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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監察院代理院長・第4任監察院副院長・法學家・藝術家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張維翰(1886年12月29日—1979年9月1日)字蒓漚,雲南昭通大關人,中華民國政治人物、法學家。[1][2][3]
張維翰畢業自公立雲南法政學堂。1908年(光緒34年)入陸軍第十九鎮第37協擔任隨營學堂教師兼司令部秘書。昆明重九起義時,張維翰參加革命派。[1][2][3]
1912年(民國元年),加入國民黨。此後為滇系領導人唐繼堯的部下。以後,歷任雲南省行政公署總務科科長、黑鹽井區鹽務督煎總辦兼鹽興縣知事、箇舊縣知事。1915年(民國4年)12月護國戰爭爆發,張維翰參加護國軍,同袁世凱支持的廣東將軍龍濟光軍交戰,張維翰負重傷。後護國軍勝利,張維翰傷愈。1916年(民國5年)7月,入四川,被蔡鍔任命為四川督軍公署秘書長。翌年秋,返回雲南。[1][2][3]
1918年(民國7年)冬,張維翰奉唐繼堯派遣,出席廣州軍政府召開的地方行政會議。不久,張維翰赴日本,入東京帝國大學學習東京市政及地方行政。1922年(民國11年)3月,回到雲南省,被任命為蒙自道尹,準備開始實施昆明市市政建設。同年8月,設置昆明市,張維翰任第一任昆明市政公所督辦。任職期間,張維翰3度赴日本,考察了東京市的關東大地震恢復狀況及日本全國都市行政狀況。[1][2][3][4]
1927年(民國16年)2月,唐繼堯被支持國民政府的部下龍雲等四位鎮守使發動兵變推翻。1928年1月,龍雲任雲南省政府主席,成立雲南省政府。張維翰被龍雲繼續任用,擔任雲南省政府委員兼國民政府外交部特派駐雲南交涉員。同年末,參加在南京召開的有關越南的中法條約改訂會議。1929年(民國18年)12月,張維翰任雲南省政府民政廳廳長。由於張維翰作為唐繼堯舊政權的幹部受到龍雲重用,張維翰被盧漢等滇軍將領嫌惡。[1][2][3]
1930年(民國19年)3月,盧漢等滇軍4位師長針對龍雲發動兵變之際,孫渡(時任參謀長)及張維翰被盧漢等人當作「清君側」的肅清目標。但兵變最終失敗,張維翰保住了民政廳長的地位。但是,張維翰因該事件而對政務產生厭倦。結果,1931年(民國21年)8月辭去民政廳長職務[5]。此後張維翰脫離滇系,轉到國民政府中央任職。[1][2][3][4]
1932年10月,張維翰被任命為立法院立法委員。1932年(民國21年)5月兼任立法院秘書長(任至1933年1月)。1939年(民國28年)6月,剛在5月當上內政部長的滇系元老周鍾嶽起用張維翰為內政部政務次長。1944年(民國33年)11月,張厲生接任內政部長,張維翰留任政務次長。[1][2][3][4]
1946年(民國35年)1月,張維翰調任監察院雲貴監察區監察使。翌年,當選行憲國民大會代表。1949年(民國38年)4月,隨著監察院監察區改組,張維翰改任川康區監察委員行署委員,但實際未就任。此後,張維翰逃往香港,充當教員。[1][2][3][4]
1950年(民國39年),張維翰來到台灣。此後,歷任中國國民黨中央紀律委員會委員、政策委員會委員、中央評議委員。1965年(民國54年),升任監察院副院長。1972年(民國61年)5月至1973年3月,代理監察院院長。在學術方面,1968年(民國57年)任中華學術院詩學研究所所長,此後歷任中國傳統詩學會名譽理事長、詩經研究會名譽理事長、中國孔孟學會監事、船山學會監事。張維翰善於作詩、書法,晩年研究佛學。[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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