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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英语:public domain,有意见认为中文译名应为“公众所有”或“公家”,而非“共有”或“公有”[1]),指在现代知识产权法体系下,由不属于私人或个别人士所有的知识财产要素组成的真正公地[2],或是不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思想、作品和知识总汇,包括文章、艺术品、音乐、科学理论、发明等。

维基媒体所采用的非正式公有领域符号
创作共享不使用任何条款时所采用的符号,相当于公有领域

公有领域内的知识财产,任何个人或团体都不具所有权益(所有权益通常由著作权专利体现)。这些知识发明属于公有文化遗产,如不考虑有关安全、出口等的法律,任何人可以不受限制地使用并加工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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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来源

英国1624年《垄断法》规定专利权保护期限,1709年《安娜女王法令》也规定了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当专利权和著作权的保护期限届满,原来受保护的智慧成果将进入社会公有领域,不再受到法律的保护。随后,法国1791年《著作权法》规定超过著作权保护期限的作品进入公有领域,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1896年5月18日,美国最高法院第一次在知识产权判例中使用“公共领域”。

1886年,《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引入“公有领域”概念,第14条明确规定:“本公约适用于在本公约开始生效时尚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所有作品。”

保护公有领域是保护社会公众的文化权利。《世界人权宣言》第27条第1款规定:“人人有权自由参加社会的文化生活,享受艺术,并分享科学进步及其产生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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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衡原则

知识产权在法律上的边界不断扩展,需要有一种能够与其对抗的力量加以平衡,潜藏在现存的知识产权法的各种具体公共领域制度设计背后的思想也需要有一种共同的理论武器来加以统一。公有领域适当限制知识产权、平衡知识产权人和社会公众利益的作用。[3]

部分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范围不断扩展,打破了公共领域和私有产权保护之间的平衡原则。例如,著作权和专利以前被授予各种表达和发明财产权利,但目前出现了保护事实的数据库权利、基因序列、商业模型和软件专利,以及企图利用私有产权保护来封闭公共领域的电子技术措施等。[4]

例如,迪士尼公司1928年创作动画形象米老鼠,该作品于2003年失去著作权保护,公众将可以自由使用。为此迪士尼联合其他公司游说美国国会在1998年通过了《著作权期限延长法案》,将公司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从75年延长到95年,从而又将米老鼠作品从公有领域纳入了私人领域。由于增加了20年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从1998年到2018年的20年间,美国没有作品进入到公有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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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法律保护

对于具有创作性的作品,如果没有现行法律确立其具有财产权地位,或者现行法律将某类作品的保护摒除在外时,这些作品即可认为处于公有领域内;比如,在世界大多数地方,大部分数学公式不是著作权专利的标的物(当然它们在电脑程序中的应用可以申请专利)。同样,在相关法律制定前产生的作品也属于公有领域;比如威廉·莎士比亚贝多芬的作品,以及阿基米德的发明(但是这些作品的译本可能具有著作权),不能得到知识产权的保障。此外,大部分的政府文件(公文、法律文本等)也不受著作权法保护,但是规定必须准确传播与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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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期间届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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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年面世的初代米老鼠形象,在作品《汽船威利号》首次亮相,该形象于2024年在美国的著作权届满。

著作权(即著作权)和专利仅在法定期间内享受其权利。当此一期间届满后,这些作品和发明就进入公有领域。在世界大部分地区,专利有效期为20年。商品注册失效后失去保护。著作权问题更复杂些,总体而言,当以下所有条件满足,著作权就失效了(这不适用于墨西哥科特迪瓦哥伦比亚危地马拉洪都拉斯萨摩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 该作品创作与首次发表时间早于1929年1月1日,或者比当前年份的1月1日早95年。
  • 作者(集体创作则计算最后一个死亡的作者)的死亡日期比当前年份的1月1日早70年。
  •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恩公约(Berne Convention)的签约国未给予该作品永久著作权保护。
  • 从这些条件最后更新起,美国与欧盟都没有通过法律延长著作权期。(这条必须考虑,因为前面几条中的具体数字都由当时的法律状况而定。)

以上条件基于美国与欧盟著作权法的共有部分,大部分伯尔尼公约签约国也承认它们。注意在美国传统中,即使延长著作权期,也不会将已进入公有领域的产品再次赋予著作权。而欧洲传统却可以,因为欧盟著作权协调指示英语Copyright Duration Directive基于德国的著作权期,而德国著作权期已延长至作者寿命加70年。另外,美国政府部门的作品从产生那时起就属于公有领域。

英国政府作品受到皇家著作权议会著作权英语Parliamentary Copyright限制。皇家著作权作品在发表后50年进入公有领域。但如果该作品是作者提交给皇家的,著作权期仍然为作者寿命加上70年。未发表的皇家著作权文件在产生后125年进入公有领域。这一法规取消了传统普通法赋予未发表作品的永久著作权,但同时也规定:在该法规生效前产生的未发表作品最早也要在其生效后50年才进入公有领域。该法规于1989年8月1日生效,故而2039年以前任何未发表作品都无法进入公有领域。议会著作权文件在发表50年后的年底进入公有领域。在某些条件下,对于某些政府作品,可以不予考虑皇家著作权。

以上数字反映了美国与欧盟最近一次的著作权延期。加拿大和澳大利亚并没有通过类似的20年延期。所以,它们的著作权时效仍为作者寿命加上50年。这就使得米老鼠这个角色,以及《小飞侠》等作品在两国都进入了公有领域。

像其它大部分共和联邦国家一样,加拿大澳大利亚在政府作品著作权方面向英国看齐。两国都有皇家著作权,时效为发表后50年。新西兰也有皇家著作权,时效长得多,是发表后100年。爱尔兰也有一个50年的政府作品著作权期,但因为它已非君主制国家,所以不称皇家著作权。印度政府的作品著作权期为发表后60年,而其余著作权是作者寿命加60年。

发明专利过期的例子有爱迪生的发明。作品著作权过期的例子有卡洛·科洛迪(Carlo Collodi)的作品和马克·吐温的大部分作品。作品受永久著作权保护的例子有巴里(J. M.Barrie)的《小飞侠》,这由英国政府赋予,只在英国境内生效。其余作品,如迪士尼公司在法律上并不受永久著作权保护,因为美国宪法规定著作权必须有个限期。但这个限期延长了好几次,使得保护期越来越久。另一方面,迪士尼透过“再创作”持续占有名下卡通人物的著作权,例如:将米奇老鼠的眼睛从黑色豆子变成具有眼白及瞳孔等,这么做并不是延长原本(旧米奇老鼠造型)的著作权,而是获取了新(新米奇老鼠造型)的著作权。

在台湾,著作权法赋予著作财产权著作人格权。著作财产权于死亡后50年的年底消灭,但著作人格权永远存在。

在中国大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包括财产权人身权两大类,作品的发表权和财产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从第51年的1月1日起,这类作品就进入了公有领域,俗称“公版”作品。但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等人身权是没有期限限制的,永远受到保护。[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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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弃权益

过去在一些国家,作者必须满足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后才能获取对该著作的专有权利(要式性),比如过去在美国,一件作品如未经登记且未附有著作权声明,便属于公有领域。现在情况已非如此。在著作权法的领域中,要式性已经被取消,任何作品在完成后作者即立刻拥有对该著作的专有权利,除非作者明白地放弃权利,否则仍应视为作者默视地持续主张其著作权法下的专有权利。而著作权法一般也不提供特殊手段来放弃著作权使得它们能进入公有领域。(在美国,1990年电脑软件租借修正法案在国会图书馆为公有领域电脑程序提供了一个注册机制。但这仍然没有解释某一作品是否该进入公有领域。)

著作权持有者可以公开放弃作品的所有权益,允许其进入公有领域。持有者需出具放弃权益的许可证。合适的许可证会取消著作权法禁止的任何行为。

就专利而言,在申请前如发表其技术细节,一般会导致该专利进入公有领域,也使得其余人无法申请。比如某刊物发表了一个数学公式,在申请软件专利时,此公式就无法作为该专利的核心内容。但也有例外,在美国(非欧洲)法律当中,发明者可以在发表其发明后一年内具有专利权(当然,如果其它人发表在先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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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格

法律可能判定某些种类的作品与发明不具有垄断资格。此类作品发表后即处于公有领域中。比如美国著作权法规定:所有美国政府作品属于公有领域;专利申请书属于公有领域,这是给予专利的一项条件。专利法不保护明显模仿前案(Prior Art)的发明。德国在一战后签订的协议规定,阿司匹林海洛因等商标在许多地区都属于公有领域。

不过在法律条文中是否有著作权则需要按各地法律,基于法律条文是不具竞争力及其财产权地位。例如美国以及众多国家认为没有竞争力等符合专利条件,故被视为公有领域,例如台湾的“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字句,但英国以及共和联邦国家的司法体系认为法律条文需要有政府与立法者和民众的精神权利,故适用于政府著作权,但会采用开放许可的政策,例如香港的电子法律网站设有非商业许可的许可协议,英国亦设有Open Government License许可协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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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可证

注意:许多作品本身不处于公有领域之内,但是其著作权所有者选择不执行这些权利,或者将某些子权利给予公众。

自由软件基金会(Free Software Foundation)编写了许多受著作权保护的软件,然后以称为Copyleft的许可证来允许公众自由使用,该许可证只限制了所有权再分配。维基百科的做法也大致相同,它基于GNU自由文档许可证(the GNU Free Documentation License)。有时在口语中,人们会错误地称这些作品处于公有领域。

还要注意:虽然某些作品(尤其是音乐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美国法律认为:对这些作品的文字实录和演出是派生作品,具有潜在的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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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领域与互联网

从历史上看,由于对“公有领域”法律定义的误解,会造成许多著作权与其它许可书纠纷。绝大多数纠纷不外以下两类:

  1. 公司机构,它们可以投入雇员,通过谈判和司法系统解决法律纠纷。
  2. 个人与组织对于合理使用条款下材料的使用,该条款减少了政府和机构用于寻找违反著作权者所投入的资源。

互联网兴起后,任何人都能在这个世界网络上自由发布已受著作权保护的材料。这培养了一个错误但顽固的想法:如果某作品可以免费在网上获得,它就属于公有领域。一旦这些材料在网上发布,它们就可能被免费复制几千几万次。

这些因素加深了一个错误观念:“免费”即意味着“公有领域”。支持该观点的人会说互联网是对公众开放的领域,并没被任何个人、公司或政府控制,所以网上的任何资源都属于公有领域。该观点看似有理,其实忽略了一个事实:许可权利是独立于分配方式和消费者获得方式之外的(如果某人给了你赃物,不管你是否知道,它还是赃物)。误认为“资讯免费”而违反著作权已成为某些行业关注的焦点,这些行业的金融架构就基于对媒体的控制上。虽然这些机构在法律上没有过错,但公众对于他们的支持已大大减弱。人们认为它们几十年来通过掌控持牌媒体进行价格欺诈。讽刺的是,很多创作者,比如作家和音乐家在这件事上分为两个阵营,因为一方面他们嫌媒体给的报酬太低,另一方面他们又怕媒体收益降低,更影响了报酬。

事情更有复杂之处:只在互联网上发布作品的现象已相当普遍。根据美国法律,作者的原创作品即使没有附带正式著作权声明,也受著作权保护。但通过这一法律时,数码媒体尚未出现,要复制介质材料并不容易。再加上今天已经很难判断电子作品的哪些部分是原创的,这点当时的立法者也无法想象。理论上说,任何互联网的发布材料(比如部落格电邮)都受到著作权保护,除非有明确放弃保护的条款。(许多人试图将其发布材料的一切所有权和加工权给予用户,但潜在的著作权冲突仍然不可忽视。)有不少传统的确认原创的方式,比如自己给自己寄一封信,信中含有作品,信上有带日期的邮戳,而该日期在作品发表前。此类方法对于互联网已不适用。

事例

  1.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著作权不适用于以下领域: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时事新闻;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2. 中华民国宪法》过去与现在的相关条文,依据著作权法不得作为著作权之标的。
  3. 日本法令(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或者其官方正式译文,依据日本《著作权法》第13条,不得为著作权之标的。
  4. 所有美国政府部门作品属于公有领域。美国联邦政府官方运营的电台广播电视机构美国之音提供的作品(但不包括其转载其他媒体的作品),其在全世界都属于公有领域
  5. 青空文库,由日本人富田伦生日语富田倫生互联网上所建立的网上数码图书馆。
  6. 维基文库,是美国维基媒体基金会旗下维基百科的一个姊妹计划,主要存放各种遵循GNU自由文档协议证书的文档以及兼容这个协议的原始文档,还有公有领域、无著作权或者著作权已经过期的原始文献,例如古代的诗歌、文章、法律文本等等。
  7. 公共领域的DVD日语パブリックドメインDVD

例外

  1. 来自美联社法新社等处的作品,它们不属于公有领域。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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