敲定「就這樣吧,不改了」[6]的情況下,由中華人民共和國與美國雙方政府共同簽署、發表[8][6]。
事後,美國卡特政府副國務卿沃倫·克里斯多福[9]、川普政府國務卿雷克斯·蒂勒森[10]等表示只有公報英文字才對美國政府有約束力。美國國會研究處於2007年及2013年認為美國在美中「三個聯合公報」中「沒有明確說明台灣的主權地位」[11]。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則認為公報中文版也對美國有約束力,認為美國政府違反《公報》規定[12]。
美國國會調查報告中,美國外交官等認為acknowledge表示「認識」(ren shi)。[13]
1979年2月22日,卡特總統的副國務卿沃倫·克里斯多福在參議院的聽證會上說,美國認知了(acknowledge)中國認為「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立場,但美國自己並沒有同意(agree)這一立場[9][14][15]。
1991年出版的《中華雜誌》稱,美國在台協會主席白樂崎說,「在中美公報中美國只有用了acknowledge(認知),而沒有使用recognize(承認)」[16]
1999年3月11日,美國國務院最後一任中華民國科科長費浩偉在接受卡爾·愛德華·迪勒里的訪問中談到,當時美國駐北京聯絡處副主任芮效儉完全了解中方譯成「承認」的含義,理應提出異議,但他認為芮效儉急於中美關係正常化,因此保持沈默。隨著時間的流逝,甚至包括現在在內的各政府部門的發言人也誤解了「認知」(acknowledge)一詞。柯林頓政府不時表示,美國「接受」(accepted)了中國關於台灣是中國一部分的觀點。實際上,正式而言,美國從未「接受」中國的觀點。我們只是「認知」它。[7]
2007年7月9日,美國國會研究處在研究「一個中國政策」報告書中闡述美國的立場,並總結了五點:
這些內容在2013年美國國會研究處的研究報告中保持不變。[11]
2014年10月10日,國會研究處亞洲安全事務專員Shirley A. Kan在發表的報告中稱,在簽署《聯合公報》前,美國政府發現中文版中「acknowledge」的翻譯從上海公報「認識」變更為「承認」,1979年2月,參議員雅各布·賈維茨在關於《臺灣關係法》的辯論中指出了這一點,並說「我們對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在一個中國的立場)的兩種不同稱謂都不採用是非常重要的。」美國副國務卿沃倫·克里斯多福回應說,「我們認為具有約束力的文字是英文文字。我們認為「acknowledge」一詞對美國來說是決定性的。[13]」翻譯稿在1983年美國政府出版的參議院記錄中也出現了影印頁[5]。
2017年1月11日,副國務卿沃倫·克里斯多福的觀點被當選總統唐納·川普提名的國務卿雷克斯·蒂勒森在參議院聽證會參照。[10]
2017年6月15日,美國國務卿雷克斯·提勒森表示,美國的「一中政策」與中共的「一中原則」有不同解釋,美方亦信守台灣關係法履行所有對台承諾[17]。
2018年11月16日,哈佛大學費正清中心台灣研究小組召集人戈迪溫(Steven M. Goldstein)在就臺灣關係法的歷史背景及意涵發表演講時稱,他在美中之間的三個公報之中,美國僅「認知」(acknowledge)中國認為只有一個中國且台灣是中國的一部份的立場。戈迪溫強調,美國僅是「認知」,但非「承認」,認知並不表示「承認與接受」,但中國將美國所用的「認知」一詞,中譯為「承認」,並以此混淆視聽。[18]
公報發布前夜,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副部長章文晉在公報發布前的最後檢查校對中,曾對「acknowledge」與「recognize」翻譯的微妙差別提出了質疑,並與外交部進階翻譯施燕華進行了探討。外交部進階翻譯施燕華回憶道,「我們就看字典,一個一個地看,結果美國的字典Webster裡面,它這個「acknowledge」的第一個定義就是「承認」,就跟「recognize」是一樣的。當然因為它是兩個字,程度上是有不同的,是稍微輕一點的,所以翻譯成「承認」也不是錯的,我翻譯了之後給他看,他看了看,想了想,說就這樣吧,不改了[6]。」章文晉事後也回憶道,「但在建交公報中用『承認』更符合中國的立場,於是章文晉最後親自敲定譯為『承認』」[19]。」[20][21]。
2002年,北師大的黃安年在《學術界》發表文章反駁四川大學羅志田《學者立言宜謹慎——也說中美外交中的「承認」與「認識到」》的觀點,認為在聯合公報沒有規定標準文字的情況下,中文字和英文字都是經兩國政府簽字換文而共同認可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外交檔案。根據國際慣例,不能將中文字當作英文字的譯文進而加以聯想[8]。
2017年1月14日,中國外交部發言人陸慷說,「世界上只有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領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代表中國的唯一合法政府。這是國際社會公認的事實,任何人都無法改變。」[22]
2020年5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外交部就美方涉台舉動發表聲明:「《中美建交公報》明確規定:美國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是中國唯一合法政府。」[12]
1985年,中華民國外交官酆邰在其撰寫的《臺灣法律地位問題的研究》中表示:「中美建交公報中,美國政府僅表示『認知』『中國』的立場,『中國』只有一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中共將英文『認知』譯爲『承認』)。」[23]
1990年出版的《中共對台政策之硏究》中,陳慶(King C. Chen)認為,「儘管中共將「認知」(acknowledge)譯為「承認」,這是中共故意曲解並錯譯,美國的態度,十餘年如一日,從未更改。這個對「主權」看法不同的問題,關係重大。」[24]
1993年出版,中華民國外交官施克敏在其撰寫的《從華府看臺北》中認為,「中共方面把(acknowledge)自譯為「承認」,那要不是英文程度有問題,就是蓄意曲解,以從中取利。」[25]
1995年,香港社會科學服務中心於出版的《中國社會科學季刊》認為,美國都用「認知」只有一個中國、臺灣是中國的一部分。但在中文翻譯中,《建交公報》中的「認知」被譯為「承認」。[26]
1995年出版的《中國時報周刊》認為,「建交公報」裡中共把「認知」(acknowledge)一個中國,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譯作「承認」。[27]
2001年,國立政治大學國際關係硏究中心於出版的《中國大陸硏究》認為,「一九七八年和美國的建交公報,中共將「認知」翻譯成「承認」。」[28][29]
2002年,中華民國副總統呂秀蓮於《總統府公報》中表示,「中共將美國「承認」中共政權與「認知」(acknowledge)只有一個中國都中譯成『承認』二字,這是相當狡詰(tricky)的事。」[30]
2019年2月28日新新聞報第1669期的封面故事稱:「它涉及中美三個聯合公報、《台灣關係法》(Taiwan Relation Act)與六項保證所構成美國對兩岸關係的「戰略性模糊」(strategic ambiguity),包括美國只是「認知」(acknowledge)而非「承認」(recognize)中國自稱「台灣是其一部分」的「一個中國政策」立場」[31]
還有一些未聲稱是否了解該翻譯爭議,但於文獻中使用了「認知」的來源[32][33][34][35][36][37][38]。
根據《韋伯字典》,acknowledge的語源來自ac-(in acknow "to confess knowledge of,")+ knowledge,意為「表示知道」。用於法律上,意義包括"to make known to a sender or giver the receipt of (what has been sent or given) or the fact of (one's having received what has been sent or given)",如 "acknowledge receipt of a letter"。[39]例如在網際網路協定中廣泛使用的傳輸控制協定(Transmission Control Protocol,TCP),接收端就用確認訊息(acknowledgement)來通知傳送端己經成功收到的位元組流的序號,以此確保傳輸位元組流的可靠性。[40]而NORM多播網路傳輸協定則用否定應答(negative acknowledgement)來通知傳送端接收有問題,需要重送。[41]
在劍橋詞典[42][43]、科林斯進階英語詞典[44][45]、麥克米倫詞典[46][47]、朗文當代英語詞典中[48][49]、韋伯斯特學習詞典[50][51]中,acknowledge和recognize多共享一個解釋:接受(accept)、承認(admit)、發現(aware)或不否認(do not deny)某人或某物的真實性或存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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