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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監察院首長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監察院院長,是中華民國監察院之最高監察機關首長,依據《中華民國憲法》規定,對中華民國各機關行使審計權、糾正權、彈劾權及糾舉權。監察院院長任期為六年,憲法第七次修改為總統提名,經立法院投票同意後任命之,現任院長為陳菊。
在1928年至1947年間的訓政時期,監察院院長的任免乃是由中國國民黨中常會或中央監察委員會決定,而監察委員是由院長親自遴選,時任院長于右任先生則盡忠職守,經常親審彈劾案是否合情合理,不合理者就予以指正。[1]1947年行憲後,《中華民國憲法》規定改由間接選舉選出的監察委員互選院長。之後,《監察法》明令禁止監察院院長干預或指使監察委員提出的彈劾案,因此其職權已大為削弱。[2]1992年,第二屆國民大會通過《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院長改由總統提名。[1]2020年,成立監察院國家人權委員會,並規定其主任委員由監察院院長兼任。[3]
任次 | 肖像 | 姓名 | 任職期間 | 政黨 | 備註 | ||
---|---|---|---|---|---|---|---|
到任時間 | 卸任時間 | ||||||
1 | 于右任 | 1948年6月9日 | 1964年11月10日 | 中國國民黨 | 任內病逝,任期共34年,為最長任期的院長 | ||
- | 李嗣璁 (1898–1972) |
1964年11月10日 | 1965年8月17日 | 副院長代理 | |||
2 | 1965年8月17日 | 1972年5月15日 | 真除為院長,後於任內病逝 | ||||
- | 張維翰 (1886–1979) |
1972年5月15日 | 1973年3月19日 | 副院長代理 | |||
3 | 余俊賢 (1901–1994) |
1973年3月19日 | 1987年3月12日 | 任期次長的監察院院長,迄今最後一位連任的院長 | |||
4 | 黃尊秋 (1923–2000) |
1987年3月12日 | 1993年2月1日 | ||||
5 | 陳履安 (1937–) |
1993年2月1日 | 1995年9月23日 | 因參選總統而辭職 | |||
- | 鄭水枝 (1926–2020) |
1995年9月23日 | 1996年9月1日 | 副院長代理 | |||
6 | 王作榮 (1919–2013) |
1996年9月1日 | 1999年2月1日 | 繼任,完成陳履安遺留任期 | |||
7 | 錢復 (1935–) |
1999年2月1日 | 2005年1月31日 | ||||
2005年2月至2008年7月間,因第六屆立法院拒絕審議時任總統陳水扁提出的監察委員人事案,副院長職務懸缺。 | |||||||
8 | 王建煊 (1938–) |
2008年8月1日 | 2014年7月31日 | 新黨 | |||
9 | 張博雅 (1942–) |
2014年8月1日 | 2020年7月31日 | 無黨團結聯盟 | 憲政史上首位女性五院院長 | ||
10 | 陳菊 (1950–) |
2020年8月1日 | 現任 | 無黨籍[註 1] | 原為 民主進步黨籍,在任內期間註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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