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又称“香港行政长官”、“香港特首”、“Chief Executive ”、“CE”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在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此职位设立于1997年7月1日,大致代替英属香港时期的“香港总督”一职,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首脑的权责,由选举委员会选举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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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行政长官每届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如在任期完成之前因故离职,继任人需在六个月内产生;出缺或休假时,会依次由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署任。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解释基本法方式订明补选的行政长官只是完成前任余下的任期。根据基本法第43条记载,行政长官有问责性,需要对自己任内的政策负责。
主要职责
- 领导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 负责执行《基本法》和其他香港法例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公布法律
- 签署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将财政预算、决算报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 决定政府政策和发布行政命令
- 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主要官员(即各司长、副司长、各决策局局长、廉政专员、审计署署长、警务处处长、入境事务处处长、海关关长),建议中央人民政府免去上述官员
- 任命或免去各级法院法官
- 任命或免去公职人员(只限于政府雇员)
- 执行中央人民政府就《基本法》规定的有关事务发出的指令
- 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处理中央授权的对外事务和其他事务
- 批准政府向立法会提出有关财政收入或支出的动议
- 根据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的考虑,决定政府官员或其他负责政府公务的人员是否向立法会或其属下的委员会作证和提供证据
- 赦免或减轻刑事罪犯的刑罚
- 处理请愿、申诉事项
- 主持行政会议
- 与立法会主席和终审法院首席法官联合提名全国人大常委会基本法委员会香港委员人选
- 担任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主席,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任命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秘书长[2]
- 委任区议员(第五届及第六届区议会取消委任议席)
历任行政长官
1996年12月11日,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举行,会议上由400位推选委员会委员选出首任行政长官。董建华以320票击败杨铁梁、吴光正和李福善当选。
1997年7月1日,董建华就任第一届行政长官。
2002年,董建华取得762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自动当选连任。特首董建华当因健康问题为理由并不可能未完成第一届和第二届部分任期,2005年3月10日在第二届任期未完的情况下请辞行政长官职务,获国务院批准[3]。按照《基本法》规定,由时任政务司司长曾荫权并请辞后署理行政长官职务。
2005年3月12日,董建华于八年内不得参选行政长官。
曾荫权于2005年6月16日成为2005年行政长官补选中唯一一名候选人,根据《行政长官选举条例》自动当选,完成第二届行政长官余下任期,至2007年6月30日为止。
2007年3月25日行政长官选举中,曾荫权以649票对123票击败对手以公民党主席梁家杰胜出后,连任成为第三届行政长官[4]。
2012年3月25日行政长官选举中,梁振英以689票当选,击败其他候选人唐英年(获285票)和何俊仁(获76票)。
2017年3月26日行政长官选举中,林郑月娥以777票当选,击败其他候选人曾俊华(获365票)和胡国兴(获21票)。
2022年5月8日行政长官选举中,李家超以1,416支持票及8票不支持票当选。
# | 任别[2↑] | 行政长官 | 就任日期 | 卸任日期 | 得票/有效票 | 签令任命者 | 监誓人 | |
---|---|---|---|---|---|---|---|---|
1 | 1 | 董建华 (在任7年255天) |
1997年7月1日 | 2002年6月30日 | 320/398 80.4%(1996年) |
李鹏 | ||
2 | 2002年7月1日 | 2005年3月12日[1↑] | 自动当选 (2002年) |
朱镕基 | 江泽民 | |||
署理 | 2 (署理) |
曾荫权 (在任80天) |
2005年3月12日 | 2005年5月30日 | 不适用 | |||
唐英年 (在任20天) |
2005年6月1日 | 2005年6月20日 | ||||||
2 | 2 (继任) |
曾荫权 (在任7年10天) |
2005年6月21日 | 2007年6月30日 | 自动当选 (2005年) |
温家宝 | 温家宝 | |
3 | 2007年7月1日 | 2012年6月30日 | 649/772 84.1%(2007年) |
胡锦涛 | ||||
3 | 4 | 梁振英 (在任5年0天) |
2012年7月1日 | 2017年6月30日 | 689/1,050 65.6%(2012年) | |||
4 | 5 | 林郑月娥 (在任5年0天) |
2017年7月1日 | 2022年6月30日 | 777/1,163 66.8%(2017年) |
李克强 | 习近平 | |
5 | 6 | 李家超 (在任2年148天) |
2022年7月1日 | 现任 | 1,416/1,424 99.4%(2022年) | |||
注释 | ||||||||
1↑ 为因病辞去行政长官一职。 2↑ 官方称之为第x任行政长官,而对其领导的特区政府称第x届为特别行政区政府。 3↑ 为其配偶请详阅香港总督及香港行政长官配偶列表。 |
资格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4条,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符合以下所有条件:[1]
- 年满四十周岁
- 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
- 在外国无居留权
-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由第二届行政长官选举开始,选举程序由《行政长官选举条例》(第569章)所规管。其中该条例第14条规定,任何人如有以下情况,即立刻丧失获提名为候选人的资格:[5]
- 是现任行政长官,并且是连续第二届担任此职位
- 是司法人员或订明公职人员
- 根据《破产条例》(第6章)被判定破产,而且并未根据该条例第30A或30B条获解除破产;
- 其所持有的护照或相类旅行证件,并非是由香港特区发出的护照或身份证明书,或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任何地区有关当局发出的入境证
- 已在香港或任何其他地方被判处死刑,但既未服该刑罚或任何替代刑罚,而亦未获赦免
- 已被裁定犯叛逆罪
- 在提名日前的5年内,曾被裁定触犯
- 任何罪行(不论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并就该罪行被判处为期不少于3个月的监禁(不论是否获得缓刑)
- 《选举(舞弊及非法行为)条例》所订明的舞弊或非法行为
- 《防止贿赂条例》第 II 部所订明的罪行
- 选管会所订立的规例内订明的任何罪行
- 当其时是根据《精神健康条例》(第136章)第II部被裁断为因精神上无行为能力而无能力处理和管理其财产和事务
- 在提名日期前的5年内,曾经
- 因没旨拒绝或忽略作出指明誓言而根据法律离任,或丧失就任的资格
- 被宣告、宣布或裁定为违反会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宣誓
- 不符合拥护《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
其中订明公职人员包括:
- 公务员叙用委员会主席
- 廉政专员、副廉政专员及担任在《廉政公署条例》(第204章)下的任何其他职位的人
- 申诉专员及根据《申诉专员条例》(第397章)第6条获委任的人
- 选举管理委员会的成员
- 香港金融管理局的首席执行官及该局的高层管理人员,包括科主管、行政总监、经理及该局雇用的律师
- 个人资料私隐专员及其根据《个人资料(私隐)条例》(第486章)雇用或聘用的人
- 平等机会委员会的主席及由该委员会根据《性别歧视条例》(第480章)雇用或聘用的人
- 受雇于政府部门或政策局并在该政府部门或政策局任职(不论该职位属永久性或临时性的)的人
条例虽然没有限制立法会议员不能参选,但成功当选为行政长官的立法会议员会在获任命当日被当作已辞去议员席位。
候选人要在提名期内取得不少于八分之一(现为188名)选举委员提名。提名表格须附有一项表明该候选人是以个人身份参选,并拥护《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保证效忠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声明;及一项关于该候选人的国籍和他是否拥有外国居留权的声明。
在选举结束后,行政长官当选人须要公开作出一项法定声明,表明他不是任何政党的成员;及向选举主任提交一份书面承诺,表明他如获任命为行政长官,他不会在任期内成为任何政党的成员及受到任何政党的党纪约束。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法》第35条规定,任何人经法院判决犯危害国家安全罪行的,即丧失出任行政长官的资格。
产生
现时行政长官由分别来自四十个界别分组,代表7,971个[6]行业东主、专业、劳工及宗教团体、乡里社团、地区组织、立法会议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和港区全国政协委员及重要全国性团体中的香港成员的1,500人组成的选举委员会提名及选出,并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任命。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45条规定: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香港基本法》附件一,节录如下: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
一、行政长官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实际情况、体现社会整体利益的选举委员会根据本法选出,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二、选举委员会委员共1500人,由下列各界人士组成: 第一界别:工商、金融界 300人 第二界别:专业界 300人 第三界别:基层、劳工和宗教等界 300人 第四界别:立法会议员、地区组织代表等界 300人 第五界别: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人大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全国政协委员和有关全国性团体香港成员的代表界 300人
选举委员会委员必须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担任。
选举委员会每届任期五年。
[...]
六、行政长官候选人须获得不少于188名选举委员会委员的提名,且上述五个界别中每个界别参与提名的委员须不少于15名。每名选举委员会委员只可提出一名候选人。
七、选举委员会根据提名的名单,经一人一票无记名投票选出行政长官候任人,行政长官候任人须获得超过750票。具体选举办法由香港特别行政区以选举法规定。
八、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负责审查并确认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警务处维护国家安全部门的审查情况,就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是否符合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要求和条件作出判断,并就不符合上述法定要求和条件者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出具审查意见书。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委员会的审查意见书作出的选举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和行政长官候选人资格确认的决定,不得提起诉讼。
第一届行政长官于1996年由推选委员会选出,委员四百人,全部由中央人民政府(国务院)委任。第二届特首按照《附件一》规定,于2002年由第一届选举委员会选出,委员增至八百人。第二届特首补选于2005年7月10日举行,选举委员会委员大致与原有的相同。有缺位的选举委员会委员由所属界别分组的选民(各界别合共十六万人)选出。
《香港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2007年以后循序渐进地最终达至普选。惟2004年4月26日的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解释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条,间接否定了2007年普选特首的可能。随后政府在2005年推出的政改方案因得不到立法会三分之二的支持而被否决,第三届特首选举方法维持不变。
2010年,政府的政改方案得到立法会三分之二支持通过,第四届特首选举选举委员会委员增至一千二百人。
2007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全票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普选问题的决定》,决定香港在2017年可以普选产生行政长官,另于2020年可以普选立法会。
2015年6月18日立法会以8票赞成28票反对0票弃权,大比数否决政府推出的普选行政长官政改方案,第五届行政长官选举方法维持不变。[7]
2021年3月11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2,895票赞成、1票弃权,通过《关于完善香港选举制度的决定》,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香港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8]。2021年3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修订,选举委员会委员由1,200人增加至1,500人,行政长官候选人的资格须由候选人资格审查委员会审查并确认。
根据《基本法》第45条,行政长官最终须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产生办法的修改权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但目前而言,并没有任何时间表以实行普选或落实民主化目标。
届别 | 选举 | 投票时间 | 备注 | 相关选举(包括非官方选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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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选举(推选委员会) | ||||
一 | 1996年行政长官选举 | 1996年12月11日 | ||
间接选举(选举委员会) | ||||
二 | 2002年行政长官选举 | 自动当选,不需进行投票 | 2002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补选(1月6日) | |
2005年行政长官选举 | 2005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补选(5月1日) | |||
三 | 2007年行政长官选举 | 2007年3月25日上午9时至11时 | 2006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2006年12月10日) | |
四 | 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 | 2012年3月25日上午9时至11时 | 2011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选举(2011年12月11日) 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泛民主派初选 (1月8日) 2012年行政长官选举民间全民投票 (3月23日至24日) | |
五 | 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 | 2017年3月26日上午9时至11时 | 2016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2016年12月11日) 2017年行政长官选举民间全民投票 (3月10日至19日) | |
六 | 2022年行政长官选举 | 因应2019冠状病毒病香港疫情而押后。 | 2021年选举委员会界别分组一般选举(2021年9月19日) | |
2022年5月8日上午9时至11时 |
离职
- 因严重疾病或其他原因无力履行职务;
- 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所争议的原案,而行政长官仍拒绝签署;
-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
行政长官解散立法会及辞职程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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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将其发回重议 | 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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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再次通过原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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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公布原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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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征询行政会议意见后可解散立法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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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重选后仍以全体议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原案 | 立法会重选后仍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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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于一个月内签署并公布原案 | 行政长官拒绝签署公布原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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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
按《基本法》第73(9)条,立法会议员可以向立法会动议弹劾案,报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决定是否免职。[1]
福利及待遇
候任待遇
离任后待遇
2005年6月14日,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公布,决定原则上接纳行政长官报酬及离职后安排独立委员会于2005年6月9日提交的报告。委员会由黄保欣担任主席,委员包括郑海泉、廖柏伟和梁国辉。
报告中建议:
- 前任行政长官离任后3年内会受到离职后的就业规管。
- 第1年,前任行政长官不能从事任何工作或参与商业活动。
- 第2及第3年,在展开任何工作或从事商业活动前,必须事先征询前任行政长官及政治委任官员离职后工作咨询委员会的意见。
- 如前任行政长官在这3年期间是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委任,或从事学术或慈善机构的工作,则一概可以获得豁免。
- 前任行政长官会获提供
- 前任行政长官办公室。
- 协助进行推广和礼节性的工作。
- 行政支援。
- 官方车辆连司机的运载服务。
- 前任行政长官也可以享有礼遇安排和医疗及牙科福利。
- 视乎香港警务处的风险评估,前任行政长官会获得保安服务。
在世前任行政长官
截至2024年11月,历任香港特区行政长官中皆全部在世:
参考文献
参见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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