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爭議性話題 来自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死刑存废问题是关于死刑存与废的争议性讨论。死刑是国家基于法律所被赋予的权力,剥夺被判处死刑者的生命的刑罚制度,使被判处死刑者死亡。[1][2]由于当代对人权、文明发展和实效的重视,剥夺生命权的合理性受到争议,因此死刑存废成为有争议的公共政策,而绝大多数人对保留对杀人犯的死刑有着强烈的共识[3];而终止此种以国家权力剥夺生命的刑罚制度的主张,称为废除死刑,在中文语境中,又简称废死,例如台湾废除死刑推动联盟,就简称“废死联盟”。
此条目论述以台湾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
主张废除死刑者常以“死刑是残忍的刑罚制度”、“生命权不可回复”、“死刑冤狱造成的问题比其他刑罚的冤狱严重许多”及“死刑对杀人缺乏更强吓阻效果,因此根据宪法比例原则,死刑可能超过最小侵害性”[注 1]等出于人权的理由,主张废除死刑,而死刑无助治安、缺乏更强吓阻效果的看法也有部分量化数据研究的支持;然而,亦有许多支持死刑对杀人有更强吓阻效果的犯罪研究与统计数据持续出现,包括一些主张废除死刑者的量化数据[4]。因此就现阶段而言,一般认为死刑吓阻效果不明确——即死刑可能无助治安,但不能否定死刑可能有助治安,换言之,死刑可能确实对杀人有更强的吓阻效果,可以保护更多人不被杀害;且谋杀再犯仍然存在,实务上有多个杀人犯刑满出狱或在假释、探监等时期,甚至在监狱再次犯下杀人罪的例子[5];此外,有理由认为受害者家属权益和死刑存废相关,而且研究也显示对相当一部分谋杀受害者家属而言,死刑确实有抚慰效果,推动废除死刑让一些谋杀案受害者感到很受伤[6][7][8];而尽管一些主张废除死刑者认为,废死和宽恕有别,但也有观点认为废死很难与宽恕区分,或认为废除死刑就是原谅罪大恶极的杀人犯。因此,现阶段死刑存废依旧是个有争议性的话题。
死刑的存废政策各地不同,欧洲、美洲和大洋洲的国家大多废除死刑,欧盟及其成员国根据《欧洲联盟基本权利宪章》第二条,明定禁止执行死刑[9],在美国,联邦政府、28个州及美军保留死刑,另外22个州和首都华盛顿哥伦比亚特区则废除死刑。[10];亚洲国家则大多维持死刑;在非洲,许多国家维持死刑,但长期不执行死刑。联合国大会多次通过无约束力之决议,呼吁各国停止并最终废除死刑;“两公约”[注 2]虽然强烈建议废除死刑,但“两公约”本身实质上并未要求废除死刑。[注 3]
罗马共和国最后100年,法律上虽然有死刑,但是实际上并未执行(但在镇压斯巴达克斯起义后,克拉苏将约六千名俘虏沿着阿庇亚大道钉在十字架上)。唐朝天宝时期亦有废除死刑之研究。公元747年正月,唐玄宗李隆基颁布了《南郊推恩制》,宣布除削绞、斩之条, 从而在制度上正式提出废除死刑。虽然安史之乱爆发后,死刑很快得到恢复,但这是中国刑法史上唯一一次在制度上废除死刑的实践。[11]在1395年的英国,一个公共抗议陈述为罗拉德派的十二点结论(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采纳,该论述的第十条结论提到说:“没有神职人员能找到经文根据或合理的理由,在将一项罪恶处以死刑的同时,不将其他的罪恶也处以死刑”[12]。1516年出版的托马斯·莫尔《乌托邦》就曾争议死刑的益处,但无结论。
1764年,意大利犯罪学家贝卡利亚所著的《犯罪与刑罚》就针对非正义、社会政策、死刑及酷刑进行分析。受此书影响,神圣罗马帝国的利奥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纳大公国废除死刑,此是近代历史上第一个永久废除死刑的地区。1786年11月30日,利奥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确废除死刑,并命令捣毁其领域内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意大利托斯卡纳区区政府规定每年的11月30日为该事件的纪念日,该日也被世界上300个城市以“生命城之日”(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义纪念。
法国大革命以后,在不能无视人权的社会风潮中,开始了有关死刑的妥当性的议论。某些人提出“犯罪者也有人权,死刑本身是残虐的刑罚,死刑无异是国家杀人”或“若死刑无助治安,那么根据比例原则,就不该对保留杀人犯处死刑的可能”等作为应该废除死刑的论据。某些人也提出死刑对压抑犯罪的效果、受害者的心情、死刑对正义的意义与重要性等,作为不应废除死刑的论据。
在近现代,由于要运作民主主义这种新的社会形态,各种重要的要素的探索、建构开始进行,死刑问题也基于这些要素(总称为人权)被加以说明。如果司法上的限制过弱,社会会变得混乱;过强,则个人的各种权利也会受到压迫,结果,社会整体会陷入危险。因此,即使现在,司法限制和个人权利之最适当的权衡仍继续进行,像比例原则就是法律上出于人权保障目的而订出的司法原则。特别是二次大战以后,个人权利被社会的限制所凌驾,也受指责成战争的原因之一。大众较偏向在个人权利上作出权衡,这也是战后废除死刑国家増加的原因之一。在科学研究上,可发现化学污染如铅污染和基因突变与暴力犯罪明显相关,欧洲在13世纪至1994年的各类致死酷刑减少、杀人案也减少,美国一部分的研究也显示,死刑对暴力犯罪的影响在最乐观估计下也极小,影响力远不如让恶劣环境生活的妇女堕胎[13],一些说法认为,比起死刑存在与否,其他的各种社会变因,如经济状况等,对谋杀犯罪率影响更大;[14]但另一方面,也正是因为生命权是人权中至为重要的一部分,因此即使影响再小,只要死刑本身有助抑制谋杀,那就必须考虑保留死刑的可能性;而在1970年代后,许多基于谋杀犯罪数据量化都指出,死刑确实有助减少谋杀,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倾向废除死刑的人的研究,也包括对过去死刑吓阻效果研究的后设分析;况且相关不蕴含因果,因此欧洲在13世纪至1994年的各类致死酷刑减少、杀人案也减少这点,不代表取消致死酷刑是杀人案减少的原因。 综合上述各种论述,不能断定死刑无助治安,更不能断定死刑不能减少谋杀,而废除死刑导致治安恶化、谋杀率上升的可能性确实存在。
1849年,罗马共和国废除死刑,其宪法也是世界上第一个明确规定废除死刑的宪法。随后,委内瑞拉亦于1863年宣布废除死刑。1865年,圣马力诺废除死刑,该国最后一例死刑执行案例发生于1468年。在葡萄牙,根据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于1867年在该国告终。
二战后,废除死刑的国家增加。联邦德国在二战后不久就废除了死刑,但刑法有关死刑部分则迟至1953年修为无期徒刑[15]。有证据显示,联邦德国的废死,最早来自右翼政党的提案,原先目的并非是一般罪行的凶手,而是企图阻碍盟军对战犯执行死刑[16];但实际上废死并无影响战犯的处决,也被认为无法对其法院有拘束力,所以相关处决则持续到1951年。详情可见德国死刑制度一文。
英国在1965年进行了一项五年实验,根据其1965年通过的法案,谋杀将不再被处以死刑。(叛国、暴力海盗行为、对皇家船坞纵火、以及战争时期的军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适用),而本法案最后于1969年确定为永久法案。英国最后一次死刑执行是在1964年。1998年时,英国宣布废除所有和平时期的死刑[17]。1976年,加拿大废除死刑;1981年,法国废除;1985年,澳大利亚废除。1977年,联合国大会通过一项正式决议,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适用死刑的犯罪数量,并以逐步达到废除死刑为目标。”[18]
美国法律协会过去长期支持死刑,但在2009年检讨后认为,美国在将死刑的执行与应用合理化上,有“难以克服的制度和结构上的障碍”,而转向不支持死刑[19]。
虽然部分国家因宗教信仰、社会价值观的缘故而逐渐浮现反死刑的思想,但在许多国家,一般人民依旧较支持死刑的使用[20],即使在已废死刑一段时日的欧洲国家亦然[21]。但欧洲各国,除白俄罗斯法律上保留死刑,还有超过二十年未执行的俄罗斯外,今日已经全面废除死刑。在罗马尼亚,废除死刑也曾引发民众抗议,在1990年1月7日,罗马尼亚前独裁者齐奥塞斯库夫妇被处决后不久,救国阵线的领导人以法令废除了死刑,[22][23]而这引发了一系列要求恢复死刑的抗议活动,这是因为一些罗马尼亚人认为,这是前共产党人逃避惩罚的一种方式所致。[24]
由于死刑存废与否和犯罪率高低关系,至今尚未有足够数量的直接而显著的社会科学研究足供佐证,因此死刑存废课题直到今天,仍被认为是没有对错的纯粹价值观的争论,有时甚至被认为是欧美挟带其固有价值观,强制其他文化体系接受的例证之一[25],尽管犯罪学者的共识是死刑无助治安,但支持和反对死刑有更强吓阻效果的量化研究皆存在;而死刑支持者,也经常认为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并未顾及受害者的感受,而“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杀,你还会不会主张废死?”或类似的问题,也经常被死刑支持者用以论证死刑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必要性[26],而有鉴于同理心在任何公共政策和司法正义的实现中都扮演一定的角色之故,因此不能轻易否定这类问题的合理性。
人权一直都是死刑的焦点之一,甚至可以认为所有支持废除死刑的论点,背后都牵涉杀人犯的生命权;而不同立场的人对死刑和人权之间的关系也争执不休。一些看法认为,即使要废除死刑,也不能单以无假释无期徒刑了事,而应当给予肉刑等能确实造成身心痛苦的处罚做为配套措施才算公平;另外,虽然在法律上,死人不像活人一样,享有投票或婚姻等权利,甚至中华民国的法律有“人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之类的条文;但一些法律制度,其目的是为了保护死人的权利,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死人完全没有人权。[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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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卢梭在后文提到:
一些主张废除死刑的人认为,废除死刑与宽恕无涉、认为废除死刑不是要原谅罪大恶极的杀人犯;[55]然而,由于废除死刑在实质效果上与对死刑犯全面减刑的相似性[注 4]、概念上减刑、赦免、修复式司法和宽恕之间的关系[注 5],以及多数人认为对部分恶性重大的杀人犯,唯有死刑才是真正的处罚,而且也确实有部分推动废除死刑的团体与个人主打宽恕之故,因此人们常认为废除死刑和宽恕息息相关,甚而认为因为唯有死刑能真正惩罚部分杀人犯之故,而认为废除死刑就是原谅、宽恕死刑犯、废除死刑就是对坏人宽容,甚至国家废除死刑就是慷受害者之慨,给坏人宽容,而由于确实有许多受害者家属最期盼的就是杀人者死(见心理补偿与被害人权益回复一节的说明),以及死刑可能确实有助维持治安之故,因此废死团体与人士常常受到指责。[56][57]
有观点认为废除死刑与民主相关,维持死刑是很多极权国家的特征;[58]然而死刑存续与否,与民主未必有关,也与持不同政见者的生命安全关系未必有关连,废除死刑的国家也未必更尊重生命。像世界最早废除死刑的委内瑞拉,就被认为不是一个高度民主的国家,委内瑞拉更曾在2003年传出三名反对当时委内瑞拉统治者查维兹的人士遭到杀害的消息。[59]
死刑作为剥夺生命权的终极刑罚有天然的上限,生命只有一条,无法借由法律而改变。
废死方主张,如果死刑存在,犯下死罪者若知晓其后果,或在边际刑罚为零的情况下,可能不择手段逃避追捕,例如杀害被害者湮灭证据、袭击警察或挟持路人,造成更多无辜者受害;或者有意自杀者以恐怖攻击拉人陪葬等,故废除死刑有保护受害者和社会之作用。
在台湾,部分死刑支持者认为,若非先有撕票、袭警、杀害无辜者等凶残行为,在中华民国现行实务下,几乎不可能被判死刑,故此说系因果倒置。只要刑罚有上限,皆会面临此问题。即便以终身监禁、无期徒刑、若干年有期徒刑取代死刑作为最高刑罚,犯下最高罪刑的恶徒仍有“不择手段”的问题;[72]甚至一些人认为一旦拿掉死刑,一些杀人犯的手法反倒会变得更加凶残、犯案更加肆无忌惮。
美国印第安纳州政府的一篇文章提到说,尽管处罚应当要与犯罪者的罪行成比例,政府让刑罚合于犯罪者行为的能力并非无限的。[73]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统计,2012全世界有140个国家废除及不使用死刑,其中97国废除所有死刑,8国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35国法律保留死刑,但实际上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维持死刑的有58个国家(这58个国家中,有21个国家在2011年有执行死刑)。也就是说目前全球有差不多2/3国家废除死刑或长期不使用死刑。而联合国大会于2007、2008两年通过决议,呼吁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欧盟的官方立场很明确为废除死刑,要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文件、宣言,呼吁区域中的国家停止或废除死刑。关于各国死刑现状及联合国对死刑的立场,可见国际现况一节的说明。
一些说法认为,废除死刑是国际趋势,而任何国家都不能置身国际事务之外,因此任何国家都必须认真考虑是否该废除死刑,而旨在主张、推动废除死刑的文宣也常常指出“废除死刑是世界人权趋势”这点。
支持死刑方则指出,维持死刑的国家占全世界人口的65%[74],而美国、日本等皆为(对内)人权记录优良的国家,且都维持死刑。一些国家废死并非基于其实际优点,而是因政治考量,例如欧盟规定其成员国废死,香港则是在英国殖民时期随英国废死,而一些废除死刑的国家,可能会在维持死刑的国家提出司法方面的协助时,以不判处相关罪犯死刑为换取司法合作的先决条件,像欧盟就曾规定说,除非美国承诺不执行特定罪犯的死刑,否则欧盟不会将逃亡至欧盟的逃犯引渡至美国;废除死刑的瑞士,其政府也曾以中华民国承诺不处决汪传浦为先决条件,好换取瑞士政府及银行向中华民国提供拉法叶军购案重要涉案人物汪传浦名下的账簿和该案的佣金流向资料的意愿;另外,因为一些卢旺达大屠杀的发动者逃到会拒绝将罪犯引渡至有死刑的国家之故,因此卢旺达国会于2007年投票表决废除死刑,好增加这些罪犯被引渡回卢旺达受审的可能;而这些事情显示了一些维持死刑的国家可能会因为维持死刑的决定,而在司法办案方面,受到来自废除死刑国家的压力;另外,许多废死国是基于天主教和东正教的文化背景。因而,废死是否真能增进国际地位,值得存疑;此外,有些人主张,在社会环境到达这些国家的水准以前,不宜废死;不仅如此,由于死刑存废中许多研究皆仅立基于研究所在之单一国家,而未考量其研究状况用于不同文化时之差异,对于生命权与自由权的看重程度与优先级,可能因文化与先进程度而不同,故其研究对于不同文化下的罪犯并不能保证具有相同之结论。政策之制定不宜邯郸学步,应考量社会风俗民情之差异。
除此之外,虽说他山之石可以攻错,任何正常国家也都不能置身国际事务之外、不把国际惯例当一回事,参照国外正确的作法本身更是无可厚非的;但另一方面,国际趋势未必是正确的,就算是持续相当一段时间的国际趋势也是如此,况且国际趋势本身也是会改变的。像例如在十九世纪晚期到二次世界大战前,出于优生学而对智能不足者强制绝育,曾一度是国际趋势,在二战前包括美国在内的许多国家都订立了相关法规,但在二战后大家逐渐认识到这种做法的危害,因此多数国家最终废弃了强制绝育的规定,因此有理由认为所谓的“越来越多国家废除死刑,所以某国也该废除死刑”这种说词,是一种诉诸新潮的谬误,因此不能用做主张废除死刑的理由。
不仅如此,一些国家废除死刑的真正目的,可能要保护曾犯下重大侵犯人权罪行的人,不受到死刑的处罚,像例如有证据显示,联邦德国的废死,最早来自右翼政党的提案,原先目地并非是一般罪行的凶手,而是企图阻碍盟军对纳粹战犯执行死刑[16];另外罗马尼亚在1990年废除死刑时,也因人们认为这是前共产党人逃避惩罚的一种方式之故,而引发要求恢复死刑的抗议活动。[22][23][24]因此不能认为废除死刑就一定是注重人权的表现,甚至可能正是因为这国家不愿反省过去政权的错误,所以才试图透过废除死刑来保护可能犯下重大反人类罪行的旧政权余孽的。
人们对于死刑存废是否能交由民意决定,有不同的看法;而在实务上,曾经有政府将死刑存废交由民意决定,美国加州曾在2012年举行死刑公投,公投的内容为民众是否支持通过34号提案(Proposition 34),而34号提案的内容,简单地讲,就是“加州废除死刑”,所以一旦公投结果为通过34号提案,那加州就会废除死刑,但若公投结果为不通过34号提案,那加州就会保留死刑;而尽管支持通过34号提案的一方,花费在宣传方面的经费,是反对该议案的六倍以上[75],最后公投的结果是52%的投票人反对通过该议案,而48%的人支持通过该议案,因此议案最后并未通过,加州继续保留死刑。[76]
死刑对杀人的吓阻力,或称威吓力,是死刑存废问题的主要焦点之一,虽然有说指出,比起死刑,社会的经济状况以及让恶劣环境生活的妇女堕胎等其他的一些变因,更能解释谋杀犯罪率的变化,[14]但这不表示死刑本身对谋杀犯罪率没有解释力,因此这些状况要和死刑本身对杀人的吓阻效果分开来看,不当混为一谈。认为死刑可吓阻犯罪(尤其是谋杀)的观念,是主张死刑制度的重要理由,也是多数赞成死刑(或反对废除死刑)民众的一个重要的想法,而死刑若对杀人明显有更强的吓阻效果,就代表死刑能保护更多人不受杀害,而死刑对于杀人犯罪,甚至是其他犯罪的影响也是死刑存废的重点议题;而有鉴于多数国家在多数状况下死刑都是施用于杀人犯之故,因此一般讨论死刑吓阻效果时,主要都以死刑对谋杀罪的吓阻效果进行讨论。一直都有研究对历年之死刑执行人数与命案犯罪率或犯罪率作分析[81][82][83],但尽管有部分研究认为死刑对杀人有更强的吓阻效果,但另一方面,也有非常多基于犯罪量化数据且支持死刑对杀人有更强吓阻效果。
废死方往往举曾暂停或减少死刑执行之国家为例,描述减少甚至停止死刑前后犯罪率无明显差异,据此主张死刑无吓阻力;不过另一方面,不断有研究指出死刑的吓阻效果,这其中包括Naci Mocan等倾向废除死刑的人做的研究[4][84],一个综合1996年至2010年关于美国死刑吓阻效果的24篇研究的列表显示,在这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确指出死刑有吓阻效果,有5篇明确指出死刑没有吓阻效果,两篇则认为吓阻效果不明确;而这两篇论文中,有其中一篇指出死刑吓阻效果存在,但证据薄弱。另外在这24篇研究中,其中一篇(Yang & Lester, 2008)为对死刑吓阻效果的后设分析,而该篇后设分析明确支持死刑有吓阻效果的说法,但该篇文章也说,死刑吓阻效果的呈现结果,和研究所用的方法相关,[85][86];一些说法认为支持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有方法学和其他方面的错误,因此不甚可信,但不是所有的人都认为这些批判是公允的,因此目前不应该在未实际检视所有支持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的状况下,就自动认为所有支持死刑有更强吓阻效果的研究,都因为方法学或其他方面的问题而是无效的;换句话说,综合对死刑吓阻效果的研究,应该认为死刑有助抑制杀人犯罪的可能性存在,不能认为死刑必然无助治安。
一直都有基于犯罪数据的量化研究,支持死刑具更强吓阻效果的观点,如1996年至2010年关于美国死刑吓阻效果的24篇研究中,有17篇明确指出死刑有吓阻效果,有5篇明确指出死刑没有吓阻效果;而两篇则认为吓阻效果不明确;另外,比起没有死刑的国家,在经过人口加权后,有死刑且执行死刑的国家,谋杀犯罪率明显较低;另外消息指出,韩国在1998年停止执行死刑后,谋杀率显著增加。[92]
有部分基于犯罪数据的量化研究,反对死刑具更强吓阻效果的观点,像例如澳洲于1960年代中期执行了最后一个死刑,但杀人犯罪率长期而言无明显变化。尼日利亚的研究亦未发现死刑减低命案犯罪率之效果[93];而在台湾,有硕士论文指出,台湾执行死刑次数的多寡对杀人和一些重大犯罪的犯罪率未必有影响;[82][83]此外根据美国犯罪防治的统计,所有执行死刑的州整体来说,其犯罪率并没有低于废止死刑的州;在废止死刑的州,其袭警案件的几率比起保有死刑的州来得低;废除死刑的州比起实施的州,其囚犯及狱政人员遭到终身监禁者的暴力攻击几率为低。
终身监禁不得假释取代死刑较直接性地废除死刑受民意支持,但是一些人则认为无假释机会将造成狱政管理上的困难。若能拟定良好的政策,规定以终生监禁犯人可以依表现在若干年后移至条件较佳的监狱、或增给福利与奖励,来取代假释,也可以是解决许多管理问题的一种手段;而且若狱政管理良好,几乎不会发生越狱问题。又,以惩罚的观点来看,终身监禁的人犯必需长期生活在监狱里面而被剥夺人身自由,比起死刑一枪毙命,更具痛苦性及威吓效果,若发觉是误判或冤枉,也有办法救援。
另一方面,死刑支持方认为,死刑有一重要功能是能将重罪犯一劳永逸地隔离,终止他们再对社会造成危害的可能[49],或者说死刑是唯一能确保杀人犯不会再犯下杀人罪的方法。[100],而以下是以终身监禁取代死刑可能造成的问题:
受害者权益也吓阻效果外支持死刑的另一个重要理由,而且有理由认为受害者权益和死刑存废高度相关[103],而在一些国家,主张废除死刑的人也因为确实有很多凶杀案的受害者家属希望杀人者死之故,而经常受到非难。[104][105][106]像例如在日本,濑户内寂听就曾因为透过影片批评死刑制度,且作出“请与这些只想着杀戮的笨蛋们战斗吧!”的发言,而被认为是对于受害人家属的侮辱,因而遭到许多被害者协会成员、受害人家属及社会猛烈批判;而受害者家属与废除死刑直接对抗的事情也经常发生,因此不能认为主张废除死刑本身以及在司法实务上做出合于废除死刑价值观的判决,对凶杀案受害者没有负面影响[7][8]。
在死刑存废当中,死刑支持者一个经常提出的问题是“如果今天你家人被杀,你还会不会主张废死?”或类似的问题,这问题常被用以唤起对受害者的同理心,借此论证死刑对于受害者及其家属的必要性。[26]甚至就连要人不要讨论相关凶杀案的新闻,也会被人以类似的话语纠正。[107]由于在公共政策的制定中,同理心也被认为扮演重要的角色[108][109][110],对于任何政策,任何可能受到负面影响的个人,其个人情感都必须纳入考量,不然很容易就会出现践踏个人权益的问题之故。因此不能认为这类的问题是“诉诸情感”、“诅咒”或者“与议题无关”等等。
有理由认为主张废除死刑或者特定案件不判凶手死刑,确实会直接对受害者家属造成负面冲击,甚至对凶手人权的关注,都可能对受害者造成伤害。[111]一份对138个被告被判处死刑的谋杀案的受害者家属的调查显示,在这些受害者家属中,有35%的人认为执行死刑让他们感到“正义得到伸张”,有31%的人感到执行死刑让他们“感到慰藉”,而这两个比例彼此之间并不重合,换句话说死刑对大约三分之二的谋杀受害者家属是确实有抚慰作用的;与之相对地,这其中总共只有19%的人认为执行死刑“不代表正义得到伸张”或者执行死刑“不会让他们感到慰藉”;换句话说,尽管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属认为死刑让他们感到“正义得到伸张”,也不是所有的受害者家属认为死刑让他们“感到慰藉”,但对凶手执行死刑,确实有让至少一部分谋杀受害者家属感到正义伸张或感到慰藉的效果。[112]
在美国加州对死刑存废的辩论中,反废死刑者指出“废除死刑对受害者与其家属是残忍的”,而认为死刑该废除的一方指出“废除死刑后(那些本判死刑但因没有死刑而变成其他处罚的)罪犯的劳动可帮助受害者与其家属”[113];在瑞士,2010年8月时,曾有谋杀受害者家属提出一个宪法修正案,提议对伴随性暴力犯罪的谋杀罪行判处死刑。[114]这法案很快就成为公众的焦点并被政治领袖给严厉地批判,在正式提出后的第二天就被撤回了。[115]
一些说法主张社会对于犯罪者家属或是犯罪者周边的人并不友善。这样的氛围使这些人畏惧记者,担忧记者断章取义,又或担忧不管说了什么、记者再怎么忠实传播,只想用自己观点批判人的人依然会拿着新出炉的资讯,再对这些犯罪者认识的人进行二度伤害。所以将犯罪者处决,往往是让牵连在事件中的人,独陷孤绝的深渊。[130]而社会对罪犯家属不友善也是确实存在的状况,像例如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创始人麻原彰晃的三女松本丽华,曾在在2004年3月、4月分别被和光大学和文教大学拒绝入学,原因都是怕其父的身份会影响其他学生的情绪。
但另一方面,尽管罪犯家属因为家人犯下滔天重罪之故,可能饱受社会压力,但至少一些罪犯家属对自己犯了大罪的亲人,可能感到彻底失望,甚至不会为自己犯下大错的亲人的伏法感到难过,像例如在中华民国,参与白晓燕撕票案的主嫌之一的林春生,他在被警方击毙后,其父亲表示自己对林春生的死一点也不难过,只感到对社会很抱歉;另外日本奥姆真理教的创始人麻原彰晃的四女松本聪香在接受访谈时曾表示自己的父亲该因自己的罪行而被处决。[131]
误判是主张废死的最重要理由之一;然而人们常常认为,误判和死刑存废并无关系,而绝大多数减少误判的实际做法也不牵涉到刑罚种类的存废,而且虽然冤狱错杀的可能性可用以主张废除死刑,但有看法认为,同样的理由也可被人用以主张废除无期徒刑等长期监禁。
在美国,有反对死刑者宣称:哪些谋杀者会被判处死刑、哪些不会,并不是根据犯罪事实本身来决定的,而和很多与犯罪本身无关的状况有关,因此谁会被判死刑,而谁不会可说是随机决定的[136];此外,什么情况下判死刑,无法得出绝对明确的分际标准。而支持死刑的一方认为,司法判决有一定的逻辑在;对于一些确实恶性重大的杀人犯,在对杀人依旧可能适用死刑的状况下,不判死刑反而会破坏法律逻辑。
在台湾,司法体系发展出“有无教化可能”的说法,作为对于触犯法定刑为无期徒刑或死刑之罪的被告是否会判处死刑的重要量刑基准[137],并发展出了一系列的标准以决定一个罪犯是否有教化可能;然而这概念并非医学和心理学领域中的概念;此外,“教化可能”有着“教化”一词定义不明、实务定位不一致、鉴定的实证方法标准不一等问题;一些人更认为“有无教化可能”是轻判杀人犯的借口,像监察院长王建煊曾以曾文钦随机杀人事件批评一些法官判案缺乏同理心,并说:“真希望法官家里多遭遇一些不幸的事,他们才不会以仍有可教化空间为由,放纵杀人犯了。”[138]甚至包括受害者家属的一些人认为,积极推动废除死刑的人权团体使得司法失去应有的公正、让罪行本来应该判处死刑的杀人罪,因而得以获得无期徒刑等其他刑罚。[7]
在美国等一些地方,因为死刑执行旷日废时之故,使得许多死刑犯出现了所谓的“死囚现象”(Death row phenomenon),死囚现象指的是因为等待死刑执行所产生的心理压力,出现这种压力的死囚可能会出现幻觉,也会出现自杀倾向。一些心理学家指出,死囚等待死刑的时间一长,再加上死囚牢房的生活条件,会使人出现幻觉、自杀倾向,以及一些危险的疯狂举动。[139]莱斯特(Lester)和塔塔罗(Tartaro)做的研究显示,在1978至1999年之间,美国死囚的自杀率是每十万人中113人,这比例高于美国一般民众自杀率的十倍,也高于美国普通囚犯自杀率的六倍。[140]
在美国最高法院,诸如约翰·保罗·史蒂文斯和史蒂芬·布雷耶等大法官,曾多次表示说死刑执行的拖延及死囚对死刑的等待,使得死刑成为一种残忍且不寻常的刑罚;然而诸如安东宁·斯卡利亚和克拉伦斯·托马斯等立场较保守的大法官拒绝这样的看法,他们指出死刑之所以会变得旷日废时,乃是死囚本身诸如不断提出上诉等行为,以及站在废死立场的法官等等造成的。[141][142]
在美国,死刑的支持者,尤其不相信死刑有(高于无期徒刑的)吓阻力的支持者,认为死刑的威胁可用以让被控死刑的被告认罪、自白、立功、作证反对其共犯或揭露受害者尸体所在的位置等来换取赦免死刑。
另一方面,维持死刑可能导致部分国家拒绝司法合作,进而给有死刑的国家制造压力,而这可能会使部分国家废除死刑。像例如卢旺达国会于2007年投票表决废除死刑,而这是因为一些卢旺达大屠杀的发动者逃到会拒绝将罪犯引渡至有死刑的国家之故;另外废死支持者则主张,重刑犯可能知道一些重要的事实,在未来可能帮助厘清其他案件。执行死刑有毁灭证据的疑虑,令真相无法澄清,或是冤误无法逆转,而使司法伸冤成本提高。若死刑司法程序比照无期徒刑办理,反而会让误判率提高,违背降低误判产生的理念;然而,一些人认为为了办案而推迟死刑执行或甚至不执行死刑,可能是不义的,而且实际上没有理由认为寻求真相、研究杀人犯的心理,与执行死刑间是彼此冲突的。在美国泰德·邦迪案件中,对于延后泰德·邦迪死刑的要求,时任佛罗里达州州长的罗伯特·马丁内斯曾说“纵容他以被害人的尸体作为谈判筹码是卑劣的行为。”[147]。
支持死刑的人士认为,死刑只需几颗子弹枪决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颗),而无期徒刑要关押犯人一辈子,故无期徒刑花费较死刑高,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花费又更高,认为“为何要花纳税人的钱养罪大恶极的罪犯?”简直如同昂贵无数倍的间接死刑,据以主张死刑的存续。台湾每名死囚每月费用约新台币两千元(仅计算伙食费与杂项支出)[148]。在美国也有"在监狱关一年的费用,比读哈佛一年还贵"[149]的报导;不过主张废除死刑的人常常主张审判过程的成本必须一并列入考量,而在这种考量下,死刑未必比较便宜,甚至在这种计算下,把一个人判死刑并且执行的费用,平均而言,会比无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
在美国加州,反废死刑者认为取消死刑是用“有保证的住房、健康照护和其他的服务等”来取代一个“具有意义且有吓阻功能的处罚”;认为死刑该废除的则认为取消死刑“能节省数百万元的经费,且犯人能终身工作以给予受害者及其家属补偿,此外,多出来的钱能用以解决如此的犯罪,这能使得杀人凶手更快面对正义”[113]。
一个说法认为,即使承认死刑的审判和执行成本等可能比无期徒刑高,但就教育人们不可杀人这点来看,判处杀人者是交易成本最低的方式,而道德劝说和教育等其他能教育人们不可杀人的做法,其成本都高于直接判处杀人犯死刑;换句话说,即使死刑的审判和执行成本等可能比无期徒刑高,判处杀人犯死刑可能依旧是教育人们不可杀人最经济实惠的做法。[150]
而死刑存废在审判及执行成本面向,又可区分为刑事追诉成本、刑事执行成本和生命的价值与成本的权衡等议题。
在台湾,关押一名囚犯一年约需20万,无期徒刑囚犯平均服刑年数为30年,而死刑犯羁押年数则会因审判程序而拖延甚久,例如徐自强案便已羁押超过13年[151],苏建和案也羁押超过11年。死刑若仅论以行刑及关押戒护的相关成本,在不考虑诉讼审判的卷证成本与其他社会成本下也许相对较低。然而,在诉讼审判时,律师费、进行诉讼的卷证成本、司法官开庭的成本,仅仅一个审级的成本就超过百万,三审定谳成本便已高于行刑的总成本。更何况在重视人权的民主国家(包括美国、日本、台湾),死刑为求谨慎并防止冤案发生,往往会提供非常上诉等救济机制,导致救济审判成本更为高昂,远超过监禁犯人的成本。此问题在美国尤为明显。据统计,把一个人判死刑并且执行,在美国大约要花上两三百万美金,比无期徒刑的成本高出几倍。部分废死支持者便据以主张废死可减低社会成本;不过另一方面,如死囚现象一节所述的,死刑的旷日废时,以及连带的各种成本,可能是因为死囚本身诸如不断提出上诉等行为,以及站在废死立场的法官等废死立场有关的人所造成的[152],也就是说,若死囚不拼命地徒劳求生且法官不把个人的政见带入法律运作中,那死刑在追诉方面的成本可能不会高于无期徒刑;此外,由于在有死刑的国家,人们可能会认为部分凶手恶性重大的杀人案求处无期徒刑有失公正,或者部分杀人犯缺乏真正的悔意之故,因此求处无期徒刑可能反而会导致比直接求处死刑更多的审判,像例如日本的光市母女杀害事件就是一个开始时求处无期徒刑但检察官坚持死刑而导致更多审级的例子;而一些看法也认为,对于罪证确凿且恶性重大的杀人罪,可以而且应当速审速决;[89]此外,一些人指出,死刑案件应当速审速决,不应该拖延太久,不然只会对刑案受害者家属造成更多的煎熬和痛苦,甚而减少死刑潜在的“警惕世人”的效果,也就是杀人犯判刑确定后应该尽速处决,而超过四五年未执行的死刑可能都算是拖延太久。[153][154]
然而,由于救济机制的存在,理论上死刑审判应较无期徒刑正确、误判率亦较低;又无期徒刑保有事后打官司救济的机会,可能再增加为数不等的官司成本,仅比较刑罚执行前的审判,可能有失客观,甚至将审判过程的成本列入死刑和无期徒刑的成本的作法本身,不符合一般人直观上对死刑和无期徒刑成本的想法。目前为止,死刑与无期之审判成本及审判正确率孰高孰低,尚无确切定论。然而救济制度的意义正是以金钱和人力换取降低误判率,本质上与刑种无涉;倘使救济制度成本过高且证实无法降低误判率,应改善的也是救济制度(即死刑司法程序比照无期徒刑办理)而非死刑制度,故考虑刑种时,救济制度这个变因应受控制。且假若将无期徒刑上拉到死刑的高度,不排除未来审判成本与诉讼程序也将跟着增加,只单以诉讼程序相比显然并不公正。
若单就执行成本而言,死刑只需几颗子弹枪决即可了事(且一人一颗),而无期徒刑要关押犯人一辈子,故无期徒刑花费较死刑高,无假释可能的无期徒刑花费又更高,因此光比较执行成本,死刑比较便宜,甚至执行成本可能才是死刑和无期徒刑成本唯一真正需要考虑的部分,因为这是讨论相关成本一般人直观上真正会想到的部分,而这很多人也因此认为废除死刑是“花纳税人的钱养罪大恶极的罪犯”,是一种金钱成本上不划算、且心理上也难以接受的作法。
在良好的狱政管理下,依据狱政法规,囚犯仍能借由从事劳动为社会再创造价值,生活费可自给自足。至于监禁费用,则是国家必须负担的,因为罪犯之所以会从事犯罪行为,作为刑事政策走向的决定者的国家社会也有一部分连带责任。现时监所内已经关押许多罪犯,包括杀人犯、性侵犯、毒品犯、窃盗犯、强盗犯、诈欺犯等,死刑犯数目甚少,全部处死也无法减少狱政的固定成本。若实行终身监禁不得假释而果真造成监狱爆满,以及管理费用大增,也是与狱政管理、刑事政策、社会文化、道德价值观、社会福利等息息相关。若要避免此问题,可让不具侵害危险性的受刑人,采行非机构处遇、医疗手段治疗因病态心理所造成的问题,甚至对于无具体法益侵害的将之除罪化。死刑支持方则批评,部分国家的狱政管理不佳,有监狱暴满、空间不足的问题,且人力、医疗照护、心理咨商资源亦相当缺乏,令囚犯创造价值恐难实现,并成为"犯罪进修学校"[注 9],若主张废死,应先改善狱政问题。
生命的价值是不能以金钱衡量的,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与末期病患、身心障碍者,罕见疾病者,本身没多少生产力,也需要花费大量人力物力去照顾,即使未来恢复生产力的几率相当低。若以降低成本做为死刑存续主张的依据,就相当于不想负担这些照护成本就予以遗弃任其自生自灭,甚至故意杀害,这是违背文明社会最重要的基本人性。又,绑匪掳人,若依绑匪的逻辑:“人质可能会逃跑,守着他多麻烦,现在就宰了他以免夜长梦多。”或“撕票吧,不要留活口,这样每餐还省一个便当。”对绑匪来说,自己的便利比人命重要,钱比人命重要,社会能接受吗?[156]以方便和省钱做为死刑存续主张,这逻辑与绑匪无异。同样地,重罪犯是"人格上生病的病人",不得因其人格有缺失就剥夺其生命,对于所有生命的尊重,是不能以效益为考量。当公民愿意多付出金钱心力维护对人的尊重原则,这个原则最终将能消除战争、压迫、歧视等结构性的伤害,也能一并改善对于精神疾病患者、植物人、重症病患、身心障碍者的歧视与压迫问题,达到真正的平等。[157]也有一种观念是“可以接受尊重重罪犯的生命权,但只能以金钱为代价、而不能以治安为代价”(可以接受废死、但应以终身监禁不得假释来取代)。
但是也有很多人认为,废除死刑就是对坏人宽容,不论以何种理由主张废除死刑,废除死刑就是原谅罪大恶极的杀人犯,而对坏人宽容、就是对弱者残忍;弱势族群是对高犯罪率敏感的族群,为了对坏人宽容所增加的各种成本、主要是由弱势族群支付;且正是因为人命关天、生命权至为重要之故,因此若死刑真的有更强的吓阻效果、确实有助治安,那就不应该以死刑审判过程较昂贵等理由来反对死刑。
根据国际特赦组织(Amnesty International)的统计,2024年,全世界有145国废除非特殊时期的死刑或长期不施用死刑,其中109国废除所有死刑,7国对一般状态下、非战时废除所有死刑,29国法律没有明文废除死刑但超过十年未执行死刑,维持死刑并持续使用的有53个国家。其中被自由之家(Freedom House)评比为完全民主自由的经济高度发展国家而维持死刑的仅有美国、日本及台湾。简表如下[158]:
死刑存废状况 | 国家数 | ||
---|---|---|---|
废除死刑国家 | 法律上废除死刑 | 109 | |
维持死刑国家 | 法律上原则废除死刑,但保留在特殊情况下可执行死刑 | 7 | 89 |
法律上维持死刑,但至少十年未执行死刑,或处于中止状态 | 29 | ||
维持死刑 | 53 |
联合国官方反对死刑,联合国大会于2007年、2008年、2010年、2012年、2014年和2016年等多次大会上[160]通过无约束力的决议,呼吁全球停止使用死刑。欧盟的官方立场确立为废除死刑,要求成为欧盟会员国必须废除死刑。美洲、非洲也都出现区域性的文件、宣言,呼吁区域中的国家停止或废除死刑。
作为联合国公约的《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的内容强烈建议废除死刑,其中的第二任择议定书更是明确要求必须废除死刑,但《公民权利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本身并未强制要求废除死刑。
日期 | 死刑 % |
监禁 % |
未定 % |
---|---|---|---|
1947年12月 | 67 | 24 | 9 |
1953年2月 | 68 | 24 | 8 |
1962年4月 | 53 | 37 | 10 |
1975年11月 | 40 | 43 | 17 |
1980年10月 | 43 | 40 | 17 |
1986年1月 | 43 | 41 | 16 |
1986年7月 | 44 | 40 | 16 |
1987年7月 | 49 | 37 | 14 |
1989年2月 | 52 | 34 | 14 |
1990年2月 | 53 | 35 | 12 |
1990年6月 | 51 | 35 | 14 |
1992年5月 | 46 | 39 | 15 |
1993年5月 | 54 | 36 | 10 |
1995年8月 | 53 | 36 | 11 |
2005年11月 | 27 | 66 | 7 |
2005年12月 | 25 | 69 | 6 |
2009年8月 | 23 | 64 | 13 |
一般与死刑存废相关的抗议活动大多针对死刑执行或死刑存续进行;然而对废除死刑的抗议活动也是存在的。以下是一些针对废除死刑的抗议活动的例子:
在法律上正式废除死刑前,一些国家可能会历经一段限制或停止施用死刑的时期;而在法律上正式废除死刑前,各国限缩死刑运用的做法如下,这些做法也会引发争议:
而为求降低废除死刑的民意阻力及满足社会对治安的需求,废除死刑前后会采取的配套措施包括:在法律里订定真正的“永久监禁”、可让法官不判处死刑即可永久隔离罪犯;加重重大暴力犯罪的法定刑期;延长重大暴力(如具有虐待性质者、性侵)犯罪者、高再犯率犯罪者(尤指性侵、连续犯)的平均服刑时间;延长无期徒刑的假释年限;监控已假释或出狱的重大暴力罪犯(尤其是高再犯率者);建立难以越狱且让罪犯身心负担很重的监狱、专门关重罪犯。有统计数据认为,死刑无法减少犯罪,但延长监禁时间则很有效[注 10];许多法官也会因此认为不需要判处死刑即可达到永久隔离、吓阻犯罪的目标,而减少死刑的判决。
然而这些限缩死刑运用的作法本身会引发争议,尤其在法律上并未明确废除死刑时更是如此,[3]像是以法律程序拖延死刑执行的各种作法,如非常上诉、一再更审等,会引发人们浪费司法资源的顾虑,也会增加人们对律师的厌恶,同时如上述刑事追诉成本一段所言,这类的拖延和额外成本可能跟推动废除死刑有关[152],因此也不能认为废除死刑是解决此类司法资源浪费的做法;而如上判决一致性问题所言,对部分罪犯不判处死刑,可能会破坏司法运作的内在逻辑,减少死刑判决的作法也会让一些人认为法官在应该判死刑的案件中不判死刑的作法有失公正[7][3],甚而引发“恐龙法官”的批判,进而破坏社会对司法和法官的信任,因此不能说不相信司法却要求杀人者死的心态是一种矛盾;法务部长或其他有权核准执行死刑的官员在死刑犯罪证确凿、案件无争议的状况下长期不批准/签发执行死刑命令的作法,也会引发官员失职甚至渎职的疑虑。[197][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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