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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律令體制下,形成了以三省六部為首的精密官制體系,唐玄宗以降的社會變化,現實和理念偏離越來越大。唐朝大量設置臨時官——使職。使職包括觀察使、節度使和轉運使等。使職讓律令之外的官員掌握實權。唐朝滅亡,五代十國傾向更加嚴重。宋朝成立統一中國,並沒有大規模改變混亂官制。北宋中期,宋神宗即位,任用王安石進行熙寧變法充實財政、軍事。王安石退任後,元豐三年(1080年)著手官制改革,1年8個月完成。北宋官制根據《唐六典》,使唐風三省六部體制在形式上復活。又按照當時時代特徵進行修正,對其後南宋、金朝、元朝、明朝、清朝官制影響巨大。宰相制度延續到明太祖洪武十三年,六部等制度沿用到清朝末年。
熙寧九年(1076年)王安石辭任宰相,翌年引退。元豐改制基本按照王安石的路線,但不同的是由宋神宗主導。
元豐改制內容首先是解體三司。三司(戶部、度支、鹽鐵)為管理財政的巨大官廳。王安石新法實施,設置制置三司條例司,在新法第一段階集中新進官僚。同時三司解體,三司權限移交司農寺、太府寺、軍器監、將作監、大理寺、刑部、工部,三司權限限制於經濟事務。元豐時經濟權限交到戶部,三司完全消滅。
第二是移管人事權。改革以前人事權被審官院、流內銓、三班院、樞密院四者分割,分別管理京朝官(中高級文官)、選人(下級文官)、三班使臣(下級武官)、大使臣已上內臣(中高級武官)的人事安排。熙寧三年(1070年),審官院分割為審官東院、審官西院,樞密院人事權歸屬審官西院。分割的人事權在元豐時全部歸屬吏部,原人事四部署改為吏部屬下四選司:審官東院改尚書左選、審官西院改尚書右選、流內銓改侍郎左選、三班院改侍郎右選。上級文武官人事權交到中書手中,樞密院還保有一些武官的人事權。
第三是宰相職務變更。元豐改制在外形上根據唐制恢復三省六部,三省長官(中書令、尚書令、門下侍中)空位,尚書左僕射兼門下侍郎、尚書右僕射兼中書侍郎任宰相,執政官(副宰相)則由尚書丞(左右各1人)和不兼任尚書僕射的門下侍郎、中書侍郎(各1人)擔任,自此雙相四執政成為定製,宰執之任不復為員數不定的同中書門下平章事、參知政事。
第四是寄祿官一本化以及職事本官職權的恢復。宋代初期沿襲五代習慣,職事本官只是有名無實表明待遇的虛銜,而原本表示待遇的文武散官則形同虛設。元豐改制後,舊制文職本官按唐制散官名號進行更名,成為寄祿官,取代了唐朝散官九品二十九階制,形成文官寄祿官九品二十四階的格局,而原本的文武二十九階散官則成為藩國羈縻官專用的官銜[註 1]。改制前,寄祿官根據科舉成績等因素,四階或五階寄祿官並立於一品秩,比如九品制從五品的寄祿官,元豐前分別擔任光祿卿、衛尉卿、少府監、司農卿、太常少卿等,這些官職不理本衙實務,實際出任的官職為差遣,其中,有科舉出身者授太常少卿,無出身者授光祿卿。而改制後,從五品官員,不論其出身成績如何,寄祿官就是中散大夫,而原本的光祿卿、太常少卿等本官,則與對應的舊差遣(如「判光祿寺事」、「同判太常禮院」)進行統合,基本恢復了《唐六典》所規定的職權。這項改革在宋徽宗政和年間進一步推展到武官和技術官,形成五品五十二階武階[註 2]和四品二十二階技術官[註 3]。
唐律令沒有的樞密院是否廢除也進行了討論,最後得以保留。但是人事權被中書奪走,權限縮小。
神宗後,司馬光為宰相,元豐改制基本方針繼承。將御史台、諫官言官(台諫)權限強化,繼承本來屬於門下省的職務。為了迴避頻繁發生的宰相執政和言官之間的衝突,由宰相來強化人事權。
宋欽宗時,余應求上疏,言:「天下錢糧,祖宗時盡緫之三司使。自改官制以來,錢榖散漫,不盡屬戸部久矣。近世中人緫領名色尤不一。欲乞令天下錢糧盡歸戸部」。[1]據此,神宗元豐五年的官制改革,破壞了政府的財政制度,原先三司使掌管的事務,並未全歸戶部;徽宗時甚至命宦官掌管各樣上貢,於是財政制度大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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