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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位在任的時限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任期制,是對於政府官員、公職人員、公司職位等,所訂出擔任時間的規範,是一種限制,同時也是制度運行的一種保障。
訂出其行使職權的時限,時限到期職權即刻喪失,以防止官員長期尸位素餐,獨佔公權力,亦可以防止政治領袖長期掌握權力變成獨裁者。
高階政府官員就是任期制最典型的例子。包括大部分的共和制國家元首、政府首腦、議會以及內閣成員等皆實行任期制。現代國家中,也有一些國家對政府首腦沒有設定任期制,如德國聯邦總理、日本內閣總理大臣等。部分國家元首的任期設有連任限制,例如1951年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通過後,美國總統被規定只能擔任兩屆;部分國家元首則無連任限制,例如2018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通過後,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沒有連任次數限制。
官員在任期間,若無失職或特殊情況,可順利行使職權直到任期結束。任期制的官員通常會比非任期制擁有較多「獨立性」及「不受干擾性」。此外,亦可確保政策推行穩定,同時亦限制了政府的首長不能隨意任免官員。
任期制可以限制官員或議員不經過選舉無限連任,阻止獨裁者或者庸官長期把持政治權力。
若官員任內表現不佳,受到公眾質疑,但因有固定任期,只要官員無牽涉嚴重違法,仍可以完成任期。
在台灣,現時實行半總統制,在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下,原憲法規定的任期已不再適用。
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規定,中華民國總統、中華民國副總統之任期為四年,連選得連任一次,不適用原憲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規定,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行政院院長並無任期限制,總統在其四年任期內,有任命院長的權力。行政院院長任期雖無限制,但不會超越總統的任期。行政院下轄之「公平會」、「通傳會」、「中選會」等。即使面臨新政府交替,在任期制的保障下,依然可以行使職權直到任期。上述部會在行使職權時,也擁有「自主獨立性」,政府不得干預其運作及決策。
憲法增修條文第四條規定,立法院立法委員自第七屆(2008年)起一百一十三人,任期四年,連選得連任,於每屆任滿前三個月內,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及第六十五條之限制。
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規定,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司法院院長、一人為司法院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自中華民國九十二年(2003年)起實施,不適用憲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除法官轉任者外,不適用憲法第八十一條及有關法官終身職待遇之規定。司法院大法官任期八年,不分屆次,個別計算,並不得連任。但並為院長、副院長之大法官,不受任期之保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2003年)總統提名之大法官,其中八位大法官,含院長、副院長,任期四年,其餘大法官任期為八年,不適用前項任期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六條規定,考試院設立考試院院長、考試院副院長各一人,考試委員若干人,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不適用憲法第八十四條之規定。
憲法增修條文第七條規定,監察院設監察委員二十九人,並以其中一人為監察院院長、一人為監察院副院長,任期六年,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憲法第九十一條至第九十三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根據日本國憲法,在日本國會方面,憲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眾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四年。但在眾議院解散時,其任期在期滿前告終。憲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參議院議員的任期為六年,每隔三年改選議員之半數。憲法並無規定行政權的最高機關內閣的任期限制。
司法機關方面,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最高法院法官之任命,在其任命後第一次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時交付國民審查,自此經過十年之後第一次舉行眾議院議員總選舉時再次交付審查,以後准此。最高法院法官到達法律規定年齡時退職。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下級法院法官,由內閣按最高法院提出的名單任命之。此種法官的任期為十年,可連任。但到達法律規定的年齡時退職。
根據大韓民國憲法,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大韓民國國會議員者,其任期為四年。
憲法第七十條規定,大韓民國總統任期為五年,不得連任之。
司法機關方面,憲法第一百零五條規定,大法院院長任期為六年,不能連任。大法官的任期為六年,得依據法律之規定連任。不為大法院院長及大法官身份的法官者,其任期為十年,得依據法律之規定連任。憲法裁判所的裁判官任期為六年,得依據法律之規定連任。
根據美國憲法,在美國國會(立法)的章節,美國憲法第一條,第二項(美國眾議院)規定,眾議院以各州人民每二年選舉一次之議員組織之,各州選舉人應具該州眾議院議員選舉人所需之資格。美國憲法第十四修正案,第二項(眾議員之比例分配)規定,各州之眾議員人數,應按其人口分配之,除不納稅之印第安人外,此項人口數目包括每州人口之總數。憲法第三項(美國參議院)規定,美國參議院由每州州議會選舉參議員二人組織之,參議員任期六年,每一參議員有一表決權。美國憲法第十七修正案規定,美國參議院以每州人民選舉二位參議員組織之。參議員各有一表決權,其任期為六年,各州選舉人應具州眾院議員選舉人所需之資格。
美國憲法第二條,第一項(總統)規定,行政權屬於美國總統。總統之任期為四年,副總統之任期亦同。總統與副總統,應依照左列程序選舉之。美國憲法第二十二修正案(總統任期。1951年2月27日生效)第一項(兩任限制)規定,任何人被選為總統者,不得超過兩任(八年)。任何人繼任為總統或代行總統之職權者,其期間如超過一任中兩年以上,任滿後僅能獲選連任一次。[1]
作為G7組成的極其重要的資本主義國家以及歐盟經濟的最重要成員之一,其實際最高領導人德國總理並無任期制限制。德國基本法也沒有明文規定。德國基本法第三章第三十八條規定:議員為全體人民之代表,不受命令與訓令之拘束,只服從其良心。迄今為止,德國前總理赫爾穆特·科爾與安格拉·默克爾皆曾連任四屆[2] [3]。
現行法國憲法規定總統任期為五年,可以連任一次。
除了德國,同為G7的另一個資本主義強國義大利,其總理(部長會議主席)身為政府首腦,也沒有明確任期。該國憲法政府一章,內閣第一節,第九十二至第九十六條,詳細規定了義大利總理和內閣的組成,宣誓,罷免以及如何控告等流程,以及具體描述。卻沒有規定任期。[4]
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第二十一條,「黨的中央委員會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如提前或延期舉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齡」。因此,包括中央委員會總書記、中央政治局、中央書記處、中央軍事委員會等中央領導機構的組成人員任期都是五年,不過在《黨章》內沒有明文的連任限制。中共中央辦公廳在2006年發布《黨政領導幹部職務任期暫行規定》,其中「第六條 黨政領導幹部在同一職位上連續任職達到兩個任期,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同一職務。」第七條 黨政領導幹部擔任同一層次領導職務累計達到15年的,不再推薦、提名或者任命擔任第二條所列範圍內的同一層次領導職務。根據幹部個人情況和工作需要對其工作予以適當安排。」等規定有作出任期限制。[5]
根據1982年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八二憲法),在有關最高機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章節,憲法第六十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憲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它行使職權到下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選出新的常務委員會為止。委員長﹑副委員長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十年)。憲法第七十九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中華人民共和國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五年)。憲法第八十七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五年)。總理﹑副總理﹑國務委員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十年)。憲法第九十三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五年,沒有連任限制)。憲法第九十八條規定:「省、直轄市、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1993年修改為:「省、直轄市、縣、市、市轄區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五年。鄉、民族鄉、鎮的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三年。」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十年)。憲法第一百三十條(舊)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五年)﹐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十年)。
2018年2月25日,新華社報道中共中央提議憲法修正案,刪除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和副主席「連任不得超過兩屆」的說法[6][7],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現任領導人習近平的中共中央總書記和中共中央軍委主席兩個掌握實權的黨內職務本身沒有任期限制,如果刪除國家主席連任限制,意味他可以成為終身領導人,終結自鄧小平時代以來落實的任期限制[8][9]。草案公布後面對外界廣泛爭議,中國官方作出「權威解讀」,解釋這一修改不意味著恢復被廢除的職務終身制[10]。黨的總書記、黨的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中央軍委主席、國家主席的任職規定保持一致,「三位一體」的制度安排,有利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有利於完善黨和國家領導制度,有利于堅持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同時,修憲反映了「中共領導中國」是歷史選擇出來的事實,這次修憲也被很多人堅持,[10]「這是黨中央在全面總結黨和國家長期歷史經驗基礎上,從新時代堅持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全局和戰略高度提出的健全黨和國家領導體制的重大舉措,對于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堅持和維護黨中央權威和集中統一領導,更好發揮憲法在新時代推進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中的國家根本法作用,具有重要意義」[11]。
修憲以後,國家主席和副主席職務沒有連任限制,理論上可以無限連任。其它重要職務,包括國務院總理、副總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副委員長、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和新設立的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等,都被憲法規定「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此次修憲新設置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按修改後的憲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五年),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十年)。
2023年3月10日,習近平在十四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上第三次當選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12],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歷史上第一位任期超過十年的國家主席,任期超越包括毛澤東在內的歷任國家主席。
根據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方面規定公職人員的任期。
在行政長官章節,基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基本法第五十五條規定,行政會議的成員由行政長官從行政機關的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議成員的任期應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五年)。
立法機關方面,第六十九條規定,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1998-2000)任期為兩年外,每屆任期四年。
根據澳門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在行政機關、立法機關方面規定公職人員的任期。
在行政長官章節,基本法第四十八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任期五年,可連任一次;基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行政會的委員由行政長官從政府主要官員、立法會議員和社會人士中委任,其任免由行政長官決定。行政會委員的任期不超過委任他的行政長官的任期(五年),但在新的行政長官就任前,原行政會委員暫時留任。
立法機關方面,基本法第六十九條規定,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除第一屆另有規定外,每屆任期四年。
除非另有說明,否則以年數計。
國家 | 政府首腦 | 上議院成員* | 下議院成員 |
---|---|---|---|
阿富汗 | 5 | 3,4和5 | 5 |
阿爾巴尼亞 | 5 | 不適用 | 4 |
阿爾及利亞 | 5 | 不適用 | 5 |
安道爾 | 直到被免職(天主教烏赫爾教區主教)
5(法國總統) |
不適用 | 4 |
安哥拉 | 5 | 不適用 | 5 |
安地卡及巴布達 | 直到被免職 | 5 | 5 |
阿根廷 | 4 | 6 | 4 |
亞美尼亞 | 5 | 不適用 | 5 |
澳洲 | 直到被免職 | 6 | 3 |
奧地利 | 6 | 4到6 | 5 |
亞塞拜然 | 5 | 不適用 | 5 |
巴哈馬 | 直到被免職 | 5 | 5 |
巴林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4 |
孟加拉 | 5 | 不適用 | 5 |
巴貝多 | 4 | 5 | 5 |
白俄羅斯 | 5 | 4 | 4 |
比利時 | 直到被免職 | 5 | 4 |
貝南 | 5 | 不適用 | 5 |
不丹 | 直到被免職 | 5 | 5 |
玻利維亞 | 5 | 5 | 5 |
波赫 | 4 | 4 | 4 |
波札那 | 5 | 不適用 | 5 |
巴西 | 4 | 8 | 4 |
保加利亞 | 5 | 不適用 | 4 |
布吉納法索 | 5 | 不適用 | 5 |
蒲隆地 | 5 | 5 | 5 |
汶萊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直到被免職 |
柬埔寨 | 直到被免職 | 6 | 5 |
喀麥隆 | 7 | 不適用 | 5 |
加拿大 | 直到被免職 | 直到被免職 | 5 |
維德角 | 5 | 不適用 | 5 |
中非 | 5 | 不適用 | 5 |
查德 | 5 | 不適用 | 4 |
智利 | 4 | 8 | 4 |
中華人民共和國 | 5 | 不適用 | 5 |
哥倫比亞 | 4 | 4 | 4 |
剛果共和國 | 7 | 6 | 5 |
葛摩 | 5 | 不適用 | 5 |
象牙海岸 | 5 | 不適用 | 5 |
哥斯大黎加 | 4 | 不適用 | 4 |
克羅埃西亞 | 5 | 不適用 | 4 |
古巴 | 5 | 不適用 | 5 |
賽普勒斯 | 5 | 不適用 | 5 |
捷克 | 5 | 6 | 4 |
剛果民主共和國 | 5 | 5 | 4 |
丹麥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4 |
吉布地 | 6 | 不適用 | 5 |
多米尼克 | 5 | 不適用 | 5 |
多明尼加 | 4 | 4 | 4 |
厄瓜多 | 4 | 不適用 | 4 |
埃及 | 4 | 不適用 | 5 |
薩爾瓦多 | 5 | 不適用 | 3 |
赤道幾內亞 | 5 | 不適用 | 5 |
愛沙尼亞 | 5 | 不適用 | 4 |
衣索比亞 | 6 | 不適用 | 5 |
西撒哈拉 | 無任期限制 | 不適用 | 4 |
斐濟 | 5 | 5 | 5 |
芬蘭 | 6 | 不適用 | 4 |
法國 | 5 | 6 | 5 |
加彭 | 7 | 6 | 5 |
甘比亞 | 5 | 不適用 | 5 |
喬治亞 | 5 | 不適用 | 4 |
德國 | 5 | 4到5 | 4 |
迦納 | 4 | 不適用 | 4 |
希臘 | 5 | 不適用 | 4 |
格瑞那達 | 直到被免職 | 5 | 5 |
瓜地馬拉 | 4 | 不適用 | 4 |
幾內亞 | 5 | 不適用 | 5 |
幾內亞比索 | 5 | 不適用 | 5 |
蓋亞那 | 5 | 不適用 | 5 |
海地 | 5 | 6 | 4 |
宏都拉斯 | 4 | 不適用 | 4 |
匈牙利 | 5 | 不適用 | 4 |
冰島 | 4 | 不適用 | 4 |
印度 | 5 | 6 | 5 |
印度尼西亞 | 5 | 5 | 5 |
伊朗 | 4 | 不適用 | 4 |
伊拉克 | 4 | 不適用 | 4 |
愛爾蘭 | 7 | 5 | 5 |
以色列 | 7 | 不適用 | 4 |
義大利[13] | 7 | 5 | 5 |
牙買加 | 直到被免職 | 5 | 5 |
日本 | 直到被免職 | 6 | 4 |
約旦 | 直到被免職 | 4 | 4 |
哈薩克 | 5 | 6 | 5 |
肯亞 | 5 | 5 | 5 |
吉里巴斯 | 4 | 不適用 | 4 |
科威特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4 |
吉爾吉斯 | 6 | 不適用 | 5 |
科索沃 | 5 | 不適用 | 4 |
寮國 | 5 | 不適用 | 5 |
拉脫維亞 | 4 | 不適用 | 4 |
黎巴嫩 | 4 | 不適用 | 4 |
賴索托 | 直到被免職 | 5 | 5 |
賴比瑞亞 | 6 | 9 | 6 |
列支敦斯登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4 |
立陶宛 | 5 | 不適用 | 4 |
盧森堡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5 |
北馬其頓 | 5 | 不適用 | 4 |
馬達加斯加 | 5 | 4 | 4 |
馬拉威 | 5 | 不適用 | 5 |
馬來西亞 | 5 | 3 | 5 |
馬爾地夫 | 5 | 不適用 | 5 |
馬利 | 5 | 不適用 | 5 |
馬爾他 | 5 | 不適用 | 5 |
馬紹爾群島 | 4 | 不適用 | 4 |
茅利塔尼亞 | 5 | 不適用 | 5 |
模里西斯 | 5 | 不適用 | 5 |
墨西哥 | 6 | 6 | 3 |
密克羅尼西亞聯邦 | 4 | 不適用 | 2, 4 |
摩納哥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5 |
蒙古國 | 4 | 不適用 | 4 |
摩爾多瓦 | 4 | 不適用 | 4 |
蒙特內哥羅 | 5 | 不適用 | 4 |
摩洛哥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5 |
莫三比克 | 5 | 不適用 | 5 |
緬甸 | 5 | 5 | 5 |
納米比亞 | 5 | 不適用 | 5 |
諾魯 | 4 | 不適用 | 3 |
尼泊爾 | 5 | 6 | 5 |
荷蘭 | 直到被免職 | 4 | 4 |
紐西蘭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3 |
尼加拉瓜 | 5 | 不適用 | 5 |
奈及利亞 | 4 | 4 | 4 |
尼日 | 4 | 4 | 4 |
北韓 | 5 | 不適用 | 5 |
挪威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4 |
阿曼 | 直到被免職 | 4 | 4 |
巴基斯坦 | 5 | 6 | 5 |
帛琉 | 4 | 4 | 4 |
巴勒斯坦 | 4 | 不適用 | 4 |
巴拿馬 | 5 | 不適用 | 5 |
巴布亞紐幾內亞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5 |
巴拉圭 | 5 | 5* | 5 |
秘魯 | 5 | 不適用 | 5 |
菲律賓 | 6 | 6 | 3 |
波蘭 | 5 | 4 | 4 |
葡萄牙 | 5 | 不適用 | 4 |
卡達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不適用 |
羅馬尼亞 | 5 | 4 | 4 |
俄羅斯 | 6 | 不適用 | 5 |
盧安達 | 7 | 不適用 | 5 |
聖克里斯多福及尼維斯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5 |
聖露西亞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5 |
聖文森及格瑞那丁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5 |
薩摩亞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5 |
聖馬利諾 | 0.5(6個月) | 不適用 | 5 |
馬爾他騎士團 | 無任期限制 | 不適用 | 不適用 |
聖多美普林西比 | 5 | 不適用 | 4 |
塞內加爾 | 5 | 5 | 5 |
塞爾維亞 | 5 | 不適用 | 4 |
塞席爾 | 5 | 不適用 | 5 |
獅子山 | 5 | 不適用 | 5 |
新加坡 | 6 | 不適用 | 5 |
斯洛伐克 | 5 | 不適用 | 4 |
斯洛維尼亞 | 5 | 5 | 4 |
索羅門群島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4 |
索馬利亞 | 4 | 不適用 | 4 |
南非 | 5 | 5 | 5 |
大韓民國 | 5 | 不適用 | 4 |
南蘇丹 | 5 | ? | ? |
西班牙 | 直到被免職 | 4 | 4 |
斯里蘭卡 | 5 | 不適用 | 5 |
蘇丹 | 5 | 6 | 6 |
蘇利南 | 5 | 不適用 | 5 |
史瓦帝尼 | 直到被免職 | 5 | 5 |
瑞典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4 |
瑞士 | 4 | 4 | 4 |
敘利亞 | 7 | 不適用 | 4 |
中華民國 | 4 | 不適用 | 4 |
塔吉克 | 7 | 5 | 5 |
坦尚尼亞 | 5 | 不適用 | 5 |
泰國 | 直到被免職 | 6 | 4 |
東帝汶 | 5 | 不適用 | 5 |
多哥 | 5 | 不適用 | 5 |
東加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5 |
千里達及托巴哥 | 5 | 5 | 5 |
突尼西亞 | 5 | 不適用 | 5 |
土耳其 | 5 | 不適用 | 4 |
土庫曼 | 5 | 不適用 | 5 |
吐瓦魯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4 |
烏干達 | 5 | 不適用 | 5 |
烏克蘭 | 5 | 不適用 | 4 |
阿聯 | 直到被免職 | 直到被免職 | 5 |
英國 | 直到被免職 | 直到被免職 | 5 |
美國 | 4 | 6 | 2 |
烏拉圭 | 5 | 5 | 5 |
烏茲別克 | 7 | 5 | 5 |
萬那杜 | 5 | 不適用 | 4 |
梵蒂岡 | 直到被免職 | 不適用 | 直到被免職 |
委內瑞拉 | 6 | 不適用 | 5 |
越南 | 5 | 不適用 | 5 |
葉門 | 7 | 不適用 | 6 |
尚比亞 | 5 | 不適用 | 5 |
辛巴威 | 5 | 5 | 5 |
*不包括終身參議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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