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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工泛指于晚清时,前去赴约海外工作华人劳工以至苦力,通常是来自穷乡僻壤农民渔民(特别是广东五邑地区),被招工馆中介公司欺骗诈骗至海外谋生,他们会收到首期的预付薪酬,但是需要扣除一笔介绍费用、交通费用和佣金[1][2][3][注 1],然后前往海外,如东南亚美国加拿大澳洲,甚至是远至秘鲁国家,进行刻苦的劳动工作。他们当中不少人因为无法返回中国,而且得不到侨居地的公民权利、无法获得移民资格而客死异乡。

在19世纪中后期至20世纪初,由于这些出国的劳工都会签约,称为契约华工,俗称为卖猪仔。贩运、交易猪仔的地方名为招工馆,俗称为猪仔馆,葡话叫Barracoon(音译名巴拉坑)。澳门在19世纪时期是人口贩卖中心。圣安多尼教堂大三巴牌坊之间是猪仔馆林立的地方。

2006年,加拿大总理哈珀广州话就百多年前政府向华工征收人头税道歉,并且宣布赔偿方案[4]

历史背景

西方殖民东南亚

荷兰殖民印尼

早于明朝中末期,荷兰殖民地远至印尼台湾等地方。殖民地政府禁止华人从事商业活动,华人只能够充当中介商或劳工。随着殖民地的开发,去南洋的华工日益增加。初时期,已经有大批华南沿海居民出国。至17世纪后,爪哇岛上已经有50,000名华人。至1710年,仅是巴达维亚市 (今雅加达) 就已经有100,000名华人。

华工有自由雇工,也有押身于雇主的抵债者,名为“新客”(词语于1683年出现)。1740年,殖民地政府为了消灭当地华人的政治经济势力,在雅加达屠杀10,000多名华人。爪哇华工随即转往苏门答腊婆罗洲 (今加里曼丹) 和廖内群岛等地。

带有村社性质的华人组成公司,向当地的酋长交纳租税,领地采金或从事农垦、捕鱼放牧、种菜、种茶、伐木、造屋、造船和筑路等劳动工作。著名的如东万律的兰芳公司于1777年成立,全盛时期有华工30,000-40,000人。他们会按天地会的模式组合,名为兰芳大总制,公推罗芳伯大唐客长。公司成员近300,000人。殖民地政府曾经多次袭击婆罗洲的华人公司,均被击退。1854年,大港等公司先后被殖民地政府消灭。1865年,兰芳公司亦被殖民地政府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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葡萄牙人占用澳门

根据英国人博克隆记载,早在1519年,葡萄牙人即被控告拐带中国浙江福建沿海的儿童印度卖作奴隶[5][6][7]嘉靖三十六年(1557年)葡萄牙人进居澳门之后,至19世纪中期以前,葡萄牙人把澳门变成掠卖人口的基地[8]。这一时期的中国苦力贸易是以澳门为中心进行的,其掠夺、人口贩卖的活动更加频繁,受害人数显着地增加[9][10]

1865年,澳门猪仔馆不足10家,至1873年,由葡萄牙西班牙荷兰三国在澳门开设的猪仔馆急升至300多家,经营华工贩运行业的人士接近40,000人。根据于1874年,葡萄牙政府公布的文件纪录,从1865-1873年,从澳门出口的华工达至182,000多人,其中运往古巴的共有346航次,94,600多人;运往秘鲁的有83,100多人;其余地区有300多人。

英国殖民马来亚

18世纪末开始,英国殖民马来亚,并且鼓励华人前往开发。1820年代,马六甲附近和半岛西部各土邦的锡矿已经有几万名的华工。槟城新加坡的原始森林很快就被华工开辟无遗。随后转向半岛内陆柔佛雪兰莪霹雳等土邦。华工向当地苏丹纳租领地开发,称为“港主制”。他们在当地兴建村镇,柔佛境内聚居达数千家,柔佛邦的29条河流的两岸几乎全是华工开垦的种植园。

1808年,英国国王乔治三世宣布禁止在英国属土贩卖奴隶。于1833年立法废止奴隶制度。

赴美华工开发金山

在西方人发现新大陆和开拓南亚殖民地之后,他们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来开采殖民地资源,从非洲引进黑奴。1800年代初,英国等殖民者禁止非洲奴隶贸易后,转从印度和中国引进猪仔

卖猪仔一词,是中国人的自嘲之称,西方人称苦力。最早的“猪仔”是去南洋(菲律宾、马来西亚、印尼和泰国等地)。猪仔的本质上是契约劳工。契约(合同)载明工作期限和工资待遇。期限一般有三年、五年和十年等三种。待遇根据合同长短而定。十年期的“猪仔”预付安家费二十银元,五年的十五元,三年的十三元,提供一日三餐和住宿。

1849年之前,美国华人人数很少,只有区区325人,他们大多是官员,商人,也有少量学生和马戏演员。

1848年1月,美国旧金山(旧金山)发现金矿,同年3月小道消息传开,各地淘金者蜂拥而至。1849年消息传到中国,随即有323个广东人前往淘金。1849年又有450人达到旧金山,1852年有两万人到达。他们主要来自于广东台山、开平和恩平地区,比如1854年宁阳会馆就接待台山籍人8349人。虽然金矿在法律上归美国联邦政府所有,但当时民间金矿开采通行规矩是打桩划界,谁有效开发,归谁所有。1850年加州政府开始征收每月20美元的开矿税。1852年改征每月3美元/人的外籍矿工税。到1860年代,河床表面金矿大部分被淘走,唯有实力大公司才有能力继续开采,当时矿工工资在1-3美元/天之间。淘金发财机会大大减少,一些中国人打道回府,一些人转道去澳大利亚或加拿大温哥华继续淘金,一些人转行开洗衣店和中餐馆,还有一些人去修铁路。1863年开工的横跨美国东西海岸的铁路工程开工,吸引了大量华工。铁路华工月薪为30美元,食宿基本自理,铁路公司也会提供一些生活帮助。和欧洲移民携全家定居不同,华工前往美洲的目的是赚钱回乡买田置产,所以85%以上为单身青壮年文盲男性,少量女性基本上作为性服务提供者存在。1862年《反苦力法》生效,不鼓励外籍劳工入境,并向外籍劳工征收每月2.5美元的“人头税”。到1870年,虽然中国人占加州总人口比例只有8.6%,但占劳动力的比例高达25%。到1880年,旧金山地区,华工占总劳动力的1/3。19世纪中叶以后,社会主义传入美国,美国工人运动蓬勃发展,要求提高工资待遇和改善工作条件的罢工活动此起彼伏。但每当欧洲移民劳工罢工,华工就“乘虚而入”。欧洲白人移民将劳工工资大幅下降归咎于中国“苦力”,针对华工的暴行屡有发生。1882年美国国会通过《排华法案》,禁止任何华工入境(但官员、商人、学者和学生等其他人员不受影响),而且规定已经在美的中国“苦力”需要在离境前事先申请“回美证”才能返回美国,意图减少中国“猪仔”的数量。在1900年前,到达加州的中国人高达30万人,留下来的大约为10.7万人。

1862年美国《反苦力法》生效后,契约劳工(contract labor,又译合同工)获得自由,他们可以自行选择雇主。但旧金山中国六大公司(The Chinese Six Companies,中华总会的前身)宣称,他们早在1853年就停止输入契约劳工,改用“信用票”制度(Credit-ticket System)。当时,从香港到美国加州需要2-3个月的海上航行时间,中途可能遭遇海盗和风暴,风险极大。而且劳务公司(中国六大公司)一般需要替赴美华工预支三笔费用:给华工父母的宽慰金(20美元左右,一般家庭选择不要),船票(40-50美元)和路途开销(20美元)左右。运送一名华工,成本在60-90美元之间。华工可以自由选择雇主,只要按照合同每月偿还这笔“贷款”就行。这样的系统理论上符合美国法律。但中国放贷公司为了尽快收回成本,常会和华工的工头勾结,让他们每月代扣工资用于还贷,还会对华工本人和其在中国的家人采取威胁手段,胁迫尽快还贷。还款总额依还贷期的长短而不同,一般来说,华工需要为他们的美国之行付出200-300美元的代价。一些华工,选择向亲友借钱,或等待哥哥从美国寄钱回来成行。亲戚带亲戚,老乡带老乡,有的村庄几乎家家有人出洋谋生,比如1877年有200多人跟随海宴沙栏村华工李仍去了美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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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华工

一位美国历史学教授瓦特史多特花费了13年时间,著作了《秘鲁华工史》一书。

1821年秘鲁独立后,采矿、鸟粪采掘,棉花和甘蔗种植需要大量劳工。当时中国积弱,海禁废弛,人民贫穷愚昧,政府没有保护放洋华工的能力,大量刻苦耐劳的中国廉价劳工,就成为了外国资本家们猎取的目标。

1850年代,约十万的华工被劳役,随着多起的暴动,他们的苦难广为世界所知,同时,解放黑奴与农奴贸易运动,亦迫使秘鲁颁布法令制止虐待华工。一些华工完成八年契约后,终于获得自由。

1869年,有部分华工组织呈文清政府,由美国驻秘鲁公使转交,寻求中国政府保护在外的国人。可惜回应是“私自出洋的中国人为弃民,不值得加以保护。”直至两年后,第二份呈文才得到正面回应,清朝政府表示:“对磨难中的苦力表示同情,劝以容忍,并可成立一个上告团体朝廷陈述受害情况。”于是由七名完成合约的华工所组合的上告团写了一份长篇状文与恭亲王。由各国媒体传遍了世界。

葡萄牙政府随后发表照会,要求秘鲁方面调查并惩罚华工贩子发生在澳门的罪行。并于1873年12月27日宣布结束澳门的华工出口。总理事务大臣恭亲王要求秘鲁把全部劳工遣返,并保证不再输入华工。最后签订了‘中秘天津条约’,秘鲁政府保证维护华工的权益,而中国政府亦承认雇佣华工为合法。但实际上,这个条约并没有意义,因为澳门总督已经禁止了华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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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19世纪晚的沙俄时期,华人苦力经由香港(不一定代表这些华人苦力来自香港)往库页岛的西岸参与煤矿的开采。[11]

工种

生活及待遇

于1847年至1862年间,大部分的华工被约束到乘坐美式船到古巴,人数年近6,000。航行途中的环境非常差劣,人多挤迫及污秽。很多苦力被安排于古巴的甘蔗养植场或秘鲁海鸟粪矿坑工作。尤如奴隶一样,部分苦力被安排于拍卖出售,于有黑社会或者不法背景人士的严苛监督底下工作。

华工与黑奴系统非常相似。很多是被欺骗诈骗而签署合约,然后被收押于港口的运输船。航行途中,死亡率甚高,1850年间乘往秘鲁的华工,每10个仅有6个生还到达。到达目的地,他们大多受动物般的看待。华工的工作量大,工时长,但薪金微薄。遭上司虐待、侮辱的事件无处可申诉。食宿方面十分简陋,有时甚至要露天住宿。合约通常为期5-8年,由于工作生活环境恶劣,但很多华工都不能够捱到约满 (75%在古巴工作的华工未能存活至合约完结)。有些人因光顾赌场或妓院而向雇主借款,不能偿还欠款,被迫留下继续工作。幸存者在合约结束之后,基于种种因素,包括在不平等的法律〈例如种族歧视保护主义等〉下,无奈地继续于他乡充作苦工,被逼继续被欺压及禁锢

衰落

1912年,中华民国成立后临时政府颁布了《禁止买卖人口令》。[12]

相关作品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注释

参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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