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犯罪记录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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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犯罪记录证明[1]、无犯罪证明[2][3]是各国、各地区的司法体系提供给本国公民、外籍人士[1][3],证明其在管辖区域内,平生或若干年份无犯罪记录的文件。国际上,要求提供该文件的国家,用以防止危害国家安全的人进入该国[4]。

此类文件在两岸四地有不同的官方名称,台湾称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5],香港称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台港俗称良民证[6][7][8];澳门称刑事纪录证明书,俗称行为纸[9][10];中国大陆分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1]、无犯罪记录证明[4]。美国称良好行为证明(Certificate of good conduct)或无犯罪记录证明(Lack of a criminal record)[12],新加坡称为无犯罪记录证明(Certificate of Clearance)[2]。日本称犯罪経历证明书,翻译为犯罪经历证明(无犯罪证明[3]、无犯罪记录证明[1])。
各地情况

维基文库中的相关原始文献: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
中国抗日战争期间日军加强侵占地区人口管理,控制反日活动,发放给普通民众良民证,用于证明其对大日本帝国效忠的文件[13]。1949年时的实例,青岛市警察局开具犯罪前科证明书,证明罪犯在“以前并无犯罪行为”[14]。
目前在台湾,由中华民国内政部主管的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亦俗称良民证[7][8],及前科纪录[7]。中华民国内政部警政署根据《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相关规定,由人民提出申请,而由政府机关核发之文件。文件上记载警察机关依司法或军法机关判决确定、执行之刑事案件资料等相关事项。[15][8][7]
此文件用以证明所载之当事人没有任何刑事犯罪记录,经常被使用于某些国家或地区旅游、移民、留学、工作等之场合,或用于申请进入某些管制区或应征某些行业(如保全业、计程车司机、教育工作者)。除通缉中、判决执行中的人,皆可以申请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不过上面记录的内容会有所差别。
根据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第6条[16],遇到下列情况,不会写进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
- 合于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 受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
- 受拘役、罚金之宣告者。
- 受免刑之判决者。
- 经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 法律已废除其刑罚者。
- 经易科罚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易服社会劳动执行完毕,五年内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在香港,由警务处提供签发“无犯罪纪录证明书”(俗称“良民证”)的收费服务[6]。从前于九龙旺角弥敦道贸易署大楼申请;现在,当事人要亲自到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4楼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申请办理。至于申请职位或专业学会会籍等,并非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充足理由。因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申请关系到个人资料(个人隐私),所以当事人得亲身办理。
除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外,香港警务处在2011年推行类近于良民证的性罪行记录查核服务,让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得以查核合资格申请人有否任何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纪录。目的是帮助雇主评定合资格申请人是否适合担任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并加强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使他们免受性侵犯。
在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俗称“行为纸”,申请资格为年满 16岁的澳门居民、曾在澳门居住或申请在澳定居的人士[9]。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初期的实例,青岛市公安局开具的“犯罪前科调查书”沿用中华民国的犯罪前科证明书,证明罪犯在此前无犯罪前科[14]。
到1970年代末,中国大陆公民出国受限,除极少数人因公事出国外,没有“因私出国一说”。1982年,政府开放出国留学,但出国留学需要通过严格的政审。1989年时,北京居民出国的实例中,护照申请表需通过居民委员会、公安派出所的审查。无犯罪记录并非单独文件,而是在相关文件上进行批注:“该同志是我辖区居民,政治可靠,无犯罪记录,同意出国[17]”
1980年代,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公证律师司授权公证处开具《未受刑事处分证明书》。有些地方称为《未受刑事制裁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18]:45。此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并没有形成统一的犯罪记录登记、查询、保管和披露制度。相关规定零星分散在各个单行法之中。有研究者指出,到底哪个机构负责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应该按照什么条件和何种程序来开具,谁对这种信息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体系中都缺乏明确的说法[19]:241。
目前在中国大陆,面向公民开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文件,通常称为“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11]、“无犯罪记录证明”[4],一般由本人户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出具,是有无刑事犯罪的证明。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通常用于公民个人求学、求职、入党、应征入伍等情境,证明个人品德良好、无犯罪记录,以符合法律法则规定的入学、任职、入党、入伍的条件或从事特定职业的法定条件[20]:42。
2010年代以来,在中国大陆存在“无违法犯罪记录证明”、“无犯罪记录证明”滥用现象[11][4]。相关报道指出,“几乎成为个人办理业务通关的“‘必需品’”[11]。国家行政学院公共行政教研室主任竹立家认为,这已经涉及“制度性歧视”的问题。
2015年8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官方微博发文明确“18个不该由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中有“无犯罪记录证明”,强调“无犯罪记录……应由需要单位派人持有效证件及单位介绍信,到公安派出所给予出具证明,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4]。”此文传播后亦引起误解,将“不应该”理解为“取消”[11]。其文本意是精简大量烦民证明,为普通民众减负。但在公民个人出国目地国需要和国内机构普遍要求的情况下,公安部强调“对个人一律不予出具”,给民众带来困扰,陷入“一边要开,一边又不给开”的困境[4]。2015年9月14日,福建省晋江市公安局磁灶派出所的个案中,民警“违规”同意个人申请,使他个人得以在河南省办理营业执照[11]。
美国国内通常不要求美国公民提供此类“certificate of good conduct(良好行为证明)”或“lack of a criminal record(无犯罪记录)” 。美国公民可以通过在美国国内最近一次居住地的警察局和美国联邦调查局取得该文件[12]。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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