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權和公民權宣言》(法語: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et du Citoyen,簡稱《人權宣言》,1789年8月26日頒布[1])是在法國大革命時期頒布的綱領性文件,最初的起草人是拉法耶特侯爵,受到了美國傑佛遜的影響。

《人權宣言》的序文和第17條的紀念版。上方正中為「理性」之目。

歷史

人權宣言受到美國的《獨立宣言》和各州權利法案的影響,採用18世紀的啟蒙學說自然權論,宣布自由財產安全和反抗壓迫是天賦不可剝奪的人權。私有財產是自然權利,不可剝奪和侵犯[2]:97

宣言肯定了言論信仰著作出版自由,闡明了司法、行政、立法三權分立等原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職務對有才能的人同等開放;但在同等條件下賽跑,參賽者不會同時跑完[2]:97-98

宣言第一條稱,「在法律上,人生來是而且始終是自由平等的」;但也容許社會差別,「只要是建立在公益基礎之上」[2]:97

關於人權宣言的思想淵源,學術界仍存在爭論,德國學者吉歐·耶林內克認為它抄襲北美的權利法案,而法國學者埃米爾·布特米英語Emile Boutmy則認為它的文本是法國原創的,觀念則是18世紀精神的體現。不一定由民主選舉產生宣言中設想的代表大會,制度也不是要廢除國王[2]:98

1793年6月24日,雅各賓派通過的新憲法前面所附的《人權宣言》又作了進一步的修改,宣布「社會的目的就是共同的幸福」,提出「主權在民」,並且表示如果政府壓迫或侵犯人民的權利,人民就有反抗和起義的權利(革命權)。1789年典型的自由主義資產階級和至1848年的自由派並非民主派,而是信仰立憲政體、有公民自由和保障私有的國家,由納稅人和有產者組成政府[2]:98

但是,這份宣言裡保障的人權受歷史發展的社會環境局限,僅僅是針對「擁有市民權的男性」(Homme=「人」=「男性」、Citoyen=「男性市民」)而言的。在當時,女性奴隸等是不被當作完整的「人」來看待的,並無公民權。宣言主張「所有公民都有權在制定法律方面進行合作」;「個人親自參與,或透過自己的代表參與」[2]:98

這是一份反對貴族特權階級社會的宣言,不是支持民主或平等社會[2]:97

參見

早期的權利宣言

現代的國際人權法文件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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