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饷[1](英语:Rates,早期曾称警捐)是一种不动产税,源于英国,主要是按征税地的房产价值或租值抽取一个比例的款项作为政府收入一部分[2]。现代,是香港政府向香港境内房地产业主征收的一种间接税。除差饷外,部分香港物业须另外向政府缴纳地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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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香港政府于1845年开始征收差饷,《差饷条例》于1888年制订。首年差饷收入为529英镑,约2,540港元[3]。早年维多利亚城的差饷,按屋租计算每100元租金收13.5元,山顶则每100元租金收8.75元,九龙及其他乡村则收7元。在第一次及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差饷增加至每100元租金收17.5元。
香港警察于香港开埠初期称为“香港差役”,差饷的字面含意为“差人的粮饷”。差饷的收入在早期主要用以维持香港差役运作,以及其他公共服务,包括食水、街灯及清洁等开支;后来改为供市政局及区域市政局用作垃圾处理的开支[4],直到两局被解散为止,差饷却保留作为政府收入[5],其后引发香港垃圾征费争议[6][7]。
估值
差饷的征收及估值由差饷物业估价署负责。差饷的计算,是先由差饷物业估价署为每项物业计算应课差饷租值,应课差饷租值的定义,是估计物业在指定估价依据日期作出租用途时,可取得的合理年租金。应课差饷租值是参考同区类似物业于估价期间租金的市价,按照物业的面积、位置、设施、质素及管理水平等进行调整而计算。假如楼价上升,租金会跟随上升,应课差饷租值亦会随之而上升。物业的应缴差饷则是以应课差饷租值乘以一个百分比的差饷征收率计算(2006-2007的财政年度仍然是5%为差饷征收率),再分四期缴交。
缴交
香港所有地产物业,包括私人物业及公共房屋,均须根据香港法例第116章《差饷条例》评估差饷,但建于新界乡村的村屋,及由新界原居民拥有的丁屋,则可获豁免缴交差饷。自住物业的差饷由业主缴付,如果物业是出租,缴交差饷的责任则由双方所订的租约条款决定,一些租约指定由租户缴交,另一些租约则可能在租金中“包差饷”,即由业主缴交。缴纳者如认为应课差饷租值比市价为高,可向差饷物业估价署提出反对。差饷每年分4季预缴,每季初,估价署会对物业发出征收差饷通知书,差饷的最后缴交日期,则为每季的首个月月底(1月31日、4月30日、7月31日及10月31日)。
差饷约占政府总收入的5%。在2005年至2006年财政年度,估价册约有220万项估价,单位总数约有283万个。2005年至2006年度,差饷征收率为5%,估价则以2004年10月1日的租值为依据。
差饷宽免
政府曾在2001年、2002年的施政报告及2003年严重急性呼吸系统综合症爆发期间,宽免所有物业的差饷,以纾缓香港市民当时面对的经济困境。2001年及2002年宽免第一至第四季度的应缴差饷,以每户2,000港元为上限;2003年则宽免7月至9月季度的差饷,住宅物业宽免额上限为1,250港元;非住宅物业上限则为5,000港元;此外,于2007年的施政报告,宽免两季所有物业的差饷。2007年宽免第二及第三季度〈4月至9月〉的应缴差饷,以每户5,000港元为上限。
此安排不适用于地租(如有)。
误解
有些人会把差饷列为直接税,但是差饷本质上是间接税。因为差饷是以物业的估值作计算,不是以出租的价格作计算,所以是据业主资产作计算,并非收入。由于差饷系业主及租客的共同责任,可由双方协商而转嫁缴交的责任,差饷同租金收入系无直接关系。只有应课差饷租值与每年10月的租金会有关系。
与物业税不同,因为物业税是以出租收入作计算[来源请求],所以不能藉以提高价格转嫁予第三者,提高价格只会令业主缴付更多税项。
参看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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