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创设于1945年,但直到1994年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条约机构人权事务委员会对图能诉澳大利亚案作成决定,才首次有联合国体系的组织将LGBT权利视为人权议题[1][2]。在1993年的世界人权大会和1995年的世界女性大会,都有国家提案要将性倾向的不歧视纳入大会的宣言或行动纲领之中,然在共识决的决策下,这些提案都未受采纳,换取保留住较为宽泛、不特定的语言,由各国自行解释[3][4]。
| 支持 | 已签署联合国大会关于LGBT权益的声明和/或支持人权理事会会议上所发表的2011年关于LGBT权益的声明的国家(最初66个成员, )。 |
| 反对 | 已签署2008年反对LGBT权益的声明的国家(最初57个成员, )。 |
| 既不支持也不反对 | 官方没有表态支持或反对LGBT权益的国家。 |
| 后续成员 | 南苏丹,2008年不是联合国会员国 |
| 非联合国会员国 | 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 |
2003年4月,巴西在经社理事会下的人权委员会提出性倾向与人权的决议草案(E/CN.4/2003/L.92),但其讨论遭到搁置[5]。2005年3月,新西兰发表联合声明,在人权委员会代表32个国家表达对性倾向与人权议题的关切[6]。2006年12月,挪威发表联合声明,在人权理事会代表54个国家表达对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与人权议题的关切[7]。
2008年12月,以欧洲联盟为首的一方,在联合国大会宣读由荷兰、法国主导发起的联合声明,阿根廷代表66个国家发表(A/63/635)[8],由于无法取得成为大会决议的足够支持,因此用声明的形式发表[9];以伊斯兰会议组织为首的反对方旋即提出由叙利亚主导发起的声明,代表57个国家表态反对立场[10][9]。联合国大会迄今尚未采纳任一立场的提案。欧盟的声明谴责所有根据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起的暴力、骚扰、歧视、社会排除、污名化和偏见,以维护诚实正直和人性尊严。同时,它也谴责以上述原因为由的杀戮、死刑、酷刑、任意逮捕,以及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剥夺。
2011年3月,由哥伦比亚、美国、斯洛文尼亚主导发起,哥伦比亚代表85个国家在人权理事会上发表联合声明,反对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起的暴力行为[11][12]。2011年6月17日,人权理事会通过一项由南非主导发起的提案,这是联合国首次肯认LGBT权利的决议(A/HRC/RES/17/19)[13][14]。
2015年8月24日安全理事会就恐怖组织伊斯兰国迫害LGBT人士召开阿里亚模式会议,由美国和智利大使共同召集,听取人权组织与难民的陈述[15][16]。2015年9月29日,12个联合国机构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于大会通过后,发表一份联合声明,呼吁各国政府尽快行动,终结对LGBT群体和双性人的暴力和歧视[17]。2021年10月4日,以色列代表39个国家,在人权理事会发表了联合声明,承认世界各地家庭形式的多样性,并呼吁国家以平等和保护为基础,支持各种形式的多元家庭[18]。
另外,包括科菲·安南[19]、潘基文[20]、安东尼欧·古特瑞斯[21]在内的联合国秘书长,于任内发表过支持LGBT或LGBTI群体的谈话。特别程序与条约机构中的独立专家,就其任务和职权也会发布关于性倾向与性别认同以及双性人人权议题的声明或新闻稿[22][23]。
政治声明
在联合国193个会员国中,有66个会员国表态支持2008年的联合声明[24][8],美国政府于2009年反转前任政府的态度支持该声明[25][26]。2011年3月时,以哥伦比亚为代表,在人权理事会会议上发表联合声明,总计85个会员国参与连署[27][11]。两次连署不计重复一共96个联合国会员国,其中包括了所有的欧盟国家(*)以及许多欧洲、美洲国家。
2008年,57个联合国会员国针对欧盟拟议的声明,共同提交反对声明,大多来自非洲国家和伊斯兰国家。有些国家后来转而支持2011年的联合声明,剩余54国维持反对LGBT人权声明的立场。[29]
虽然没参与连署,俄罗斯、白俄罗斯都对欧盟在2008年发起的联合声明表达反对意见。联合国观察员梵蒂冈也反对欧盟拟议的声明,称圣座支持不歧视同性恋者并呼吁国家别用刑事定罪,但反对将性倾向与性别认同视为人权议题[30]。
2020年9月,奥地利代表36个国家,在人权理事会上发表联合声明,呼吁重视双性人的人权议题。2021年9月,奥地利代表53个国家,在人权理事会上再次发表声明。2023年10月,芬兰代表56个国家在人权理事会上,也就同样的呼吁发表了联合声明[31][32]。
联合国人权理事会
2011年6月17日,人权理事会以23票支持、19票反对及3票弃权的票数,通过一项南非主导发起的提案(A/HRC/RES/17/19)[13][33]。该提案是联合国组织首次肯认LGBT权利的决议[14][34],该决议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着手一项报告,调查全世界LGBT群体所面对的困境,其结果应记载各国依性倾向和性别认同所制定的歧视性法律、作法和暴力行为。投票结果如下:
高级专员报告(A/HRC/19/41)于2011年12月出炉,发现针对LGBT群体的暴力行为普遍,并确认七十六个国家存在依据性倾向或性别认同入罪的法律,而且至少有五个国家的法律涉及死刑[35][36]。2012年3月,人权理事会召开小组会议讨论该份报告[37]。
人权理事会于2014年9月26日,以25票支持对上14票反对7票弃权,二度通过一份由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和乌拉圭主导发起[38],肯认LGBT权利的提案(A/HRC/RES/27/32)。该决议要求人权高级专员更新报告,提出打击暴力和歧视行为的最佳作法[39][40],该份报告(A/HRC/29/23)于2015年5月出炉[41]。投票结果如下:
2016年1月,高级专员依据2015年通过的保护家庭决议(A/HRC/RES/29/22)而撰写的报告(A/HRC/31/37)出炉。该份报告表示国际人权法中没有规定特定的家庭概念作为标准定义,并指出国际机制呼吁各国保护家庭成员在享有人权方面处于弱势的家庭,如经社文权利委员会呼吁各国在法律上承认同性伴侣。叙述各国对家庭的保障时,提到有些国家修改法律或采取司法行动承认同性伴侣的关系。报告结论承认由于每个社会有不同的社会、文化和经济特点,家庭制度的形式也多元且不断变化[42]。
2016年6月30日,人权理事会以23票支持,18票反对,以及6票弃权,通过一项强化保护LGBT群体的措施(A/HRC/RES/32/2)[43]。该措施任命一位为期三年的特别报告员,其职责为监控和报告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而来的暴力和歧视行为[44][45]。来自151个国家的628个非政府组织签署一份联合声明,呼吁人权理事会通过此一由阿根廷、巴西、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墨西哥、乌拉圭共同主导发起的提案[46][47]。投票结果如下:
设置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独立专家的决议受到许多阻力[48][49]。决议通过后,反对国家仍尝试利用联合国大会来废除人权理事会的决定。2016年11月21日,社会、人道主义、和文化委员会(第三委员会)以77票支持84票反对17票弃权15票缺席的结果,否决博茨瓦纳代表非洲国家发起的推迟设置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独立专家的提案。12月19日,联合国大会全体会议以77票支持84票反对16票弃权16票缺席的结果,否决了同样的提案。12月23日,行政与预算委员会(第五委员会)以65票支持82票反对16票弃权30票缺席的结果,否决了拒绝给予独立专家预算的提案[50]。
2017年9月29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27票支持,13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一项由比利时、贝宁、哥斯达黎加、法国、墨西哥、摩尔多瓦、蒙古和瑞士共同主导发起的提案(A/HRC/RES/36/17),要求那些尚未废除死刑的国家,确保不会滥用死刑,或不会歧视性地使用死刑。并且死刑不应施加于心智障碍者,犯罪时未满18岁者,还有孕妇。该决议谴责针对叛教、宗教亵渎、通奸、相互同意的同性性关系,施加死刑的国家。[51][52]。投票结果如下:
2019年7月12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27票支持,12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提案(A/HRC/RES/41/18),将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三年[53]。投票结果如下:
2022年7月7日,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23票支持,17票反对,7票弃权通过提案(A/HRC/RES/50/10),强烈关切将同性的合意性行为和关系以及性别认同的表达定为刑事犯罪的现行法律、政策和作法,也关切依据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对个人所实施的骚扰、任意拘留、起诉和歧视。该决议决定将特别报告员的任期再延三年,谴责依据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来的暴力和歧视行为,呼吁各国修改或废除针对性倾向或性别认同的歧视性法律和政策,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调查和起诉这些暴力和歧视行为[54]。投票结果如下:
2019年3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未经表决,无异议通过南非的提案(A/HRC/RES/40/5)。该决议对世界田径总会针对性别分化多元性的女性运动员设置的生理条件限制规定,表达违反人权之疑虑。关切对性别分化、雄性激素敏感性和睾固酮水平等方面存在差异的女性运动员,要求通过医学手段降低其血睾固酮水平的条例、规则和做法可能有悖国际人权规范和标准。呼吁各国体育协会不制定和不执行使女性运动员接受不必要、羞辱性且有害的医疗程序才能参加女子赛事的政策和作法。并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撰写报告说明体育运动方面,所存在的种族和性别交叉性歧视的情况,及其国际人权标准与规范[55]。该份报告(A/HRC/44/26)于2020年6月出炉[56]。
2024年4月,联合国人权理事会以24票支持,23票弃权通过澳大利亚、智利、芬兰和南非的提案(A/HRC/RES/55/14),关切双性人包括儿童在内,所受到的歧视、暴力和有害作法,包括未经当事人充分、自由和知情同意下,对性征进行医学上非必要或可推迟的干预。并要求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就双性人的人权保护撰写报告[57]。
普遍定期审查(UPR),由人权理事会的一个政府间工作组负责实施,目的是轮流审查所有联合国会员国是否履行国家所承诺的人权保证和义务,由各国政府彼此进行同行审查。第一轮从2008年开始,每轮审查周期四年半,审查资讯来自受审国家提出的国家报告、人权高级专员办事处编写的联合国资讯汇编(来自特别程序、条约机构等联合国实体)以及利害关系人资讯概要(来自非政府组织、国家人权机构等关系人)。在审查会议期间,任何成员国都可向受审国家提问、发表评论及/或建议,由三国小组充当报告员,将议题或问题归类,受审国家有机会对这些建议提出初步意见,选择支持(接受)或收到(拒绝)这些建议。最后会在全体会议通过结果报告,各方进行回复和评论[58]。
根据Universal Human Rights Index数据库,在前三轮中,UPR整体的建议接受率是74.89%,关切对象是LGBTI群体的建议接受率则是40.9%[59]。第一轮中,有关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的建议,非洲国家在拒绝国家中占了将近一半[60]。关切LGBTI群体的建议,不同国家的涉入程度不同。按联合国区域集团的分类,非洲国家收到最多,其次拉美,其次亚太,其次东欧,最少的是西欧和其他;发出以来自西欧和其他最多,其次拉美,其次东欧,其次亚太,非洲国家最少[59][60]。
性倾向与性别认同议题在普遍定期审查的范畴主要涉及非刑事化和反歧视,但UPR能进一步提出一些其他的议题,比如提高公众意识和多元性别敏感度。这一制度的灵活性还允许纳入在其他人权机制中尚未明确承认而更为积极的权利,比如同性婚姻和收养[61]。
根据研究,普遍定期审查具有高度政治化的现象。一些人权纪录尚可的国家比其他国家受到更多负面关注,负面建议多来自非盟友国家。少数由非洲和亚洲国家提出的建议,大多是针对其他的区域集团成员。并且若是由同区域集团提出,则国家更可能接受有关性倾向与性别认同事务的建议。有关LGBTI群体非刑事化的建议更可能被拒绝,防止歧视和暴力的建议更可能被接受[60]。
基于2016年通过的一项决议及其续约决议,人权理事会会任命一位独立专家处理基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而产生的暴力和歧视议题,其职责为评估人权标准的落实状况,了解最佳作法和差距,提高对于议题的认识,查明暴力和歧视的根源,与各国政府和其他利益关系人展开对话和协商,并提供打击暴力和歧视的咨询服务、技术援助、能力建构和国际合作[62]。
独立专家的权限,包括(1) 向有关国家发出信件,请求紧急行动或调查侵犯人权的指控。(2) 发起事实调查,进行国家访问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3) 向人权理事会和联合国大会提交专题报告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62]。独立专家的其他活动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还包括发展人权标准和指引,参加专家咨商会、研讨会或大型会议,组织小组讨论会或咨商会,发布公开声明等[63]。联合国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独立专家的名单及就任期间如下:
除了“防止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 ”之外,其他的特别报告员也会因其主题,涉及到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的议题。最早提到性倾向与人权议题的特别报告员是1992年的“实现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特别报告员”,仅简单提及对于在国际上受到忽视的歧视行为领域,包括社会地位、收入、医疗状态、年龄、贫穷和性倾向,需要得到更多的注意[67][68]。
特别报告员涉及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的议题曾受到某些国家反对。在2001年,“法外处决、草率处决或任意处决问题特别报告员”提交一份报告[69],该报告提到性倾向与性别认同人群而在人权委员会受到一些国家反对,并在继续其任命的决议中要求删除有关文字。不过,该年稍后,六位特别报告员表示愿意提出和考虑属于不同性倾向与性别认同个人的人权受到侵犯的讯息,只要这在他们的任务范围内。人权高级专员玛丽·罗宾逊安排了这一报告员间的协议。次年在人权委员会的会议上,对该位特别报告员提出谴责的动议被否决,该任务持续得到授权可继续关注此议题。其他特别报告员也会关注LGBTI议题,例如“健康权特别报告员”在2004年的报告[70]。
根据ILGA和国际人权服务社从2011年至2021年的统计,在特别报告员中,“防止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 ”、“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和平集会自由权和结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歧视女性和女孩问题工作组”、“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特别报告员”,最常提到性倾向与性别认同的议题[71]。
在2021年的主题报告中,有15个报告良好或强力地提及了LGBTI群体,来自“非洲人后裔专家工作组”、“意见和表达自由权特别报告员”、“任意拘留问题工作组”、“人权与跨国公司和其他工商企业问题工作组”、“文化权利领域的特别报告员”、“人人有权享有可达到的最高水准身心健康问题特别报告员”、“人权维护者处境特别报告员”、“少数群体问题特别报告员”、“老年人享有所有人权独立专家”、“隐私权问题报告员”、“买卖儿童和儿童性剥削问题特别报告员”、“防止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问题独立专家”[71]。
联合国咨商地位
联合国经济及社会理事会(ECOSOC)能授予非政府组织咨商地位,让非政府组织能参与联合国的活动,其专门(special)类型的咨商地位是授予经社理事会活动中,具特定领域专门能力的非政府组织。在世界许多LGBT组织中,国际LGBTI联合会(ILGA)和国际立即行动(OutRight),是以促进全球LGBT人权作为组织愿景与任务,其他的LGBT组织则多专注在特定的地域或国家。人权观察、国际特赦组织、国际人权服务社、国际法学家委员会等,则是以普世人权作为目标,包括但不限于LGBT权利。
第一个获得咨商地位的LGBT组织是国际LGBTI联合会,在1993年7月[3]。然而由于提倡未成年性行为的北美男人男童恋爱协会拥有ILGA会员资格,一年之后ILGA的咨商地位遭到撤销。虽然ILGA尽可能驱逐所有这类偏离ILGA目标的会员,并加强了申请入会的审核程序,但联合国最终仍暂停其咨商地位。直到2006年,ILGA欧洲分会才得以取得咨商地位,OutRight则在2010年取得咨商地位,而在经历多次否决后,ILGA终于在2011年取回咨商地位[72]。
其他取得咨商地位的LGBT组织,还有密切参与联合国体系进行倡议的国际ARC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ARC International)[73]、协调世界同志游行(WorldPride)举办的国际同游(InterPride)、争取跨性别权利的跨性别平权全球行动(GATE)、促进宗教和多元性别议题对话的多元性别全球跨信仰网络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GIN-SSOGIE),以及地区性的组织像是荷兰的尼德兰文化休闲中心(COC Nederland)、奥地利的同性恋维也纳行动(HOSI Wien)、巴西的全国LGBTI联盟(Aliança Nacional LGBTI)、东南亚的亚细安多元性别核心小组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ASEAN SOGIE Caucus)、亚太地区的万花筒澳大利亚人权基金会(Kaleidoscope Human Rights Foundation)等[72]。
2010年7月19日,ECOSOC在日内瓦召开全体会议,与会各国以23票赞成、13票反对、13票弃权、5票缺席的结果通过了OutRight对专门咨商地位的申请[74][75]。
2011年7月25日,ECOSOC在日内瓦召开全体会议,与会各国以29票赞成、14票反对、5票弃权、6票缺席的结果通过了ILGA对专门咨商地位的申请[76][77]。
ECOSOC下的非政府组织委员会,能向ECOSOC推荐要授予咨商地位的非政府组织。然而,政治争端和斗争却经常影响非政府组织委员会的决定,许多LGBT组织申请咨商地位,往往被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拒绝推荐或拖延审查。ILGA再度申请咨商地位和OutRight申请咨商地位,都是在无法获得非政府组织委员会推荐的情况下取得咨商地位[78][79][76][74][80][81]。
联合国附属机构和专门机构
2015年9月29日,十二个联合国机构,国际劳工组织(ILO)、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OHCHR)、联合国艾滋病规划署(UNAIDS)、联合国开发计划署(UNDP)、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UNESCO)、联合国人口基金会(UNFPA)、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UNHCR)、联合国儿童基金会(UNICEF)、联合国药物和犯罪问题办公室(UNODC)、联合国女性署(UN-Women)、世界粮食计划署(WFP)、世界卫生组织(WHO),在可持续发展目标于联合国大会通过之后,发表一份联合声明,呼吁各国政府尽快行动,终结对于LGBT群体和双性人的暴力和歧视[17]。
联合国机构推进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人(LGBTI)权利的行动,略举如下:
维护和推动世界各国人权发展的OHCHR,在2012年出版LGBTI与国际人权法议题的书籍,并于2019年更新[82]。在2013年7月发起联合国自由与平等运动(United Nations Free & Equal),透过对全球的公共资讯传播,宣传音乐短片(MV)、故事与一系列的事实清单(Fact sheet),目标为促进对于LGBT群体和双性人的平等权利和公平待遇[17]。在2016年出版书籍,探讨政府实践和促进人权,保障LGBTI群体的作法和案例[83]。在2017年9月26日发布LGBTI在企业界的反歧视指引[84]。OHCHR也负责支援普遍定期审查、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和特别报告员对LGBTI人权状况的审查和报告,支援协调以LGBTI权益为主题的政府间非正式会议,提供关于LGBTI权益的倡议和政策建议等[17]。
为发展中国家提供技术建议、人才培训与设备的UNDP,推动“Being LGBTI in Asia and the Pacific”、“Being LGBTI in the Caribbean”、“Being LGBTI in Eastern Europe”的区域计划,目标为促进LGBTI人士能普遍获得健康和社会服务,透过和政府、公民社会、区域机构与其他利益关系人进行对话交流,推进社会和LGBTI群体的共融发展[85][86][87]。UNDP也和世界银行合作,提出LGBTI共融指数( LGBTI Inclusion Index)的提案[88],UNDP还出版与LGBTI权利相关的刊物,例如讨论了可持续发展目标与LGBTI群体的关系[89],管理监狱里跨性别人士的良好作法[90],强化LGBTI人士参与政治和选举的指南[91],和议员全球行动共同出版LGBTI人权倡议的议员手册[92],和亚太地区国家人权机构论坛共同出版促进和保护LGBTI人权的国家人权机构手册[93],赞助印度国家心理健康和神经科学研究院出版LGBTI社群的整全心理幸福模组手册[94],也赞助HIV政策实验室发表同性性行为在全球刑事化/非刑事化与艾滋防治政策关系的报告[95]。
推动全球性别平等、女性赋权的UN-Women,透过倡议、发声和研究,将LGBTI人权整合到工作之中[17][96],并特别重视女性的生命处境。UN-Women出版了LGBTIQ+平等和权利的资源指南,作为该机构内推动全球性别平等议程的指引[97][98]。其亚太分区办公室也出版了多元性别群体与东南亚迁徙劳工、性别与人道主义行动、尼泊尔的LGBTIQ+群体、印度跨性别、促进女同性恋/女双性恋/跨性别/双性人权利等刊物[99]。
处理药物和犯罪问题的UNODC关注LGBTI人群在监狱管理的议题,出版了关注有特别需求囚犯的手册,包括心理健康需求者、身心障碍者、少数族裔、外国人、LGBT人士、老人、绝症病患、死囚[100],也关注跨性别人士和艾滋感染者在监狱管理的议题[101]。
推动防治艾滋病计划和照护艾滋感染者的UNAIDS,在2021年推出未来五年的策略“End Inequalities. End AIDS”,其结束艾滋病的取径为终结不平等,方法为实现人权、减少污名、歧视和暴力,并移除有害的惩罚性法律[102],并在2021年推出一系列的人权事实清单,推展公众了解艾滋病与刑事化、药物使用者、男同性恋和男男性行为者、跨性别和其他非二元性别者、性工作者、囚犯、污名和歧视各个方面的正确资讯[103][104][105]。2023年发布结束HIV相关污名和歧视的最佳作法与创新取径[106]。UNAIDS也曾发布在中东和北非地区,对男男性行为者进行艾滋病预防和照护服务的同侪教育训练手册,以发展出具有同理心、基于证据且全面的艾滋病预防和支持服务[107][108][109][110]。
负责保护和支持难民的UNHCR,在2012年发布第九号国际保护指引,为政府、法律人员、政策制定者和法官提供因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受到迫害而寻求难民庇护的法律解释指引[111]。UNHCR也发布一系列的技术指导文件,涉及具LGBTI身份的难民与强迫迁移[112]、重新安置[113]、收容[17]和替代收容[114]的议题。
对发展中国家的母亲和小孩进行人道主义和发展援助的UNICEF,在2014年发布当前议题:消除对儿童和家长基于性倾向和/或性别认同的歧视[115]。UNICEF在全球推展计划也关照到LGBTI权益,为LGBTI儿童和青少年提供支持[17]。
援助和改善发展中国家性健康和生育健康的UNFPA,对在LGBTI社群中,被社会边缘化的群体推动各种促进性健康和生育健康的计划,如宣导性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商和社会支持、发放基本的卫生物资、艾滋病防治等等[116]。
促进各国在教育、科学及文化方面合作的UNESCO,关注恐同校园霸凌[117][118]以及教育环境中基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暴力和歧视行为[119],在《全球教育监控报告》指出教育体制对LGBTI学生的排除和歧视问题[120],在2018年发布指导全面性教育(Comprehensive sexuality education)实施的《性教育国际技术指导》,该文件考虑了LGBTI学生的需求[121]。UNESCO也和MAG Jeunes LGBT合作,探讨LGBTI学生的教育和健康需求[122]。
协调政府在公共卫生议题合作的WHO,其总干事在1990年发布普通照会呼吁将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是第一个对此议题表态其立场的联合国机构[123]。在2016年WHO发布多元性别群体在健康议题的常见问题[124]。WHO也发布并更新了对HIV病毒感染的预防、测试、治疗、服务交付和监控的综合指南[125],以及对关键人群就HIV病毒感染、病毒性肝炎、性传播感染加以预防、诊断、治疗、照护的综合指南。这些指南强调科学证据、人权保障和医病关系,如2022年更新的指南是依照人权、性别平等、公正和共融、医学伦理、全民医保、实证公卫以及由关键人群之社群主导应对的原则来编写[126]。WHO下的泛美卫生组织在2013年通过“解决为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和跨性别人士提供健康服务在取得和利用方面不平等原因”的决议,并发布声明指出改变性倾向的所谓治疗方法缺乏医学根据[17][127]。
制订劳工标准、政策和计划的ILO,关注对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就业歧视,反就业歧视的法律保护措施,和其他消除就业歧视的作法[128][129][130][131]。
为移民事务作出建议和提供服务的国际移民组织(IOM)关注具LGBTI身份的外籍劳工,以及建立歧视零容忍的工作环境[17][132][133]。
促进和发展旅游事业的世界旅游组织(UNWTO),在2012年和2017年发布了LGBT观光的全球报告[134]。
致力消除贫穷,促进开发,为发展中国家提供贷款的世界银行(World Bank)透过对性别平等和社会共融的承诺,推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社会融入,并出版研究,探讨性倾向、性别认同和经济与社会发展之间的交叉关系。世界银行于2015年成立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工作小组,并在2016年10月27日,任命首位负责处理涉及性倾向和性别认同议题的顾问[135][136]。
从事当代发展议题之跨领域研究的联合国社会发展研究所(UNRISD),在2019年参与了欧盟赞助的“Strengthening LGBTQI+'s Voice in Politics”的研究计划[137]。另外在UNRISD的“Gender Justice and Development”计划之下,也有对于跨国反性别运动的研究[138]。
联合国人权公约
联合国九大核心国际人权公约建立了由各国提名的独立人权专家组成的委员会[139],即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负责监督缔约国的落实情况。各委员会的权限不尽相同,但基本上包括[140]:
- 就公约内涵,发布权威性的《一般性意见》或《一般性建议》解释[141][142];
- 审查国家定期提交之“国家报告”,作出《结论性意见与建议》;
- 根据“任择议定书”规定,受理缔约国人民提出的个人申诉/来文(Individual Communications),由委员会作成决定。
联合国人权条约机构在1992年受理图能诉澳大利亚案(Toonen v. Australia),于1994年作成决定。在这之后,对个人申诉作成的决定、对国家报告提出的意见与建议,以及在一般性意见或建议中,认定了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属于公约禁止的歧视理由,公约所保障的权利也适用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中的所有人,不应区别对待。
联合国人权事务委员会在 Toonen v. Australia 案表示性倾向包含在公约中的禁止性别歧视,并认定将同性成年人私下相互同意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罪侵犯隐私权[2]。在2003年的 Young v. Australia 案,委员会重申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26条的禁止歧视包含性倾向,并认定拒绝让同性伴侣未亡人领取遗属年金违反公约的禁止歧视原则[143]。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93年挪威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中,首次提到了性倾向与人权的议题,欢迎挪威通过了同性民事伴侣法律。在1995年美国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中,首次表达对性倾向与人权议题的关切。对于美国某些州将同性别成年人在私人场所合意发生性关系定为刑事罪,关切这造成了对其私生活的严重侵犯,以及无法在不受歧视的情况下享有其他权利[144][145][68]。委员会在结论性意见与建议中,多次表达了同样的关切,例如在2010年对喀麦隆国家报告的结论性意见与建议中,委员会表示将同性别成年人之间相互同意的性行为定为刑事罪行,侵犯了公约中关于隐私和不受歧视的权利[146]。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第35号一般性意见(2014),指出以违反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有关条款的歧视理由而实行的逮捕或拘留,原则上是任意逮捕或拘留,并在注脚引用根据性倾向的拘留以及拘禁合意发生性行为的同性别成年人作案例[147]。在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指出生命权必须受到尊重和保护,不得加以任何区别,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包含在“其他身份”之内[148]。联合国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委员会在第20号一般性意见(2009),解释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2条禁止对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歧视,包含在“其他身份”之内[2]。联合国儿童权利委员会也在第15号一般性意见(2013),指出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包括在儿童权利公约第2条的禁止歧视条款中[149]。
虽然联合国九大人权公约没有明白规定,不过条约机构自2000年以来,在一般性意见或建议中已逐渐建立了适用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征的人权规范。在提到LGBTI人权的一般性意见或建议文件中,消除对女性歧视委员会(CEDAW)和儿童权利委员会(CRC)发布数量最多,其次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CESCR)和身心障碍者权利委员会(CRPD),再来是人权事务委员会(CCPR)、禁止酷刑委员会(CAT)和迁徙劳工委员会(CMW),最后是消除种族歧视委员会(CERD)和强迫失踪问题委员会(CED),以及晚近才建立的防范酷刑小组委员会(SPT)[150][151]。
委员会在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中涵盖了各种主题,其中所明确的国家义务,要求采取各种措施,包括但不限于:制定、审议或废除法律、发展和实施政策、培训专业团体、进行提高公众意识的活动,以及采取措施防止第三方侵犯LGBTI人士的权利[150]。
委员会明确表示,将成年人合意的同性性行为及性别认同之表达定为刑事犯罪违反人权标准,应当废除此类法律。并在许多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中,提及了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征的暴力和歧视,还有这些暴力和歧视的特定型态,如基于性别的暴力、所谓的改变性倾向治疗、双性孩童非知情同意的医疗介入。各国须采取特别措施保护LGBTI人士,禁止和防止来自第三方的暴力与歧视,并通过法律禁止基于性倾向、性别认同、性别表达和性征的歧视与骚扰[150]。例如,CCPR在第36号一般性意见(2018)处理生命权,指出:
保护生命权的义务要求缔约国采取特别措施,保护因特定威胁或既已存在的暴力模式而特别受到生命威胁的弱势群体。此类人员包括……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重性征者……。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将死刑作为惩罚通奸、同性性行为、叛教、建立政治反对团体或冒犯国家元首等行为的手段,将这些行为定为刑事犯罪本身就已经违反《公约》。……生命权必须得到尊重和确保不得加以任何区别,如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意见、民族本源或社会阶级、财产、出生或任何其他身份,包括种姓、族裔、原住民族成员、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身心障碍、社会经济地位、白化症和年龄等。保护生命权的法律措施必须平等适用于所有个人,为他们提供有效保障,而不带有一切形式的歧视,包括多重和交叉的歧视。[148]
又如CESCR在第22号一般性意见(2016)处理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也指出:
在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的背景中,不歧视也包括所有人的性倾向、性别认同和双重性征身份受到充分尊重的权利。将同性成年人自愿发生性关系或表达性别认同的行为定为刑事罪,无疑侵犯人权。同样,要求将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重性征者视为心理或精神病患者,或要求他们被以所谓的“治疗”而“治愈”的法规,都明显侵犯其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缔约国也有义务打击同性恋恐惧和跨性别恐惧,这种恐惧导致歧视,包括侵犯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的行为。……属于特定群体的个人可能在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方面不成比例地受到交叉歧视的影响。如委员会所确定的,诸如(但不限于)……男女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重性征者……。国家必须对阻碍行使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的法律进行改革。这方面的例子包括,将……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性活动、跨性别身份或表达定为刑事罪的法律。……违反尊重义务的例子包括设立阻碍个人获得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服务的法律障碍,例如将……成年人之间的合意性活动定为刑事罪。……如果一个国家未能采取有效步骤,防止第三人破坏享有性健康和生育健康权,即违反了保护义务。这包括……针对女同性恋、男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重性征者的暴力行为。……以及对双重性征婴儿或儿童进行医学上不必要、不可逆转和非自愿的手术和治疗。
在一般性意见和建议中,委员会还提到国家必须确保LGBTI人士能够行使其和平集会的权利,并且不能因为对于性倾向或性别认同表达的反对,就以保护道德为名施加限制。应考虑到道德观念源于许多的社会、哲学和宗教传统,不该用以维持源于单一社会、哲学或宗教传统对道德的理解。此外,国家制定与实施会影响到LGBTI群体的措施和政策时,应将其纳入作为参与和咨询对象。LGBTI人士的个人关系应受尊重和保护。多元性别的家庭受到承认时,国家应保护家庭成员的经济权利。LGBTI家长的孩童也须得到保护,不受歧视[150]。
在条约机构的一般意见和建议中,对交叉形式的歧视和暴力给予许多关注。在这一脉络下,多元性别已被视为与年龄、性别和身心障碍相互交叉;LGBTI人士所面临的歧视,也在种族歧视、移民和气候变迁的脉络中得到考量。委员会还强调了性别概念的发展,理解生理性别应基于生物学,而社会性别则反映社会建构,产生了阶层关系,以及权力分配与权利行使的不平等[150]。如CEDAW在第28号一般性建议(2010)处理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歧视的国家义务,指出:
生理性别(sex)是生理特征的差异,而社会性别(gender)是社会为女人和男人建构出来的身份、特性和角色,以及对生理差异所赋予的社会和文化意义,这导致了女性与男性的阶层关系,并在权力分配和权利之行使,偏好男性而不利于女性。……交叉性(intersectional)是理解公约第2条要求国家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歧视的基础概念。基于生理和社会性别的女性歧视,与其他影响女性的因素难解难分,如:种族、族裔、宗教或信仰、健康状况、年龄、阶级、种姓、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等。属于这样群体的女性受到以生理和社会性别为基础的歧视,其程度或方式可能有别于男性。国家须从法律上承认该等交叉形式的歧视以及对有关女性的负面复合影响,并禁止此类歧视。国家亦需制订和实施消除此类歧视的政策和方案。
人权事务委员会在1994年的 Toonen v. Australia 案,首次承认国家不能基于性倾向而为歧视,并认定对成年人私下合意的同性性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侵害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7条所保障的隐私权。委员会在2012年的 Fedotova v. Russian Federation 案,认定俄罗斯用以保护儿童为由制定的反同性恋宣传法限制言论,违反了第19条的言论自由以及第26条的歧视禁止。反转三十年前,1982年的 Hertzberg et al. v. Finland 案中,委员会认为芬兰刑法以公共道德为由限制同性恋言论,没有违反公约第19条的见解[2]。委员会在2020年的 Alekseev v. Russian Federation 案,认定俄罗斯以反同性恋宣传法拒绝申诉人在克里米亚、莫斯科举行同志游行,违反第21条集会自由以及公约第26条[152][153]。在2017年的 G v. Australia 案,委员会认定澳大利亚政府拒绝为已婚变性人提供正确标示其性别的证件,违反公约第17条和第26条[2],并在该案表示第26条的歧视禁止包含性别认同[154]。
消除对女性歧视委员会在2022年的 Rosanna Flamer-Caldera v Sri Lanka 案,认定斯里兰卡刑事化女性同性性行为的规定,造成创办同志平权组织平等之地的女同性恋申诉人,其权利受到了侵害,违反消除对女性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第2条不受歧视的有关条款,第2条和第5条免受性别暴力的有关条款,第7条参与非政府组织和协会的条款,第15条法律应平等对待的条款,该条款保障女性能有可利用的司法管道,以及第16条家庭权的条文,该条文保障了女性的家庭关系和生活不受歧视,并指斯里兰卡未尽到第5条要求消除性别刻板印象和偏见的责任[155][156]。
因为联合国未能贯彻世界人权宣言对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适用,在2006年8月世界同志运动会中,国际LGBT人权会议发表了蒙特利尔宣言。要求保障对同性恋、双性恋、跨性别和双性人群体最为基本的权利,包括免受国家和私人的暴力侵犯、拥有表达、集会和结社自由,以及成年人私下且合意进行同性性行为的自由。该宣言也触及难民和庇护、建立家庭和进入婚姻的自由、跨性别的性别肯认照护与法定性别变更、双性人的性别自主权,以及在教育、健康照护、媒体、就业等领域上对抗歧视的议题。
由于在联合国人权公约的架构下,欠缺对性倾向和性别认同在人权事务上清楚的适用原则,因此致力于此议题的非政府组织邀请人权专家起草《日惹原则》,以便将现有国际人权公约之国家义务应用在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相关事务上。于2006年11月举行专家会议,2007年3月对外发表日惹原则,共计29项原则,2017年9月举行专家会议,又补充了9项原则,共计38项原则,并就其中12项原则补充国家应有的义务,11月对外发表。日惹原则虽非联合国文件,但在联合国机构的各类文件中被广泛运用及引用[2]。
日惹原则在2007年发表后,关于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的议题在国际人权法的论述中更为频繁地出现。这立即带来的结果是,《日惹原则》在2008年的第一轮普遍定期审查中被多次引用。同样在2008年,条约机构和特别报告员首次将性别认同作为其关切的对象[157]。
联合国LGBTI核心小组
联合国LGBTI核心小组(United Nations LGBTI Core Group),位于纽约,创立于2008年,由不同区域间的政府及非政府组织组成,是在联合国架构下推动LGBT群体和双性人权利议题的联合国非正式团体[158]。
该小组由阿根廷、荷兰担任共同主席,其他成员包含:阿尔巴尼亚、澳大利亚、比利时、玻利维亚、巴西、佛得角、加拿大、智利、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克罗地亚、丹麦、多米尼加、厄瓜多尔、芬兰、法国、德国、洪都拉斯、冰岛、爱尔兰、以色列、意大利、日本、卢森堡、马耳他、墨西哥、黑山、尼泊尔、新西兰、北马其顿、挪威、秘鲁、葡萄牙、南非、西班牙、瑞典、东帝汶、乌拉圭、美国、英国、欧盟(观察员),以及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另外有两个非政府组织成员:人权观察、国际立即行动(秘书处)[158]。
性倾向与性别认同任务友好小组
性倾向与性别认同任务友好小组 (Group of Friends of the SOGI Mandate),位于日内瓦[159],由27个国家在2021年组成非正式伙伴关系,在联合国人权理事会的框架内积极合作,支援联合国性倾向和性别认同独立专家的任务[40][160]。2024年6月时,其成员为33国[161]。
联合国职员待遇
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于2004年1月29日宣布,联合国承认所有职员和同性伴侣的婚姻或民事伴侣关系,同性配偶得以享有等同于异性配偶的福利保障,只要职员的国籍国承认其法律关系[162]。伊斯兰国家和一些非洲国家强烈反对该政策,在激烈辩论后,联合国大会的行政和预算委员会通过一项决议,要求秘书长考虑成员国的观点和关切后,重新发布命令,但并未要求秘书长改变或撤销其决定[163]。
联合国秘书长潘基文于2014年6月26日宣布,联合国全面承认所有职员和同性伴侣的婚姻关系。这份新规定让联合国确认其职员同性婚姻的效力,从以往的取决于同性婚姻是否在职员的国籍国得到承认,转变为其婚姻是否在婚姻登记国得到承认。[164]
2015年3月24日,联合国大会行政和预算委员会以43票支持80票反对37票弃权33票缺席的投票结果[165],否决了俄罗斯试图阻挡该新规定的提案。[166][167]
参见
- 蒙特利尔宣言
- 日惹原则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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