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业执照是企业或其他单位、组织的合法经营权的登记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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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体户或其他组织,应当向工商局申领营业执照。既是企业法人或者经营单位主体资格取得的凭证(即证明其所有制性质),也是经营资格取得的凭证。2021年11月,中华人民共和国1.5亿市场主体(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已有电子营业执照[1]。营业执照按照工商局颁发情况可分为: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按照其上标明的“企业类型”可细分为:
- 全民所有制
- 集体所有制
- 有限责任公司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国有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或私营性企业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投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作)
- 有限责任公司(外商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外国自然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作)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合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法人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
- 有限责任公司(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法人独资)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商投资企业自然人独资)
- 股份有限公司
- 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国有控股)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未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合资,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未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外商合资,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 股份有限公司(台港澳合资,上市)
- 《非法人企业营业执照》:依照《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设立登记,该《条例》迄今有效。[2]
- 《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设立登记
-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依照《合伙企业法》设立登记,其载明的“合伙企业类型”包括:
-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营业执照》
-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
- 《营业执照》: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历史上的版别包括:
- 1988年版
- 1995年版
- 2001年版,营业执照均去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字样。
- 2006年版
- 2014年版:增加了二维码。[3]采取“竖”式版面,正本A3幅面,副本A4幅面
- 2019年版:统一调整为横版,设有正本和副本;同时对原版营业执照的二维码功能进行统一调整,监制单位也因应政府机构改革变更为“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监制”。[4]
相关法律法规: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1]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2]
- 《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3]
- 《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4]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5]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 2000年12月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更换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版式工作的通知》
- 2005年12月国家工商总局工商企字(2005)第197号《关于对公司注册登记启用等四种新版证照的通知》
- 2006年6月国家工商总局外资局工商外企注函(2006)28号《关于启用新版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的通知》
- 《个体工商户条例》[6]
-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7]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8]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06年4月24日联合印发了《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 《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9]
工商局吊销营业执照后,该企业(经营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就丧失了经营资格,只能在清算范围从事活动。[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