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尔弗德抗辩(英语:Alford Plea),也称“阿尔福德认罪(Alford Guilty Plea)”[1][2][3]和“阿尔福德原则(Alford Doctrine)”[4][5][6],而在西弗吉尼亚州亦称为“肯尼迪抗辩(Kennedy Plea)”[7],是指在美国法律中,被告在刑事法庭上同意对其的认罪抗辩[8][9][10]但却并不承认自己的犯罪行为且声称无罪[11][12][13]。在提出阿尔弗德抗辩时,被告方承认控方所提出的证据可能会说服法官或陪审团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认定其有罪。[4][14][15][16][17]
阿尔弗德抗辩在几乎所有美国联邦和州法院都是法律允许的,但在印第安纳州、密歇根州和新泽西州的州法院或美国武装部队的法院中是不允许的。
术语起源
“阿尔福德认罪”这个法律术语源自美国最高法院1970年的“北卡罗来纳州诉阿尔福德案”。[10][12] 亨利·阿尔福德(Henry Alford)于1963年被指控犯有一级谋杀罪。案件中的证据包括证人的证词,即阿尔福德在受害者死后说他杀了这个人。法庭证词显示,阿尔福德和受害人曾在受害人家中争吵过。阿尔福德离开了房子后,受害者在听到敲门声后打开门时受到了致命的枪伤。[18]
如果陪审团审判的结果是有罪,那么亨利·阿尔福德将有可能面临死刑的裁决。[19] 死刑是当时北卡罗来纳州法律的默认判决,如果案件满足两个必要条件:被告必须不认罪且陪审团没有建议判处无期徒刑。如果承认一级谋杀罪,阿尔福德就有可能被判无期徒刑并避免死刑,但他不想认罪。尽管如此,奥尔福德承认犯有二级谋杀罪,并表示他这样做是为了避免被判死刑,因为如果他试图对这项指控提出质疑则有可能被判一级谋杀罪。[18][20] 在初审法官接受认罪协商并裁定被告的辩护律师已充分建议后,阿尔福德被判处30年监禁。[18]
亨利·阿尔福德在初审裁决后提出上诉并要求重新审判,辩称他因为害怕被判死刑而被迫认罪。北卡罗来纳州最高法院裁定,被告在知道后果的情况下自愿认罪。在此裁决之后,阿尔福德向美国北卡罗来纳中区联邦地区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但该法院维持了最初的裁决;随后他又向美国联邦第四巡回上诉法院申请了人身保护令,该法院裁定阿尔福德的认罪不是自愿的,因为这是在害怕死刑的情况下提出的。[18] “我只是认罪,因为他们说如果我不认罪,他们就会为我加刑”,阿尔福德在其中一份上诉状中写道。[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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