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遍选举(英语:Universal suffrage,Universal adult suffrage,General suffrage,或Common suffrage),又称普遍选举权、普选、普及选举、普通选举,在民主政体中,将选举权延伸至任何一个成年公民,称为普遍选举,但是这个权利通常不包括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士,以及未拥有国籍的非公民与特定人士。拥有普选权,也代表,在这个国家中,无论性别、年龄、种族、信仰、社会状况,只要是成年公民,都有选举投票。
不同国家在投票权利的具体细节上有所不同,但最低年龄限制一般都在18-25岁之间,而且精神无行为能力之人、部分罪犯以及触犯过一些选举机制的人一般都不享有投票权利。[1]
历史上最早的一批民主国家里,政府会将投票权限定给拥有一定财产和财富的人口,而这往往导致只有少数的男性公民才有投票权;在某些司法体系中,投票权的享有还附加了额外的条件,比如要求投票者有特定的宗教信仰。而在所有的现代民主国家中,拥有投票权的人口都随时间在不断增长。在19世纪的欧洲和北美洲,很多地区还爆发了大规模争取普选权的运动。
在美国,普选一般指的是在1960年代确立的“一人一票”的选举制度,当时第14任美国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Earl Warren)主政下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了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从1962年的贝克诉卡尔案开始),确立了一人一票制。[2][3][4]此后,美国国会以及沃伦法院通过《1964年民权法案》、《选举法案 (1965年)》以及最高法院判决,保障并扩增了全美公民的选举权,尤其是非裔美国人。[5][6]此外,美国的普选还与美国妇女选举权运动有关,该运动起源于19世纪末,并于1920年到达顶点——当年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通过、给予并保障了女性的投票权。
历史
在光荣革命和法国大革命之后短命的革命政府,都有某种程度的普选制,但实际上都是以向旧统治阶级报复的恐怖统治。在不久为了稳定下来,变成只有能赋交重税的富人,即资产阶级成年男性独占的所有选举和被选权的代议制。
19世纪中期,英国有以男性普选权为主要诉求的宪章运动,提倡无论男性的种族、阶级都有参政选举的权利。19世纪的领导民主运动的自由主义者和社会民主主义者,尤其在北欧,使用了口号“均等共有选举权”。普选权运动包括社会、经济和政治运动,目标在把选举权扩展到所有种族。但对于女性平等的普选权或投票权、选举权等等则要在20世纪初一战后才被重视。而最早的普选权运动发生在19世纪早期,聚焦于减除选举所要求的财产条件。1907年俄罗斯属芬兰大公国议会第一届议会议员的选举可视为第一次普选。
许多社会原先都对投票权有种族要求。比如,非白种人不能在1952年前的玻利维亚投票,种族隔离制度的南非投票,这种情况在1994年多党选举后才结束。1960年代非裔美国人民权运动之前的非裔美国人只是在理论上有投票权,之前他们并无完全保障的投票权。3K党在美国内战之后成立,很大程度是要求胁迫阻止非裔美国人在南方州份投票,南方各州在1890年代陆续通过法律包括投票税来限制非裔美国人投票。至今以色列为确保犹太人选民占国内多数,仍然坚持巴勒斯坦人要改变身份为阿拉伯裔以色列人才可以投票。
有一些普选系统其实还是排除一些人的选举权。比如,拒绝承认犯人投票权和精神上有疾病的人。几乎所有司法系统都拒绝非公民居住者和未成年公民的投票权。
由全民普选历史看来,虽然不同地方的制度或多或少有制度上的问题,受人为的黑幕和贪污和人民的素养影响,后果不见得理想,例如未普选产生的英国国会投票同意对中国发动鸦片战争,以国家的力量公然贩卖毒品;美国在南北战争后政府竟同意战时支持联邦政府的北方部分的奴隶州可继续实施奴隶制度(此后有种族隔离法律),1882年美国国会又通过排华法案迫害华裔美国人,加拿大则对华裔民众课特别重的税,二战后美国国会为了反共通过一系列法案迫害同情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支持者,部分指控言过其实,公然违背美国宪法内权利法案保障言论自由的条款,形成白色恐怖;德国则在二战前选出希特勒的纳粹党作执政党,实行一党制独裁统治。
世界各地普选权
根据瑞典一个国际组织The International Institute for Democracy and Electoral Assistance (International IDEA)纪录和研究,至2007年,全球已有185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国会(包括埃及、印度、南非等)[7],但有些君主立宪制的国家如许多中东国家国王或宗教领袖作为国家元首可推翻国会决议,国会并无实权,有108个国家的人民可投票选举最高领导人(总统或总理)[8],如埃及1980年代后穆巴拉克曾五度当选总统,选举过程有严重弊端,前四次选举均无反对党候选人,实际上等于独裁统治。
普选权最先于哪个国家或州实现的问题上存在一些争议。新西兰、芬兰、瑞典和挪威和其他一些国家都有资格主张本国是最先实现完全平等的民主选举的国家(指最先允许女性拥有投票权利的国家,尽管存在限制)。一些国家或州在不同时期授予和取消过公民普选权。文莱奉行君主专制,所以男性公民和女性公民都没有普选权。
- 按年代先后列表:
国家/地区 | 年 | 说明 |
---|---|---|
新西兰 | 1893年 | 第一个所有成年国民皆有选举权的国家,但女性不能作为众议员候选人,直到1919年。 |
南澳大利亚州 | 1962年 | 1850年代实现男性选举权。1894年起,女性享有选举权,首先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但仍然没授予澳大利亚原住民选举权。这个选举系统没有适用于所有澳大利亚的州。 |
西澳大利亚州 | 1962年 | 1899年,第二个澳大利亚的州授予所有成年国民选举权,1902年,新南威尔斯州,1903年,塔斯马尼亚州,1905年,昆士兰州和1908年,维多利亚州也先后跟随 。 |
澳大利亚 | 1962年 | 1902年,立法授予除了原住民外的所有成年国民联邦议会选举权;1962年,所有澳大利亚原住民获得选举权。 |
芬兰 | 1906年 | 第一个不区分种族皆授予所有成年国民选举权,并且允许女性作为候选人的政治实体。1917年芬兰正式独立后,维持普选。 |
瑞典 | 1919年 | 1909年,授予所有男性选举权;1919年,授予所有23岁以上国民选举权。 |
挪威 | 1913年 | |
加拿大 | 1960年 | 1940年,魁北克授予所有女性成年国民选举权,至此加拿大联邦议会与各省议会,非印第安人之国民皆有选举权。1960年,所有印地安人正式获选举权。 |
爱沙尼亚 | 1918年 | |
爱尔兰 | 1918年 | |
奥地利 | 1918年 | |
捷克斯洛伐克 | 1918年 | |
德国 | 1919年 | 1935年-1945年期间在纽伦堡法案的命令取消下。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纳粹德国占领的国家也同样被取消。 |
匈牙利 | 1918年 | |
波兰 | 1919年 | |
卢森堡 | 1919年 | |
荷兰 | 1919年 | |
美国 | 1965年 | 1920年,禁止以性别因素否认或剥夺投票权。
1962-1964年: 历史转折点到来,以第14任首席大法官厄尔·沃伦为首的美国最高法院通过一系列里程碑式的判决, 建立了美国的“一人一票”民主选举体制:
1964-65年:
1971年,美国宪法第二十六条修正案,18岁以上的国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
立陶宛 | 1922年 | 1990年,脱离苏联独立。 |
罗马尼亚 | 1923年 | |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 | 1928年 | 1928年,30岁以上的女性享有平等的投票权,其后年龄逐步降低。1969年,18岁以上的国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
北爱尔兰 | 1968年 | |
斯里兰卡 | 1931年 | 1949年,斯里兰卡剥夺淡米尔人选举权。 |
西班牙 | 1931年 | 1931年,23岁以上男性有选举权,1933年23岁或以上所有公民有选举权。但在佛朗哥独裁统治时代(1936年-1977年)期间被取消,1977年恢复举行国会选举。 |
土耳其 | 1934年 | |
意大利 | 1945年 | |
日本 | 1947年 | |
中华民国 | 1947年 | 1947年12月25日,行宪并举行间接选举,国民大会及立法院于1991年及1992年首次全面改选,1994年,全面举办地方选举,至1996年举行首次总统直选,进行完全直选。20岁以上的国民享有平等的投票权。 |
法国 | 1944年 | 1792年,制定了普遍男性选举权;在公民投票使用。1875年,共和国宪法通过普选原则,国民议会由民主选举选出。1944年,戴高乐政府在阿尔及利亚宣布女性拥有选举权。第五共和成立后,1965年,首次举行直接的总统选举。 |
以色列 | 1948年 | 1949年,举行首次国会选举。基本法保障两性的平等选举权。 |
比利时 | 1948年 | |
印度 | 1950年 | 1951年,举办独立后首次国会选举。 |
阿根廷 | 1951年 | 1983年,军政府统治结束后恢复民主政治。 |
希腊 | 1952年 | 1864年,男性有选举权;1930年,女性被允许在地方选举投票。 |
中华人民共和国 | 1953年 | 1953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公布施行,随后开展了第一次全国人口普查工作,并在全国范围内进行了乡、县、省(市)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普选[14][15]。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但是在1957年的“反右运动”中,至少55万民主党派、知识分子和异见人士遭到广泛迫害,民主制度遭到严重破坏[16][17][18]。 |
马来西亚 | 1955年 | 1959年,举行独立后的首次选举。 |
哥伦比亚 | 1956年 | |
瑞士 | 1971年/1990年 | 1971年,联邦级别选举,女性有选举权;但直到1990年女性才获得州级别选举的选举权。 |
葡萄牙 | 1976年 | 1976年,军政府统治结束后恢复民主政治。 |
列支敦士登 | 1984年 | |
巴西 | 1988年 | 1988年,给予文盲以选举权。 |
南非 | 1994年 | 自1930年起,白人女性有选举权。1948-1994年间,非白人没有选举权。1994,年举行首次不分种族的选举权。 |
大韩民国 | 1948年 | 宪法保障两性的平等的选举权。1987年恢复总统直选;1995年,恢复地方自治选举。 |
科威特 | 2005年 | 2005年,始有限选举权。到2010年容许女性投票。 |
阿联酋 | 2010年 | 2006年,始有限选举权。到2010年扩大范围。 |
卡塔尔 | 2007年 | 地方选举在2000年开始。 |
不丹 | 2008年 | 2008年3月24日,实行历史上第一次选举。[19] |
女性的普选权
1776年,新泽西授予女性普选权,资产资格和男性一样(词语“居民”代替“男人”),但后来在1807年被废止。1838年,皮特凯恩群岛授予了有限的女性普选权。在19世纪后期,世界有一半国家和地区授予了有限的女性参政普选权,1861年,从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开始,是第一个无限制女性投票权的地方,但女性最初未被允许参加竞选。
第一个授予女性参政权的国家是新西兰,在1893年的大选仅仅数星期之前,成年女性的参政权法案被通过了。1894年,澳大利亚南澳大利亚是第一个授予普遍女性公民投票权并允许她们竞选国会议席的州。
1919年,美国宪法第十九修正案获得美国国会及四分之三的州议会支持通过,成年女性在1920年美国总统选举获得平等的投票权。
1931年,西班牙第二共和国允许女性有参政权,当年共有三名女性在选举中当选。在一次扩大女性政治权利在现行选举的辩论中,激进女性主义和社会主义者肯特认为,西班牙女性并未准备好投票,他们会被天主教会影响,去投票支持右翼保守派候选人。然而Clara Campoamor以女权不被注意的定位辩护,最后她的论点占了上风。在1933年的选举中,所有23岁或以上的公民均获得普选权的政治权利。但是最后Campoamor和肯特皆失去了他们的议席。
参见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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