软件许可协议是一种具有法律性质的合同或指导,目的在规范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的使用或散布行为。通常的许可方式会允许用户来使用单一或多份该软件的复制,因为若无许可而径予使用该软件,将违反著作权法给予该软件开发者的专属保护。效用上来说,软件许可是软件开发者与其用户之间的一份合约,用来保证在符合许可范围的情况下,用户将不会受到控告。
此条目需要扩充。 (2013年7月26日) |
“license”的各地常用译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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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 | 许可证 |
台湾 | 授权、授权条款 |
香港 | 特许、特许条款 |
典型的软件许可证授予被许可人(通常是最终用户)以使用软件的一个或多个副本的许可,否则这种使用可能会构成侵犯软件所有者在著作权下的专有著作权。
许可方式
软件的许可方式大致可分为与自由开源软件和专有软件。其主要区别在授予用户的权利有所不同。
两者之间在修改及重用软件的权利概念上的明显分别是:自由开源软件将两个权利都授予用户,因此将可修改的原始码与软件捆绑在一起,这个情况称为“开源”,而专属软件通常不会授予这些权利,因此会将原始码隐藏起来,这种情况则称为“封闭原始码”。
除了授予权利和对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的使用施加限制外,软件许可通常还包含一些条款,这些条款在签订许可协议的各方之间分配责任和义务。在企业和商业软件交易中,这些术语通常包括责任限制,保证和免责声明,以及软件侵犯任何人的知识产权时所需承担的赔偿责任等等。
著作权保护范围之外的未经许可的软件可以是公有领域软件(Public Domain),亦可以是未经分发,未经许可并作为内部商业秘密处理的软件。[1]相反来说,未经许可的分布式软件则完全受到著作权保护,因此在著作权期限到期后且进入公有领域之前,在法律上是不可用的,因为许可证完全不授予使用权,[2]例如未经许可或被泄漏的软件,这些项目被放置在例如GitHub之类的未指定许可证的公共软件存儲庫中。此外,在某些司法管辖区(例如德国法律)中,由于在达到著作权期限之前自愿将软件移交给公共领域,因此也有授予类似PD的权利的许可证,例如CC0或WTFPL。
许多专有或开源软件公司都会出售带有使用许可证的软件副本。
在条款中并没有任何商品转让给用户的所有权,通常因为这没有有效的终身软件保证,亦没有权利在网络出售,出租,转让,复制或重新分配该软件给他人。
在许可证中可能会规定其他法律条款,使用户并不能以单独或通过消费者组织来反对条款或对其进行法律谈判,只可以接受条款,或者将软件退还给供应商。[3]为了可以有效地应用权利,用户在购买前阅读后,会在许可证中表示会强制性公开广告,或者在欧盟法律下允许在用户购买或安装后提供一定时间来拒绝条款。
根据美国《数码千禧年著作权法案》第117节,即使用户在电脑上使用该软件进行非主要的复制或改编行为(即为有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亦依然赋予拥有者在电脑上使用该软件的明确权利,使其可以在电脑上使用该软件,因而在法律上,除非软件的终端用户与软件的拥有者不是同一人,否则终端用户仍可以在没有软件发行商许可的情况下有权利且合法使用该软件。[4]
软件许可证和著作权法
大多数分布式软件可以根据其许可类型进行分类(见下表)。
可授取的权利 | 自由软件 | 使用宽松许可证的FOSS许可证 (如 BSD许可证) |
使用Copyleft的FOSS许可证 (如 GPL) | 免费软件、 件及 免费增值软件 |
专有软件 | 密 |
---|---|---|---|---|---|---|
持有著作权 | 否 | 是 | 是 | 是 | 是 | 非常严格 |
表演权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展示权 | 是 | 是 | 是 | 是 | 是 | 否 |
复制权 | 是 | 是 | 是 | 有时 | 否 | 拥有者会提出许多诉讼,多数为侵犯著作权 |
派生作品 | 是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发行权 | 是 | 在同一许可证下适用 | 在同一许可证下适用 | 有时 | 否 | 否 |
再权限 | 是 | 是 | 否 | 否 | 否 | 否 |
应用的软件例子 | SQLite、ImageJ | Apache HTTP伺服器、 | GIMP、OBS | IrfanView、Winamp、英雄联盟 | Windows、大多数商业游戏以及其DRM、Spotify、、TIDAL | 伺服器端 云端应用程式及服务, 司法科學应用程式和其他业务部门的工作 |
所有权与许可
许多专有软件或开源软件公司出售带有使用许可的软件副本。 不得将商品的所有权转让给用户,用户对软件的终身可用权没有保证,他们也无权在网络上出售、出租、赠送给他人、复制或重新分发。 许可条款 与 条件可以规定进一步的法律条款,用户不能单独或透过消费者组织进行谈判,并且可以唯一地接受或拒绝将产品退还给供应商。[5] 当司法管辖区为购买后的商品 decline提供强制性时间(如欧盟法律)或许可条款的强制性公开广告,以便用户在购买前可读时,该权利可以有效适用。
在美国,著作权法第117条赋予特定软件副本的所有者与电脑一起使用软件的明确权利,即使与电脑一起使用软件需要制作附带副本或改编(否则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因此,电脑软件副本的所有者在法律上有权使用该软件副本。 因此,如果软件的最终用户是各自副本的所有者,那么最终用户可以在没有软件发布者许可的情况下合法使用该软件。
由于许多专有“许可证”只枚举了用户根据美国法典第17编 § 第117节,[来源请求]已经拥有的权利,并宣布从用户那里剥夺权利,这些合同可能缺乏考虑。 专有软件许可证通常宣称,透过向软件发布者保留每个软件副本的所有权,让软件发布者更多地控制其软件的使用方式。 这样一来,第117条不适用于最终用户,软件发布者可能会强迫最终用户接受许可协议的所有条款,其中许多条款可能比著作权法本身更具限制性。 关系的形式决定了它是租赁还是购买,例如UMG v. Augusto[6]或Vernor v. Autodesk, Inc.公司[7][8]
软件应用程式和影音游戏等数码商品的所有权受到Steam等数码经销商的“许可,不出售”EULA的挑战。[9] 在欧盟,欧洲法院认为,著作权持有人不能根据首次销售时穷尽著作权的规则,在所有权转让时反对转售数字销售的软件,因此质疑“许可,非销售”EULA。[10][11][12][13][14][15] 总部位于瑞士的公司UsedSoft创新了商业软件的转售,并在法庭上为这项权利而战。[16] 在欧洲,欧盟第EU Directive 2009/24/EC号指令明确允许交易二手电脑程序。[17]
专有软件许可证
专有软件许可证的特色是软件发布者会根据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授予使用一个或以上软件副本的权利,但这些副本的所有权仍归软件发布者所有,因而使用“专有”一词。
专有软件许可证保留了软件发行者与软件有关的某些权利。
自由开源软件许可证
这是一张表示免费下载,免费软件与所有权软件关系的示意图
自由软件基金会会按照其和各种原因来认为许可证是否为自由许可证。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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