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又称为不当党产处理条例,是一部中华民国的特别法。立法历经24年,在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三读通过[1]。
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 The Act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Ill-gotten Properties by Political Parties and Their Affiliate Organization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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状态:施行中 | |
别名 | 不当党产处理条例 |
施行日期 | 2016年8月13日 |
法规类别 | |
类 | 行政 |
部 | 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 |
目 | 党产目 |
参考文献 | |
所有条文 | 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 |
沿革 | 法规沿革 |
立法历程 | |
历史与背景
1999年,国民党主席李登辉,为了信托与改革党产,成立了“党产处理小组”。2000年政党轮替,连战接任代主席后延续一次会议就无疾而终。[2]
2000年,台湾第一次政党轮替,民进党陈水扁当选总统,开始追查国民党不当党产[3]。
2002年9月,法务部研拟《政党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草案,并经行政院送立法院审议,但在十月份时,因中央政府总预算遭国民党大幅删减,经协商后将此条例撤回[4]。
2003年,行政院院长游锡堃,要求国家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成立专案小组,专门处理政党不当取得国有资产归还事宜,隔年财政部成立国家资产经营管理委员会党产处理专案小组,处理不当党产。
2004年12月,亲民党支持党产处理条例,但不应以“不当党产”为法案名称,改为《政党及其附随组织取得财产清查及处理条例草案》[5]。
2008年,民进党发动追讨党产公投[6],并主张“一阶段领投票,公投票、立委选票一起领,一起投”,但此公投并未通过。
2008年,台湾第二次政党轮替,国民党重新拿回执政权,马英九政府将民进党政院版的《政党法》草案从立法院撤回[7],行政院也去函撤回“党产处理专案小组”。
2016年2月,民进党首次在立法院成为绝对多数,并决定将此《政党法》、《不当财产处理条例》列为优先法案[8]。不过只要法律草案明称有涉及“党产”,国民党团都要求退回程序委员会重新提出。
2016年2月26日,《不当党产处理条例草案》再次闯关,国民党让步,仅提议要交由内政、财政、司法及法制委员会审查[9]。
2016年7月25日,立法院临时会三读通过《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在106人出席、70人赞成、33人反对,以及3人弃权下通过。行政院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追讨自1945年以后,政党不当取得之财产。[10]
主要内容
此条例的适用对象是“于1987年(中华民国七十六年)7月15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之政党。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认为共有十个政党适用,但只有民进党和国民党有逐年申报收支决算。[11]
此条例规定,自1945年8月15日日本二战投降算起,政党的财产如果不是来自于党员缴的党费、政治献金、政党补助金及衍生利息,则推定为“不当党产”,并将冻结处分,政党必须自行申报证明其属有当,否则将依序归还国有[12]。
行政院下设“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处理不当党产相关事宜,包含调查、返还、追征、权利回复等事项。委员会委员11至13人,由行政院长派聘,任期四年,并设有主委、副主委各1人;委员中具同一党籍者,不得超过委员总额3分之1,单一性别之人数不得少于3分之1;该委员会调查不当党产,可以向有关机关调请卷宗及资料,亦得向税捐稽征机关调取财产、所得、营业、纳税等资料;且该会于必要时,得请各级政府机关或警察机关协助,受调查机关(构)、法人、团体或个人,不得规避、拒绝或妨碍调查。
- 罚则部分,若政党逾期未申报,处50到250万元罚锾,超过10日未申报,可连续处罚,处罚达第5次则直接推定为不当,政党若于申报前处分党产,则罚该财产1至3倍罚锾。
- 若该财产推定为不当党产,政党及附随组织应于一定期间内返还国家或原所有人,若已移转,则向其追讨价金。
- 被推定为不当财产先冻结禁止移转,政党举证后,经过委员会认定后才能解除禁止处分[13]。
- 若是委员会主动调查之不当党产的处分,则需要经过听证会程序。
清查对象
根据此条例,凡是于1987年7月15日解除戒严前成立,并于1989年1月27日修正公布《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后依该法第六十五条但书备案的政党都必须申报财产。须申报财产的政党有10个,分别是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中国新社会党、中国中和党、民主进步党、青年中国党、中国民主青年党、民主行动党、中国中青党等政党。[14][15][11]除去因政党法而撤销的政党,须申报财产的政党只剩3个,分别是中国国民党、中国青年党、民主进步党。
争议
- 中国文化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吴盈德认为,所谓“不当”党产,即便有不当,也未必属于不法,台湾有关财产权的各种法律仍然继续适用,受移转者必然诉诸民法主张善意保护原则对抗行政权之介入,“不当党产处理条例”作为特别法,是否可以溯及既往推翻过去依法完成的交易,有其违宪疑虑[16]。
- 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兼任助理教授叶庆元认为本草案先以“不确定之标准”认定“不当党产”,再将不确定是否为不当党产之部分“一律推定为不当党产”。草案将“政党”定义为1987年7月15日(解严)前成立,此一定义将民进党、时代力量等国内目前其他主要政党均予排除,显然仅针对国民党而适用,违反宪法之“平等原则”,也违反大法官第585号及第633号解释所揭橥之“个案立法禁止原则”。[17]
- 立委顾立雄认为,草案规范救济机制,在行政机关下设的独立委员会所做的裁决、有处分、有救济机制,事先认定须通过一个听证程序,让程序正义完备周延,这是作为法律人的坚持,他个人有信心这部不当党产处理条例草案不会有违宪之虞[18]。
早在监察院声请不当党产条例违宪审查之释宪案时,当时司法院大法官多数决定不受理决议时,即生特定大法官护航问题。不受理决议,当时拟定“不同意见书”,但当时特定大法官决议不愿公开不受理决议之不同意见书,只能附卷存参(后来才有公开之作法),未有让民众及公众检视多数意见何以搁置此重大宪政争议之机会,容有偏颇之嫌。
- 司法院大法官于言词辩论时,刻意营造释宪声请人即承审法官被动须回避之窘境。
- 抗多数决之性格消失,显有沦为特定立场权力者为政治斗争之工具之嫌。
- 台大公共事务论坛:[25]
- 曾或亲友曾参与本条例立法之大法官,并未回避,显然违反程序正当。
- 大法官邀请之鉴定人董保城之鉴定意见,解释中未说明采纳与否之理由,也未就转型正义提出论述,可见该号解释,理由不备。
备注
参考资料
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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