良民证,原为中国抗日战争期间日军加强侵占地区人口管理,控制反日活动,发放给普通民众,用于证明其对大日本帝国效忠的文件[1]。现今该词在港澳台地区是证明一个人没有刑事犯罪纪录之证明文件的俗称,在各地有不同的官方名称,台湾称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2],香港称无犯罪纪录证明书[3],澳门称刑事纪录证明书(俗称行为纸)[4][5]。在中国大陆,对应上述三地证明书的文件为无犯罪记录证明[6],通常不使用极具争议的“良民证”一词作俗称。
原意
“良民证”一词最早出现在中国抗日战争期间,为了避免中国被日军侵略地区的反日活动,消灭游击队与抗日分子,并加强人口管理,日军发放良民证给普通民众,以用于证明其对大日本帝国的效忠。国共内战期间由国民党政府沿用。与入境证一内一外合为管制民众。
俗称
在台湾,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俗称良民证,为中华民国内政部警政署根据《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相关规定,由人民提出申请,而由政府机关核发之文件。文件上记载警察机关依司法或军法机关判决确定、执行之刑事案件资料等相关事项。[7][8][9]其目的是证明文上所载之当事人没有任何刑事犯罪纪录,经常被使用于某些国家或地区旅游、移民、留学、工作等之场合,或用于申请进入某些管制区或应征某些行业(如保全业、计程车司机、教育工作者)。除通缉中、判决执行中的人,皆可以申请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不过上面记录的内容会有所差别。
根据警察刑事纪录证明核发条例第6条[10],遇到下列情况,不会写进警察刑事纪录证明书。
- 合于少年事件处理法第八十三条之一第一项规定者。
- 受缓刑之宣告,未经撤销者。
- 受拘役、罚金之宣告者。
- 受免刑之判决者。
- 经免除其刑之执行者。
- 法律已废除其刑罚者。
- 经易科罚金或依刑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之规定易服社会劳动执行完毕,五年内未再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者。
在香港,从前于九龙旺角弥敦道贸易署大楼申请;现在,当事人要亲自到湾仔军器厂街1号警察总部警政大楼14楼的“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办事处”申请办理。至于申请职位或专业学会会籍等,并非申请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充足理由。因无犯罪纪录证明书的申请关系到个人资料(个人隐私),所以当事人得亲身办理。
除了无犯罪纪录证明书外,香港警务处在2011年推行类近于良民证的性罪行记录查核服务,让聘请雇员从事与儿童有关工作及与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工作的雇主,得以查核合资格申请人有否任何性罪行方面的刑事定罪纪录。目的是帮助雇主评定合资格申请人是否适合担任与儿童或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有关的工作,并加强保护儿童及精神上无行为能力人士,使他们免受性侵犯。
在澳门,“刑事纪录证明书”俗称“行为纸”,申请资格为年满 16岁的澳门居民、曾在澳门居住或申请在澳定居的人士[4]。
另见
- 案底(前科)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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